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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20年中国矿业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综述*

2022-12-28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胡宇龙

区域治理 2022年31期
关键词:矿业补偿主体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 胡宇龙

矿物资源是人类自工业革命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但随着矿物矿石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持续扩大,矿业生态环境被持续破坏,矿业生态环境正面临着严峻考验。2019年12月5日,十三届全国政协第31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强调,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关建立健全矿业生态补偿的机制体系已经是我国矿业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部分学者已对中国生态补偿研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综述,但已有文献多为通过纯理论分析对生态补偿研究的现状进行描述,或聚焦于生态补偿某一特定研究领域进行理论回顾和政策梳理[1-4]。

但是,随着各类矿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提出,相关概念和内容的混淆,导致中央和地方的政策落实与推进。为此,本文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归纳梳理矿业生态补偿的相关概念,为进一步完善矿业生态补偿制度提供借鉴与启示。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本文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通过对CNKI数据库的相关文献进行归纳分类,运用citespace文献计量工具归纳梳理矿业生态补偿的相关文献,总结矿业生态补偿的研究重点。

(一)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CNKI。为了尽可能避免漏选文献,文中以本领域若干位知名学者的相关论文为依据,测试不同关键词组合情况下论文的完整度。文中检索词采用“矿业生态补偿”“农民生态补偿”“矿产生态补偿”“资源生态补偿”。结果表示:“矿业生态补偿”检索文献312篇,“矿业生态补偿”检索文献320篇,“矿产生态补偿”检索文献1237篇,“农民生态补偿”检索文献1571篇,“资源生态补偿”检索文献418篇。同时,为保证入选文献的合理性,本文采取了人工与citespace数据处理的方式对CNKI 搜索引擎获得的文献进行核实,剔除不相关的资料,最终一共获得适用于本研究的有效文献1537 篇,检索时间为2021 年1月20 日。

(二)研究方法

Cite Space 是由美国华人学者陈超美开发的一款用于探求既定研究领域发展趋势与发展历程中重要变化的信息可视化分析工具。使用Cite Space分析现有矿业生态补偿的文献将有助于学者清楚地了解该领域的知识发展路径。

根据文章综述目的,选择 Cite Space 5.3.R7中 的“Keyword”节点,筛选策略为Top50。通过综合考虑关键词的数量、频次与中介中心性,进一步筛选生态文明视角下农业生态补偿方式与政策研究、生态建设与生态治理目标下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农业生态补偿标准量化研究、农业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研究等四大主要研究热点。由于从CNKI网站中导出的文献数据没有被引量,无法开展共引分析。因此,在代表性文献的选择上,文中首先报告关键词提取数最高的文献,其次报告被引量排名靠前的文献,最后报告出版年代较新的文献。CNKI 数据库查询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

二、研究热点的阶段性演进

结合文中 Cite Space 提取的结果,借鉴何可[5]的做法,以研究热点的受关注度( 关键词频次≧ 7) 与影响力( 关键词中介中心性 >0.1) 为准则,结合关键词之间的语义联系,按照时间动态将研究热点划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阶段(2000-2002年)主要研究内容为矿业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及其必要性,主要研究领域为自然矿产资源的开采。随着对补偿主体和补偿客体的研究深化,矿业生态补偿关注的焦点开始从向污染者收费逐渐转向为向生态保护者提供补偿。

第二阶段(2003-2007年)主要研究内容为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中介中心性为0.47。“补偿机制”“机制”“制度”的中介中心性分别达到了0.05、0.04、0.02。意味着该阶段是以生态补偿机制为研究热点。

第三阶段(2008-2020年)主要研究内容为矿业生态补偿标准。如表2表明,本阶段中,频次排名第一的关键词为“补偿标准”,中介中心性排名第二的关键词为“生态补偿标准”,意味着有关农业生态补偿标准研究是该阶段的重点。

三、矿业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内容

根据citespace计量结果的分析,矿业生态补偿的研究内容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对矿业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对矿业生态补偿主客体的研究,对矿业生态补偿标准和生态补偿政策的研究。

(一)矿业生态补偿概念

国外部分学者认为,为环境服务付费被视为确保环境健康和人类福利的一种有效的经济工具[6]。Kousky Carolyn[7]指出,《城乡规划条例》对评价矿产资源规划的环境影响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Alun(1991)总结出较差的土地更容易被农户放弃[8]。此外,就美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管理而言,其建立了矿山环境监督制度,并对矿山的环境保护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激励制度,从而吸引公众参与[9]。关于生态补偿政策研究,Christian Montel等以完善的法律形式要求恢复在矿业开采作业中被破坏的土地和生态[10]。诸多国家在总体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生态补偿机制[11]。

在狭义层面上,为已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修复的事后惩罚。广义层面上,是对资源开发导致的环境污染破坏进行补偿[9]。矿业生态问题主要体现在矿业地区土地资源及植被破坏、水资源及生态环境破坏和大气污染三个方面[12]。

综上所述,矿业生态补偿机制是指在矿业生态损害赔偿和矿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基础下,建立的对受损矿业生态及其功能的生态补偿制度(其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现阶段针对的是对矿业生态的事后补偿,强调的是矿业生态环境保护而非惩罚问责,从而使得不仅对矿业矿产资源是有偿使用,而且对于矿业的生态环境亦是有偿使用。

(二)矿业生态补偿主客体研究

在矿业生态补偿中,对于补偿主客体的研究在citespace计量结果中显示有极大的比例。

1.矿业生态补偿主体研究

根据矿业生态补偿的主体与环境关系的界定,即补偿者或补偿主体是获得生态利益者、生态环境破坏者和开发者[13-19]。生态补偿主体是以生态补偿为限定并作为基础,且随之变化的。生态补偿经历过两次发展。第一次是生态系统内部补偿发展,即生态系统在遭受破坏后,生态系统功能的自我调节和恢复,这是其自我补偿,带有一定的自动净化和自我调节恢复的功能。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愈发宽广、活动强度不断增高,生态系统已变得无法自我修复,从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因此,第二次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的补偿发展为人类内部各主体之间的补偿。

由现有文献中生态补偿主体的内容根据生态补偿的二次发展可以总结出两个特点:

首先,由最开始的人补偿生态环境转向人补偿人。在我国,较少的文献解释说明人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保护,即认识生态补偿的给付者,而矿业生态环境是补偿对象。

其次,补偿主体的范围界定开始变宽。矿业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从一开始单一的政府补偿到多元的其他主体共同补偿。洪尚群先生将主体局限于市级政府,并排斥企业作为主体[19]。

2.矿业生态补偿客体研究

受偿者或补偿客体是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贡献或丧失发展机会的人,也包括因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受到损失的人[13-19]。

因此,根据补偿客体的相关概念即可发现,补偿客体的主要对象是生态环境以及补偿接受者。在矿业生态补偿中,矿业生态补偿的受偿对象为环境和矿业农民。

3.矿业生态补偿客体受偿意愿研究

于国内而言,国内许多优秀学者对我国各矿业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分析并总结出矿业农民受偿意愿的影响因素。学者运用回归分析法得出6点农户受偿意愿的影响因素,分别是耕地面积差异、收入水平的差异、农业收入、务工时间、主粮来源和家庭人口数[20-22]。

(三)矿业生态补偿政策研究

政策补偿方式是指国家作为补偿者通过制定法规、制度,为受偿者生产提供政策优惠、保证人民生活水平不下降[23]。故此,农技人员应多参与农业技术在农户中的推广和在具体地块与植株群落的应用、指导。

四、总结及展望

综上,目前对矿业生态补偿的研究热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矿业生态补偿的理论内涵、补偿主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政策等内容,但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仍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补偿主客体界定的是否具有普遍性,还需要时间的检验。因此,本文从不同视角总结了影响客体受偿意愿的多种因素,给矿业生态补偿的补偿标准和方式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

第二,矿业生态补偿标准研究方法多样化,但未形成普遍认可的核算方法。其缺陷主要体现在矿业生态补偿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因此补偿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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