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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孟信不卖病牛”浅谈诚信原则

2022-12-27王木木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2年8期
关键词:买卖合同买方侄子

文/王木木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历史上有着很多大家熟知的诚信故事,如“季布一诺千金”“曾子杀猪”“孟信不卖病牛”等等。其中,“孟信不卖病牛”的故事出自《北史》,讲的是孟信不因家境贫寒而卖病牛的事,体现了孟信诚实无欺的美好品德。到了今天,诚信不仅是对人们的道德要求,还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孟信不卖病牛

(孟信)及去官,居贫无食。唯有一老牛,其兄子卖之,拟供薪米。券契已讫,市法应知牛主住在所。信适从外来,见买牛人,方知其卖也。因告之曰:“此牛先来有病,小用便发,君不须也。”杖其兄子二十。买牛人嗟异良久,呼信曰:“孟公,但见与牛,未必须其力也。”苦请不得,乃罢。买牛者,周文帝帐下人,周文深叹异焉。未几,举为太子少师,后迁太子太傅,儒者荣之。(节选自《北史》)

孟信字脩仁,广川索卢人也,人如其名,是个讲诚信的人。他当官时清廉自持,去官后两袖清风,家里很清贫,一日三餐都没有着落。孟信家只有一头老牛,他的侄子想将老牛卖掉换些柴米。买卖契约已经写好,按照当时市场管理规定,买主应当知道卖主的住处,于是买牛的人来到了孟信家,恰好孟信从外面回来,看到买牛的人,才知道侄子在卖牛。孟信便对买牛的人说:“这头牛有病,稍微劳作就会发病,对你没有什么用处。”尽管买牛人苦苦请求,但孟信坚决不卖病牛,于是买卖只好作罢。

原来买牛的人是周文帝的手下,周文帝知道这件事情后大为叹服,将孟信举为太子少师,后来又升为太子太傅,当时的学士都引以为荣。

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人们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具体来说,《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二是民事主体应当善意地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三是民事主体应当信守承诺,不擅自毁约,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隐瞒病牛情况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诚信原则贯穿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等各个环节,它要求人们讲信用,恪守承诺,诚实无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诚实商人”形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孟信的侄子打算将病牛卖给他人,并签订了契约,双方达成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假设孟信的侄子对牛有处分权,按现行法律,这份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条规定中所提到的“欺诈行为”,主要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为了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孟信的侄子确实存在故意隐瞒牛有病的事实,使买牛人以为自己买的是健康的牛,并基于该种错误认识签订了买卖合同,那么其侄子存在欺诈行为。买牛人在知道实情之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孟信的侄子此前已经收到了买方支付的买牛钱,那么在买卖合同被撤销之后,其侄子应当将收到的钱返还给买方。如果给买方造成了损失,其侄子还应当赔偿买方因合同被撤销所受到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在故事中,孟信如实告知对方自家的牛有病之后,买家并没有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而是坚持要买牛。那么,在买方明确放弃撤销权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均有继续交易的意愿,该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跨越千年,“孟信不卖病牛”的故事对于今天的我们仍有启发意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个人都应当遵守诚信原则,诚实守信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做一个诚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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