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关联交易风险及防范措施探究
2022-12-26张宏烨刘丹
张宏烨,刘丹
(武昌工学院,武汉 430065)
1 引言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关联方包括母子公司、成员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1]。集团企业常采用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信息不对称,节约了成本,加快了资金周转。而且集团能利用关联交易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如产供销一体化,帮助集团达到规模经济。此外,关联交易能帮助企业解决筹资难的问题,优化资本结构。一些企业通过并购、联合等形式进入新的行业领域,进行多元化经营,进而扩大企业规模。然而由于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是协商价,定价的高低取决于公司的需要,有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转移支付、高买低卖等手段,将利润留在内部,对外呈现出利润低或亏损的状态,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占用资金、规避税收等目的。这些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了投资者、债权人、国家等各方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的经济秩序。因此,剖析关联交易的风险,找出造成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根源,能有效规范关联交易,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2 关联交易面临的风险
2.1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依赖,增加经营风险
集团通过关联交易能形成比较完整的供应链,帮助集团获得较大的成本优势,并且能够实现资源较好的分配,让集团下属企业专注于各自的发展方向。然而关联交易会增加企业之间的依赖性,削弱企业的竞争意识,如产供销一体的集团企业,上游企业无论技术或产品能否创新,都能有相关联的下游企业购买其产品,上游企业始终能保持盈利。但是一旦被依赖的下游企业自身经营出现了不良状况,上游供应方也会受到波及,最终企业会渐渐失去市场竞争力。此外,如果集团中有关联企业属于跨境经营,由于国际局势的跌宕起伏,更容易对集团开展业务造成经营风险。
2.2 资金相互拆借,引发财务风险
充足的资金流是企业持续经营的首要保证,然而实务中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经营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支持企业扩张与发展。从外部进行筹资需要支付高额的利息或股利,筹资成本较高。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和降低筹资成本,控股股东会通过关联交易无偿或低利息占用关联方企业的闲置资金,而且部分情况下大量资金拆借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控股股东对资金使用并没有系统的规划。被拆借大量资金的关联方由于流动资金减少,容易产生资金短缺的风险,甚至出现亏损。长此以往,关联方一方面面临经营流入的减少,另一方面被大股东占用的资金长期无法收回,关联方的偿债能力会减弱,资产质量下降,造成资不抵债,走向破产。如果关联方为了缓解资金的压力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会进一步加大财务风险,陷入财务困境。此外,金融机构为保护债权会提出担保要求,关联方寻求集团内部企业进行担保,后期担保方或被担保方资金出现问题,不仅会牵连对方,甚至影响整个集团的信贷。
2.3 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带来税务风险
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大,企业会利用关联交易规避税收。集团企业之间通过关联购销业务的任意定价进行利润输送,或者通过改变集团企业之间的费用分担方式和标准进行利润转移,压缩税负较高企业的利润,将利润输送至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中,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享受很多减免税、加计扣除等优惠,集团企业可能会利用关联交易实现收益的区域转化,将集团利润停留在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政策,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甚至有些跨国集团企业利用出口,将利润或资产转移到境外税负较低的地区,造成我国税收流失。随着当前“金税三期”的上线、“金税四期”的开发,这些长期亏损但仍然存在的公司很容易被清查,集团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手段将不能逃过税务人员的稽查,一旦某个子公司被税务局列入黑名单,那么其牵连的关联企业乃至整个集团都会陷入税务风险。
3 关联交易风险产生的根源
3.1 股权结构不完善
我国集团企业在股权结构方面呈现“一股独大”的特点,控股股东拥有绝对话语权。集团中每个法人组织即使有较为完整的治理机构,但是董监高成员均可以由大股东指定,表面上各司其职,实质上都是受大股东控制,尤其是监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在于监管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然而由于大股东一手操控公司的经营业务,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法履行其监管职责。大股东操控包含股东大会在内的公司治理机构,掌控整个集团企业。根据经济人假设,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会作出损害公司、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例如,大股东会利用关联交易将利润留在自己手中,这些被输送的利润其实包含了应归属于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中小股东因持股较少不能左右大股东的决策,并且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可能存在不完善之处,内部控制不能有效执行,控制活动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企业业务活动中的许多事物难以得到管控。
3.2 管理层风险意识薄弱
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主要依靠关联交易的定价。管理层往往出于展现个人经营绩效、充分避税等考虑,没有顾全大局,通过非公允定价转移利润,事前并未关注关联交易的风险分析和评估。待关联交易出现问题,事后再开展审核和查处,不仅难度加大,而且企业的经营风险可能会进一步蔓延。并且依靠不公允的定价享受税收优惠只是暂时的,如企业的综合税负率如果触及税务系统的红色警戒线,会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税务机关通过全面盘查一旦发现企业有偷逃税的行为,会对企业处以罚款或责令整顿等惩罚,企业信誉因此受损,尤其是上市公司,其股价也会下跌,潜在投资者丧失信心,银行也会收紧贷款,企业的资金链将面临一定的压力,进而牵连整个集团的利益。
3.3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政府及监管机构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定义和约束关联方及其交易,对于关联方的认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有《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但是各规定对关联方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例如,《企业会计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的认定范围是一个概括性描述,不够具体,但是证监会及交易所各部门对于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更加具体化,即明确指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方,但是不同上市板块认定的相关人员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范围又不一致。各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监管的不统一,导致企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一是交易的金额;二是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三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四是定价政策。但是对于定价政策和其他披露标准规范等未作出细致规定,增加了披露的随意性,加大了监管部门对关联方交易信息审查的难度。
3.4 外部监管和处罚力度不足
当前,虽然有不少关于约束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但是关联交易违规的企业数量并没有减少。表1为近5年关联交易违规企业的统计数据。
表1 2018-2022年10月违规企业披露数量统计表
由表1可知,我国上市公司违规数量逐年增加,其中关联交易行为违规的企业也是不断增加,占整个违规企业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这是由于监管机构的监管比较宽松,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制裁不够严厉,企业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行为有增无减。部分集团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某些企业当中违规的关联交易行为一年高达数次,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并且,关联交易违规数据的增加也侧面反映出外部审计监督有违规嫌疑,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除了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之外,企业是事务所的审计委托人,当事务所完成审计业务后,企业要支付对应的审计服务费,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主要依靠企业的经济支持,这种经济关系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尤其是规模较大的被审计单位,其话语权更大,会计师事务所不愿意失去大客户,同时,注册会计师也为了个人利益违背职业道德,与集团股东、高管等主要利益者同流合污,帮助其隐瞒关联交易披露,致使会计信息失真,造成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
4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的防范措施
4.1 完善股权结构,引入机构投资者
大多数关联交易违规的企业,其机构投资者持股数量较少。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履行“股东积极主义行为”,参与到企业的治理当中,避免控股股东一言堂的局面出现。尤其是稳定型的机构投资者,他们不仅关注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希望整个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地成长。对于大股东若想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机构投资者会积极干预。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虽有发展,但是由于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时间比较短,相关机制尚未建立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因此,为了促进机构投资者健康稳定地发展,相关部门可以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鼓励企业纳入机构投资者,尤其是长期稳定持股的机构投资者。此外,在“一股独大”问题比较严重的市场环境下,单个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单打独斗”,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可以促进机构投资者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使机构投资者能够通过投资者协会共享资源和信息互动,促使企业及时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并监督企业的关联交易。
4.2 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获取任何收益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管理层作出决策时不能只顾利益,忽视风险,应当重视识别风险、防范风险以及控制风险,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措施将企业面临的潜在风险降至最低。作为企业的重要掌舵者,管理层应当居安思危,时刻保持风险意识,做好风险管控。当集团采用关联交易时,管理层要做好正确的预判,而且要强化各部门的风险意识,要求相关部门从交易性质、定价、资金回流、集团整体利益等多角度判断关联交易涉及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以及潜在的税务风险。关联交易有利有弊,不能一概而论,面对公允的关联交易,应保持积极的态度,相关人员应一如既往地关注关联交易的进度流程。其中,企业可以通过宣传、培训、激励等方式提高各个岗位员工的风险意识,避免关联交易中发生舞弊、欺骗等行为。
4.3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关联交易
规范企业的关联交易除依靠企业自身加强内部控制外,外部的监管同样重要。我国上市企业的违规关联交易频频发生,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例如,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关联方的认定以及定价政策的依据。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对关联交易有更实质性的披露标准,包括披露关联方交易在企业经营中的占比、披露关联交易的审批决策程序、披露董监高成员对交易公允性的意见等,揭示重大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的影响。未能充分或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视情节严重性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民事或刑事责任的处罚。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规定企业建立“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强化关联股东表决回避制度[2]。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规定大股东失信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
4.4 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市场稳定有序运行
近年来,违规关联交易屡禁不止,甚至数量逐年攀升,在很大程度上由于违法成本过低。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政府监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单位、媒体等社会大众应当协同配合,多层次、多角度监督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首先,加强外部审计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持独立性,在不受外界诱惑的影响下作出正确的判断。审计重大关联交易时均应采用实质性测试,对被审计单位记录的金额、依据记录金额计算的比率或趋势进行合理性分析,结合交易方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识别潜在的风险。必要时可以定期轮换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其次,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大执法强度。对于随意操纵关联交易的企业、隐瞒关联交易的企业,给予严厉的处罚,并鼓励投资者和债权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另外,对于违规关联交易,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更要对公司董监高成员和涉案人员进行经济、行政、刑事方面的严厉制裁,占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违规行为,保障市场安全稳定有序运行。
5 结语
本文认为,非公允性的关联交易在经营、财务和税务3个方面均会产生风险,导致关联交易非公允的原因在于股权结构不完善、管理层风险意识薄弱、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外部监管和处罚力度不足,基于此,最终提出了完善股权结构、强化风险意识、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以期规范集团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推动市场平稳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