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视域下的教育公平*
2022-12-26杨景
杨 景
(吉林大学物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引言
罗尔斯是当代学术界论证正义理论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本文试图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角度出发,论述教育公平问题,讨论把教育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理论依据,以及如何能够通过公平的教育来改善弱势群体的不利处境,并且有助于提升教育质量。
一、教育公平与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在罗尔斯看来,每一个公民都是自由而平等的,一种分配正义理论,是靠这些公民通过一种契约达成协议而产生的,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我们可以借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这种论证框架,在罗尔斯并未过多着墨的教育领域,论证一种不公平的教育制度如何忽视了弱势群体的平等的公民权利,无法提供公平的机会平等,并且进一步拉低了弱势群体的地位。
就平等的自由原则来说,忽视弱势群体的教育制度会导致弱势群体无法认清每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合法权利是什么,从而无法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关于教育与正义的认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罗尔斯强调,只有通过教育,每一个人才能“获得理解公共文化并参与公共文化之各种制度的能力,关切他们终身成为经济上独立和自我支撑的社会成员,关切他们发展各种政治美德。”
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正当优先于善,每一个人自身所具有的欲望并不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也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任何一种个人的要求,都必须在一个正义和正当的范围之内才能具有合法性,才能产生个人的权利。每一个人从一出生开始,只是一张白纸,他们无法认清什么是正义的要求,什么要求是不正义的。只有经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之后,人们才能认清自身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意识到什么是正义,弱势群体自身具有哪些合法权利[1]。
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弱势群体享有与他人平等的权利,然而,如果弱势群体不能接受与其他人相同的教育,就可能无法理解他们合法的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他们可能只会把自己的欲求当作权利来追求,从而无法认清自身的合法权利的内容,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也不能运用合法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这就要求当前的教育应该注重公民公共意识的培养,特别是对弱势群体来说,更应该教育他们认清自身的合法权利,并学会如何合法地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犯。
在罗尔斯看来,“机会的公正平等意味着由一系列的机构来保证具有类似动机的人都有受教育和培养的类似机会。”受教育的机会只与个人所具有的动机有关,一个人是否能够享有相应教育机会的理由是他是否想接受这种教育,而不应该与自然天赋和出身相关。一个人生下来所具有的智力水平,不应该成为决定这个人是否应该接受良好教育的决定性因素,因为这种智力水平只是一种先天的遗传,而与他个人的努力无关,那种完全基于智力水平而进行的教育是不公平的。同样,一个人是否应该接受良好的教育,也与他是否出生在富裕家庭无关,以为这种出生也是一种先天的因素,与他个人的努力无关,那种完全基于收入水平而进行的教育也是不正义的。对于教育制度而言,处在弱势地位的群体有可能是智力水平比较底下的人,也有可能是收入水平比较低的人,这些弱势群体都不应该受到不公平的对待[2]。
只有当每一个公民都具备这样的基本能力之后,才能够有效地参与社会合作和竞争,从而获得相应的收入。就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而言,忽视弱势群体的教育制度会导致其缺乏基本的参与公共生活的能力,无法获得与他人相同的就业机会,从而导致其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为了尽量让弱势群体获取与其他人公平的就业机会,应该努力建立一种公平的学校教育体系,并且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家庭和社会教育的机会。就学校教育而言,应该通过政府补贴私立学校或者建立公立学校体系,来保证弱势群体都有平等的受教育、受培训的机会[3]。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也在变化,现阶段高效快速地获取有效信息的手段,也是一种能力。如果有些儿童因为用不起网络而无法上网课,也是一种丧失公民能力的表现。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变换看待弱势群体极其教育公平问题的角度,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可能导致其无法享受平等机会的难题。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个难题,即单纯依靠机会平等原则本身,无法真正解决弱势群体的难题,而是应该也从差别原则入手,帮助弱势群体实现真正公平的机会平等。
二、教育公平与地位差别
罗尔斯强调,应该在背景制度中寻求解决教育问题的方案,这种背景制度是由两个正义原则所调节的整个社会机制。只有从整个社会结构的角度解决了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公平的问题,因为只有当人们之间的差距不大时,才能享受到真正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但是,这并意味着我们只能从整个社会结构,而不能从教育本身来谈论差别原则与教育公平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文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论述[4]。
第一,从保护人们的自尊的角度来看,应该通过在教育层面上向弱势群体倾斜来改善其不利处境。在罗尔斯看来,自尊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是一种基本善,每一个理性的公民都会追求这样的善,这种自尊需要在公共生活中得到他人与自己的相互承认,那种伤害自尊的行为是对人的一种严重侵犯。一个人,只有在其自身认同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所取得的成就,并且被他人所认可时,才会产生足够的自尊。
如果采用教育扶贫的方式,在观念上改变弱势群体的落后认知,帮助他们依靠自身找到如何能够改善处境的方法,就能提升他们自身的认知水平,提升他们的自尊。就弱势群体的孩子而言,通过向他们倾斜教育资源,能够防止他们形成对自身较为自卑的认知,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接受更为优秀的教育资源。
第二,在教育领域,某种程度上应该把教育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这种倾斜有利于打破阶层固化,塑造一种正义的背景制度。在设计一种教育制度时,只考虑权利和机会的平等是不够的,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即使在满足了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前提下,有些人还会通过存蓄来积累大量的财富,并且会产生一种自然的情感来帮助自己的后代,这就使得他们的后代比其他人具有更高的起点,这些人会以这些积累为基础,获取更多的教育资源和机会。如果没有差别原则的调节,在经过几代人之后,这些人会形成一个较为固定的阶层,并且由于这些人占据着大量的资源,其他人很难再进入这个阶层,从而形成阶层固化[5]。
在教育领域施行某种程度的差别原则,能够有效地防止阶层固化的产生。在日常的教育工作中,应该把有限的教育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在帮助他们认清自己的基本权利、获取相对平等的机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帮助他们获取更多的教育资源,从而能够与其他阶层的人进行更为平等的竞争,促进阶层之间的流动。
第三,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培养人才,把教育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有助于选拔出更多优秀的人才。每一个阶层所具有的优秀人才的概率是相同的,把政策向贫困地区倾斜,目的也是能够把其中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从而更大程度地提升教育质量,而不是只从一种固定的阶层中选拔人才,从而造成阶层固化,更反过来拉低整个社会的教育质量。教育公平与培养人才之间的关系是本文接下来要论证的重点。
三、教育公平与教育质量
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培养优秀人才,这一目标的本质是注重教育的效率,而在弱势群体视域下,教育公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在某些情况下,教育公平是能够正面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这时候二者之间是没有矛盾的,在实现教育公平的同时,能够提升教育质量,选拔并培养更多优秀人才。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教育公平与教育质量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当二者相互冲突时,我们应该赋予何者以更大权重呢?
在教育领域中,如果彻底贯彻差别原则,有可能面临拉平反驳。例如,假设现有某种有限的教育资源要分配给A、B和C三人,A是特别愚笨的人,不管接受多少教育资源,也很难成长为优秀的人才,B和C是比较聪明的人,接受一些教育资源,就可以成长为优秀的人才。此时,作为弱势群体的A,是否应该在消耗点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再要求拉低B和C的水平呢?从道德常识的角度来看,是不允许这样做的。道德常识会要求我们提升B和C人的水平,即使这样做会导致他们和A之间的差距加大。
问题是,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A来说,是否会同意这种选择。本文认为,如果A能够处在公共的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而不单纯只基于自身的利益来考虑问题的话,应该能够同意这种选择。当B和C的地位得到提升时,A也会改善自身的处境,因为他们三人存在一种互惠的社会结构当中,任何一个人处境的改善都会改善其他人的处境,而B和C处境的改善,能够改善A的处境。相反,如果把有限的教育资源分配给A的话,就无法改善他们三个人的处境,因此,把教育资源分配给B和C的选择是最优的,作为弱势群体的A也会同意这一要求[6]。
一个有理性的人,会同意教育的优秀人才导向,因为较有能力者会为公共利益付出更多,差别原则会要求人们尽量提升最不利者的利益。从弱势群体的角度来看,一种公平的教育制度,应该在提供足够公平的教育机会的基础上,尽量提升受教育者的能力,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利益。
在考虑分配问题时,我们可能总会遇到善与公平相互冲突的问题,这就需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恰当的权衡。在制定具体的教育政策时,有时候善的要求,即培养更多优秀人才的要求更重要,有时候公平的要求,即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的受教育的合法要求。例如,在上文所列举的例子中,如果A不是特别愚笨,而只是稍微比B和C笨一点儿的话,应该如何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可能就是一个更加难以解决的难题了。
关于教育领域中,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之间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复杂难题,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就此讨论三个限制性条款。首先,如果一种教育资源的分配使得弱势群体认为自己受到了歧视,那么这种教育制度就是不正义的。一种良好的教育制度应该让所有的受教育者都认为,自己无法获得成功的原因只是自己不够努力,以及自己的天赋不够。如果因为自己出身不好,以及教育过程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那么这种教育制度就是不公平的。受教育者、特别是弱势群体可以提出一种合理的理由来反对一种制度的不公平[7]。
其次,在当代多元的社会当中,应该努力发展多元化的教育模式,使所有人都能够通过教育来改变自己的处境。在一种理想的状态下,如果一种教育体系足够多元的话,就能满足所有人的要求,所有人都能因为某种教育而改变自己。那些因为天赋较差的弱势群体,如果能够从这些不同的教育资源中寻找到适合自己的资源,就会较为明显地改善自身的处境[8]。
最后,整个社会应该引导人们、特别是弱势群体树立一种着眼于长远而审慎的利益的视角,把教育当作一种百年树人的长久事业来做。如果这样来看待自身利益的话,弱势群体可能就不会单纯地基于眼下的短暂利益而认为自身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而是会从更为长远的角度来判断某种教育制度的公平与否,从而发掘出教育公平与教育质量的一致性。
结语
总而言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我们看待当下的教育问题提供了一种颇有价值的理论视角。公平的教育要平等对待每一个人以及他们之间的差别,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够在教育中提高自己。只有那种能够得到所有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赞同的教育制度,才是公平的,同时,只有那些既公平又有效的教育制度才是最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