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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发展现状与展望

2022-12-26陈林炯邱才浩

未来传播 2022年5期
关键词:贸易数字

崔 波,陈林炯,邱才浩

(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新技术主导的“数字革命”,正在从全球范围内重塑版权产业形态与版权贸易格局。以物理载体为介质的版权产品逐步被“脱介”的数字产品所取代,传统版权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正在被兼有产品数字化和交易数字化特征的数字版权贸易所蚕食。作为一种依托数字技术的新型贸易方式,数字版权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业态不断创新,速度正在加快,有望成为取代传统版权贸易的新交易方式。尽管数字版权贸易的概念正在形成中,全球数字版权贸易统计标准还在研制中,海量的数据还掩映在数字服务贸易中,但是数字版权贸易经历了从电子出版物到数字音乐、数字影视、数字游戏、数字动漫为代表的多样态数字版权产品的演化,其内涵不断得到更新,外延也不断延展,正成为未来世界各国发展的方向。

信息通信技术极大地降低了文本、视频、音乐等的创造、复制和访问成本,以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移动支付、云计算、卫星定位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动能强劲,国际版权贸易已经转向以数字内容和数字传输手段为特征的版权贸易,引领各产业协同融合,带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并向全球价值链高端延伸,重塑全球价值链。以美国为代表的全球版权贸易强国,正在以数字版权贸易的新模式、新产品、新规则快速拓展自己的数字疆土,数字鸿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作为中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数字版权贸易成长迅速,成为中国文化“走出去”的主要推手。虽然传统版权贸易在过去十年不断缩小贸易逆差,2020年版权输出和版权引进之比缩小至1∶1.02,然而,传统版权贸易增速缓慢,以图书为标的的产品形态传播力、影响力均有限。在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国际环境下,中国必须调整版权贸易发展思路,借助跨时空、零物流的优势,将数字版权贸易作为推进中国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引擎。

目前,国内学者对传统版权贸易已经做了相当多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研究经验。然而与数字版权贸易这一具有划时代的版权贸易变革相比,学界较为沉寂。2019年才有部分学者涉足这个领域,且有限的研究大多在2020年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蔓延后才逐步展开,研究的深度、广度都明显不足。与我国数字版权贸易发展现实极不匹配,亟须加强该领域的深入探讨和研究。在中国跨入第二个一百年之际,遭遇逆全球化、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严酷国际环境,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加剧全球经济、政治的不确定性。如何从危机挑战中抢抓数字版权贸易快速发展的新机遇,利用新技术赋能实现弯道超车,提升中国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跻身世界版权贸易强国,是时代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需要我国版权产业的学者和业界专家作出回应。

一、型塑: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发展的因素

(一)巨大的数字版权产业规模

国内数字版权产业是数字版权贸易的基石,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数字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步入高质量发展的中国数字出版——2019—2020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年收入规模为9881.43亿元,比上年增长11.16%。其中,互联网期刊收入达23.08亿元,电子书达58亿元,数字报纸(不含手机报)达8亿元,博客类应用达117.7亿元,在线音乐达124亿元,网络动漫达171亿元,移动出版(移动阅读、移动音乐、移动游戏等)达2314.82亿元,网络游戏达713.83亿元,在线教育达2010亿元,互联网广告达4341亿元。[1]

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与我国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如影相随,早在2015年,百余名院士为中国制造业的发展绘制了未来十年的蓝图——《中国制造2025》,以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人才为本为理念,指明了未来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方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中国制造业,势必会带动以信息化为表征的版权产业的发展,因此,基于产业链上版权产业与制造业呈现互为需求、协同发展的关系,版权产业与制造业的融合发展不仅成为版权产业发展的新引擎,而且还成为制造业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

在上述发展理念的推动下,中国数字版权产业产值呈跨越式增长,2013年收入超过2000亿元,2015年超过4000亿元,2018年超过8000亿元,直至2020年达到11781.67亿元。其中前四名分别是互联网广告、移动出版、在线教育﹑网络游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直播的用户规模分别为6.35亿、4.55亿、5.32亿、8.50亿和5.60亿,使用率分别为70.3%、50.4%、58.9%、94.1%和62.0%。[2]

数字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赋能数字版权产品走向国际市场,2015—2019年中国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规模从2000亿美元增长到2722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从31%增长到35%。其中2019年中国自主研发游戏海外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115.9亿美元,增长21.0%,社交媒体不断加速海外市场业务拓展,构建全球社交媒体平台网络,尤其是短视频社交媒体的海外业务突飞猛进。[3]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抖音海外版Tik Tok的75个语种产品已经覆盖全球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全球下载量超过10亿人次,第三季度全球手机 APP下载量抖音排名第三。

(二)坚实的数字基础设施

从数字版权贸易依托的技术层面看,中国数字技术和设施水平位居世界前列,但是在数据全球流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依托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型数字技术。根据2021年8月27日CNNIC在北京发布的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在互联网基础资源建设方面,我国移动电话基站总数达 948 万个,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数量达 9.82 亿个,光缆线路总长度达到 5352 万公里;截至2021年6月,我国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78.3%,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9.2%;截至2021年5月,我国5G标准必要专利声明数量占比超过38%,位列全球首位,5G网络已覆盖全国所有地级城市,5G手机用户达3.65亿。[4]换言之,我国是全球5G技术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我国已率先走进5G时代。此外,人工智能作为全球最活跃的创新领域之一,“十四五”规划纲要针对新一代人工智能领域提出:要加快对前沿基础理论突破,专用芯片开发,深度学习框架等开源算法平台构建,学习推理与决策等领域创新。我国人工智能科研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中国人工智能发展报告 2020》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球人工智能专利申请集中在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我国专利申请量为389571件,位居世界第一,占全球总量的 74.7%,是排名第二的美国的8.2倍。[5]与此同时,我国也在不断加快人工智能与制造、政务、交通系统等领域的深度融合,推动人工智能向纵深发展。依托如此坚实的数字技术,我国的跨境数字贸易持续推进,各地数字贸易港建设稳步实施,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深入开展。

(三)丰富的内容应用场景

在丰富的应用场景上,数字版权贸易作为“文化+科技+经济”的突出代表,想要获得良好发展,激活文化产业资源、增强受众体验、提升版权产品种类和质量是关键。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在国内发展势头良好,在激烈的全球竞争市场中立足,中国版权供应商将始终关注受众体验和产品质量。技术红利叠加政策红利,中国数字版权将迎来属于自己的关键一跃。在跨境贸易实现数字化的进程中,支付是绕不开的一个重要环节,跨境支付所涉及的环节大体上分为对商户的经营综合判断、交易数据提升以及交易后的事件处理。对于数字化支付或支付数字化,不仅仅是在某一个或几个环节的数据量增大、数据精准提高,且对整体或任何环节的需求能够实时地判断并给予行动。中国的数字化支付进程起步较早,复杂的计算模型与各种场景相结合,除了密码输入外还实现了指纹支付、人脸识别、瞳孔识别等,无论是技术领先还是场景多样性,都能向海外提供帮助。中国的企业也因此正经历将跨境支付的理念和产品同时输出的阶段。例如中国的WeChat Pay,向海外输出领先的电子钱包产品以外,还将中国的文化与务实的理念向海外输出。中国跨境支付的同仁们正在创造着历史,与整个跨境电商生态圈共同创造着一个新时代。[6]

二、涌现: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发展特征

中国数字版权产业和数字版权贸易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协同的结构、模式和性质,出现了整体而非部分具有的新现象、新特征,也就是哲学所言的“涌现”(emergence)。具体而言,数字版权贸易作为数字时代一种新型的版权贸易模式,是传统版权贸易在数字时代的拓展、延伸和迭代,实现了版权交易这种经济活动的数字化以及数字化信息资产的流动交换。相较于传统的版权贸易,数字版权贸易被赋予了一些新内容和新特征,但其内核仍是版权交易,不会从根本上替代、颠覆传统经济活动,而是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推动版权贸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以实现版权贸易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的进一步拓展,效率也得到进一步提高。

(一)数字版权贸易额与数据技术、贸易渠道和贸易范围呈正相关关系

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离不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的更新换代是数字贸易时代的深度赋能与新型比较优势来源。[7]数据和信息资产作为数据版权贸易中的核心元素,当它们的流通交易变得低成本、无障碍、可以瞬间完成时,数字版权贸易额也将实现大幅上升。循环的本质是要“互联互通”[8],所有要素包括信息流、资本流和知识流等禀赋流通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大大降低了寻找市场与资源配置的人力精力与时间成本。同时,贸易双方的通信与交易成本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地理空间对于国际贸易的制约作用。部分传统的线下交易也将转为线上服务,服务贸易方式的创新使得跨境贸易的范围和跨境交易的种类都有所扩大,进一步实现了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互通联动,数字版权贸易的渠道和范围有望持续拓展。

(二)数字内容平台是优化数字版权贸易资源配置的基本单元

数字版权贸易作为数字时代的新产物,版权结构在新媒体时代一直处于不断更新演变的过程中,数字版权的客体内容不断增加,版权人权利和参与主体同步增加。在传统版权贸易中,进行版权贸易首先要找到版权人,但版权人并非创作者的情况非常常见,出版机构和传媒公司可能会将版权买断开发作品的其他商业价值。版权产业已然成为当前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越来越多的主体跻身其中,包括版权中介机构、版权拍卖行、版权检索和数据库机构等。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版权贸易也开启了数字化产业化的转型升级。[9]不同于传统贸易,数字版权贸易依托数字平台直接联通了供给和需求双方,同时内容商、平台商、投融资商、技术商也一并参与进来,省略了中间逐级沟通的传达环节,使得沟通成本和交易流程大幅减少。数字内容平台实现了多方主体的协同联动,是优化数字版权贸易资源配置的基本单元数字内容平台。版权人在数字内容平台上拥有了良好的产品展示、营销、接收订单的渠道;同时版权消费者可以直接进行内容检索,寻找自己需要的产品并下达意向订单,实现与版权人的线上沟通。此外,数字内容平台还实现了支付、物流、保险、维权等服务的在线化,逐步实现供需双方的信息匹配与贸易双方的信息对称。

(三)贸易主体多元,中小企业和个人成为数字版权贸易重要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在传统版权贸易的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中,相对于规模庞大的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和个人都是容易被忽视的弱势群体。[10]尽管部分贸易弱势群体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都不逊色于大型企业,但却因为信息壁垒、资金不足等外在因素难以开拓市场。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则为贸易弱势群体扩大国内市场、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可能性。数字版权贸易借助数字内容平台的搭建与数字技术的发展能够有效减轻信息不对称、进入市场门槛过高的困难,进而中小企业以及个人能够广泛参与“双循环”新格局下的国内国际贸易并从中获利。中小企业可以借助数字内容平台、共享检索数据库等基础设施进行数据积累与信息集成,将消费数据和市场动态及时反馈到企业决策层和研发设计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孤岛”的出现。同时,版权终端消费者也可以及时发现并且获悉中小企业的信息,增加对中小企业和个人所持版权的购买,从而实现其与大企业共同分割全球贸易利益蛋糕的愿景,数字版权贸易中形成竞争性市场环境。随着消费者驱动型贸易逐渐兴起,版权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差异化需求慢慢显露。这种消费类型恰好与中小企业和个人高转向性、高灵活性的业务开展特点相契合,中小企业和个人需牢牢把握高度扁平化的数字版权贸易带来的发展契机,成为数字版权贸易重要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突围: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发展的关键问题

中国数字版权贸易正处于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从数字版权贸易的定义到其理论基础和运行机理都处于迅速变化发展之中。这个时代背景给予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弯道超车的最佳时机。在历史机遇期,中国数字版权贸易提质增效需要在三个方面突围。

(一)数字版权贸易价值链延长机理

全球价值链被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定义为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分工开展产品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消费、售后等生产环节后,附着在各个生产环节上的价值、利润和利益分配。“双循环”新格局下的数字版权贸易流通,无论是文字、音频还是视频,甚至是游戏、电竞和展览等数字内容的制作、设计和分销,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全球价值链的变动轨迹和位置提升。数字版权贸易将在技术端、供给端和需求端实现价值链的延长。在技术端,5G、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引发国际生产体系结构升级,推动了设计、生产、管理和服务乃至产业链与价值链各环节的全面深度互联。[11]在供给端,得益于数字技术嵌入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数字版权交易中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中的时空界限逐渐消弭,企业间的经贸交往活动从物理世界转向数字世界。中小企业在进入全球价值链之后参与度与存活率越来越高。数字化拓展了前端和后端的服务范围和产品复杂程度,提升了版权贸易的科技附加值,使得占据价值链两端的经济体在全球利益分配体系中获得了更多利益。在需求端,与传统经济的单边市场不同,在信息时代,需求端面对的是多边市场,需要精确、快速、高效地厘清并掌握用户偏好。生产链环节上不断生成源源不断的海量信息,信息处理、分析、应用的难度和复杂性也在大幅提升,给企业尤其是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和个人造成很大压力。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来分析市场情况,降低由于人工经验判断而造成的偏差。数字版权贸易为摆脱价值链低端问题,应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来均衡由海量性信息上升而引致的精准性下降问题。

(二)数字内容平台优化配置贸易资源机理

版权作为一种无形文化资产服务,版权贸易数字化推动交易环节趋于集中,并且供应端与消费端在数字内容平台上形成闭环、双向循环。通过数字内容平台,原先需要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实体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服务贸易都实现了在线化与虚拟化。与传统版权贸易相比,尤其是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数字化免掉了签证、资格审查等复杂流程,依托于互联网为载体的版权服务内容出海,成本低廉、内容形态丰富生动,消费者信息端接收效率更高,进一步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需求。在供应端,数字内容平台使专业场地、设备、资金的准入要求有所下降,作者只需要专注于创作,版权人能够以较低成本借助数字内容平台迅速抵达潜在受众。传统的版权交易模式下,贸易双方受时空的局限无法获取最具时效性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小企业在数字内容平台上可以及时收取消费者的体验反馈和评价信息,全面精准掌握消费者的多维度需求,弥补和大企业相比在体量上的劣势,甚至凭借线上营销能力与消费的“长尾效应”在每一类型版权的销售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数据存储和处理成本降低有助于存储大量数据并进行大数据分析,数据中心正成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云计算在任何给定时刻为用户按需提供信息通信技术(而非直接购买),使企业,尤其是小规模、初创和信贷受限的企业得以降低尝试新技术的成本﹐扩大技术使用规模,让技术的使用与商业周期一致。OECD中近26%的小企业报告在2018年购买了云服务。在消费端,数字内容平台省略了代理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等中间环节,只需要支付少量的平台使用费就能完成网上转账和电子签证,流程简化与效率带来了贸易全流程的升级,使得各大生产要素以及资源都实现了更加优质合理的调度与配置。

(三)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贸易动机和绩效评价机制

中国数字版权贸易整体赋能中小企业和个人的成长发展,参与数字版权贸易不仅有助于企业实现盈利目标与经济效益,其贸易动机也将更复杂多元。从2020年中国新经济评价结果来看,与数字技术融合程度越高,企业的成长速度越快。如占比最高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占比51.2%)年均增速达99%;依托互联网进行消费场景模式创新的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年均增速高达106%。首先,全流程的线上迁移与集中使得数字版权贸易与国内国际贸易各环节深度融合,集约化、无界化和平台化的数字版权贸易特质在吸纳中小企业加入的同时也给他们创造了更大的盈利空间,使他们能够在大企业的群雄逐鹿中谋求一线生机。其次,数据作为继土地、劳动、资本之后的又一重要生产要素。数据对全球价值链的影响,体现在数据的价值从部分企业内部溢出,然后流向竞争对手、中小企业、个人乃至整个供应链,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带来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参与价值链分工的机会。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优势也将转换为海量的数据优势,中小企业可以以此为契机推进数字基础设施的转型升级并获取最新的数字技术,为将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重要的是支持中小企业核心业务的进步提升、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深耕国际国内市场反过来也将推动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升级,使中国牢牢把握细分领域上的“卡脖子”技术,持续投入核心产品和关键技术研发。随着贸易动机的丰富,对于中小企业的绩效评价也应有相应改动,除了传统的盈利能力状况、资金周转效率、债务风险评估、利润增长比率等,还应该考虑技术投入与增值比重、企业信息数据库的完善程度、吸纳先进人才队伍等新型指标。

四、方向:面向未来的“双循环”数字版权贸易

数字经济是全球未来的发展方向,数字贸易对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扮演了“助推器”的角色,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的加快,未来世界各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博弈也会愈发激烈。我国如何从外循环为主转化为内循环为主的数字版权贸易发展,进而形成内外循环均衡发展的数字版权贸易新格局,应当成为新发展阶段中国数字版权贸易战略转型的基本逻辑。

(一)体制机制层面

我国的数字版权贸易在电信基础设施连通性、跨境电子交易监管、跨境支付体系兼容性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瓶颈。一是在电信基础设施连通性方面,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作为各国进行数字贸易的技术基础,不同国家和地区在ICT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网渗透率方面存在不小的差距。从国际性网站互联网世界统计(IWS)提供的数据来看,欧洲国家在2020年12月的互联网渗透率为87.7%,美国在2020年底的互联网渗透率为95.6%,而我国在2021年6月的互联网渗透率为68.5%,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二是在跨境电子交易监管方面,随着全球经济逐步进入数字化时代,各国之间的数字贸易规模也呈爆炸式扩大,这给跨境电子交易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为数字贸易交易几乎很少涉及产品实体,因此海关无法确认贸易进而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征税活动。[12]这使得在跨境数字贸易过程中容易出现逃税、避税的情况。三是在跨境支付体系兼容性方面,数字支付的普及是跨境支付体系建立的前提,但是世界各国的数字支付普及率存在差异,不同国家跨境企业支持在线支付的比例有限,各国政府对于企业进行线上支付时的最大金额有限制等等,这些因素都导致数字贸易在跨境支付体系的兼容性方面存在一定挑战。四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数字版权贸易作为一种以数据化交易方式对具有版权属性的数字化内容进行交易的活动,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跨境数字贸易的进行,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网络知识侵权和数字盗版行为的发生。受立法的滞后、针对性法律的缺失和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不到位等因素影响,我国每年盗版数字音乐、软件和影视作品的总值都在增加,关于数字版权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

(二)贸易话语层面

从全球的数字版权贸易环境来看,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不仅事关一个国家的数据安全和国际话语权,其强弱也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数字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美国在国际交往中一直奉行的是“美国优先”“美国至上”的理念,在进行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时也是从本国利益出发,提出了诸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贸易主张。并计划将 “美版”的数字贸易规则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以此来巩固其霸主地位。第一,美国支持免关税规则对数字产品的适用。[13]美国作为数字产品的最大出口国,对于数字产品免收关税可以降低产品成本,刺激海外消费者市场,进一步扩大在海外的数字贸易规模。对于数字贸易发展程度欠佳的国家,很容易在这场数字贸易的博弈中成为弱势方,进而形成市场的恶性循环。第二,主张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大量的国际性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总部聚集于美国,由此形成的规模经济效应会促进数据的汇集,而美国的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主张就为其获取其他国家的数据资源奠定了法律和政治基础,这些大量的海外数据将为其带来巨额的商业价值。第三,主张各国的互联网和电信服务市场开放。美国的数字公司在市场中占据着绝对优势,如果世界各国的电信服务市场开放,那么美国的数字公司将凭借其优势地位竞争到更多的市场份额,以此来控制整个数字贸易市场。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报告,数字贸易每年给美国带来了数千亿美元的贸易顺差,[14]这一贸易项目的顺差不仅能让美国的数字贸易公司从海外市场获得巨额利润,还有利于减少美国在对外贸易时产生的总逆差。由此可见,美国关于数字贸易的规则和主张的实质就是最大程度地为美国自己谋取利益。

当前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蔓延,我国始终秉持合作共赢的态度努力推动多边贸易规则协商,积极助推数字贸易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例如2021年 2 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多国中央银行启动联合研究,探索解决跨境支付中效率低、成本高、透明度低等难题,促进跨境贸易场景下的本外币兑换。但我国在国际话语权的争夺中处于劣势。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数字贸易的发展整体不算成熟,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滞后于实践。此外,尚未完善的数字贸易统计系统致使我国无法精确把握数字贸易发展情况,也阻碍了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另一方面,美国、欧盟众国凭借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优势地位,试图在世界范围内推行“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虽二者存在差异,但都倡导实现数据跨境的自由流动。中国与发达国家数字版权贸易规则的谈判将经历一个漫长、艰难的过程。

(三)数据流通层面

随着数字经济在全球的兴起,数字版权贸易范围逐渐扩大,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中的数据流动更加频繁。我国在数据全球流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为明显,这种差距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数据跨境规制的立法思路和立法原则的不同。从国际层面来看,发达国家在立法思路上为“自由流动”,大力促进数据的跨境流动以此去抢占更多的数据资源;在立法原则方面,发达国家大多奉行“保护原则”和“属人原则”。如美国的“保护原则”,就是凭借自身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在数据流通领域实行霸权,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本国利益为由对他国数据进行大肆调取,以此达到数据流通领域的“长臂管辖”。[15]“属人原则”则是以欧盟众国、日本、新加坡为代表国家采取的在确保境内数据主体在境外获得最高标准的数据保护水平的前提下,再进行数据流通,不符合其标准的国家和区域则禁止数据的自由流通。从国内层面来看,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数据流通方面的立法思路是“本土化”的防御性选择,立法原则为“属地原则”,即法律效力仅限于境内产生的数据。虽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重要数据的出境,避免国家安全受到威胁,但是由于重重限制,我国数据在全球流通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

(四)产业限制层面

从数字版权贸易限制程度看,中国数字版权产业总体限制程度均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并且在电信基础设施连通性、跨境电子交易监管、跨境支付体系兼容性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瓶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作为由38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发达国家占据了不小的比例。从数据跨境流通限制来看,发达国家为了保证自身在数字贸易领域的领先地位,会在保证本国数据隐私的安全下,极力推动实现各国之间数据的自由流通以此来最大程度地获取其他国家的数据资源。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整体发展还不算成熟,如果放开对于数据的管制,可能导致数据大规模向发达经济体输出,进一步削弱竞争力。出于对国家安全和本国公民隐私数据保护的考虑,我国对跨境数据的流动进行限制并提出数据本地化要求,出台了相关法律明确禁止或严格限制常态化跨境信息流动,并强制向具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部门”的公司提出数据本地化要求。

五、结 语

在“十四五”之前,中国数字版权贸易主要是依托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出口导向型赶超模式。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的兴起,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全球经济失速、政策失灵、治理失范,这对中国既是挑战也是弯道超车的机遇。站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历史节点,“双循环”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变化的主动选择,因此,提升对“双循环”新格局与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相互依存关系的理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进入“十四五”时期,中国如何在“双循环”新格局下,通过数字版权贸易,推进中国版权贸易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由数字版权贸易大国向数字版权强国的升级,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一项紧迫的课题。对“双循环”新格局数字版权贸易一系列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国找到迈向数字版权贸易强国的正确方向。

全球数字版权贸易发展格局基本由美国和欧盟等发达经济体控制,中国面临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加大的风险。缺乏完善成熟的标准化规则体系,全球数字版权贸易发展不平衡加剧,使得中国数字化转型的难度加大,限制了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致力于打破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数字版权贸易规则体系,提出加强中国国际数字版权贸易话语权的中国方案,是一项非常急迫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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