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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人民至上”公平正义观的三重意蕴

2022-12-28李畅李亚员

关键词:人民至上公平正义发展

李畅,李亚员

习近平“人民至上”公平正义观的三重意蕴

李畅,李亚员

(东北师范大学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24)

“人民至上”是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观的核心意旨,其意蕴主要体现在:一是筑牢“以人民为始”的价值立场,坚持将人民作为公平正义观的逻辑起点,以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关键切入点,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现实落脚点;二是深化“以人民为源”的实践思维,要求将人民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决定力量,在“尽力而为”中最大限度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在“量力而行”中确保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三是秉持“以人民为镜”的评判标准,强调由人民评判公平正义的主体尺度,既要客观满足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也要注重提升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重要内容的公平正义主观感受。

习近平;公平正义;人民至上

主体问题在价值观研究中具有前提性、本体性意义。“一种价值观念‘是谁的,最终为了谁’,就会以谁的地位、立场、利益为根据,反映和代表谁的意志。所以构成任何一种价值观念的第一个基础,就是确立价值主体”[1]。习近平公平正义观首要回答的就是价值主体确立的问题。习近平强调,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以百姓心为心’”[2]。从这一视角出发,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观就是一种“以人民为主体”的公平正义观,既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公正观“为了少数人”的片面价值立场,又深刻秉承了马克思主义在“否定不公正”中追求社会公正的鲜明现实取向,根本问题在于科学回答“什么样的公平正义真正契合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进而“如何实现这种公平正义?”旨在切实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分配正义有效彰显、共同富裕逐步达成,不断趋向共产主义公平正义的理想样态。

目前学界对于习近平公平正义观的研究主题较丰富、时代感较强,多围绕其思想基础、内容结构、实践逻辑、时代意义等方面展开,提出了以“时间之维”和“空间之维”为理论框架[3]、以“三个公平”为主要内容[4]、以“一体两翼式”为公正话语[5]、涵盖“七个方面”实践路径[6]的代表性观点。尽管学者多有提及习近平人民主体思想,但深度与广度有限,少有研究专门从“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主体立场进行系统化、层次化阐释。事实上,从价值观研究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出发,价值主体研究应成为公平正义观研究的前提与主线。基于此,笔者拟从“人民至上”的主体立场深入把握习近平公平正义观的丰富意涵,按照以人民为起点、以人民为依托、以人民为旨归的逻辑脉络,层层递进、立体呈现习近平关于“谁之公平正义”“何以实现公平正义”以及“如何评判公平正义”等重要问题的理论思考与实践创新。

一、筑牢“以人民为始”的价值立场

习近平公平正义观所承载的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根本立场,深刻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中人民主体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同时,也是对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为民初心的坚守与彰显。

(一)立足“为了人民”的公平正义观逻辑起点

习近平从人民主体出发,将全体人民作为公平正义观的逻辑起点,生动呈现出以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为指导、在主体维度上探讨公平正义问题的理论逻辑,以及中国共产党在追求公平正义过程中根植人民的实践逻辑,二者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发展、互哺互促,共同推动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观的持续深化与创新。

就理论前提而言,马克思真正实现了公平正义观的主体变革[7],为人类社会正确认识公平正义问题提供了全新而科学的视角。相比西方传统公平正义理论对人的现实主体的遮蔽、扭曲、否定乃至消解,马克思实现了公平正义的“主体向度从虚拟观念或观念主体向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阶级主体的超越性转向”[8]。马克思主张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世界,“主体”即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因此,应从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及其社会关系中出发,深入理解现实世界的公正或不公正现象。在马克思看来,一切脱离人这个感性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主体,脱离人所处的现实的、历史的社会关系而去探讨公平正义的做法,只会带来空洞的、抽象的公平正义观,无法触及公平正义的实质。同时,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社会的对立阶级、对立关系出发,从被剥削劳动人民的彻底解放出发,将公平正义观的主体层面由无产阶级推至所有人而非限于少数人,强调所要消除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普遍的不公正”[9],所要消灭的不只是作为无产阶级对立面的资产阶级,而是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进而在一种平等、开放、自由的环境中实现人的本质,达致公平正义的最终理想样态。

就实践层面而言,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便秉持着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人民主体立场,坚持扎根人民、忠于人民、奉献人民。在带领广大中国人民追求公平正义的实践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能够充分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主要任务,合理定位公平正义的阶段性目标,因时因势形成更具现实意义的公平正义观,更好地引导人民、调动人民。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集中表现为实现民族独立与人民解放,彻底结束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剥削压迫的极端不平等局面,与中国人民一道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公平正义事业“创造了根本政治与社会条件”[10]。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确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从根本制度上奠定了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基础,同时,通过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引导人民群众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形成统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兼顾型”[11]社会公平正义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面对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先富与后富的鸿沟,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坚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2]基本要求,致力于消除造成社会不公正问题产生的深层根源。进入新时代,在物质财富优于以往任何时期、精神文明取得长足发展的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要矛盾进行了全新定位与升级,强调其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充分认识到人们的需要层次逐渐由物质层面向精神层面倾斜、由单一需求向多样化需求拓展,而分配正义作为美好生活的核心[13],如何科学合理、积极有序地将社会利益、社会资源和社会价值等进行分配,全面满足人们的生存、发展与享受需要,无疑成为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议题。

从这种承续性、发展性的实践历程与经验总结中,中国共产党逐渐升华并定型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平正义观理论体系,实现对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深化发展与时代创新。在此意义上,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观作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生动诠释与最新表达,始终坚持“人是目的”这一根本价值立场,在秉承传统、发扬经验的基础上寻求立新,将“以人民为主体”的公平正义观的逻辑起点具体化为一个切入点和一个落脚点。前者在于“利益问题”,后者在于“人的全面发展”,进而由点带面地立体呈现公平正义观“以人民为始”的深刻意涵。

(二)抓准“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关键切入点

习近平深刻把握利益问题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且复杂关系,将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初心使命,并落实到人民普遍关心的现实利益层面。习近平曾真切发问:“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是什么?”[14]强调不能只顾经济增长而忽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15]。这一论断科学继承了马克思在理解与处理利益问题时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结合当代中国鲜活的、感性的社会现实进行更具针对性地判断与解读,呈现出层层递推、环环相扣的逻辑理路。

首先,“最关心”强调从人民主体意愿出发,将利益问题的选择权优先置于人民自身需要之下,不断明确“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16],进而在倾听心声、回应期待中将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的工作成效落实到群众心坎里。利益问题在本质上也是关于人的问题,“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7]。从这一角度出发,利益主体的认识水平、生活背景、价值观念、社会地位等,都会影响其对利益问题进行的思考与判定。一方面,习近平既不排斥或否定社会个体正当的利益追求,也不会因为社会整体利益而片面压抑个体利益,强调充分尊重社会成员的合理化利益诉求与理性合法表达。另一方面,习近平以历史的、发展的观点思考人民主体的利益诉求,指出“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14]。因此,可通过适当的“引导预期”[14]使人们的利益需要更契合当前社会发展阶段与现实水平,有效保证人民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一致。

其次,“最直接”体现了一种处理民众利益问题的方法论思维,要求从人民群众最贴近、最熟悉的日常生活入手,重在解决人们的直接问题、身边问题、具体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历来重视与人民群众最直接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平正义。毛泽东在《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中指出:“解决群众的穿衣问题,吃饭问题,住房问题,柴米油盐问题,疾病卫生问题,婚姻问题。总之,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18]邓小平也格外重视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对于“人民的吃穿用问题”“就业问题”“中小学教育普及”以及人口流动等具体问题予以高度关注[12]。习近平继续发展中国共产党这一宝贵方法论思想,十分注重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直接相关的民生领域建设,明确提出要“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集中力量做好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尤其强调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问题的切实解决[14]。

最后,“最现实”反映了解决好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的最终要求,即务实性,这也是习近平处理人民利益问题时的根本取向。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公平正义现有程度和可接受水平进行判断的一个重要维度,就在于社会成员能否获得合理、相称的实际利益分配。马克思严厉批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劳动人民的利益所得与实际付出极不相符的非正义现实,“工人生产的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的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工人的产品越完美,工人自己越畸形”[9]。从公平正义的现实指向性来看,使人们真正获得与自身贡献相匹配的实际社会利益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内在要求,也是习近平公平正义观的现实旨归。习近平十分注重人们关于现实利益的实际所得和切身所感,而非过度进行理想化、观念化建构。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理想追求与现实样态的辩证统一,由现实向理想的逐渐趋近则具体表现为不断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有关公平正义的实际问题。如果不能切实处理好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不能让人民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追求公平正义便也失去了真正意义。

(三)站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落脚点

习近平继承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公平正义理想及原则,同时,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基本国情进行现实转化与特色表述,多次明确提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深刻体现出理论与实践相哺育、历史与时代相呼应的创新品格。习近平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要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19],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比资本主义制度更有效率”[16]。对于“全面发展”的深刻意涵及其优越性的理解,可重点把握好两对关系。

一是“全面”与“自由”的关系。习近平同等看待全面与自由的重要性,不过,选择了更契合中国现阶段社会发展要求的话语建构方式,将“全面发展”作为显性突出的话语引导,而将“自由发展”蕴含其中,体现了一种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密切关系。在马克思、恩格斯所构想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中,全面与自由是两个核心的价值维度。马克思指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20]这一论述生动表明,全面与自由相比,前者更具有一种前提性的意义。中国当前正处于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的重要转折期,积累了一定的社会财富但尚未达到极大丰富,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但还做不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1]。因此,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则显得更具紧迫性、首要性和现实性,这既是自由发展的条件,也是自由发展的内容。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14]。在各个领域都能够得到更好、更公平的发展是当代中国人民的迫切诉求,而人们对于这种“全面性”的要求,同时也隐含着对自由的需要以及实现自由的可能。

二是人作为个体发展与作为整体发展的关系。在主体层面上,人的全面发展承载着两个基本向度:一种是个人的发展,另一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发展,前者具有差异性,后者体现共同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9]这阐明了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更突出社会共同体对于个人全面发展的前提作用。习近平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解也体现出这种价值倾向。全面发展必然是以每一个体的多领域、全面性、持续性发展为根本旨归,但先决条件在于能否真正实现社会全体成员作为共同体发展的公平性、全面性与平衡性。基于这一思想,习近平在论述有关人的公平正义发展问题时,通常以“全体人民”作为重要而固定的表述予以多次强调。他指出,要“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16]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促使“全体人民共同奋斗”[16],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16],“努力使全体人民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14]。这一话语风格表明习近平善于从高站位、全局性的视角审视人的发展问题,将个人的公平正义纳入社会整体公平正义框架之中。通过在范围上、层面上、领域上充分实现所有社会成员的整体发展与全面进步,有效保证作为个体的全面发展,达到一种“水涨船高”[22]的效果。

二、深化“以人民为源”的实践思维

习近平将人民主体实践作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力量,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历史主动精神,充分诠释了马克思关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基本观点,也促使这一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全新场域下得以不断彰显。

(一)在“依靠人民”中彰显实现公平正义的决定力量

“为什么人、靠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2],也是习近平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追求公平正义的实践过程中时刻铭记、谨慎思考的一个核心问题。习近平公平正义观坚持以“全体人民”作为实践主体,既继承了马克思将“从事实际活动的人”[9]及其实践活动作为推动“人类社会由不公正状态逐渐走向公正状态”[23]决定条件的基本思想,也实现了对马克思将无产阶级作为实现公平正义重要阶级力量的历史观点的发展和超越。

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对于公平正义实现主体的认识和定位,体现了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统一的鲜明特点。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非正义性,从当时最为突出、最为强烈的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矛盾对立出发,将无产阶级这一特殊阶级的解放赋予了更广阔层面上的主体意义,即象征着全人类的解放。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就认识到无产阶级作为推翻社会“不公正”的“物质武器”[9],其“实践能力”的发挥是实现“人的高度的革命”[9]的根本力量。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这两个在社会上“起决定作用的阶级”之间的斗争,作为当时社会“主要斗争”的体现[9]。在《共产党宣言》的序言中,恩格斯进一步对这种“由特殊到一般”的思想做出强调,将作为“被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无产阶级彻底解放,上升到“整个社会一劳永逸地摆脱一切剥削、压迫以及阶级差别和阶级斗争”[24]的结果,表明了人类社会解放与无产阶级解放互为条件、互为因果。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公平正义的实现主体实际上就是无产阶级,而无产阶级因其本身的革命性、先进性,又赋予自身解放以一种普遍性、彻底性的社会意义。因此,无产阶级成为实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质性、代表性、决定性力量。

相较而言,习近平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主体定位,强调的是普遍性、共同性、共建性而非特殊性、差异性。新时代中国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不能单纯依靠某个阶级、某一阶层或某类群体,而是要依靠全国各族人民、各个行业的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建设、共同参与、共同拼搏。习近平强调,“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14]“享有权利”在起点意义上肯定了“生而为人”的价值与尊严,“履行义务”在现实层面上体现出“何以成人”的规范与约束。追求公平正义既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一种共同权利,也是每一个中国人努力践行的共同义务,对公平正义的向往深植于中国人民的价值追求中,更生动体现在每一代中国人的赓续奋斗中。无论是作为主力军和生力军的全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还是一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都要努力发挥聪明才智、刻苦奋斗,坚持弘扬劳动创造精神和创业精神,在回馈国家、造福人民、奉献自身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这种不断凝聚起的磅礴精神力量与实践力量是推动公平正义真正实现的决定力量。

对于以何种原则切实有效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实现公平正义过程中的主体力量,习近平提出“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16]基本理念。不仅要注重对人民群众主观能动性的充分调动,鼓励人们以积极主动的精神状态最大化实现自身价值,而且要坚持以辩证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引导人们遵循社会建设与发展客观规律,科学认识、准确定位、有效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条件,既努力寻求尽力与量力之间的动态平衡,又善于把握二者之间的现实张力。

(二)在“尽力而为”中最大限度发挥人民主体作用

习近平始终秉持“尽力而为”的积极态度与主动精神,紧紧抓住人民群众这一决定公平正义能否实现的根本力量,相信群众、激活群众、依靠群众,及时总结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将人民作为发展的源泉活水,把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改革上来,同人民一道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推向前进。对于“尽力而为”的深刻意涵,需要从两方面进行科学理解。

一是尽力而为不等于平均发力,而是有重点、有缓急、有区分、有规划地系统发力。习近平继承并发展了毛泽东有关“矛盾论”的根本思想,对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的复杂关系进行科学认识。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写道:“不能把过程中所有的矛盾平均看待,必须把它们区别为主要的和次要的两类,着重于捉住主要的矛盾”[18]。习近平综合运用这一辩证法思想,从当前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突出问题”[19]出发,在看待与解决公平正义问题时,坚持“重点论”与“两点论”相统一,善于“弹钢琴”,着重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重点与非重点的关系。习近平充分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环境,将人民群众主体力量切实运用到对公平正义实现具有重要乃至决定性意义的关键领域和突出环节。一方面,在看到中国经济总量不断实现规模化跃升的同时,也客观承认当前生产力水平仍亟须提高、生产关系仍不够合理的根本矛盾,明确否定社会上关于“分好蛋糕比做大蛋糕更重要”的说法[14],坚持紧紧抓牢、抓好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带领广大人民群众集中力量不断将“蛋糕”做大、做实,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分好“蛋糕”提供切实条件。另一方面,将地区间、城乡间、行业间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作为制约社会公平正义的瓶颈问题,同时,也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阶段性、发展性问题,注重引导人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重点解决这一关键矛盾,强调可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等手段促进此类问题的解决。

二是在尽力而为中注重发挥关键群体的稳定器作用以及榜样示范作用,以关键主体带动全体人民主体。首先,习近平十分重视中等收入群体在维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建设方面的稳定器作用。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获益者,中等收入人群“对社会秩序和主流价值观认同感较强,比较理性务实,一般不希望看到既定社会秩序受到破坏”[14],能够较积极、较配合地履行好社会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在这一意义上,中等收入群体所占比例高低以及该群体在社会发展中的实际贡献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进程。因此,习近平强调要扩大中等收入阶层,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这既是建设公平正义现代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持续推动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在不断优化社会结构中调动更广泛的中间阶层力量。其次,习近平将中国共产党作为带领全国人民追求公平正义的榜样力量、牵引力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14]。习近平要求,作为共产党员、作为党的干部,要坚持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形成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事业观、权力观。公平正义不仅是每一位共产党员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也要成为处理党内关系、党群关系所必备的行为规范准则。中国共产党在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过程中所发挥的主体力量,不仅表现为在各领域、各环节、各场合实际工作中的实践力量,更表现为一种具有强大感召和引领作用的精神力量,在其自身不断致力于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积极感染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公平正义建设进程之中。

(三)在“量力而行”中确保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

习近平重视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但不是绝对化、主观化夸大,注重发挥人民的主观能动性但不是极端化、片面化滥用。“量力而行”为“尽力而为”划定了客观界限,必要的边界才能更好地保障人们在合理合度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调动一切力量实现公平正义。“量力而行”原则体现了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充分表明了在促进公平正义过程中将人的主体意志发挥置于客观规律和社会历史条件之下,努力达成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高度统一。具体来说,“量力而行”基本思想可进一步阐释为两个方面。

一是在摸索、深化、凝练当前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规律中,为量力而行划定科学有效的作用边界。人们认识规律、总结规律的目的不是停留在对客观世界的了解层面,而是透过规律、利用规律去充分指导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习近平深入研判现有条件、抓准矛盾关系、凝练正确规律,为人们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如何科学发挥能动作用、澄清主客观优劣势、深入把握各领域发展态势等提供积极指导。一方面,立足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落脚点的全面深化改革事业,科学总结出改革发展过程中应当重点处理好的五对关系。具体包括: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以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25]。这五对关系不仅是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规律性认识,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带领民众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不断积累、逐渐明晰的集体智慧,从主观与客观、局部与整体、宏观与微观、社会与个人等多个层面关系上,为如何更合理地认识与定位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与特点提供理论条件。另一方面,基于经济生产发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基础地位,深刻总结国内外经济建设发展的规律、经验和教训,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新发展理念,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于经济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新升华。这些基于经济发展客观规律提出的科学理念,能够有效规范指导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生产效能,避免在经济建设中产生片面错误认知或运用不科学不恰当的方法手段,有助于切实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物质条件创设。

二是在循序渐进、由近及远的长久谋划中,为量力而行划定适度适时的目标边界。规划思维、战略思维是中国共产党贯穿于社会建设各时期的鲜明思维特质,同时也是重要的方法论传统。历代领导人在带领人民群众不断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注意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要求、阶段特点与民众心理等提出有侧重、有步骤的建设目标。新时代,习近平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殊发展时期,回顾历史脉络、前瞻未来走向,审时度势地将当前阶段的公平正义目标归结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并从经济、社会、政治等多方面提出更契合时代前进步调、更适应现代社会要求、更匹配个人现实条件的新的发展定位,强调引导中国人民在适度而为、因时而进中逐步达成有先后、有层次、有选择的阶段性成果,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15]而非“做过多过高的承诺”[14]。首先,共同富裕并非平均富裕,而是在普惠性要求的基础上承认合理限度内的收入差距。因此,当前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不在于全部地区实现经济发展水平或经济总量的一致,而是在继续发展本地区生产力的前提下,调动人民优化生产结构、主动补齐短板、善于扬长避短,因地制宜地有效解决可能引发贫富悬殊现象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要切忌盲目以高发展水平地区的收入标准来衡量要求自己。其次,共同富裕不是静态的、不变的绝对结果,而是渐进的、发展的历史过程。因此,人民群众在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公平正义建设过程中,应时刻以一种动态发展、螺旋上升的视角看待自身实践及其成果,既不安于现状也不好高骛远,在客观承认现实与理想差距的基础上主动作为、善于作为,将个人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置于特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中,顺势而为、量力而行。

三、秉持“以人民为镜”的评判标准

公平正义既是一种行为准则,也是一种价值判断。作为行为准则,习近平将公平正义的理念要求融入治国理政全过程、全方位、各领域;作为价值判断,习近平将“是否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程度如何”的终极评判权交到人民手里。

(一)确立“由人民评判公平正义”的主体尺度

在习近平看来,只有全体人民接受的、认同的、满意的公平正义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2]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每一位社会主义劳动者都有权利充分利用生产资料创造价值,通过劳动实现自我确证。生产资料公有制从根本上决定了人民群众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而立于公有制之上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以及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取向,则全面体现出劳动正义与分配正义的高度统一。正是人民通过创造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为公平正义奠定客观基础的根本力量,所以,只有人民才有资格、有权利、有底气对中国公平正义的发展水平、现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判。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更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优势。

马克思对于何为公平正义、如何判断公平正义的深入探讨,直接表现为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严肃批判。他揭露资本家残酷压榨工人自由、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非正义现实,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所谓的公平正义只是出于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只要在社会上占少数人的资产阶级能够继续享有特权、不断积累资本,就会判定为“正义”“应当”,而完全不顾在社会上占绝大多数人的无产阶级的生存境遇与心理诉求。同时,这种“更不合乎人性”[9]的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劳动异化、人的异化,使得本该反映人的需要、确证人的本质的劳动变成“一种自我牺牲、自我折磨的劳动”[9]。马克思从劳动异化和私有制的关系视角为思考劳动正义问题赋予新的解答思路[26],也为在当代中国更好地立足劳动人民主体地位、辩证处理贡献与所得的关系、全面满足劳动人民主客观需要提供科学有益的理论指导,拓展积极可取的现实进路。

习近平深刻洞察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相比在倾听民心、顺应民意、实现民利等方面的显著优越性,在劳动正义的基础上凸显分配正义,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在得其应得与得其需得上的统一。同时,坚持以民为尺、以民为镜的主体评判标准,一方面,从人民群众实际享有的成果数量和质量出发,全面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成效;另一方面,从人民群众切身的公平正义感受出发,深刻体察当前社会公平正义发展水平与人民期待之间的差距,从客观所得与主观感受两方面判断公平正义的现实情况。

(二)注重“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客观结果

给人以“实得”是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观的根本标准,具体表现为不断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14]公平正义归根到底有赖于客观存在的现实基础,有赖于人们能否充分享有一切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很大程度上,人们对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程度的评价直接取决于其自身是否从社会进步中获得了相应的、对等的、稳定的回报。对于“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一客观现实标准,可从三方面予以剖析。

一是在成果的覆盖面上,体现出空间广阔性与时间延展性相统一。从空间向度上,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中的改革发展成果;从时间向度上,既包括对以往各社会发展时期公平正义建设成果的有效拓展,也意味着为未来持续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奠定重要基础。一方面,习近平以一种全局性、前瞻性视野进行当前发展进程中的各项战略布局,将经济体制改革作为主线,牵引带动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抓住关键环节、寻求创新突破、积累丰厚成果,在多方合力中不断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奠定扎实多样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习近平立足社会长远发展与进步,从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出发,深切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子孙万代、民族未来的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树立生态正义的文明理念,将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最公平的公共产品”与“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7],强调其不仅是现阶段每一位中国人民的迫切现实需要,更是未来每一代中国儿女应当持续享有的共同成果。

二是在成果的分配原则上,表现为“量”与“质”相统一。量即分配的数量,对其要求是“更多”,强调与以往相比在物质成果与精神成果上实现充分增长;“质”即分配的结构,对其要求是“更公平”,旨在保证分配结果的合理性、平衡性。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跃迁,在发展成果的体量与规模上实现较大幅度的提升,为人们持续享有各项成果、不断优化生活条件提供了稳定的客观基础。但与经济总量的增长速度相比,经济结构尚未完成与之相匹配的优化升级,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成为制约社会全面进步的瓶颈问题,导致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不公乃至贫富两极分化的负面现象。因此,习近平在强调经济发展成果继续保持量上增长的同时,也将成果的公平分配作为重要社会议题予以高度关注。从源头上,通过积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社会整体分配格局进行合理调整、科学规划,有效研判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比例结构与社会作用。同时,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具体手段灵活促进收入分配结构的不断优化,在客观承认现有区域差距、城乡差距的条件下,整体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稳步拉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合理调节高收入群体的过高收入。

三是在成果的面向对象上,坚持全体性与层次性相统一。在宏观价值理念层面,“全体人民”就是涵盖各民族、各地区、各行业、各阶层、各年龄段的全体中国人民,没有特殊权利,更没有特权阶级,每一个人在享有改革发展成果、追求共同富裕的过程中,都被赋予了平等权利与公平机会。正如习近平所提出的“三个共享”理念,强调每一位生活在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都共同享有着“人生出彩的机会”“梦想成真的机会”以及“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16]。在具体现实操作层面,习近平将“全体人民”这一整体性、统领性概念进一步落实到不同层面的人民主体,包括大学生、老年人、农民工、贫困家庭学生、失业人员、社会弱势群体等,针对各类群体的特殊情况、典型诉求、心理特征等,进行有差异、有侧重、有导向的成果分配、社会环境建构及相应制度安排,进而循序渐进、有的放矢地满足不同群体的切身发展需要,全面提高改革发展成果的整体利用水平。

(三)强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的主观感受

习近平将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主观感受进一步分解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既有助于更生动、更具体地把握人们的公平正义感受现况,也有助于更全面、更灵活地评估当前社会公平正义程度。为有效提升社会成员公平正义感受的整体水平,让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从身边具体实际的生活过程中体验积极的公正感,习近平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取向相统一、正面引导与负面矫治相统一,以有效削弱、消除人们有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负面感受为突破口,重在把握好以下两方面工作内容。

一方面,对于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能够较明显影响个体公平正义感受和认知评价的“急难愁盼”[28]典型问题,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务实态度予以重点关注和有效解决。一是在教育问题上,习近平明确将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强调要促使教育领域的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大力发展终身教育、全民教育和信息化教育,让每一个年龄段、每一类群体、每一个地区的人民都能够平等享有一切教育权利,尤其对于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家庭困难子女,一定要“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让每一个孩子都对自己有信心、对未来有希望”[14],真正实现以教育公平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整体进步。二是对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突出最紧迫的就业问题,习近平坚持保障劳动、尊重劳动、体面劳动、鼓励劳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强调以就业维稳定、以就业保民生、以就业促发展。在具体举措上,通过全面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有力规范就业市场、扎实保障劳动者权益、整体改善就业环境等,努力排除阻碍劳动者平等参与、共享发展的关键障碍,促使人们在充分发挥个人聪明才智过程中体验获得感、价值感、成就感。三是在公共基础服务上,习近平致力于让老百姓生活得更舒服、发展得更充分、享有得更全面,从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户籍改革、住房条件、社会救济等各方面打造立体化、层次化的民生社会保障体系,不断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而通过切实改善、不断升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促进其生活体验的持续优化,使其产生更多、更充实的满足感、幸福感。

另一方面,对于涉及党群干群关系且一旦发生问题容易使人民群众产生明显不公正感受的关键领域,从思想观念到制度规范进行全方位的整治与建设。首先,对于如何把控好全体党员的“总开关”问题,习近平从“思想教育这个根本”[29]出发,强调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要求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努力形成“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29]价值观以及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其次,对于党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提升问题,习近平十分重视对全体党员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的科学培养,尤其指出要充分发挥好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头作用,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没有例外,不断建构党内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29],进而通过党内关系的公正平等有效促进党群关系的和谐互动。再次,对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典型问题,习近平着力加强整治力度,要求政法工作战线必须“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14]。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于立法科学性、执法规范性和司法公正性进行有力监督,绝不允许人民群众遭遇求助无门、申诉无处、维权无果的被动境遇。同时,要对群众情绪感受、心理状态进行准确把握,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尽力满足人民期待,消解群众产生负面体验乃至不公正感的可能。最后,对于群众反映最多的贪污腐败问题,习近平深深理解人民对于“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29]的党员干部的渴求与期待,要求领导干部务必处理好“公”“私”关系,对于贪污腐败现象绝不姑息。尤其对于人民身边存在的“小私”“小利”“小腐”等问题,习近平以“贪蝇”作喻,认识到其对于人民群众信任感的啃食更甚于“远在天边”的大腐大贪,因此,强调既要严厉惩治大腐大贪,又要从群众身边的细处近处入手着力解决贪腐问题,维护好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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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ble implications of Xi Jinping’s view of equity and justice based on people first

LI Chang, LI Yayuan

(Research Center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24, China)

“People first” , the core essence of Xi Jinping’s view of equity and justice in the new era, is mainly embodied in three aspects: the first is to consolidate a people-centered value stance, adhere to “taking the people’s most concerned and most direct and realistic interests” as the key starting point, and taking “promoting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people” as the realistic foothold; the second is to deepen the practical thinking of taking people as the source of achiev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deem people as the decisive force torealize equity and fairness, maximize people’s dominant rolein doing our best, and ensure the unity of regularity and purpose in doing what we can; and the third is to uphold the evaluation criteria of taking people as the mirror, emphasize the subjective criteria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judged by people. It is of necessity to objectively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more development fruits more fair to benefit all people and focus on improving people’s experiencing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with the sense of gain, happiness and security as the important content.

Xi Jinp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people first

10.13331/j.cnki.jhau(ss).2022.05.001

G122

A

1009–2013(2022)05–0001–10

2022-07-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2BKS126);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JJKH20220912SZ)

李畅(1990—),女,吉林四平人,东北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价值观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曾凡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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