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被控制?不离婚也能分割!
2022-12-29
家庭财产推定夫妻共同共有是为了发挥家庭财产增值保值的作用,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夫妻双方都应当树立正确的财产价值观,对共同财产有正确的认识,涉及大额的财产支出时要互相商议,让对方有充分的知情权和一定的财产掌控权。如果双方的价值观、金钱观差异很大,则可以对财产归属、财产处分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出现财产矛盾。女性应该保持经济独立,有效掌控个人及家庭财产。
张琴和李炜结婚30年来,家庭收入和日常开销一直由李炜掌管。2011年,张琴和李炜继承了一套李炜父母的房产。2016年,该房产因拆迁获得258万元补偿款,这笔钱也一直由李炜掌管。
2013年,张琴患上乳腺癌,通过手术切除肿瘤后,还需要长期服用抑制肿瘤复发的药物。该类进口药价格昂贵且不在医保范围内,但由于同类国产药刚上市,效果有待检验,张琴因而打算选择进口药。然而,李炜认为进口药太贵,每年需花费数十万元且必须连续服用5年,效果也不见得比国产药好多少,不愿意为张琴购买。
由于家中的钱都掌握在李炜手中,张琴无法购买进口药进行治疗。看着眼前的“铁公鸡”丈夫把钱看得比自己的命还重要,张琴非常伤心。更令张琴心寒的是,在她患病后,李炜悄悄地将50万元家庭存款转移到了其哥哥名下。
面对自己无钱治病的被动局面和丈夫的小算盘,张琴决定把一部分家庭财产掌控在自己手中。在咨询了律师之后,2019年5月,张琴将李炜告上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并对李炜名下的208万元银行存款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遂将该款项进行了查封冻结。
李炜坚决不同意张琴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的要求,他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于法无据,而且拆迁所得的258万元补偿款是他和兄妹的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自父母去世后,李炜与兄妹签订了《继承协议》,明确约定父母的老房子由李炜继承,而且该继承发生在李炜和张琴的婚姻存续期间;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拆迁部门根据李炜提交的《继承协议》认定李炜、张琴夫妻二人为被拆迁人。因此,法院认定258万元拆迁补偿款为李炜和张琴的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李炜存在隐藏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患病妻子消极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行为,以及夫妻二人对外没有负债、分割拆迁补偿款不会损害他人利益,且张琴掌握部分财产后可以寻求更好的治疗、有利于疾病恢复的事实,法院对张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定李炜名下的208万元家庭存款可以由夫妻双方平分。最终,张琴分得了104万元银行存款。
律师谈一谈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的家庭模式并不少见,而且掌管财产的一方往往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
当夫妻感情破裂或一方身患重病需要支出大额医疗费时,如果掌管财产的一方不愿意将钱花在对方身上,就有可能做出故意刺激、侵害对方的行为,更有甚者会遗弃对方,导致处于财产控制弱势地位一方的基本生活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夫妻一方甚至双方不愿意离婚,或者离婚的过程非常漫长,导致不掌控财产的一方急需拿到被另一方掌控的钱财来维持生活或进行救治,就出现了在不要求离婚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诉讼。
本案中,当时的法院依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作出判决。该司法解释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了有限度的开放,只要符合司法解释中的特殊条件,夫妻一方就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这是我国法律人性化地解决多样性问题的体现。
法律这样说
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以家庭收入购买的住房或者添置的其他财产等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一旦夫妻离婚,财产共有人(夫妻)就丧失了“共有的基础”,共有人可以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可一分为二。
一般来说,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对货币、股票等财产可以进行均分,但对车辆、住房等财产进行均分则会减损其价值或者无法实现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无法分割的财产用货币量化,由享有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货币补偿。
在离婚的情况下,财产分割不一定都是均分。比如,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在离婚过程中有伪造债务来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什么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抚养费的权利。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扶养费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对方收入的50%,以能够使被扶养人维持必要的生活支出为限。扶养费的支付时限一般到另一方能够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