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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

2022-12-27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李青

区域治理 2022年5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国际法司法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李青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风云变幻,错综复杂,我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改革重任和严峻的风险挑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前提是中国能够有效应对如此复杂的国际形势,因此必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新时代下的国家治理与以往大有不同,中国共产党仍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及时调整治理手段和目标。法治是我国持续稳定发展的保障,因此要重视运用法律和制度来维护发展成果。国际法治是法治理念和原则的国际化,在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背景下,国际法规则是解决时代矛盾最恰当、最有效的手段。本文拟从现代国家治理的新需求、法律和制度尤其是国际法的作用三个角度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现代国家治理的新要求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中国人民用勤劳的双手创造了幸福生活,我们的人民理应是国家的主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十几亿中国人民共同的事业,只有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承担起这个伟大的使命。中国共产党人始终胸怀人民,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的生活。因此,现代国家治理是“以人为本”的治理。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不应只是国家治理的客体,更应当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以人民群众为基础,不能脱离人民群众,造福人民是法治建设的理想目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到人民应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思考如何制定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怎样的举措才有助于促进共同富裕。是否切实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是衡量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标准,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不动摇。

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自由以及幸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美好愿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环境的治理,说到底都是为了人类能够更好地生活。因此,现代国家治理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公正、提高透明度、做到规范化、程序化。为此目的,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程序法,例如行政程序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来规范国家治理。民主、科学和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因此,必须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大科技财力投入,促进创新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手段。法治包括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要求国家要完善立法,努力做到有法可依。而实质法治意味着国家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不是让法律变成“一纸空文”。同时,实质法治还要求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良法先于善治,法律是治理国家最重要的工具。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一切法律都必须遵循以民为本的理念,确保与宪法精神相一致,体现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遵守和热心拥护。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必须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善于发现立法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使之完善,做到立法、改革、废除、解释同步推进,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必须加强。推进倡导科学、民主、法治,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认识立法与改革决策的关系,确保重大改革有法可依、提高立法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使立法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紧跟改革的步伐。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以“良法”做支撑,以高效的法治实施为保障,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运用制度和法律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国人民摸爬滚打,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制度,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深入贯彻学习重要讲话精神,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充分发挥国家制度优势,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我们必须要强化制度意识,依法办事,努力工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有效地治理效能。

首先,要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运用。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健全的制度和法律,健全的制度和法律是法治的前提,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推动力。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运用,尤其要借助制度和法律加强顶层设计,使其在宏观上发挥作用,也要让法律和制度在微观层面有效化解改革进程的具体问题。改革没有一劳永逸的办法,改革一旦按下启动键,就不会随意停止。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我们所遇到的困难就会越来越大,为了改革能够在艰难中继续向前推进,我们必须要及时反思,总结经验和教训,确定哪些做法具有成效,可以继续推广适用,哪些过时的制度是需要取缔的,而这些都是需要用制度和法律将其规定下来。

其次,促进高质量发展需要运用制度和法律。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制度是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新发展模式的运用需要以良好的法治环境做保障。追求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曾经“以阶级斗争为纲”和以牺牲人民的幸福、自由和健康的“以GDP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在当今时代已行不通了。新时代下,中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不仅停留在物质层面,还对民主、法治、公正、安全、环境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中国的发展仍然是不平衡不充分的状态。因此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是当务之急,要真正做到鼓励创新,提倡绿色,推进开放共享的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不断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最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需要运用制度和法律。社会公平正义关乎百姓福祉和国家稳定,公平正义的社会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制度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手段。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体系,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我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铭记于心,致力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高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具体而言,第一是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当前,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完善。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一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只有保障公平竞争,才能真正激发出市场主体的活力。因此,必须切实保障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能够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鼓励创新、竞争有序的重要市场制度和法律。同时,要及时清理和制止破坏市场公平秩序的规定和做法。第二是要借助制度和法律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将公共服务纳入法律化轨道能够有效规范政府的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此,要积极制定相应法律和制度落实育、学、住、医等基本公共服务,使老百姓的权利得到保障,努力让每一个公民都能获得基本公共服务,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三是要加大普法力度。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需要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建设,更需要公民个人的努力。为此,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培养百姓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让百姓拿起法律武器来解决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国家能够通过完善相关调解、仲裁、复议、诉讼、国家赔偿等制度来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重视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伟大成就,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手段。国家的兴旺离不开法治的配合。法治作为全球治理的基本模式,它包含国际和国内治理领域的法治路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及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是必须符合全球治理的要求和整体趋势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标志的民主和法治。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现代化国家治理既要具有中国特色,又要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目标。究其本质是因为:

首先,中国国内法治建设是国际法治的组成部分,法治中国建设顺应了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潮流,更涉及中国践行国际法治这一关键环节。推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之所以有如此重大的国际影响,是因为我国具有重要的国际地位。我国作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兼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始终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为许多重要的国际条约的签订和批准提供了便利。因此,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将影响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影响力。相应的,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亦需要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规制保驾护航。

其次,民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基石,亦是国际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标准的民主政治模式虽然在当前国际法体系里尚不存在,但国际社会有一种被广泛接受的民主价值观。具体表现为:立法机关和决策机构广泛代表性、决策机关的广泛参与性和高度透明性。因此,我国需要将这种普遍接受的民主价值观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例如扩大代表的范围、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最后,司法公正是国际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的司法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不公能够对社会公正造成致命性的破坏。公正司法既是一国国内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国际法的准绳。也就是说,不仅国内司法需要公正,国际司法更需要确保公正性。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我们必须要尽可能确保相关涉外主体的合法权益,司法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平正义开展司法活动。不公正的司法审判活动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使司法丧失公信力,不公正的涉外司法活动还会受到国内外谴责,这对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十分不利的。为此目的,我国必须严格贯彻国际法治中司法公正这一要求,坚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努力建成让人民满意且信服的司法体制。长远来看,公正的司法有利于我国在对外发展中赢得先机。

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最鲜明的时代特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国际要素,为了提高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水平,我们必须重视国际法的地位,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包含各自原则、规则和制度,其中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调整国际关系,解决国际争端都离不开国际法。国际法除了是整个国际社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国家治理进程中处理国际问题的行为准则。在国际社会中,一国的国际事务话语权通常体现在国家制定国际规则的权利上。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能够顺利产生的本质,往往是各国之间的妥协和博弈。

回首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史,发达国家对国际法的形成影响重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小,影响力弱。在近代国际法时代,源自欧洲的国际法具有非常强烈的排他性。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为近代国际法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20世纪后,期间产生了各种新的原则和规范。在跨进21世纪后的今天,国际社会同样迎来了新的历史转折点,国际力量对比再次发生深刻变化,大国间博弈领域不断拓宽,新冠疫情使国际秩序调整速度进一步加快,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亟待形成。因此,我国要积极在国际会议中提出更多中国方案,清晰且坚定地阐明中国立场和诉求,才能为自身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外部环境和更公平的竞争机制。在国家实践中,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国际法的作用,尝试运用国际司法机构来解决不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国际争端,加强对国际司法公正机构的信任,努力使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国际法治现代化接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安全、稳定的国内外环境。我国必须要善于运用法治,坚定不移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为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创造有利的国内条件,而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则是国内稳定发展的大前提。中国人民热爱和平,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不干预他国内政,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发展利益的正义斗争。中国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并付诸实践,在发展自身的同时努力为世界创造更多的机遇,从建设“坦赞铁路”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从深陷疫情泥沼到与世界分享抗疫经验在处理关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问题时,中国积极贡献中国力量和中国智慧。世界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在全球化问题面前,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中国将始终秉持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与世界各国人民一起为人类美好未来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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