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社会地位的改善
2022-12-29热米拉·热杰甫陈君
妇女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的全面发展既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始终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将发展妇女事业、维护妇女权益纳入社会发展大局通盘考虑,聚焦总目标,立足“半边天”,全力支持妇女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为全疆各级党组织凝聚力量,妇女权益保障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
在新疆这个多民族聚集的民族自治区域,少数民族妇女在加强民族团结、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凝心聚力方面具有特殊作用,是筑牢社会稳定工作的基础的关键。
政治参与和婚姻家庭地位
1978年的改革开放首先从农村开始,新疆的改革开放也和全国同步。在北疆地区,女性的独立意识较强,她们意识到,要想实现自己的政治权益,就要改变自己的思想,摆脱对男性的依赖,女人也可以当家作主,自信地参与政治。这一转变意味着北疆少数民族妇女思想上的转变和进步,她们的政治意识不断增强,成为推动北疆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南疆地区,由于历史、地理、文化等诸多因素,经济产出主要靠体力完成,这无形中促使妇女依附和依赖男性,所以,农村妇女经济没有独立,其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就很难提高。另外,少数民族妇女常年受极端宗教影响较深,很多人结婚后便不再出去工作,家庭更为困难。由此可见,贫困和文化素质低仍是整个南疆地区影响农村妇女政治参与地位的重要问题,它不仅制约着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还影响她们在经济上、社会上的权益保障。
要完善新疆少数民族妇女政治参与决策权,需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基层决策权,加大女性相对集中的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在婚姻自主方面,新疆少数民族妇女改革开放以来有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男女两性在婚姻自主方面的差距日益缩小。国家不仅从法律上确定了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地位,而且为妇女获得婚姻自主权提供了经济基础、法律保障和环境氛围。自身素质上,因少数民族妇女自身素质有差异,在南北疆地区,少数民族妇女群体内部,因不同地域、不同层次间发展水平处于不平衡状况,有相当一部分的妇女文化教育水平、社会参与能力和自我认知程度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之间还有距离。女性因工作原因受到不公平待遇,其收入水平普遍低于男性,这也造成了女性在家庭中地位较低的现象。因而,在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地位,加强妇女自身素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文化教育和就业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新疆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在政策投入、基本建设、师资培训等方面都给予了优先安排和倾斜。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全面推进,率先对贫困地区中小学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对农村义务阶段中小学生免收学杂费。全面推进“双语”教育工程,把提升高中阶段教育作为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口援疆省市对新疆少数民族教育也给予了很大关怀和支持,从而使新疆少数民族教育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发展。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少数民族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比重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性别差距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已基本消除性别差距,女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重继续提高,农牧民夜校为少数民族妇女提供了更好、更便利的受教育机会。但由于存在着地域、性别、城乡的差异,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存在城乡差别,南北疆地区存在着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
完善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受教育权,需继续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妇女中弱势群体的教育力度,拓宽少数民族妇女的就业途径,提高其维权法律意识,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政策,鼓励、引导少数民族妇女民主管理。
党和政府将少数民族就业问题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各类就业培训项目,不断加大重点就业人群的扶持力度。近几年,由于一些新疆少数民族妇女受极端宗教思想的渗透和影响,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出现。家庭教育与社会就业发展不相适应,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及穿戴着装落后,就业增收致富本领不足等问题突出。南疆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施开展了“妇女素质提升”工程,“促进妇女就业工作”以提升妇女就业技能为抓手,以就业增收为目标,积极推动城乡妇女就业创业。通过疆内外跨区域转移就业岗位、内地省市企业就业岗位、县市园区企业就业岗位、第三产业扶持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就近园区(卫星工厂)企业和参加基础设施建设、富民安居工程、水利、交通等项目建设以及季节性劳务转移等途径实现就业。该工程是解决当前南疆地区广大妇女群体就业存在的最紧急、最需要、最紧迫突出问题的有效举措。
土地权益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城市及农村的很多土地被政府或开发商征用,由土地承包权益中衍生出来的财产权益矛盾也日益突出,在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还存在着歧视、侵害少数民族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行为。这些妇女大多数是因为婚姻关系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因为人口的流动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使用的文件(合同和证书)在户主或承包方代表一列只留一行。根据新疆农村地区的传统习俗,通常情况下只将丈夫视为家庭代表,这种只将男性户主作为承包方代表的做法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极其不利。
要完善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土地权益,就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作用,清理、规范村规民约,健全决策机制。加强理论武装,了解社情民意,尽最大努力做好妇女群众思想疏导工作。重点做到“七个确保”,即确保村级妇联组织作用有效发挥,确保妇女群体思想平稳,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确保贫困妇女人口有业就、有收入,确保家庭矛盾调解到位,确保妇女思想教育疏导到位,确保社会巩固提升,形成“人人做、人人都会做、人人都能做好妇女工作”的良好局面。
新时代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独特作用
在新疆,少数民族妇女是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其社会地位的提升关系到群众基础的稳固。少数民族妇女中的母亲群体在“教育子女、引领风尚、增收致富”方面具有特殊优势,家庭美满融洽是社会和谐和国家繁荣的根基。其中,少数民族妇女对促进家庭和谐、民族和谐、社会和谐的意义凸显。
因而,新时代应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妇女在家庭中的独特作用。
首先,突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妇女与当今社会有着紧密的关系,并且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妇女作为主体参与社会生产,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为实现社会文明进步、国家繁荣昌盛作出贡献,是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独立个体。
其次,发挥家庭、家教、家风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家庭经济能力、家长文化素质与教育能力各不相同,在这一过程中,妇女在家庭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个好的家风能够产生巨大的正能量,激励着家庭中的每一位成员。家风是一种信念、是一种传承、是治家的经验,树立积极向上和严肃认真的家风,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
最后,通过对各类先进典型家庭的准确定位,引领更多的家庭紧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传承优秀中华文化,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家庭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妇女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妇女运动实践相结合,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出来的,是适应我国妇女事业发展要求的正确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的妇女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代又一代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主人翁地位不断彰显。进入新时代,新疆将始终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妇女民生,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引领新疆各族妇女肩负起重要责任担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功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