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我和解:庄子逍遥的个体视域
——以“小大之辩”为例
2022-12-28韩雪莉
韩雪莉,聂 磊
(安徽大学 哲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庄子关注个体生命的存在价值,关注个体生命在现实世界的差异;同时也为个体的逍遥寻找着自身意义。在《逍遥游》中关于“小大之辩”的寓言值得我们深思,庄子逍遥思想在个体生命层次的小大之上各有体现,很难从中评介出孰高孰低。以往的研究过于关注个体生命的自适其性,忽略了个体生命之间的差异,认为不同个体对逍遥的追求是同一的。单从逍遥的本质追求而论,这种从个体生命对逍遥的向往与追求并没有问题,但这种论点却偏离的庄子的本义。庄子的逍遥思想不仅在精神层面关注个体生命的存在,也在现实层面关注个体生命的存在。本文拟从“小大之辩”着手,分析庄子逍遥思想在个体的存在方式以及个体生命中的差异,进而开显进个体生命自我升华的可能。
一、大鹏与斥鷃:个体的存在方式
在庄子《逍遥游》篇中最能体现个体的存在方式的差异,以及个体的自我的视角和个体以外他者的视角。关于“小大之辩”中所包含的个体有鲲、鹏、斥鷃、蜩、学鸠、朝菌、蟪蛄等,庄子用物的小大之别来区分物的个体的差异。“小大之辩”出现在汤之问棘的一段话中,现将原文摘录如下:
汤之问棘也是已。穷发之北有冥海者,天池也。有鱼焉,其广数千里,未有知其修者,其名为鲲。有鸟焉,其名为鹏,背若太山,翼若垂天之云,抟扶摇羊角而上者九万里,绝云气,负青天,然后图南,且适南冥也。斥鷃笑之曰:“彼且奚适也?我腾跃而上,不过数仞而下,翱翔蓬蒿之间,此亦飞之至也,而彼且奚适也?”此小大之辩也[1](P8-9)。
“小大之辩”的原型是大鹏与斥鷃,大鹏映射的是大,斥鷃映射的小;二者之间发生的对话是两个不同个体的代表之间的对话,也就是大鹏代表的是大物这一类个体,斥鷃代表的是小物这一类个体。由于大物与小物所代表不同的个体,大物与小物之间发生某种“辩”而得以成为可能。关于“辩”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辩”有四种可能的“能指性”理解含义①。笔者认为大物与小物的“辩”更加侧重于个体生命层次的不同而导致的个体存在方式的差异,换言之,“小大之辩”是不同的个体各自站在个体本身并以个体自身的局限性、有限性的视角看待他物,这就导致大物与小物必然发生着某种“辩”,这样的“辩”本身就含有个体的主观性,缺乏客观的评判标准。
由于“小大之辩”将大鹏与斥鷃现实的关联起来了,大鹏与斥鷃就其自身而言都是属于独立的个体,二者在生命存在、生活状态上并没有依赖的关系。鲲生活在北方天池,又可以变化为大鹏,“绝云气、负青天”然后飞到南冥。斥鷃生活在蓬蒿之间,无法变化、无法高飞,“腾跃而上,不过数仞而下”。大鹏与斥鷃都是在从事着自己的生命活动,并以各自生命的不同形态演绎着各自的生命存在方式。正是由于二者之间存在方式的不同,才使得二者之间的对话变得更加有意义,探究“小大之辩”则需要辨析大鹏与斥鷃的个体存在方式有着哪些不同。
关于大鹏与斥鷃的个体存在方式,从庄子对大鹏与斥鷃的描述中可以探寻出二者的不同之处。对于大鹏庄子这样描述,“穷发之北,有冥海者,天池也。有鱼焉,其广数千里,未有知其修者,其名为鲲。有鸟焉,其名为鹏,背若太山,翼若垂天之云,抟扶摇羊角而上者九万里,绝云气,负青天,然后图南,且适南冥也。”[1](P8-9)大鹏的个体存在方式以大鹏生存环境的地理位置、个体形态的变化、个体活动的空间、个体内在的能力以及个体志向的追求作为彰显。大鹏的生存环境处于“穷发之北有冥海者,天池也”,那是极北的广漠之地,在那里有一个美丽的天池。这样的生存环境是何等的广袤、何等的大气,大鹏生存在这样的环境之中,注定会发生着不同的声音。大鹏的个体形态有两重性的体现在于“有鱼焉,其广数千里,未有知其修者,其名为鲲。有鸟焉,其名为鹏,背若太山,翼若垂天之云”[1](P9),大鹏作为鱼的形态和大鹏作为鸟的形态是不同的,正是由于个体形态的两重性,更加显得大鹏的个体存在方式尤为特殊。作为鱼的形态是“其广数千里,未有知其修者”[1](P9),这是一条大鱼,广阔数千里,甚至用大都无法形容,因为没有人知道它的长度。作为鸟的形态是“背若太山,翼若垂天之云”[1](P9),这是一只大鸟,它的背就像泰山一样,两翼就像天边的云一样。大鹏的个体活动空间是从“北冥”到“南冥”,在无垠广阔的空间中自由活动。大鹏的个体内在能力在于“扶摇羊角而上者九万里,绝云气,负青天”[1](P9),大鹏能够凭借着旋风飞到九万里的高空,超越云气之上而背负青天,这样的能力非为一般,也只有大鹏才能具有。大鹏的个体志向追求是“然后图南,且适南冥也”[1](P9),大鹏把“南冥”作为自己的志向追求,从“北冥”到“南冥”的志向不可不谓是远大的。
对于斥鷃庄子这样描述,“斥鷃笑之曰:‘彼且奚适也?我腾跃而上,不过数仞而下,翱翔蓬蒿之间,此亦飞之至也,而彼且奚适也?’”[1](P9)斥鷃的个体生存环境处在“蓬蒿之间”,在矮小的蓬蒿丛中,斥鷃的生存环境显然是比较局限的。斥鷃的个体形是无法变化的,无法与大鹏的变化相比。斥鷃的个体活动的空间为“数仞”,不过是数丈的活动空间罢了。斥鷃的个体内在能力为“腾跃而上”,斥鷃只具有跳跃几丈远的能力,这样的能力也是穷尽了斥鷃的能力,达到了斥鷃的极限。斥鷃的个体志向追求为“翱翔蓬篙之间”,斥鷃安于蓬蒿之间,不会去把“南冥”作为自己的志向追求,并且讥笑大鹏“南冥”的志向追求。
大鹏与斥鷃由于个体存在方式的不同,从而导致,大鹏与斥鷃在“小大之辩”上产生两种殊途不同归的认识。换言之,大鹏的“大”与斥鷃的“小”是一种对立的观点。“小大之辩”的讨论以斥鷃讥笑回答大鹏“而彼且奚适也!”告终,斥鷃是无法理解大鹏“且适南冥也”的。从个体存在的维度而论,大鹏这样的个体存在无疑是高维度、高级别的存在,斥鷃的这样的个体存在无疑是低维度、低级别的存在。然而,不同维度之间的个体对话,必然是有趣的,或者说是很荒诞的。作为低维度的个体存在,斥鷃的在境界、视野、胸次的局限性都更加显著,正如庄子所言“朝菌不知晦朔,蟪蛄不知春秋”,斥鷃无法理解大鹏的“适南冥”,更不用说作为高维度的大鹏的存在了。大鹏作为高维度的个体存在,是能够理解斥鷃的维度,因而大鹏并没和斥鷃争论,大鹏依然坚定的追寻着自身的志向。
大鹏与斥鷃的“小大之辩”在于二者的存在方式和存在维度的差异,二者在生命层面上是平等的,但“小大之辩”必然要辨别出孰高孰低。从庄子本义来说,庄子关于大鹏与斥鷃的“小大之辩”是“扬大抑小”的,庄子理解斥鷃的“小”,因为斥鷃本身如此,已经局限了斥鷃的境界,不过“翱翔蓬蒿之间”。但庄子并不赞美斥鷃,对斥鷃境界也不赞扬,而是赞美大鹏的境界,亦即是“扬大抑小”。
二、蜩与学鸠:个体的视域差异
从个体的存在方式而论,大鹏与斥鷃的“小大之辩”关键在于大鹏与斥鷃的个体的生命差异。个体的生命差异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是既成事实,斥鷃不可能具有大鹏那样的生命维度。个体生命差异的存在作为客观事实,对于个体自身的视角有着哪些角度。从个体的视角出发个体如何看待自我的存在,个体如何看待他者的存在,以及个体在他者的视角中是如何呈现的,个体在群体的视角中又是如何呈现的。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思考与分析。
在蜩与学鸠的对话中大鹏作为客体、作为别于蜩与学鸠的他者,大鹏的生命存在显然不同于蜩与学鸠的生命存在。大鹏在蜩与学鸠的个体视界中成了他们评介的客观对象,蜩与学鸠对大鹏自身“九万里而南为”的生命活动的评介或意见,这种评介或意见的恰当与否、合理与否,不在于大鹏的生命活动是否恰当、是否合理,而在于蜩与学鸠本身对大鹏生命活动的个体认识。换言之,评介的标准或依据不在于鹏自身,而在于蜩与学鸠作为主体评介是否客观。从大鹏与斥鷃,与蜩、学鸠的对话而论,个体的存在是无法作为完全独立于他者的个体的存在,个体在存在之初就已经和他者、群体发生了关系。个体的视角如何客观的呈现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个体如何超脱自身视角的有限、个体生命的局限需要直面这些问题。蜩与学鸠作为“小”个体的存在,其视角是不可忽视的。蜩与学鸠看待大鹏的视界是如何展开的,蜩与学鸠能否超出个体自身的局限,从而升华对大鹏的评介或看法。
蜩与学鸠的视界中无法理解大鹏的“九万里而南为”,蜩与学鸠只是从自身生命的有限性出发,并且发出对大鹏的嘲笑。蜩与学鸠自下而上的观看大鹏,正如自下而上的观看天一样,发出“天之苍苍,其正色邪?”[1](P4)的感叹,如若换位而言,自上而下的观看会发出什么感叹呢,大概会发出“地之黄黄,其正色乎?”的感叹吧。大鹏与蜩、学鸠的观看角度能否对换,站在超出自身位置的视角发生观看,若此,蜩与学鸠可能会对大鹏多一些理解与认同。蜩与学鸠的视角为何如此局限,陈赟认为蜩与学鸠“从生活在自然主义的现成性中的蜩鸠的视角,不见鲲化,唯见鹏飞,并且,对鹏飞的理解,也只是在自然主义的现成化态度层面,既无以识鲲之‘化’,亦无以明鹏之‘怒’”[2]。也就是说,蜩与学鸠的视角以自身现成的一切条件为依据,这样的视角必然是有条件限制的。
从鹏与斥鷃的个体存在方式而言,斥鷃的个体形态不具有大鹏的个体存在方式,鲲鹏能够互化,鲲可以化而为鹏,亦即大鹏的存在方式具有两重性,大鹏具有内在变化的能力,斥鷃、蜩与学鸠则不具有这种变化的内在能力。因而,以斥鷃为代表的个体的存在方式就显得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以大鹏为代表的个体存在方式就显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大鹏个体存在的特殊性与斥鷃、蜩与学鸠个体存在的普遍性,就形成了看似是对立的关系,在庄子那里实则是统一的。从个体的生命存在来说,大鹏具有一切个体的生命活动,因此大鹏从个体的生命存在意义上又具有普遍性;从个体生命的内在能力来说,大鹏是由鲲“化”而形成的,有超越一般的个体生命存在,因而大鹏又具有特殊性。大鹏的个体生命存在兼具普遍性与特殊性,换言之,大鹏因为具有“化”的内在能力,使得大鹏的个体存在具有两重性。
大鹏的视角因大鹏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两重性而具有一定超越意义,大鹏的视角在斥鷃、蜩与学鸠的视界中无法存在,也无法立足。从个体视角的差异一方面存在于个体自身,一方面存在于他者。换言之,一方面作为个体的自身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视角,以个体的视角对个体自身的进行观看,这样的视角是不自觉的、无意识的,对自身的观看视角难免囿于个体自身的局限。另一方面他者对个体也有着以他者自身为视角的观看,这样的视角与个体自身的视角相比,或许会呈现出更加全面、客观的视角。大鹏与斥鷃、蜩、学鸠的“小大之辩”正是由于个体视角的片面,未能站在个体自身的视角以及他者的视角来观看个体自身,故而发生“小大之辩”。大鹏因“化”而具有内在超越性,鲲化而为鹏,鹏怒而飞,一飞冲天,飞至九万里而南为。庄子设定大鹏的“化”,正是庄子从个体视角的差异寻找源头的设定,故而大鹏的“化”是庄子倾向于大鹏境界的最直接的体现。郭象认为大鹏与斥鷃、蜩、学鸠虽然存在差异,但是他们都是尽性而为,“夫小大虽殊,而放于自得之场,则物任其性,事称其能,各当其分,逍遥一也,岂容胜负于其间哉”[1](P2)。这样解释个体视角的差异从表面看上并未有不妥之处,方东美先生认为,这种观点只是近代“小市民的心声”,是每个人都有的微末的观点,是对自身欲望的满足[3](P227)。但细究之,则会发现庄子对鲲鹏进行了升华处理,鲲鹏具有了超越的内在能力,关键之处就在于“化”字。如若说庄子个体视角的差异仅仅是大鹏与斥鷃的适性逍遥、各安其分,大鹏的“化”当作何解?正因为“化”,鲲鹏之间可以相互变化,成就大鹏的境界,从而超越个体视角的差异。
因此,鲲鹏的“化”正是对蜩与学鸠的个体视角差异的最好突破与超越。庄子从个体的内在能力的超越性存在,揭示个体存在之间的视角差异,同时,也对蜩与学鸠的视角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同情,使得蜩与学鸠作为个体存在在其自身的价值领域也得以合理的存在。
三、物我和解:个体的自我升华
庄子逍遥的个体视域面对物与我之间的对立矛盾如何解决,成为个体逍遥得以实现的关键之处。从“小大之辩”分析,鲲鹏与斥鷃、鲲鹏与蜩鸠的对立视角也就成为个体自身与他者的对立视角。“小大之辩”因个体存在的差异而得以存在,个体存在不仅在个体的存在方式上表现出差异,也有其主体自身的因素。罗祥相先生指出:“因主体选择何种评价维度和时空参照系,也具有极大的主观性。故不同的主体受自身的认知水平、价值取向的偏好等主观性因素的影响,对同一事物的‘小大’之性质或价值的判定往往相反而不相侔。特别是价值性偏好的不同,使他们极难取得认知的统一,故有各种思想争辩的产生。”[4]因而,个体的通达逍遥之路,必须是个体自身寻求升华自身、突破自身局限之路。个体的逍遥何以实现,庄子认为物我和解才是个体自我升华,超越局限的有效途径。物我和解是庄子对主体与客体二者对立情况下的调和,庄子从和解的角度出发,调和我与物之间的矛盾,寻求个体的逍遥。
“小大之辩”不仅仅是鲲鹏与斥鷃之辩,鲲鹏与斥鷃之辩是最直接的“小大之辩”。陈赟先生认为,鲲鹏与斥鷃、蜩鸠的“小大之辩”是一个扩大化的存在,不仅局限在鲲鹏与斥鷃、学鸠之间的“小大之辩”。“小大之辩”是一个系列的展开,如:朝菌、蟪蛄、冥灵、大椿、彭祖、众人等,官宰、宋荣子、列子与圣人等也都是“小大之辩”的展开环节。而且,许由与尧、尧与神人等等,都呼应着“小大之辩”[5]。“小大之辩”在现实层面最为直接的映射莫过于官宰与宋荣子、宋荣子与列子、列子与圣人的对比。在官宰与宋荣子的对比中,官宰的“知效一官,行比一乡,德和一君,而征一国”[1](P9)与宋荣子的“举世誉之而不加劝,举世非之而不加沮,定乎内外之分,辩乎荣辱之境”[1](P10)形成了一个相对的“小大之辩”。在庄子的视界里,他们二者都不是究竟根本的逍遥境界。官宰作为个体存在来说,在其自身的范围内,也有一定的成就和价值体现,仅就其自身而言,官宰个体存在的价值在其自身的证成过程中得到了彰显,个体自身价值的彰显在其个体的自我认知范围内得以证成;仅就个体的自我证成而言,官宰的个体价值得到了实现,但是这种实现也仅仅是在自我的个体认知范围内的实现,并没有超脱个体自身的有限,仍然难免囿于自身的局限,得不到真正的升华。故而,庄子感叹道“其自视也,亦若此矣”[1](P4),自以为自得,然而并没有真正的解脱“我”囿于“物”的悲壮。陈鼓应先生认为,“‘其’指上述三等人,‘此’指上文蜩鸠、斥鷃囿于一隅而沾沾自喜”[6](P18)。官宰的就像蜩鸠、斥鷃囿于一隅而沾沾自喜。从现实层面理解,我们亦何尝不是像官宰一样,囿于自得,沾沾自喜,无法超脱。宋荣子这类人已经达到很超脱的境界了,能够做到举世赞扬而不为所动、举世诽毁而不为所沮,能够认定我与外物的分界,辨别荣辱的界限。但是庄子认为宋荣子还是没有完全超脱,“彼其于世,未数数然也。虽然,犹有未数也。”[1](P9)。在官宰与宋荣子之间,宋荣子的境界明显高于官宰,就个体的自身而言,宋荣子已做到了“定乎内外之分,辩乎荣辱之境”,宋荣子的个体视野是完全从自我出发的,是一种完全自我化的生活。
宋荣子能够做到区别内外、且能够做到以己为度,至于列子则能够做到更高级别的存在,“夫列子御风而行,泠然善也,旬有五日而后反。比于致福者,未数数然也。此虽免乎行,犹有所待也。”[1](P10)列子能够做到不局限于个体自身的有限,因顺外物而成就自己。列子“御风而行”是对外物最好的凭借,在物我的对立中,列子做到因外在环境而展开的自我的生命活动,通过对外物的驾驭,使得自己达到更加超脱的境界。列子对物我关系做了一个初步的探索,列子作为个体自是想达到逍遥的境界,但是物作为逍遥实现途径的障碍,列子就必须做出了自身探索,列子于物而言向物做出了妥协。外物与主体自身而言,并不具有主导性,但是外物却对主体自身有着一定的限制作用,列子无风时怎么御风而行,这就是外物对列子最大的限制。列子仍然未能摆脱外物对自身的限制,不过在列子“有所待”的个体视角中,这种相对的逍遥对于个体自身来说也算是个体的最大逍遥。
然而,庄子所追求的逍遥是绝对的逍遥,是一种“无所待”的绝对逍遥。故而,庄子追寻“若夫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以游无穷者,彼且恶乎待哉!”[1](P11)的境界,王博先生认为“庄子御的是六气之辩,乘的是天地之正,和列子需要的风显然不同”[7](P227)。列子未曾达到的境界,这样的境界是圣人的境界②,是“无所待”的真正的逍遥境界。唐君毅先生认为“人乃至无待之境,而可言逍遥”[8](P184)圣人当然也是作为个体的存在,圣人的个体存在是“无己”“无功”“无名”的,在物与我的对立关系中,圣人自身的活动并没有以自我作为对外物评介的标准,这是“无己”。在个体生命实践活动中,圣人的个体生命实践即使达到了理想的实践效果,但不以实践的效果作为目的,或者说圣人即使达到个体生命实践活动的功用但并不居功,这是“无功”。在个体生命存在方式中,圣人不以个体生命的外在显现亦即个体生命存在方式的表征,个体存在的表征在圣人的视角中,并不为圣人看重,这就是“无名”。圣人看重的是“实”,正如在尧让天下于许由的对话中,许由发出的心声“吾将为名乎,名者,实之宾也。吾将为宾乎?”就个体自身而言,名是指个体自身的实践活动及其效果,名只是外在的体现,个体自身的实践活动有时并不是自身所要真实表达的,还是要把握个体自身也就是“实”,就个体自身而言,“实”是指个体行为中最能体现真实自我的部分,最能体现自我内在规定性的部分。
在“小大之辩”的序列中,官宰与宋荣子、宋荣子与列子、列子与圣人之间的层级和维度不断提升,最终达到庄子所追寻的圣人境界。作为官宰、宋荣子、列子,他们三者在不同的层级中,也各自有着自身的存在意义。作为不同的个体视角,他们各自的实践活动,无不彰显着自身对逍遥的追求。在庄子文中,他们三者的逍遥虽然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是庄子更多地看到了个体自身在追求逍遥时的局限性,正如徐复观先生所说:“人所以不能顺万物之性,主要是来自物我之对立”[9](P240),无法对外物的超脱,更不用说达到我与物的和解。在个体自身的视界中物相对于主观的个体就是客体存在,换言之我在他物眼中就成了他物,物在我的眼中也就成为他物。就个体自身而言,个体所要追求的是个体的适性、逍遥、自然,就外物而言,物自身同样也需要追求自身的逍遥、自然,在物与我二者之家寻找合理的关系,也就是庄子所说的物我和解。在物我和解现实途径中,需要正确地看待自我并且寻找合理的他物。物不是自我追求适性的绝对性的、必然的因素,我与物存在着相对的关系,正如同“小大之辩”一样,在物我的和解中追寻“大”的境界,这种“得道的自由境界,庄子名之为逍遥”[10](P314)。
四、结语
综上所言,庄子逍遥的个体视域,呈现出个体自身以及他者对个体的认识层次的多样化,同时,也提供了个体的逍遥如何实现的现实途径,庄子通过对生命存在的方式以及个体生命的存在差异进行深入思考,对个体自身的逍遥与他物之间的障碍进行尝试化解,并尝试化解“我”与“物”之间的矛盾,使得物我达成和解,从而升华个体。庄子的逍遥的个体视域并不是单纯的个体在个体自身范围内进行的自我逍遥、适性逍遥,而是通达更高层级的逍遥,突破“物”对“我”的限制,换言之,个体逍遥的现实途径就是物我的和解,使得我既能够正确地看待自我,同时也能够合理的看待他物,寻找自我与他物之间的合理关系。
注释:
① 因“辩”主要有辩论、区别、变化三义,“小大”概念又具有不同的能指,依此,“小大之辩”本身就有四种可能的“能指性”理解:其一,“辩”为“别”义,“小大之辩”指小大之间的差别,它既可以指小大之间外在性的形体等差别,还可以指小大之间内在性的智慧、能力等差别;既可以指小大之间客观的物理性的差别,还可以指对它们的价值性评价的差别。其二,“辩”为“辩论”义,“小大之辩”指小物与大物对各种思想问题看法的争辩。其三,“辩”还是“辩论”义,“小大之辩”又可以指不同主体对事物(包括自身)“小大”之性质或价值的判定及其评判之标准的辩论。其四,“辩”为“变化”义,“小大之辩”指小大之间的相互转变、转化,及由此而导的对小物与大物之境界评价的改变。罗祥相《诠释的偏移与义理的变形庄子 小大之辩及逍遥义理迁变之省思》,《孔子研究》2020年第2期5-18页。
② 圣人在这里可以理解为,庄子理想型的圣人,包括庄子所说的“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都可以理解为圣人。圣人是庄子的理想性人格的代称,不仅指“圣人”,而是包括这一类的理想人格的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