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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的问题研究

2022-12-28广西大学罗兰

区域治理 2022年31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驾驶员事故

广西大学 罗兰

一、何为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

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在汽车行业中的应用,是通过将人工智能技术与自动控制、视觉计算、体系结构等专业技术相结合,根据获取的环境信息进行驾驶路径规划和决策,实现在无需人类驾驶员操作的情况下安全行驶的汽车[1]。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这本书中,作者提出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就是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2]。虽然不同学者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概念的定义有所差别,但总体上都表明了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高度的智能化,能够在人工智能体系的控制下,自动实时收集行驶的环境和路况的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和选择,实时动态地决定车辆行驶的方向和路径,而不是在静止、固定的路线上行驶。显然,运行和决策的自主性是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最突出的特性,也是其与传统汽车最本质的区别。这也是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的人类驾驶员以及乘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争议来源。

二、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类

在实践中,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不仅包括燃油汽车,也包括以电能为驱动力的新能源汽车。由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由于技术原因还未能真正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自动驾驶,为了规制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国际汽车工程学会(SAE)按照自动化的程度将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分为五级[3]:驾驶辅助、部分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驾驶辅助是由一个辅助驾驶系统根据驾驶环境信息控制转向或加减速操作中的一种,期望人类驾驶员完成其他动态驾驶任务;部分自动化是由一个或多个辅助驾驶系统根据驾驶环境信息控制转向或加减速,并期望人类驾驶员完成所有其他动态驾驶任务;有条件自动驾驶是由一个自动驾驶系统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但期望人类驾驶员能正确响应请求并接管操纵;高度自动化是由一个自动驾驶系统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即便人类驾驶员无法正确响应请求并接管操控;完全自动化是自动驾驶系统在全部时间、全部路况和环境条件下(可由人类驾驶员管理)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SAE汽车智能等级的划分标准可以看出,等级越高自动化水平也就越高,人类驾驶员在行驶决策中的作用就越小,完全自动驾驶级别的车辆就可以脱离人类驾驶员的帮助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自动驾驶。

对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等级分类,我国并没有沿用SAE汽车智能等级的标准,根据2018年出台的《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将我国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分为三级,分别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由系统完成所有驾驶任务,根据系统提示驾驶人再提供适当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由系统完成所有驾驶任务,驾驶人可以选择性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驶是由系统完成所有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介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类是在汽车系统能够完成所有驾驶任务的基础之上的进一步划分。

三、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

由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标准可以看出,人类驾驶员对车辆行驶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当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人类驾驶员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也不同,根据我国当前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缺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机动车进行登记前需要每年进行检测,以确保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符合安全标准。当前,我国有部分具有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投入了市场,作为一种与传统汽车有着巨大差别的交通工具,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要求自然与现有的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要求不同。虽然尽管《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车辆需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测要求,但是没有对如何检测、检测的具体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技术的检验标准,导致我国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二)传统责任框架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认定的不足

为了规范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2017年以来,我国多地针对允许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管理规范都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没有专门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问题进行有关的规定。由于我国当前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所以当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还是适用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4]这样难免会出现适用不当的问题。

1.过错责任原则难以适用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为行为人自身的过错导致民事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在侵权责任认定与承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改变了人类驾驶员在驾驶行为中的支配地位,依据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的程度不同,人类驾驶员在事故中不存在或者只存在较少的过错,而我国传统责任框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显然难以适用于处于辅助地位或者乘客地位的人类驾驶员。如果由发生事故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全盘承担事故的侵权责任,那么可能会使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失去其自动驾驶的意义,也可能会影响市场对其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最终不利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

2.相关法律难以适用的问题

由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高度的智能化和自动化,当发生侵权交通事故时,不能排除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本身具有的不合理的危险,也包括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但是当前我国乃至全世界,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都处于发展的初期,还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质量检验没有统一的标准,很难将发生事故的车辆认定为具有产品质量问题,所以可能会成为生产方逃避责任的漏洞。

3.事故原因难以查明和举证困难的问题

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交警可以根据现场的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还原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行为,从而判断双方各自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由过错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或是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但是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驾驶行为是人工智能系统完全自主的行为或者部分自主的行为,交警无法用以往的技术和手段查明事故的原因[5]。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方向和行驶路径由系统自主决策,而后台数据由生产研发方所有,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数据信息保有方有意逃避侵权责任,故意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数据信息,就会影响对事故的处理和侵权责任的划分。同时,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数据处理和决策属于“黑箱”操作,外界很难悉知,[6]这种技术上的壁垒导致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举证困难。

(三)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主体缺位或者难以确定

传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具有过错责任的驾驶员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对驾驶行为仅发挥辅助作用或者完全处于乘客地位,对事故的发生既没有主观故意也没有过失时,就会产生侵权主体缺位或者难以确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主体可能是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生产者、软件设计者、经销商等。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传统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不适用于侵权责任的分配,而适用公平责任又违背法治的原则。

四、完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不同情形下不同主体对事故责任承担

1.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时汽车处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模式,根据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对于驾驶人的要求,如果驾驶人对驾驶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具有接管的义务而没有响应系统的要求完成相应的驾驶任务,则由具有接管义务的驾驶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驾驶状态下人类驾驶员的接管义务违背了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解放人对汽车的操纵的设计初衷,而且如老人、小孩、残疾人等不具有接管职责的能力,不应该设定辅助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监管职责,笔者认为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我们应该给其一定的发展空间。人工智能技术在汽车行业的应用才刚刚起步,技术尚未成熟,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真正实现脱离人类干预的完全自动驾驶之前,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和保护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在没有彻底实现自动驾驶的阶段应当设立接管义务,由不履行接管义务造成事故的驾驶员对事故承担侵权责任,以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生产者的责任

到目前为止,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来自产品的缺陷,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理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责任。[7]随着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越来越智能化和自动化,使用人在操纵和控制车辆行驶上的作用越来越小,慢慢从驾驶员的角色向乘客角色转变,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自车辆本身,车辆的生产者应当对其车辆本身导致的事故承担侵权责任。随着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不断成熟,生产者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车辆造成的事故承担侵权责任将成为趋势。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保护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同时也推进了生产者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系统维护,促进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产品更加安全、可靠。

3.软件设计者的责任

对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来说,软件部分是其能够实现自动驾驶的核心。软件设计者将软件系统设计好之后,可以通过复制的方式将设计好的软件安装到汽车中,通过系统软件的运行实现自动驾驶的功能。由此可见,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软件系统对其运行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一旦软件设计出现漏洞或缺陷就会发生严重的后果。因此,软件设计者应当承担其因设计的有缺陷的软件系统而造成的侵权责任。此外,软件设计者还对其设计的软件系统负有说明和警示的义务,如果因为没有尽到说明警示的义务造成不利后果时,软件设计者则应该按照过错的大小承担责任。

4.经销商的责任

2016年,我国首例自动驾驶致死事件当事人的父亲高巨斌认为是因为特斯拉夸大了仅达到辅助自动驾驶级别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功能,使当事人过于相信和依赖还未达到完全自动行驶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才导致悲剧的发生。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吴景明指出,其他的汽车厂商明确该自动驾驶系统是一个辅助的功能,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功能,而特斯拉公司则将该系统作为一个独立的功能来宣传,如果事故是由于这个只具备辅助功能的系统造成的,那么特斯拉经销商可能存在欺诈的嫌疑,要比其他汽车厂商承担更重的责任。因此,当经销商脱离实际故意夸大宣传其所销售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使消费者基于错误的认识,过于相信和依赖还未能够真正独立行驶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系统,造成交通事故时,应当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二)发挥数据记录在认定事故责任中的作用

由于汽车自动驾驶的功能是通过具有人工智能的软件系统实现的,其进行驾驶任务决策的算法通过数据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据记录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确定责任归属尤为重要。因此应当把每一辆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安装数据记录仪作为市场准入的行业标准,借助数据记录仪将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在发生事故前所作出的决策算法和数据信息记录下来,发生事故后交由专门的机构对所记录的信息进行数据还原和现场模拟,综合分析和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的责任主体。

(三)确立和完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还在道路测试的阶段,市场上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所安装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系统仅作为传统汽车的辅助驾驶系统,主要的驾驶任务还是由人类驾驶员来完成。由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和现实的市场投入,暂时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紧迫性,所以当前我国还未建立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但是,随着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各个企业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汽车产业的思路和方式不同,掌握的技术也有所差异,如果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那么很难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很难保障不同企业研发和制造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都达到安全的标准。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和完善专门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在传统汽车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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