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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IP再造”为核心的动漫出版模式分析
——以腾讯动漫为例

2022-12-29刘智星

新闻传播 2022年2期
关键词:动漫产业链流程

刘智星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 510405)

一、我国动漫出版模式的IP再造化

(一)我国动漫出版模式的IP再造化历程

IP即知识产权,指的是权利人用自己的劳动成果获取的特有财产权利,目前原创动漫IP分为公共IP、专属IP或已有版权IP、自创IP。[1]我国动漫出版模式走向“IP化”由腾讯集团发起,起源于互联网在国内的普及,成型于PGC与UGC的合作创作机制,发展于泛娱乐概念的提出,成熟于动画、网络小说、影视剧的“跨界合作”。

我国动漫出版模式的“IP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起步期(2012-2013年),其代表作是国内首个爆款漫改动画《十万个冷笑话》;发展期(2014-2016年),腾讯动漫与有妖气、绘梦等引入网络文学IP,《狐妖小红娘》《我叫白小飞》等冒险修仙题材IP走进动漫市场;成熟期(2017年至今),首个中日合作动漫《从前有个剑灵山》证明了动漫出版产业的“IP化”道路的正确性。

(二)泛娱乐化下动漫出版走向“IP再造”的意义

泛娱乐化是互联网普及后的新鲜事物,所谓“泛娱乐化”是移动互联网发展下,利用粉丝经济,以“IP”作为核心打造,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的新型发展路径。[2]因此泛娱乐化提出为动漫出版走向“IP化”创造有利背景,符合信息碎片化受众的信息整合需求、内容创作者的二次版权收益需求,同时为其他方向出版模式提供路径参考。

1.信息碎片化下目标受众的信息整合需求

信息碎片化指完整的知识体系因受到信息接纳者的社会属性的影响,导致信息在流动的末端呈现松散化,如同碎片一样在各种媒介间流动。因此,任何一个前所未闻的事物要让人记住,就需要一个“符号化”的流程,而IP就是今天的符号。

在动漫出版上IP化传播体现尤为明显,网络文学作品《斗罗大陆》在网络连载时,因传播范围限制,仅有少数网文粉丝对《斗罗大陆》有系统了解,传统读者则略有耳闻,但自《斗罗大陆》漫改后,该网络作品逐渐被更多人了解。

2.与内容创作者二次版权“贩卖”利益相关

在传播学中有一个理论叫做“二次售卖理论”,该理论指的是媒介通过媒介产品吸引受众体验,间接将受众体验时间贩卖给媒介投资者。基于内容创作者的版权,笔者提出“版权二次贩卖”,即“基于版权的稳定性和长期性,IP创作者在遵守版权法的基础上对自身创作的IP进行不同行业的授权行为”。

动漫出版IP化意味着同一个IP可以实现不同领域的授权,从经济效益看,其收益远比单一领域授权多,从网文作家的收入来源看,除了网文平台收入,主要源于作品的授权。因此,从当代IP创作者收益需求看,动漫出版作为IP授权及作品转型的重要平台,成为主要IP创作者的收益平台。

3.为其他方向出版提供可行路径

动漫出版IP化在出版流程、审批形式、内容转化上给其他方向出版产业提供了泛娱乐化的转型路径。在出版流程上,多方协同进行IP打造、传播和应用;在审批形式上,联合IP相关企业进行多角度审核,减少不必要的审核时间;在内容转化上,传统出版基于行业内形成的“蛛网”,让“IP再造”模式下任何一个题材IP都有可能在某个领域成为爆款。

二、腾讯动漫“IP再造”下的出版模式

在腾讯集团尚未开创IP时代前,IP仍然是个模糊的概念,根据弱原理分类,人类所处的现实社会可以归类为弱世界,从传播学角度看其“弱”在现实社会是一个舆论社会,个体看待客观事物的看法是主观,因此对于出版模式由弱到强需要一个“强”模式,这里所说的“强”模式指的是争夺社会关注的范围和强度。[3]

(一)未“IP化”的动漫出版模式分析

“IP化”和未“IP化”之间存在明确的界限,即IP的授权、单次增值、形态转型等方面存在差异。未“IP化”的动漫出版模式由四个主体组成,分别是IP创作者/创作单位、出版社、其他相关应用领域和商业用途及运营。

具体流程如下:

①IP创作者/创作单位将IP作品提交到出版社;

②出版社的图书延伸应用到数字出版领域,数字出版领域在获得创作者授权后展开合作,并反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商业用途及运营方在观察出版社图书产品和数字出版产品市场后决定是否将IP用于商业用途,若用于商业则与IP创作者展开合作。

从上述流程看,该流程中没有一个较为强大的IP打造平台,正如开头所写的弱原理,出版业要想走向“IP化”需要一个足够争夺社会关注度的打造流程和平台。

(二)腾讯动漫开创的“IP化”的动漫出版模式分析

腾讯动漫开创的“IP化”的动漫出版模式主体由六部分组成,分别由IP创作者/创作单位、知识产权再造一体化平台、上游产业链、中游产业链、下游产业链和商业用途及运营组成。

具体流程如下(如图1):

①IP创作者/创作单位授权IP给知识版权平台;

②知识版权平台将内容转移到上级产业链,进行初次加工,出版后将效益反馈到知识版权平台;

③上游产业链将已出版的文学作品和漫画作品转移到中游产业链,将已出版的IP作品转化成影视剧、动画和电影,进行IP价值深造;

④中游产业链IP延伸到周边、游戏、歌剧等下游产业链,下游产业链向知识版权平台验证价值;

⑤知识版权平台将IP收益给予创作者;

⑥商业用途及运营方根据IP效益验证IP价值,与创作者展开合作,给予互利互惠原则展开合作。

从上述“IP化”流程来看,相比未“IP化”的出版模式,符合弱原理中舆论世界的“强”传播原则。腾讯集团打造的IP一体化流程可以为IP造势,无论从上、中、下游的产业链交互和价值升华,还是从完整的IP改造过程带来的舆论价值,都是传统出版模式难以媲美的。

三、“IP化”动漫出版模式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指对客观事物的内外部竞争环境分析,主要从内部优势与劣势和外部机会与挑战角度分析。原创动漫IP可分为公共IP、专属IP/已有版权IP、自创IP三种,三种IP均可“破圈”,在不同领域实现价值。

从“IP化”动漫出版模式的内部优势上看,基于知识版权平台的一体化打造和管理,可以实现同一IP的价值深挖。就以网络文学的发展转型为例,网络IP《斗破苍穹》是集网络文学、期刊漫画、3D动漫、影视作品、明星话题为一体,《斗破苍穹》的“出圈”证明了在IP化道路上结构一体化的重要性。

从“IP化”动漫出版模式的内部劣势上看,基于资本市场下的IP平台易固化IP创作者阶层。这里所说的“固化”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大IP平台垄断;第二个层面是IP创作者的效益固化。IP平台垄断加IP创作者的效益固化导致IP圈内的“二八定律”,即20%的IP贡献了80%效益。

从“IP化”动漫出版模式的外部机会看,移动端设备的普及与网民庞大基数为IP产业发展创造条件。2019年上半年我国网民上网设备中,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比例为99.1%,移动设备用户成为主流[4]。由此看来,我国动漫出版“IP化”道路存在庞大基数。

从“IP化”动漫出版模式的外部挑战看,不同阶层对动漫“IP”仍存在亚文化偏见。动漫文化属于我国72种亚文化的一类,其起源于日本AGCN文化,即Animation(动画)、Comic(漫画)、Game(游戏)、Novel(小说),从AGCN的定义范围看,动漫“IP”基本涵盖了四个领域,其亚文化的“正名”需要时间。

结语

我国动漫出版走向“IP化”是泛娱乐化概念问世后的必经之路,在游戏产业并入我国出版业前,曾有人断言传统出版业正在变成夕阳产业,但仅十年的时间,当IP产业应用到动漫出版产业时便焕发出一片生机,并随着我国出版产业打造出重量级IP,届时我国动漫出版将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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