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一带一路”视域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研究

2022-12-28张宗卿

黑龙江教育·高校研究与评估 2022年10期
关键词:培养目标卓越视域

张宗卿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广东 珠海 519000)

“一带一路”建设有助于跨境贸易的深度融合以及资源的有效分配,并促进全球人才的有序融通。为了实现“一带一路”建设所倡导的合作目标,需要着力解决沿线国家法律、政策、贸易等方面的沟通和融通,在此进程中的法治保障至关重要。2019 年11 月10 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进行保障”[1]。为“一带一路”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涉外法律服务的主要任务之一[2]。2018 年,教育部(教高〔2018〕6号)文件中也明确提出要培养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高素质专门法治人才。针对我国目前的法治人才培养并不适应“一带一路”建设的需求,仍然存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够深入,培养目标模糊,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匮乏等诸多问题,有必要对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求、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进行重新审视。

一、“一带一路”建设对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求

(一)以全球治理观为人才培养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能力建设和战略投入,加强对全球治理的理论研究,高度重视全球治理方面的人才培养”“我们要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旗帜鲜明反对保护主义,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3-5]。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为“一带一路”法治人才的培养指明了方向,即将全球治理观作为“一带一路”法治人才的培养理念。在这一理念的引导下,我们培养的卓越法治人才不仅应当具备国际法治知识体系和国际法治实践技能,同时应当认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自身逻辑[6]。改革开放40 余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令世界瞩目,中国也越来越靠近世界舞台的中心并积极向国际社会展现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形象,承担好“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7]。中国也必然会发生角色的转变,即由参与者变为引领者,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开放、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推进国际治理体系变革和构建新世界秩序必然强调法治化,全球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也必然由国际法治来推动[8]。因此,从“一带一路”的视角看,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当放眼全球,站在全球治理观的角度予以考量,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精通国际准则,善于维护我国利益,致力于推进国际治理规则变革的卓越法治人才。

(二)以涉外卓越法治人才为培养目标

“一带一路”视域下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与其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所不同,应当以涉外法律应用为首要培养目标。从培养目标的同一、明确、具体的角度考量,将涉外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称之为培养方向似乎更为恰当。在“一带一路”视域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与“一带一路”涉外法律市场的需求相契合,强化涉外法律应用教育,完善协同培养机制,避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同质化。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需求看,卓越法治人才服务领域涉及诸多双边合作机制,以及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层次、规模的博览会、展销会、对话会、论坛等;涉及政府间的合作与沟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各类标准的衔接、企业投资贸易便利化和营商环境优化、投资领域的拓宽与新兴产业的合作、信息的共享与互认、服务业的相互开放与关联产业的协同发展等诸多领域。在不断发展的国际局势中,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尽快跟上甚至适当超越新时代的步伐,而非等到问题发生后再被动应对[9]。目前,国内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大都无法适应“一带一路”建设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要。因此,“一带一路”视域下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把握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卓越型人才,二是复合型人才。卓越型人才意味着培养目标的针对性和培养层次的精英化。复合型人才意味着知识结构的多元化和知识储备的专业化。

(三)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基本思路

在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的新形势下,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是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要求之一[10]。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取决于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一带一路”视域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后,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近年来,国内各大高校不断尝试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教育部(教高〔2018〕6 号)文件的出台也为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指明了方向。但是,由于“一带一路”视域下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与其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所不同,必然导致培养模式有所区别,有必要根据“一带一路”建设对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求创新和丰富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

二、“一带一路”视域下法治人才培养的反思

(一)培养目标模糊

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面:一是整体的培养目标。二是本硕博等不同培养层次的培养目标。三是本硕博等学科方向或专业的培养目标。首先,从法治人才的整体培养目标来看,其是所有开设法学专业院校最基础的培养目标,这也是法学专业自身性质所决定的。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掌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能力和优良的法律职业伦理等。其次,从应然的角度看,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培养层次的培养目标应当有所区别,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区分并不明显。例如,卓越型、复合型、研究型、应用型、创新型等培养目标应当根据不同的培养层次而有所区别和侧重。目前,从各大法科院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介绍来看,不同培养层次的培养目标较为模糊,各个层次之间也缺乏衔接。最后,从本科、硕士、博士等的学科方向或专业来看,培养目标模糊的问题仍然存在。从纵横两个维度看,不同层次以及同一层次的不同学科方向或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当有所区分。当前,多数法科院校的学科方向或专业培养目标区分并不明显,但是也有少数实力较为雄厚的法科院校有意识地区分不同学科方向或专业的培养目标。例如: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本科相关专业中的法学专业、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专业、法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专业、侦查学(网络犯罪侦查方向)专业的培养目标[1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相关专业中的法学、法学(中外合作办学)、法学+工商管理、法学+英语、新闻学+法学等[12]。

如果聚焦到培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高素质专门法治人才这一视域,培养目标的模糊性则暴露得更为明显。如前所述,“一带一路”视域下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把握“卓越”和“复合”两个基本要素。因此,在培养目标的设计上:一要目标明确,即针对“一带一路”建设的需求制定专门的培养目标,而不应仅仅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这一抽象概念予以概括。二是要体现“卓越”和“复合”两个基本要素,既要在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上体现这两个基本要素,又要仔细考量应当在哪一培养层次或者学科方向上体现这两个基本要素。

(二)培养载体缺乏

法科院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主要载体,但是法科院校并非法治人才培养的唯一载体,特别是在“一带一路”视域下,法律市场对“卓越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标准已经远远超出了法科院校的承载能力,应当形成以法科院校为主,多学科、多平台、多机构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格局。

一方面,法科院校自身的培养载体缺乏。近年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2011 年教育部(教高〔2011〕10 号)文件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五大主要任务和六大工作措施,并在此基础之上公布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中国政法大学等22 所高校入选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此外,一些高校还设置了中外法学合作办学项目、暑期境外学术交流和访问、交换生项目、学分互认项目等多种类、多层次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载体。教育部(教高〔2018〕6 号)文件的出台,除了将“卓越法律人才”的提法变更为“卓越法治人才”外,改革的任务和重点举措方面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在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中明确提出了要培养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能够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专门法律人才。可见,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发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所包含的涉外因素除了传统的北美、欧洲等国家外,还增加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因此,从目前巨大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来看,前述的一些基地和项目等培养载体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其培养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也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专门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载体少之又少。有学者认为,必须尽可能多的法科院校积极参与,才能解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任务繁重的问题[13]。但是,由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对师资以及学生的要求都非常之高,而在缺乏相关配套予以保障的情况下,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进展仍显缓慢[14]。

另一方面,其他院校、平台、实务部门、社会组织等法治人才培养的载体未能有效整合,特别是实务部门的介入广度和深度还未达到理想状态。法律学科是一门对实操能力要求很强的学科,非常类似于医学学科,也正是基于此种原因,20 世纪70 年代起源于美国的诊所式的法律教育被越来越多的法科院校所接受。截至2020 年底,我国已经有200 多所法科院校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15]。有学者指出,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问,法学教育也应该直面实践问题。在“一带一路”视域下,这种实践表现为服务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16]。在新时代背景下,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已经和以往存在较大差异,在大数据分析、诉讼可视化表达、人工智能的应用、律师云服务等技术驱动法律的时代,律师等实务部门往往能够第一时间洞察到市场需求并走在市场的最前沿。例如:2017 年6 月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并宣布成立“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17]。2019 年12月全国律协召开了“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成立大会,正式宣布成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18]。从市场对法治人才需求的角度看,法科院校的人才培养是滞后的。那么,如果寄希望于实现“一带一路”视域下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有效整合其他院校、平台、实务部门、社会组织等共同作为培养载体至关重要。

(三)卓越型聚焦不够

有学者指出,我们不仅要从法学教育体系出发评价各种问题,还应当从社会经济发展、文化传统的特点、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地和大学制度的深层演变等方面进行评价。特别是各项改革的时代背景也会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道路和特点[19]。“一带一路”是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合作重点[20]。那么,涉外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就应当聚焦“五通”的具体合作内容。虽然教育部(教高〔2018〕6号)文件提出了“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但对于“一带一路”建设培养什么类型的涉外法治人才并没有明确的规划和设计,这导致了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还不能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对精通国际法、国别法、重点投资领域的贸易规则的迫切需求,且短时间内也难以在一流法治人才培养上有所突破[21]。同时,缺少高水平、复合型的涉外律师和司法人士也导致了“一带一路”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缺失[22]。因此,“一带一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应当聚焦“卓越”二字,“卓越”意味着人才培养的精英化,其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保障等都应当按最高标准进行设计。

(四)复合型累加不足

复合型人才应当包括知识、技能、学科背景等多方面能力的累加。“一带一路”视域下,复合型人才至少应当具备服务国与国之间的合作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能力,服务于技术标准、规则体系对接的能力,服务于营商环境构建、企业准入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能力,服务于金融投资和信用体系建设的能力,服务于沿线国家传统友谊的弘扬和传承的能力等诸多内容。提供上述法律服务目标的实现涉及大量的政策沟通与交流,双边或多边协议的签订,信息、监管和执法方面的互换互认互助合作,相关市场准入,金融领域的合作与对接等。因此,“一带一路”视域下的复合型人才需要互联网、信息技术、生物科技等多元知识体系同时拥有相应的法律应用能力,而现行法科院校的课程体系缺乏相关内容和能力的训练。可见,“一带一路”视域下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对复合型人才的能力累加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需要全方位、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体系提供保障。而目前国内法科院校的培养模式还无法满足“一带一路”对复合型法治人才的需求。

三、“一带一路”视域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重构

(一)明确“一带一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

1.单独设定“一带一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传统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无法契合“一带一路”建设对法治人才的需求。对标培养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的涉外法治人才是未来法治人才培养国际化的方向[16]。因此,应当专门设定“一带一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并根据“一带一路”沿线60 多个国家的国别法律情况及“一带一路”市场需求分类制定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方案。

2.将卓越型、复合型作为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素。近年来,法学已经表现出跨学科研究的需求并与自然科学的诸多领域交叉。加之人类社会已经步入新科技时代,科学范式、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形态将被重新塑造,法学教育不可能无视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存在[23]。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既要注重交叉复合,又要强调专业素养[24]。如果将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作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考量,那么“一带一路”建设的市场需求就决定了“卓越性”和“复合型”应当作为培养目标的基本要素。一方面,卓越型的内涵决定了法治人才培养的精英化,一些综合实力雄厚、地理位置优越或培养特色鲜明的高校已率先开展“一带一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如,西南政法大学开设了泰国、越南、柬埔寨三国语言为方向的“一带一路”双语双法实验班[25]。因此,复合型的内涵决定了法律因素仅仅是人才培养的内容之一。但与传统“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不同,应当根据“一带一路”市场需求重新设计“法律+”的具体内容。

3.将本科+硕士作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层次。卓越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基本要素决定了“一带一路”法治人才培养的定位和层次,决定了人才培养不太可能在本科阶段完成,而延伸到博士阶段也无必要。需要仔细考量的是本科和硕士不同阶段的培养目标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以及本科和硕士不同专业和方向的互补性。在具体培养方案的制定和课程的设置上赋予高校更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培养目标尝试本硕连读的4+3、3+1+3、3+2+2 等多种培养方案,避免“法学”和“+”的“两张皮”现象。在课程设置上,应当打破原有的设置思路,按照“一带一路”建设的市场需求重新设置课程,从大学一年级到研究生三年级,所有的课程设置均围绕市场需求开设,每一阶段都融入“一带一路”因素。在法律实践课程的创新方面,加强“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文书、律师实务、商事仲裁、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模拟法庭等的课程内容和课时比重,并根据不同培养方向设置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方面的内容。例如:华东政法大学实行的4+2 和4+3 的一贯制、六年(七年)三段式培养模式,每个阶段有每个阶段的培养目标,每个阶段设置了不同的理论和实践课程[26]。这种本科到硕士的一贯制和三段式的培养模式不仅可以自始至终实现培养目标的一致性,又可以较好地协调不同阶段的课程设置,较为适合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求。

(二)培养载体的有效整合

1.设立专门的人才培养机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可见,“一带一路”是我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的一项长期的国家战略。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应当将“一带一路”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但是,“一带一路”法治人才培养的培养目标、培养理念、培养模式、师资配备等均与传统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有所不同,法学院单独作为“一带一路”法治人才的培养载体难以实现既定的培养目标。因此,部分学科门类齐全、综合实力雄厚的高校应当成立“一带一路法律学院”等专门的人才培养机构,将高校内部相关学科专业进行整合并引进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的师资力量,根据“一带一路”需求制定招生计划和专业、培养方案以及具体课程。

2.高校与相关培养载体的有效整合。“一带一路”建设所需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仅靠法科院校自身难免势单力薄,必须牢牢把握协同育人这一抓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当是多角度的,实现路径应当是多方面的[27]。因此,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载体不应仅仅局限于法科院校,应当形成以法科院校为培养主体,律师事务所、法院、有关社会组织等相关培养载体共同参与的培养格局,否则难以把握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的契合点。那么,如何调动相关培养载体参与法治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实现“双赢”的结果,是需要进一步仔细探讨的问题,在这里不展开论述。但从“一带一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就业去向来看,相关培养载体也是潜在的受益者。目前,高校与其他相关培养载体的合作大多停留在学生实习和交流、各种会议和论坛、相互挂职等层面的合作上,相关培养载体没有真正地进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导致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不够。因此,一方面,应当通过制度创新使相关培养载体能够深入参与专业的设置、教材的编写、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的共建等全过程,并将协同培养作为法治实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之一;另一方面,高校应当与相关培养载体共建“一带一路”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培养基地、综合实训平台等,将教学与实践、课堂与课外打通,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无缝衔接。

四、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推进,为了更好地实现“一带一路”建设所倡导的合作目标,需要着力解决沿线国家法律、政策、贸易等方面的沟通和融通,在此进程中法治保障至关重要。但是,目前我国法治人才的培养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需求不相适应,存在培养目标模糊,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匮乏等诸多问题。因此,培养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高素质专门法治人才是当前重要且紧迫的任务之一。我们应当重新审视法治人才的培养理念、培养目标与培养思路,以“一带一路”建设的需求为导向,以“卓越型”“复合型”人才培养为基本要素,单独设定培养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方式,将本科+硕士作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层次,有效整合相关培养载体,形成以法科院校为主,多学科、多平台、多机构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格局。一方面,应当通过制度创新使相关培养载体能够深入参与专业的设置、教材的编写、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的共建等全过程;另一方面,高校应当与相关培养载体共建“一带一路”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培养基地、综合实训平台等,将教学与实践、课堂与课外打通,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无缝衔接,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精通国际准则,善于维护我国利益,致力于推进国际治理规则变革的卓越法治人才,为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优秀的法治人才保障。

猜你喜欢

培养目标卓越视域
对戊戍维新派思想家心路历程的思考——以“启蒙自我循环”为视域
创优阳江 追求卓越
“一带一路”视域下我国冰球赛事提升与塑造
基于养生视域论传统武术的现代传承与发展
论博物馆学教育的名实关系与培养目标
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偏失与矫正探析
大作为 走向卓越
创新,只为追求更加卓越
卓越之梦
三维视域下的微电影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