数字化时代毒品犯罪智能侦查模式研究
——以贩毒犯罪侦查为视角
2022-12-30杨骅,付琳
杨 骅,付 琳
(1.秦皇岛市公安局,河北 秦皇岛 066000;2.贵州警察学院,贵阳 550005)
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变革都始于生产工具的革新,工具语言出现之后人类步入了智能化时代。在智能化时代的大背景下,人类行为的数字化是一切对人类行为实施智能化治理的基础。当前,我国正在加紧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国情的犯罪治理模式,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我国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与此同时,世界犯罪治理的大背景正在发生着全方位、持续性的变化——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智能型工具的使用导致犯罪基本行为方式发生了本质变化。这种变化具体体现为犯罪基本行为方式由单一的接触式犯罪裂变为接触式与非接触式并存的“二元模式”[1]。贩毒犯罪一直是我国毒品犯罪侦查的核心对象。作为最典型的接触式犯罪,贩毒犯罪实现快速从传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接触式作案手段向“网络交易—物流寄递运输—电子结算”等非接触作案手段转变。随着作案手段的不断升级,我国传统侦查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智能侦查的需要。在此以贩毒犯罪的侦查为研究视角,我国侦查部门应紧跟贩毒犯罪发展的新趋势,树立智能侦查的思维和理念,以智能侦查的视角构建一种包含“事前预测”“事中监控”“同步取证”等模块在内的主动侦查模式,切实提升我国侦查部门利用现代化智能侦查模式打击毒品犯罪的能力。
一、毒品犯罪智能侦查模式的提出
(一)时代背景
2022年6月,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UNODC)在其发布的《2022世界毒品报告》中对全球毒品犯罪的最新形势进行了分析:从世界毒品供应链的情况看,始于2020年的“COVID-19”疫情使世界大部分地区的毒品市场受到严重冲击,部分传统的运毒通道甚至一度暂时中断[2]。然而,2021年世界可卡因产量创历史新高,安非他明和甲基苯丙胺缉获量飙升以及毒品销售市场继续向新地区扩张的事实,却再次证明即便在采取最严厉隔离措施的国家或地区,毒品犯罪供应链仍在以某种方式保持延续。UNODC的跟踪调查结果显示:“毒品犯罪模式的不断变化,可能是保持世界毒品供应链始终具有弹性的重要原因”[3]。
近年来,我国政府也持续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取得了全国毒情整体向好的工作成绩。《2021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2021年度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5.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7万名,缴获毒品27吨[4]。2022年全国公安机关“百日行动”又破获毒品犯罪案件8657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2655名,缴获各类毒品5.19吨。但成绩的背后,受全球毒品种类逐渐多元化,源头型毒品犯罪不断高发,毒品犯罪日益网络化、智能化等因素影响,中国的毒品犯罪侦查治理仍面临着复杂的国内外毒情形势的挑战。
(二)我国的智能侦查模式理论分析
1.智能侦查模式的涵义
以贩毒犯罪为典型代表,毒品犯罪的作案手段在互联网科技和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加持下不断翻新升级。相比之下,我国的毒品犯罪传统的侦查模式却面临着毒品溯源难、侦查取证难、毒赃追缴难、跨区域合作难等一系列难题。面对我国社会治理的总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为此,用大数据对我国传统的毒品犯罪侦查进行智能化升级成为我国智能社会治理的题中之义,也是我国毒品犯罪侦查的改革方向。
有学者认为,智能社会治理就是在现有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借助新兴科技手段,通过构建行为数据模型,运用算法模型的实时计算来判断社会行为与行为规则的适配性,然后对不符合社会行为规则的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5]。①原文表述为:作为一种前沿的科技治理模式,智能社会治理主要是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识别技术等新兴科技手段,通过算法模型的实时计算结果来判断行为与规则的适配性。智能侦查是从属于社会治安治理的子概念,社会治安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智能社会治理这一上位概念,我国的智能侦查概念可以表述为:在现有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借助新兴科技手段,通过构建行为数据模型,运用算法模型的实时计算来判断某种被认为具有犯罪嫌疑的行为与相关法律规范的适配性,对被判定为涉嫌犯罪嫌疑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开展侦查的过程。
智能侦查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智能侦查是对传统与未来的兼顾。无论从语义还是从我国客观情况讲,智能侦查都应该既包括对传统侦查模式的智能化改造,也包括对未来智能化犯罪的制衡两方面内容。第二,智能侦查是对传统侦查模式的升华。它部分摆脱了嫌疑人与侦查人员依靠经验斗争的传统模式,取而代之的是将双方斗争焦点转移至对高新技术的关注。由此,侦查活动可以借助大数据科学和人工智能的算法技术实现对犯罪发展变化趋势的科学预测,首次具有了提前布局、主动进攻的优势。第三,智能侦查以数据模型的构建为基本方法。模型的对抗就是行为数据的对抗。侦查行为模型的调整以犯罪行为模型的数据变化为前提。对犯罪行为模型研究本质是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更精细特征的数据化监控,通过监控数据的变化映射犯罪行为变化,进而有针对性实施侦查。从智能侦查开展的基本思维过程看,数据模型的构建是智能侦查的基本方法。
2.智能侦查模式与其研究路径
模式是从主体行为中抽象和提炼出来的规律。模式研究法是把解决某类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高度的方法,是沟通实践和理论之间的中介。侦查模式是对侦查行为内在规律性的总结。智能侦查模式是从智能化的侦查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行为范式。在理论研究中采用模式研究法具有的简单直观、稳定规范和可操作性强等优点,对侦查行为特别是智能侦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工具学意义。
智能侦查模式的研究路径:第一,对相关犯罪行为运行的内在规律和模式进行归纳总结。对犯罪模式的研究是侦查模式研究的认知基础。第二,将嫌疑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按照业务类型进行分类,建立专业数据库。数据库的建立为智能侦查模型的搭建提供了数据基础。第三,提取犯罪嫌疑行为的精细特征设置算法模型。对入库行为数据进行运算,分辨出偏离的行为(真正意义的犯罪行为)。精细化特征的选取和算法设计的科学性是智能侦查的关键技术。第四,对偏离的行为(真正意义的犯罪行为)予以纠正。下文将以贩毒案件为例,对我国毒品犯罪智能侦查模式的运行进行论证。
二、我国毒品犯罪传统侦查模式的困境
犯罪行为的变化是引起侦查行为变化的决定性要素之一,侦查行为在与犯罪行为的斗争中实现自我发展。因此,对犯罪行为发展规律的模式化归纳对侦查行为的研究和构建侦查模式都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一)我国贩毒模式的发展趋势
以犯罪主体的组织化程度为标准,我国贩毒组织的发展由小到大依次经历了个人贩毒、团伙贩毒、集团贩毒以及毒枭组织四个层级。每一个低层级的贩毒组织在向更高级的贩毒组织跃升的过程中,都必然伴随着犯罪模式复杂程度的跨越式升级。
图1:高级贩毒组织(毒枭组织)犯罪流程图
进入数字化时代后,毒品犯罪组织迅速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成果运用于毒品犯罪,不仅极大地拓展了新的犯罪空间,还实现了犯罪模式的跨越式升级。如图1所示,毒品犯罪的新变化主要表现在:
第一,犯罪思维由“链式”向“耦合式”转变。侦查的本质是侦查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博弈,而二者博弈的核心是思维模式的博弈。传统“链式”思维体系下,贩毒组织为了保证毒品交易的成功,往往需要保证整个犯罪链条的稳固。因此,毒品犯罪必然呈现出规模化和专业化特征,诸如组织越来越严密、分工越来越明确、运作越来越精细、对抗越来越暴力等。数字化时代,“耦合式”思维在贩毒组织中流行,与原来极力维护毒品犯罪链条稳固相反,现在的贩毒组织普遍对毒品犯罪链条上的各个非核心环节进行切割或使其独立,使原来整个毒品犯罪链条变成互不相连但又耦合在一起的“生态系统”。贩毒组织实施毒品犯罪中所依赖的资源也不再依靠组织的强力,而是借助网络的力量从全球共享中获得。
第二,犯罪模式由接触式转向接触与非接触二元模式。低端的贩毒模式是比较典型的单一接触式犯罪。但进入数字化时代后,贩毒分子将高新技术与传统犯罪手段深度融合,打破了原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接触式犯罪模式,向“网络洽谈—物流送达—电汇结算”的非接触犯罪模式演变。由此,毒品犯罪的基本模式由单一的接触式演变为接触式与非接触式并存的二元模式。
第三,斗争主战场逐渐由“线下”向“线上”转移。个人贩毒模式中,买卖双方直接进行毒品交易是常态,也是整个犯罪过程中最核心的环节。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线上”毒品交易模式受到贩毒组织的广泛青睐。近年来,随着“COVID-19”疫情的持续蔓延并常态化,加速了毒品犯罪向“线上”转移的趋势。网络贩毒不仅扩大了毒品销售的范围,更使毒品交易的侦查难度大大增加。特别是随着加密通讯系统、暗网平台、数字货币等相关技术的融入,更使网络空间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贩毒分子与执法机关斗争的主要战场。
第四,作案工具由“管内”向“管外”扩散。“管内”是指处于我国政府管制之内。“管外”是指不受或未受我国政府管制。数字化时代,毒品交易得以完成最重要两个作案工具是互联网和交易货币。随着世界各国“线上”扫毒力度的逐渐加大,以及各国对法定货币跨境流通的严格管理,毒品犯罪所依赖的作案工具在政府管制空间内的作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为了保证毒品交易的顺利进行,贩毒组织必然向管制外寻求替代工具。目前,贩毒组织常采用的方法,一是毒品交易向互联网深层次的暗网空间进行转移,二是毒品交易中使用的法定货币逐渐被加密数字货币取代。从效果看,暗网的使用大大提升了网络毒品交易的隐蔽性,而加密数字货币的使用使执法机关更难以追溯毒赃的源头。由于两者都不受官方监管,因此给贩毒犯罪的侦查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二)我国毒品犯罪传统侦查的基本模式
在毒品犯罪模式不断实现升级的大背景下,我国绝大多数贩毒犯罪的侦查活动仍然因循着传统的侦查思路,即围绕毒品中心论下的“由案到人”模式展开侦查。其基本的侦查思路为:发现或查获违禁品——作出控制下交付决策——让违禁品在监控下继续流转——收网抓捕[6]。
图2:我国毒品犯罪传统侦查模式
如图2所示:我国贩毒犯罪传统的侦查模式是对毒品交易过程的逆推:第一步,发现犯罪、获取线索。发现处在交易过程中的毒品,为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创造条件;第二步,放行毒品,实施控制下交付。对毒品运送全过程进行监控,直至将接货者(既可能是贩毒人员,也可能是买毒人员)抓获;第三步,从两个方向上扩大战果。一是通过买毒人员的关系网扩展其他吸毒人员,二是通过贩毒人员倒追制毒工厂。这种对毒品交易进行逆推的侦查方法受偶然性因素影响较大,实质上从属于被动型侦查模式。
(三)我国毒品犯罪传统侦查模式的困境
贩毒案件是典型的“三无”犯罪。即:无典型意义的被害人、无明显的犯罪现场、无报案或举报人。除了涉毒人员常年蜗居在社会的阴暗角落无处寻觅外,网络毒品犯罪兴起以来,传统意义的毒品现场交易的情形日渐减少。除非侦查机关在毒品交易现场当场人赃并获,一旦错过侦查时机,侦查部门力图通过后期调查实现侦查破案的难度很大。如果机械的固守被动式侦查模式,必然使很多贩毒犯罪的侦查工作陷入困境。 第一,从控制下交付的侦查路径讲,毒品犯罪“人货分离”是常态。在通过“毒品”实施经营侦查的过程中,由于毒品的贩运路径较长,一旦毒品脱控,不仅贩毒分子立刻逃脱,脱控的毒品也有流入社会的风险。第二,从“人力资源”侦查的路径讲,敢于从事毒品贩运的犯罪分子,多是一些久经历练、既狡猾又凶残的“老手”,且普遍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侦查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都会使执行“打入”“扮演”或“跟控”任务的相关人员处在一定的危险之中,侦查工作将无法继续深入。第三,从“协同”侦查的路径讲,在我国,随着侦查机关对贩毒犯罪经营侦查的深入,多会涉及跨国跨境问题,需要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警务协作。然而,在侦查实践中,毒源地国家、地区的警方碍于法律不同、文化差异、警力匮乏、经费不足、手段落后及毒枭组织过于强大等诸多因素,协作、配合的积极性不强。这加重了我国毒品犯罪侦查“打源”的难度。
三、毒品犯罪智能侦查模式的构建
如前文所述,传统侦查模式是一种在贩毒犯罪发生以后再进行“归纳和评价”的被动式模式。侦查模式的被动性难免会使侦查工作也陷入被动。智能侦查模式是将大数据和智能算法技术应用于侦查工作,关注毒品交易双方行为数据的变化,尤其是对毒品买家行为中的“通讯”“资金”“行动轨迹”等特征数据进行智能运算,建立的一种集事前预测、事中监控、同步取证三个模块为一体的主动侦查模式。
(一)建模视角的选择
贩毒犯罪智能侦查模式构建的首要问题是侦查视角的选择。案件构成要素理论认为:“人”的要素是刑事案件的核心要素。以吸毒人员为主体的买毒人员是毒品交易的原始发起者,因此,买毒人员的监控做好了,侦查机关就掌握了毒品犯罪侦查活动的主动权。侦控买毒人员的优势在于:首先,买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源于其毒瘾的发作,在交易过程中坚定而专注,便于侦查机关对其侦控;其次,在未抓获贩毒者也未收缴到毒品实物情况下,可以通过对抓获的买毒人员的讯问、辨认等其他侦查手段补证毒品犯罪是否存在、涉案资金能否认定等关键问题。第三,侦控毒品买家的“通讯”和“倒账”等行为,不仅有可能查获贩毒人员和刻意隐藏的毒品,还可以将贩毒人员的行为痕迹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提起诉讼。因此,以买毒人员的行为为切入点是构建贩毒案件智能侦查模式的首选途径。
(二)侦查方向的选取
侦查方向的选择是构建贩毒案件智能侦查模式的第二个关键性问题。在贩毒案件的侦破中,按照“由买到卖”的方向开展侦查比传统“由卖到买”的方向更具有优势。第一,“由买到卖”的侦查方向更契合贩毒犯罪的规律,侦查指向更加顺畅明确;第二,侦控买毒人员行为有利于把握侦查的主动权,在毒品交易中便于牵制贩毒人员,能够创造出更多的侦查机会;第三,侦控毒品卖方不确定性较大,相比毒品买方对毒品的依赖,毒品卖方对金钱的渴求往往受制于实施贩毒行为风险的大小,卖方选择毒品交易时机的随机性增大了侦查部门侦控的不确定性。因此,智能侦查模式应当按照“由买到卖”的侦查逻辑进行模式的构建。
(三)智能侦查模式的具体构建
传统侦查通过犯罪痕迹与犯罪行为内在的因果关联使犯罪痕迹成为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据。在数字化时代,“数据即行为、行为即数据”。即侦查中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逐渐弱化,数据之间相关关系成为刻画犯罪的逻辑支撑[7]①原文表述为:侦查中的因果关系的分析将逐渐弱化,关联性分析成为电子数据收集和刻画轨迹的逻辑支撑。。智能侦查活动要证明犯罪“行为”需要借助于形象的“数据”。将各种系统抓取的嫌疑人员的大量行为数据被输入数据库中进行运算,进而根据运算结果追查犯罪人员。
图3:我国贩毒案件智能侦查模式
如图3所示:贩毒案件的智能侦查模式是以数据库为基础、以智能算法为核心的侦查模式。具体模式构建过程为:第一,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法律模型,将法律规定的贩毒行为以及与之相关行为(两者统称为嫌疑行为)与其他社会自然行为进行区分。第二,深刻把握我国贩毒模式的特点,以全国吸毒人员库和各地掌握的吸毒嫌疑人员为基础(买毒重点人员),进行行为数据信息收集,建立嫌疑行为数据库。第三,对买毒重点人员提取犯罪者所必须具备的行为特征,进行数据算法设计,并投入嫌疑行为数据库进行运算。第四,通过智能算法筛选出异于嫌疑人员正常生活的行为数据,将异常数据还原成行为线索生成情报产品,提供给侦查人员进行核查验证。第五,对于能够确认牵涉毒品犯罪的行为,则围绕其行为数据计算数据关联和流向,捕捉毒品卖家的数据信息,直至确认卖家的贩毒行为。第六,采取相应侦查措施,查明犯罪事实,缉捕贩毒人员。同时,按照智能侦查流程,对破案过程中所涉及的数据按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和证据转化,最后作为对贩毒人员贩卖毒品行为的证据提交诉讼。
整个智能侦查模式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秘密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数据库中异常数据进行筛选和运算,把抽象在数据中的具有犯罪嫌疑的线索转化成现实中的情报产品,传输给负责行动的侦查人员。第二个阶段,侦查人员通过开展侦查行动验证情报的正确性并及时反馈信息对智能算法进行修正,验证无误后制定恰当的侦查方案对贩毒人员进行抓捕或对毒品进行查控。同时,使用讯问、调取、远程电子数据勘验等侦查手段将电子数据以法定证据形式固定下来。该阶段侦查工作大部分是在公开的侦查活动中完成的,因此可称为公开侦查阶段。
四、毒品犯罪智能侦查改革展望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改变了我国贩毒犯罪传统侦查在发现毒品后介入侦查、倒查线索、搜集证据的被动式侦查模式,开启了缉毒部门利用智能模式进行主动式侦查的时代。智能侦查模式大大提高了贩毒犯罪的侦破效率,促进了毒品犯罪侦查工作的巨大变革。但智能侦查在我国尚处在发展阶段,数据库建设不完善、侦查模型智能性不强、数据证据转化不顺畅、风控措施不严密、智能侦查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较大程度上影响着智能侦查模式的普及和运用。因此,我国缉毒部门要深刻领会智能侦查的内涵和本质,在实践中不断推动智能侦查向更高更远的层次发展。
(一)加强毒品犯罪数据库建设,夯实智能侦查基础
在数字化时代,毒品犯罪智能侦查活动的成败往往取决对毒品犯罪相关行为数据的掌握。因此,可以说完善的毒品犯罪数据库是智能侦查开展的基础条件。目前,我国毒品犯罪基础数据库存在着数据整合度不高和清晰度不够两大问题。针对数据整合度不高的问题,一是要扩宽数据采集渠道。既要深挖缉毒部门内部相关贩毒犯罪的全要素数据信息,又要围绕“毒”这一核心要素不断对外扩源,加快融合社会相关信息数据;二是要对数据资源进行整理。数据库管理部门要对大量不同标准、类型、格式的外源数据进行相应的加工整理,按照标准的格式接入缉毒大数据库,确保数据库输出的情报产品准确、有效,具有实施智能侦查的应用价值。针对数据清晰度不高的问题,一是要加强高新技术的引入和应用。如在数据采集阶段增加对人脸识别和VR技术的应用,在数据整理阶段加强对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使用,在情报输出和案件决策阶段依托区块链分布技术等;二是要及时对已入库的数据进行清洗,力求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同时,还要结合缉毒实践反馈回来的信息不断对入库数据进行修正,以确保输出数据信息的可靠性。
(二)提高侦查模型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智能侦查的优势
完善的数据库是智能侦查开展的最基础条件。理想的智能侦查应当更好的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识别技术等新兴科技手段,通过一定算法模型进行实时运算,最后根据运算结果实现侦查破案。针对我国毒品犯罪侦查模式智能化水平不高的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第一,提升毒品犯罪数据库智能化水平。要克服只重视数据“量”的积累而忽视数据“质”的完善的建库思想,用数据收集的标准化、数据管理的规范化、数据运算的精准化提升我国毒品犯罪数据库建设的智能化水平;第二,充分发挥智能侦查模式的导向作用。一是要在侦查模型的构建上融入智能化理念,认真研究新技术对侦查行为的深刻影响,科学构建智能侦查模型;二是要着力解决因算法不合理导致对犯罪的识别度不够的问题。在智能侦查模型的算法设计上,要以侦查的实际需要为靶向,确保通过运算过滤出贩毒高危嫌疑人和线索的有效信息,导引侦查工作走向正确的方向。第三,要坚决杜绝数据虚泛和造假。数据的虚假是开展智能侦查的最大风险,极易给侦查实践工作带来不可逆的影响。要本着犯罪数据宁缺毋滥,侦查模型宁缺勿假的精神,坚决杜绝犯罪数据库建设的“形象工程”和侦查理论模型构建的“花架子”,向“真实”要“智能”,向“智能”要“战力”。
(三)重视证据转化问题,着力提升大数据证据的证明力
数字化时代,智能侦查以大数据技术为基本支撑,所获证据也多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大数据证据大致分为原始记录性证据和结论分析性证据两种。由于并不能与电子数据完全等同,在我国证据体系中,大数据证据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为法定证据形式,大数据证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转化才能在诉讼中使用。为了进一步提升大数据证据的证明力:第一,要提升数据抓取、处理和存储的技术水平,强化智能侦查获取原始记录性证据的能力;第二,要“传统+智能”综合发力,提高证据转化能力。依靠传统取证手段诸如讯问、远程勘验、鉴定等补强智能侦查系统获取或算法模型分析出来的结论性证据;第三,深刻把握“证明前移”,因果关系证明逐渐弱化的大趋势。在侦查中除了要做好数据证据的记录还要特别注意数据之间相关关系的证明,为完善证据链条在诉讼中进行证据展示做好准备。
(四)提升风控管理水平,强化立法保障
在推进智能侦查改革的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与缉毒部门的侦查权之间产生的基本矛盾逐渐成为困扰智能侦查开展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又细化为数据信息的采集是否合法以及智能侦查手段的使用是否合理两个基本方面。为此,我国应尽快出台适应侦查需求的数据采集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及时制定智能侦查手段启动和使用的相关管理制度,让缉毒部门开展智能侦查打击毒品犯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一,可以利用现有办案程序规定和执法条例等,修订和完善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开展侦查的相关制度。毒品犯罪的证据收集,有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的特殊规律性。缉毒部门要按照诉讼证据标准,不断制定和完善自身开展智能侦查的具体规则,建立更加明确、规范、操作性强的侦查取证的程序性法规。第二,加强对侦查人员采用智能侦查手段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既要监督侦查人员获取数据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对侦查人员使用数据开展侦查的行为进行监督。坚决避免“越权收集”“越线侦查”“侵犯公民隐私权”现象的发生。第三,加强技术防范的建设提升风控管理水平。对从事智能侦查的实操人员,根据实责岗位和任务需要分级分层设置侦查权限,从数据库、操作系统和侦查设备中设置使用权限的范围,同时增加越级报警提示,预防和减少侦查人员在实操层面过度挖掘数据资源或滥用智能侦查手段。
(五)注重队伍建设,加强智能侦查人才培养
智能侦查模式构建需要相关学科众多人才的参与。我国现有的缉毒体系下,存在着“技术”和“侦查”人才严重分化的现象。为此,应建立可快速反应、数据收集、信息研判、情报交流的专职队伍,以精准的数据研判指挥缉毒侦查行动。国家和省级缉毒侦查部门可以建立大数据研判中心,市级以下设置专业缉毒侦查研判部门或研判员,形成“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专业缉毒大数据侦查研判体系。人员配备上应选拔那些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娴熟和技术能力强的侦查员到数据研判岗位上。力争尽快培养一支“理论视野宽、数据研判快、缉毒业务精、法律水平高”的多技能复合型缉毒人才队伍,促进侦查员在缉毒侦查工作中自觉加强对大数据研判工作的认知和理解,提高智能侦查意识,切实保证在缉毒工作中能真正用专业的素养推进智能侦查的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