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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基层纪检机构履职困境的几点思考

2022-12-28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靳璇

区域治理 2022年31期
关键词:督查监督基层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靳璇

企业的良好运转离不开内部的监督管理,国企作为我国经济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系我国经济命脉的功能上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其内部的监督管理要慎之又慎。国企的内部监督管理不仅要从企业的管理者出发,而应该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优势,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只有突破基层纪检机构的履职困境,才能高效和全面开展监督工作,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当前存在的困境

(一)政治监督不够深入聚焦

监督对象不够聚焦。受站位不够高,对主责主业的认知不够全面的影响,在紧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方面,仍然存在畏难情绪。对领导班子面上、整体上监督较多,对领导班子成员具体人、具体事监督偏少。比如:在党委会议事过程中,提建议较多,提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较少。

监督内容不够聚焦。虽然已认识到政治监督重点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但工作中仍然受抓手不够、评估标准偏少的掣肘,有时出现重点偏移、内容发散现象,只盯“树木”不见“森林”,只抓局部不见整体,系统性不够,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把握不够精准。比如:对党委扩大会学习、理论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关注多,对“党建促路建”关注少;对党务工作内容关注多,对如何以高质量监督推动高质量建设关注少。

监督方式需要改进。通过政治监督促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效果不明显,很多时候过度依赖老思路、老方法。在政治监督时思维方式没有与时俱进,行为方式跟不上发展需要,监督工作的开展受到阻碍,监督效果不够明显。比如:对发出的《纪检建议书》跟踪问效不到位,与党委召开专题会商通报会后,督促党委整改力度不够大,“把说了当做了、把做了当做成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钉钉子精神不够。

(二)日常监督不够精准有力

手段形式不多。开展的督查工作多为常规性督查,对“四风”隐形变异等问题,手段不多。作风督查发现的问题多为业务管理不规范问题,没有发现深层次的违纪问题线索。印发的作风督查通报中,曝光的问题大多数为一般性问题。督查的手段普遍趋于固定化,模式僵硬,重心更偏向于查验式的监督,而非引领式的监督,这使得监督的广度与深度受到了一定的制约[1]。

督查内容不全。督查大多是作风和纪律的监督,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涉及还不够全、不够深。督查时,针对具体的督查内容来进行科学的人员安排,泛而浅的督查,使得发现问题不精准、不深入,督查效果也出现了偏差。

通报震慑不强。对发现的问题,大部分都选择印发督查通报,但很少会指名道姓曝光问题,通常都是以“有的单位”代替,导致监督检查的震慑效应不够明显。这也是受制于我国当前一般性管理不规范问题,没有制度专门的惩处条例。仅依照《监察法》中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办法具体定性,以至于惩处操作力度不强,无法发挥实质性的震慑效果。

问题整改不深。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性不够强,影响了整改成效。督查工作中对于同级别的党委在监督力度上明显较弱,缺乏一定的震慑性,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没有发挥充分的领导职能。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督促力度不大,没有及时开展“回头看”、杀“回马枪”。没有把督查成果与综合考核、薪酬奖励等紧密挂起钩来。

(三)执纪力度明显偏宽偏软

对“四种形态”的内涵要义理解得不透。局限地认为运用“四种形态”就是要将工作重心向发现和处理管理不规范问题侧重,对轻微违规违纪问题惩处不够到位。处置过程中,大部分都考虑工作任务重、管理人员少、协调管理面广等客观因素,加之相关人员工作年限久、对单位贡献大等,存在为其争取从轻处理政策的情况。此外,当前部分基层纪检干部侧重于表面工作,对问题线索秉持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因此,受到立案审查的人很少。

对“四种形态”的政治功能认识不深。对党纪法规学习不够,常常怕定性量纪把握不准,担心“出手太重”而片面强调“既要严管,更要厚爱”,甚至认为“有了经济处罚,党纪处分可以适当减轻”,而影响了执纪效果。同时,少数基层纪检干部在执纪过程中存在重业务、重当前等思想,并没有对发生问题的背后深层次原因进行深入剖析,以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达不到预期。

(四)廉洁教育成效不够明显

针对性不足。大多是根据上级党委、纪委部署按部就班开展警示教育,结合业务板块实际开展分类教育做得还不够,区分党员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开展分层教育创新还不够多。

实效性不足。在部署廉洁教育工作时,对教育载体设计、方式拓展创新不够。大多数情况开展廉洁教育均为采取学文件、看视频、谈体会等传统方式,综合运用正面典型教育人、反面典型警示人较少,感染力、震慑力不强。同时,在开展廉洁教育时,与实际岗位相融合程度不够,受教育对象无法从这些内容中感同身受。

常态性不足。没有制定系统的廉洁教育计划和与之配套的考核制度,硬性约束不强,党员干部参加廉洁教育活动动力不足,压力不大,随意性较大,没有进行定时定向的廉洁教育,常态长效保持力弱。

(五)自身建设短板依然突出

纪委深化“三转”不够到位。在转职能上还没能做到权责清晰,经常性发生对自身职责定位把握不准的情况,存在用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的现象,监督错位、越位等情况时有发生[2]。在转方式上没能抓住当前的监督关键,监督方式沿用一贯做法,收效不高。在转作风上对自我监督的力道较弱,对自身在监督体系中的定位没有形成明确的认知。比如:老生常谈的“全面从严治党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但大部分纪委仍牵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配合变牵头,牵头变主办。再比如:很多应由职能归口部门调查的问题线索,纪委却越俎代庖、大包大揽,代为执纪审查。

监督体量与力量不匹配。有的单位虽然是基层单位,但是管理体量却很大,但从纪委自身来看,面对较大的监督体量,专职纪检干部却很少,有的甚至是兼职,对政策法规学习不够,对纪检业务底数不清、任务不明。监督资源与监督对象严重不匹配,纪检机构无法有效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除此之外,各类违纪违规问题依然高发频发,廉洁风险点较多,进一步导致了监督资源的捉襟见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定责模糊

1.“三转”工作不到位

国有企业在进行工作的部署安排与相关监察经费的使用时缺乏相关党委的支持。同时国企的“一把手”注重于成本提升,并没有为相关的监察工作提供优秀的人才和充足的经费。

2.成员结构不合理

多数监察组人员由道德素养较高的纪委成员担任,但这样的模式将其工作量无形增加,使其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对待相应的监察工作,尤其是在某些国有企业中,纪委“一手抓”的工作模式更加重了纪委人员的工作负担。

3.心理影响

基于工作惯性,监督人员常常不愿承担责任,进而对基层的廉洁监督视而不见,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履责力弱

1.认识不到位

国有企业认为监督工作无法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同时还存在人际关系的协调沟通等问题,费力不讨好的思想深入人心。

2.地位较低

基于国有企业的历史因素,纪委班组成员往往处于企业中的排名末端,这样的地位使得其在进行监督工作时不敢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同级之间的监督缺乏力度。

3.考核制度不健全

纪检人员要进行定期的考核,目前的国有企业考核常使用上级对下级的直接评定,相应的机制不完善,激励制度也没有投入使用,以至于监督工作开展时纪检人员担心监督过严影响评定选票。

4.工作表面化

部分监督人员秉持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监督工作流于表面,没有进行深度挖掘,监督功能没有得到发挥[3]。

(三)问责不严

1.廉政建设力度不够

国有企业在进行工作开展时,往往对业务工作抓取较重,对廉政工作抓取较轻,错误地认为业务工作的完满可以抵消廉政工作的不当,以致问责工作无法引起重视。

2.监督人员不作为

当出现廉政问题时,相关纪检人员害怕承担责任,对问责的范围进行了缩减,同时担心责任过多影响企业形象,以致在监督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3.国企固有矛盾

基于国企的建立时长,随着改革监督工作点的推进,内部问题逐渐显露,但其根基较深,对其整改难度较大,同时国企监督中更加注重重大廉政作风问题,以致一般的监督问题无法得到重视。

三、有关意见建议

强化国有企业基层纪检机构履职能力最根本的是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体系。

(一)围绕监督规范化法治化,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从国企内部的基层人员视角来看,其在进行监督工作时,有一套完善的监督制度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并且监督制度机制的设立和使用,还能有效指明基层监督人员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

一是细化监督职权。当监督制度机制完善后,基层管理人员的责任就能够得到落实,进而在工作中能够形成一定的向心力,将国企内部政治监督、日常监督和破解同级监督难题等基本要求都进行了明确细化。形成了一个以打造清廉队伍为核心的责任共同体,此制度机制能够保证国企内监督在各环节的有效落实。同时这样的责任分化还能够保证国企监督机制的顺畅运行,以便在出现监督问题时明确责任以及与其他部门进行相应的协作,有助于基层纪检人员开展工作。

完善的监督制度体系能够确保国企内的监督体系有一个制度层面的工作保障,并将监督工作进行由内而外的转化,形成监督链,通过监督制度能够将“两个闭环”政策进行贯彻落实,即数据信息闭环和流程管理闭环。以确保监督工作的落实和监督目标的实现,通过监督的细化真正实现全民监督、共同参与[4]。

二是抓住关键少数。国有企业监督重点要抓住“关键少数”,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方法。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抓全面、抓整体,也要抓重点、抓关键,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肩负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神圣职责,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党员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导向作用。把这部分人抓好了,就能带动党员干部齐步向前走。因此,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

要抓思想教育从严。思想建党是根本、是灵魂,加强党性教育,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境界。要抓选拔任用从严。选人用人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风向标,端正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治本之策。要抓管理监督从严。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是对党和人民事业的高度负责,也是对干部最好的关心和爱护。

(二)围绕干部队伍素质化专业化,强化自身能力建设

纪检人员的专业素养决定着国企监督质量的优劣,并且对整体监督团队的素质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纪检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是必不可少的。良好的监督管理团队能够为国企的监督审计提供更加高效的结果,在进行纪检人员的培训时,要注意培训的方向,重点是对于基层上一线干部的纪检能力,这也是国企内部纪检团队的短板,定向进行培训内容的输送,能够有效将纪检培训的覆盖面扩大,并实行针对性培训,增强培训效果。

一是持续深化业务培训。充分使用开展寓教于乐活动的方式来进行纪检内容的培训教育,例如定期举办文化演讲、知识讲座,新媒体手机端等随时随地进行相关纪检内容的教育和学习等。此外,由于基层人员所能接触到的监督管理的实际内容较少,理论实践基础弱,针对这一点,可以在国企内部进行监督管理时,加强对基层纪检干部的以干代训,帮助基层纪检人员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纪检内容的现实运用,提升其专业素质。将基层的优秀人员抽调到上级纪检部门挂职锻炼,同时上级纪检人员到基层进行挂职锻炼,通过换位的方式进行双向的资源整合,更有利于监督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5]。

二是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为了保障基层纪检人员的工作质量,上级纪委人员应对其工作进行定期的责任考核,考核流程按照工作部署、过程、结果跟踪、效果评价、责任反馈等几方面来进行。责任考核每年至少一次,针对基层纪检人员自查和审查工作进行,指明其中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对于监督工作完成得足够优秀的纪检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对于纪检工作不达标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进行单独的处理。

(三)围绕监督格局系统化一体化,加强业务领导指导

国企是存在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这就要求国企要顺应时代发展而进行不断变革,与此同时,基层纪检人员的工作也要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改良,才能充分发挥各项监督职能。

一是强化“三转”责任落实。在促进国企监督体系完善的同时,国企内部的各级党委应当将自身的责任进行充分落实,将国企内的监督工作当成是核心工作的一部分,并为国企内相应纪检人员的监督工作提供完备的设施、人员、资金、政策支持,严格将国企的监督工作中的“三转”要求进行落实,将纪检人员从既有的国企业务工作中抽脱出来,令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进行内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此帮助基层的纪检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工作条件。

二是严格落实“两个为主”。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基层的纪检人员要立足于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并严格按照党委部署的监督工作来有序进行,确保企业的发展脚步,在实际的监督工作中,将“两为主”观念进行贯彻落实。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通过向上级纪委多请示多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有效提升基层纪检组织工作活力和履职水平,推动基层执纪审查提质增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国企的监督体系要想进行更好地完善,充分发挥其监督效果,就需要国企内部上下一心。监督体系所围绕的监督对象和监督主体从来不是一个人,而是需要国企内部员工的上下通力合作才能实现,在这一点上,上级纪委要对于基层纪检人员的工作进行倾力扶持,帮助其走出纪检责任范围小、同级监督难的局面,以此将国企内部的监督体系打造得更加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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