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2022-12-29陈波
【主题导引】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施行,家庭教育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成了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本刊编辑部专门组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撰文,研讨家庭教育的前沿问题。
刘光华教授认为,家庭教育立法具有社会法属性,应当以教育法治体系化或者法典化的站位,来回应中国教育法治中的家庭教育法治的完善。家庭教育立法具有部门法的属性,属于社会法或公私法交融的第三法域,因此父母等监护人、国家、学校、社会教育机构等是家庭教育的多元主体。家庭教育的内容包括道德教育、智识教育、体质教育、审美教育、劳动教育、生命教育、情感教育、家风教育和法治教育。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中应当包括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学校教育法律关系和社会教育法律关系。从长远来看,家庭教育促进法应当进入教育法典,可以从四个通道入手:第一,家庭教育法在教育法典理念体系可以是一体化地全面进入教育法典序或者别进入教育法典序编和分编;第二,家庭教育促进编应当布局在教育法典序编之后的分编第一编,紧随其后的是学校教育保障编和社会教育发展编;第三,关注作为家庭教育法的特色组织者——家庭(族)与父母等适格监护人,与学校教育的特殊组织者国家和学校以及社会教育的主要组织者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之间,在统一的教育法典法律文本中的主体及机制间的协调配合问题。第四,需要建立家庭教育的支持体系,通过制度设计来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家庭教育及其法治建设,并依法要求公众媒体承担各自的社会担当。
侯莎副教授从《家庭教育促进法》和“双减”政策的逻辑连通入手,同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家庭教育立法沿革以及未成年人减负政策的演进。侯莎副教授认为,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既包含对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要求,又涵盖国家支持和社会支持,是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社会法,这一立法符合我国教育法领域普遍存在的公法与私法兼容的立法趋势与走向。2021 年“双减”政策中“家校社协同机制”与《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国家、社会、家庭教育联动机制是一致的,二者的目标导向一致,法律文本具有逻辑衔接、《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双减”政策的制度保障。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是政策、理论和实践三方良性互动的结果,其根本目的是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运用家校社三方协同机制来实现保障教育公平的价值。
论及家庭教育,就不得不从其反面——失败的家庭教育入手,对我国涉及罪错未成年人案件中经常运用的强制亲职教育进行探讨。长宁检察院赵璐、尤丽娜检察官从全国首例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判决依据,并以缓刑禁止令形式将强制亲职教育作为义务写入判决的案例入手进行学理探讨。强制亲职教育背后是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国家亲权制度作为理念基础,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履行国家监护职责的意义。目前,强制亲职教育的价值依然十分重大。相比而言,《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9 条之“训诫”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家庭监护产生实质影响,不能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易流于形式,难以深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为了更好地发挥强制亲职教育的作用,立法需要进一步细化:要明确“强制”的界限及范围,明确决定主体和申诉路径,明确启动前审查程序,引入第三方组织并明确亲职教育的实施方式,还应当设置第三方评价机制。(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