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快速发展下个人信息的宪法保护
2022-12-28贵州民族大学蔡雨芯
贵州民族大学 蔡雨芯
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电子信息技术大量应用,满足了人民生产生活需求,数据的存储传输、加工分析技术不断提升,公民生产生活更依赖网络设备和大数据技术,随着网络发展逐渐实行实名制,使得类似于黑客、内鬼、网民等不法人员因利益驱使,通过电子监听监视技术、“网暴”“人肉”、账号窃取等非法手段泄漏、买卖、盗用、冒用个人信息和隐私,让人们存储于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被极简的传播途径和极低的传播成本从而轻易公开于大众面前,这些现象给被侵害主体的生活造成不便及困扰,同时也对其人身、财产、精神等安全带来极大威胁,毫无安全保障。
一、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内涵
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个别人对利益的盲目追求,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不再是一个普通的侵犯性问题,而是涉及社会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并且此问题所引发的恶性现象日益凸显,形势极其严峻。这是因为个人信息以其较高的商业价值而被称为最有价值的资源,这便导致对个人信息的非法争夺和不当获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个人的信息权就是“自决权、知情权等一系列公民保护个人信息所拥有的权利”,信息自决权是对于个人进行信息保护的基本前提,是对个人尊严的保护和维系,更是个人实现自由权利的必要基础。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是不可侵犯的。但在混沌的网络条件和环境氛围中,公民对于自己的信息和隐私很难进行把握和管理,甚至被侵犯而不自知。因此我国需要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采取完整且有效的法律进行规范和控制,对此应该形成完备的信息制度保障体系,以解决新时代出现的问题。
我国对于此类问题大多以民法等部门法进行约束,宪法保护的过少且模糊,这既是源于我国宪法学关于个人信息这部分内容的研究不完整,也是因为过去对个人信息权的不重视,随着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信息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能脱离于宪法的框架、内容和精神,正因为宪法对个人信息权的规定,使得该权利成为宪法保护的对象和内容,具有坚实的根基和基础,如果不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宪政立法,人们就因此遭到无限的侵犯和损害,使得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可能沦为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
“一般人权条款”是宪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采用的宪法条文根据,因为其涉及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并且保障了自然人对个人隐私等信息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因此而产生的财产权益,所以,个人信息的宪法保护是以我国宪法规定的保护人格尊严的条款为起点,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基本权利,以在宪法大框架下在网络发展的过程中构建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二、宪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实意义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伴随社会技术不断发展而产生的需要宪法保护的权益,其采用宪法文本依据符合人格保护的直接需求,同时可以有效减弱内外界因素对公民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侵犯。虽然法律并未表明对于个人信息的具体保护的权利和类型,但是仍然对这些权利给予了肯定,并不意味着宪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有关人权内容具有不可操作性。正如韩大元教授提出的“从价值理念上,人权条款与未列举权利的保护价值是相同的”。所以,从宪法的角度考虑,在关于人权的内容中,所阐述的基本权利与未提出的基本权利都对人权保护具有不同的作用,进而保护公民权利。所以,我国现在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以民法为主,缺乏宪法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宪法层面努力建立以宪法为主的法律保护制度和相应的体系,正如周汉华老师提出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宪法权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权利”。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借助人格尊严的价值体现其人权地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价值有利于公民的自由发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权力对其的侵犯,从而有效地发展民主宪政、实现个人自治。但最为重要的在于防止其他权力对于公民个人隐私等信息权利的侵害,因此极其需要宪法进行保护,从宪政角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如果不从宪法的角度去分析和保护个人信息权,那么公民很可能因此而遭受巨大的损害,且仅凭一己之力很难抵挡更强有力权力的侵犯及其带来的损失。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基础
宪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符合对人格保护的需求,即体现人格尊严,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二者之间本身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也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人能成为人,就是因为其本身是社会的主体,且具有自主性,可以掌握和控制自己的信息,这便是具有人格尊严的表现之一,一旦将自己的信息交给其他人去控制,那么自身的尊严则荡然无存,所以公民需要在能够自我明确和十足肯定的社会氛围中充分保有个人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尊严,否则便会损害公民的利益、名誉和人格自由,影响他人对该主体的社会评价,有悖宪法中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原则。
宪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基础还在于保障公民自由,实现公民自治。这一基础源自信息自决权理念的确立,即为主体对某项事物的自主决定权,这一权利是公民实现自由权利的重要基础,因为人一旦被剥夺该权利,那么他便不再是自由的公民。个体对于个人信息进行自决是公民自治的重要表现,所以公民对个人信息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掌控都是自治的应有之义,如果破坏了公民的自治,会使得个人对其信息无法自我选择和决定。个人信息是公开于众且无所躲藏的,其被泄露后果不可想象。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发展过程中,要促进公民自治,奠定公民社会发展的坚实基础,用宪政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宪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基础还在于保障人的自由是宪法的宗旨。公民基本权利不同于其他的一般权利,只有具有高效力的宪法才能有效地促进公民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宪法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如果是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看则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公权力机关的侵害,如若受到侵害时,也可以提供对应的救济方法。当公民的动态均都被暴露于公众之下,那必然是与宪法保障公民自由的理念想违背。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宪政中自由二者之间的关系,正如部分学者而言:“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质在于,通过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控制与决定,提高人的主体性地位,实现公民在社会中个人自由的发展”。对于此,有必要通过宪法来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不受他人的侵害,或者说在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时,有救济的方法和弥补的渠道。
三、网络个人信息权的宪法保护的困境
目前对于网络发展下,采用宪法保护个人信息权存在一定的困境,原因在于:首先关于个人信息权的定性是模棱两可的,缺少准确的定义和内容,具有不明确性。所以正由于条文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致使我们不能明确得知公民个人信息所具体包含的内容,这对保障公民的尊严和实现公民个人自治都是极不恰当的;其次在于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缺乏明确相关的宪法依据和指导,其他的相关部门法相互间难以协调,且相关的条文少而零碎,难免存在漏洞或是交叉重合,加之不系统不具体不全面的特点,容易导致没有明确的指向和规定进行查阅,致使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导致出现法律上的空白,甚至同时也导致了公民维护个人信息权时候所采用的理论变得模糊不清楚,特别是在复杂的网络氛围中,公民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就更加困难;再来是由于宪法审查制度的不完整,导致宪法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实行困难,难以落实。具体而言是相关部门如果需要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则需要在宪法赋予的范围内限定其行为,否则不具有权力和相应的可操作性,但事实上而言,没有宪法监督制度的宪法容易致使多数的部门其责任范围没有明确的限定,权力范围也没有准确的规定,导致各个部门无法发挥实际作用,使得宪法致使简单的象征性意义,关于个人信息的宪法保护就无法落到实处。所以大多是在不明确的情况下采用相应的手段,以至于无法获得稳定的结果,难以控制行政侵权行为。
四、完善网络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途径
从网络本身出发,除了整个发展环境和氛围有必要从制度方面考虑完善之外,首先且最为重要的在于自身平台纪律的加强。在平台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过程中需时刻保证合法合规;对其储存的资料的使用需经过用户在面对多项选择的允许之下以恰当的方式进行合理使用,而非以强制的途径实现利益的转换和权限的突破;并且平台有义务在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之前告知用户其使用原因,过程中积极履行义务从而维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同时注意在其相对应的目的实现后,及时进行清理和格式化,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者以实现自身信息被使用期间的用户绝对知情权。
明确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基本宪法属性,并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立法。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具有抽象概括性,虽然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不具备有效填充,但国家仍然以宪法文本来确认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基础,使得对于公民个人的信息维护始终处于高位中。但是国家如果要充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就一定要以宪法文本为基础和兜底的保障,正视个人信息权在宪法中的规定和内容,同时需要具备涵盖个人信息保护的宗旨、原则、模式等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将内容明确化、固定化,这样才相当于使得个人信息立法体系有了基本的保障,实现从宪法的层面对此进行合理恰当地保护。从而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而非采用单一且孤立的法律规范。
对宪法保护基础上的内容进行利益衡量。互联网环境的发展使得现代社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同于传统信息的保护,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福利承担者,公民的安全、事务管理、福利待遇等都需要公民的个人信息,加之对行政高效的追求,促进着政府不断积累、探索、搜集公民的信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价值。但是当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进行法益衡量时,需要升级相关法律的严厉性和规范性,考虑个体利益与公共共同利益的衡量,充分运用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对公权力的行使者加以规范,约束公权力享有者的行为,从而寻求平衡的最佳机制,致力于实现发展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优良条件。对此政府机关需要各个部门单位进行配合,在公民面对该权利被侵犯时,通过相应的救济途径予以保护,实现个人信息权的保障和完善。
充分发挥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解释作用。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但其内容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在对各项法律的具体权利进行规定时,需要一定程度上的合宪性解释。正是因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的严苛性、滞后性,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无法实现及时有效,因此,需要对宪法的规定进行明确的解释,弥补法律漏洞,发挥宪法的解释功能和重要的保障作用,从而避免法律真空的出现,顺应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多样化发展。
宪法维护个人信息的救济途径主要在于发挥宪法的指引作用,对公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规范,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使得相应的单位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用户利益,减少因法律滞后性而产生的不利影响。
五、结语
总而言之,社会发展的同时,个人信息以更加多元化的方式和途径对外扩散,面对当前互联网环境过于复杂的情况,国家需要且有必要通过宪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以宪政的眼光来看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不断加强和完善法律体系。如若不对个人信息保护给予充分的宪政关怀,那么公民很可能因此而遭受严重的损害。所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宪法层面的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实立法完善在宪法框架下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