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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治理问题与规制对策*

2022-12-29南京审计大学虞婷钧覃郓铎纪华钰涂欣怡

区域治理 2022年7期
关键词:规制行政主体

南京审计大学 虞婷钧,覃郓铎,纪华钰,涂欣怡

自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自媒体行业迅速发展壮大,出现了抖音、小红书、梨视频等众多网络自媒体平台。刷网络短视频早已成为当下大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希望利用网络短视频获取利益。巨大的利益诱惑导致众多网络平台出现了一批内容低俗、泄露个人隐私的短视频,同时,盗用他人创意、侵犯版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本文旨在对目前网络短视频行业存在的相关问题、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治理措施等进行分析,为进一步对网络短视频的健康发展和行业治理建言献策。

一、短视频领域乱象频出

(一)网络短视频侵权现象严重

1.网络短视频侵犯人格权

许多摆拍或是自拍的网络短视频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由短视频创作者为博取流量私自偷拍上传到平台上的,很有可能对他人的名誉、隐私和日常生活造成影响。网络的开放性同时意味着可塑性,随之也必定会带来风险。在高速发展的信息化社会、算法化社会,人们随时随地都能拍摄素材,个体却在不知不觉中成了“别人的风景”,具有强烈主观色彩的隐私不断被侵犯,属于个人的“后台”不断被搬到“前台”且无任何“过滤”,这无疑会引发个体的焦虑,身处于社会之中怀揣着担忧踟蹰前行[1]。尤其是网络流行的一些街头搭讪类的短视频,视频发布者一般是与朋友约好进行摆拍。此类短视频迅速蹿红后,引得一大批不明所以的用户走上街头,模仿短视频中的主角对路人进行搭讪拍摄,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给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扰,有的甚至发展成为骚扰。这些短视频的拍摄和传播,不仅反映出传播者以及传播平台存在一定程度的责任意识虚化,更严重的是此类短视频在不断冲击着人的道德底线[2]。

2.网络短视频侵犯著作权

网络短视频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风险。网络短视频同质化现象严重,在盗版视频比原创视频获得更多流量的情况下,原创作者不仅面临着创作心血付之东流的局面,还可能难以提出有效证据进行维权。“流量为王”成为网络短视频行业当前最主要的特点之一,这也导致侵权现象愈演愈烈,其中涉及的转载与抄袭、剽窃等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急须引起重视,同时也使得短视频的原创性保护问题更为突出。

侵权成本低于原创成本、观看盗版短视频成本低于观看正版短视频成本,是短视频著作权被频繁侵犯的根本原因。从用户的角度而言,只要这个视频满足其观看需求,用户便愿意继续观看下去,且一般不会去深究此视频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若是涉及需要付费观看的正版视频,那么直接观看免费的盗版视频对其更有吸引力。从创作者的角度而言,部分短视频创作者为获得更高的流量,恶意利用观众不愿意付费看正版视频的心理,不尊重他人的创作,并模仿、剪辑,以此降低视频制作成本,获取更高的收益。由此可见,观众缺乏为原创作者维权的意识,不良创作者为降低创作成本不合理使用他人作品,造成短视频著作权被频繁侵犯的现状。

其二,侵权行为难以界定。自媒体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业内尚不存在界定侵权的统一标准,与此同时,短视频创意侵权和模仿之间本就界限不清,且通过个案来界定短视频是否侵权需要借助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等专业知识,效率不高且缺乏相关人手。目前学术界认为短视频侵权发生的前提是短视频能作为作品,独创性是其作为作品的必要条件。而对于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定在学术界也有不同观点,学术界的观点不统一使得短视频侵权的界定更加困难。在基数较大的短视频制作群体中,了解法律的人不够多,了解侵权行为界定的人更少,这也是关于短视频侵权认定的又一大难题。

其三,网络短视频原创作者难以有效维权。平台出于商业价值考量,吸引流量,不愿意投入人力、物力对网络短视频进行有效的审核,而对于原创作者来说,其既肩负着网络短视频创作的责任以吸引用户,又需要通过自身力量进行维权,因缺乏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在各种利益和成本的博弈下,原创作者便放弃了维权,这将使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形成短视频行业的恶性循环。

(二)网络短视频相关法律规制不到位

目前规制短视频行业的法律法规乏善可陈,最新的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2021年12月15日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也并未对短视频侵权问题提出较为具体的措施。网络短视频平台为了逐利,难以对网络短视频进行有效审核,责任主体也不明确,各监管部门缺乏协作。之前学术界对于短视频的研究较少,这也导致了目前难以推动相关立法。随着短视频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学者对于该研究领域逐渐重视,提出了大量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观点,其中不乏一些有力的应对措施,可以在实际中加以应用。完善网络短视频的法律体系是当前短视频发展必然要面对的问题,对此已有部分学者提出,但并未触及互联网法律位阶低、前瞻性不足的问题。学界将行政规制研究的重点集中在考察平台资质的行政审批机制以及惩戒平台违规的行政处罚措施上,同时对互联网短视频行业自律提出了期待。不仅如此,还有观点从技术层面提出,政府管理的改进应当以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依托,利用科技手段实施更高效的审查和规制。

二、短视频涉及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即由于违反了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所引起的新的特定义务,其本质是对自由意志的行为所引起的消极法律后果。产出与传播是基于互联网生态的短视频,其法律责任产生于违反网络规制法,对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侵害,而作为创作主体和服务提供主体的短视频作者以及平台则成为相应的责任主体,并应当负担直接或间接的消极法律后果。

(一)短视频创作者涉及的侵权法律责任

短视频创作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引起的责任以侵权责任为主。非专业的普通用户自主制作并上传内容,导致短视频内容良莠不齐且重复化、同质化现象严重,具有潜在的版权风险[3]。“独立完成”和“差异化表达”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所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短视频创作过程中,部分作者故意通过剽窃他人创意、拼贴他人作品片段以及未经许可传播他人创作的内容等不合理方式进行营利活动,造成原创作者版权收入等方面的损失,侵害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被侵权人可以基于自身的著作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界定有赖于对“合理使用”的界定,而新《著作权法》也给出了定分止争的规则。原《著作权法》以“列举式”明确了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12种具体情形,即明确了“三步检验法”的第一步。新法将原《著作权法》“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修改为“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三步检验标准”的后两步。据此,“三步检验法”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被正式确立,也成为司法实践必须适用的规则[4]。短视频著作权人有权依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救济其著作权及邻接权。

短视频创作也存在侵犯人格权的法律责任风险。由于短视频在传播中会将当事人信息事无巨细地暴露在公众面前,一旦某个视频走红,视频中的人物就可能会面临隐私泄露的风险[5]。隐私权可以被概括为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以及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6]。自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创作者摄入短视频内,自身独特的生物识别信息被曝光和传播,生活安宁面临风险,其隐私权受到了侵害。除此以外,某些短视频还涉及对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天然不容他人污蔑自身社会评价的排他性权利。某些创作者故意在短视频中编造不实信息,诋毁、污蔑他人,给他人的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基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以及人格权被侵害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对短视频创作者享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等一系列请求权。

(二)短视频平台承担的审核法律责任

网络短视频创作者需要为创作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短视频平台在法定条件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一是提示规则,二是明知规则[7]。而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是希望规避连带的法律责任,就必须确立其事先审核、采取措施的义务。

短视频平台对于短视频的上传、发表具有审核的法律责任。首先,作为该行业的主体经营者,网络短视频平台既负有维持平台秩序的责任,又具备相当的人力、财力承担对短视频的审核工作。其次,在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至其提出维权请求的期间,平台仍然享受着侵权短视频带来的流量、广告以及会员收益,被侵权人难以获得在此期间内的补偿。另外,与短视频平台相比,被侵权人的维权能力相对较弱。当且仅当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且权利人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才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8]。同时,这也增加了短视频平台主动推荐侵权内容、助长侵权行为的制度成本,落实了平台制止侵权行为的责任。因此,为了提高被侵权人在维权纠纷中的地位,保障其合法权利,推进平台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短视频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审核法律责任。

基于网络短视频创作门槛低、参与范围广的特点,仅仅靠用户的反馈处理存在侵权风险的违规短视频效率过低,平台可以组织人力、财力,通过算法技术和人工操作的结合来识别、降权含有侵权内容的短视频,具体表现为识别并判定短视频的内容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通知被侵权人相关事项并协助其固定证据等。

三、网络短视频乱象治理措施

(一)构建风险识别监管机制

构建风险防控机制需融入社会大环境下互联网空间的治理措施,完善短视频准入机制来加强风险防控,建立行之有效的分级体制,分级准入体制可以有效降低风险识别难度,建立实名制认证制度和用户资格审核制,同时,对短视频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的身份信息认证,对网络短视频发布者进行基于有效身份证件、营业类执照等的认证登记。除此以外,网络短视频平台还负有保守用户信息的义务。

(二)赋权政府治理

对赋权政府治理问题进行讨论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规制权的合法性、权能配置、存在及运用条件和行政规制权的边界问题等。二是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三是行政规制行为的有效性,即行政规制行为是否能有效实现预期目标。四是对行政规制主体的规制[9]。

政府治理网络赋权的合法性首先离不开上位法的依据和支撑,针对目前网络短视频的立法规范不足、内容标准不统一且重复等问题,应由国务院主导制定相关行政法规,一是尽快弥补行业法律规制空白,二是整合零散规定进行补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从中央层面着手,也有利于解决各地政府内部标准不一的问题。而权力的配置和边界对应了政府在网络短视频领域的职责,目前政府的网络治理权责体系相当不匹配,大量的责任落在平台端,权责不一致导致行政机关难以作为,也造成了部分政府权力缺位现象。除了明确、重新划分匹配权责,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及合理的执法标准,具有重要意义。程序正义是执法公正的保障,目前关于网络短视频规制的规范性文件中的程序性规定仍不够全面、细化,具体程序和标准仍不明晰,现行程序规定大多照搬《行政处罚法》,没有与网络短视频行业实际相结合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可能导致行政主体行权程序不合法或引发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的出现,从而侵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完善执法的相应程序与标准。

(三)健全部门协同机制

一个完善的风险防控协同机制由两部分构成:行政主体间如何实现高效协同、行政主体间如何基于合理程序规定协同。军合力不齐,踌躇而雁行,破解治理难题,建立完备的协作机制首先必须明确一个“龙头”机构。互联网时代,政府职能碎片化会严重阻碍有效治理的实现,网信办地位高且具有法定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网络短视频行业的监督、常务管理及必要的执法工作,网络短视频行业的治理需要以网信办为主导,由网信办统筹协调,通过“大数据”信息数据共享的技术手段实现治理职能的集约化,利用大数据治理消除各部门间的壁垒,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建立系统、高效、互通的执法系统,加强各部门间运行的整合与协作。

(四)公众参与的新治理格局

社会共享共治下的网络治理需要公众的参与监督,这要求政府与平台、普通社会个体齐头并进、通力合作。建立“政府+平台”的新治理模式,网络短视频的治理不仅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制,还需要网络短视频平台的配合,过去网络短视频平台主要依据其作为“普通的第三方”义务和《用户协议》参与到网络短视频的治理中,“第三方义务是指具有中立性的私人主体强制要求执行监管任务,以协助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管理”[10]。强制性的参与没有很好地调动平台的主体积极性,随着社会共治框架下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私权治理合法化,并与公权紧密协调,将深刻改变传统治理中政府—公民的二元结构,形成了新的政府、平台、公民的三元权力结构。

建立完善的行政奖励制度是加强社会共治、串联三方主体的有效途径,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为引导行政相对人做出符合行政管理理念、维护公共利益的非强制职权行为,为实现行政监管的目的,给予其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11]。对于平台主体,社会共治体系将会引入新的变因,行业自律将会由于公众的广泛参与重新焕发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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