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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望孩子就拒付抚养费?行不通!

2022-12-23桂芳芳姜阳喆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22年12期
关键词:抚养费孙子子女

桂芳芳 姜阳喆

在一段破裂的婚姻中,受伤的是整个家庭。父母的恩怨和个人利益都应该为孩子的幸福成长让步。

婚后,妻子吴云想把重心放在家庭上,便辞掉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繁忙工作,入职了一家公司做文员。换工作后,吴云每天都早早回家,提前做好晚餐等着丈夫孙轩下班。有了吴云的支持,孙轩可以放开手脚去打拼事业,两人仿佛一直处在恋爱甜蜜期,一起朝着共同的目标努力。两年后,儿子出生。全家人都高兴极了,爷爷给孙子取名孙子睿,希望他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转眼间,子睿要上幼儿园了。在双方父母的建议下,吴云辞职回家,专心陪伴孩子成长。对此,孙轩大力支持,也在心中暗暗发誓,一定要更加努力工作,为吴云和孩子提供最好的生活条件。然而,尽管两人都在努力经营感情,事业上的差距还是给他们带来了问题,抱怨开始了,争执也越来越多,当初的海誓山盟都成了过眼云烟。

吴云敏锐地察觉到,自从孙轩升任部门主管后,应酬和晚归的次数大大增加。每当吴云提出这个问题时,孙轩总是敷衍。某天,孙轩睡觉前忘记了给手机锁屏,吴云趁机打开了他的社交软件,发现他和一个女性保持长期联系,两人的聊天非常露骨。吴云只觉得脑海中一片空白,彻夜难眠。

第二天一早,吴云和孙轩摊了牌。没想到孙轩冷冷地回答:“既然你都知道了,那我们就好聚好散吧。财产你三我七,孩子归你。”吴云被孙轩的话深深刺痛了,但她知道挽留没有意义。最后,两人签署了离婚协议,孙轩搬出了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

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孙轩每月要支付两万元抚养费,直至孙子睿满18周岁,吴云则要配合他探望孩子。但在履约两年后,孙轩向吴云提出,他工作调动,无法负担高额抚养费,要求把金额降低到一万。吴云非常气愤,告诉孙轩,如果他不能按约支付抚养费,就别想再见到儿子了。

挂掉电话后,吴云越想越伤心,随口跟儿子说:“爸爸根本就不爱你,他不仅不愿意照顾你,现在连生活费都不愿意出。”子睿虽然才5岁,却很敏感,顿时大哭起来,觉得自己是个被爸爸抛弃的孩子。后来,只要吴云一提起孙轩,子睿就紧紧捂住耳朵。

吴云始终不相信孙轩支付不起抚养费,偷偷找人调查了他,调查结果让她咬牙切齿。原来,离婚后不久,孙轩便和之前的出轨对象结了婚,后来又生育了一个女儿。之所以不想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是因为他想把更多的钱用到现在的家庭。

之后,吴云将她了解到的内容发给了孙轩,并再次警告他,如果他心里还有孙子睿这个儿子,还想探望的话,就必须支付每月两万元的抚养费,否则一切免谈。令她想不到的是,孙轩不仅毫无愧疚,还态度强硬地威胁吴云,只要他见不到孩子,就决不会再支付一分抚养费。就像一个恶性循环,吴云不让孙轩探望孩子,孙轩就拒绝支付抚养费。吴云终于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孙轩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两人的情绪都非常激动。法官和两人反复沟通协调,吴云终于同意让孙轩在法院进行探视。见到长期未见的爸爸,子睿表现出极大的抗拒情绪,一直紧紧抱着吴云,拒绝和孙轩对话。看到孩子的反应,法官不断劝导吴云:“你们两人的恩怨何必要强加在孩子身上呢?孩子是无辜的,割断亲情,让他怨恨自己的爸爸,他怎么能健康快乐地长大呢?”看着孩子令人心疼的样子,又听了法官的话,吴云和孙轩都陷入了沉思。

看到两人的态度有所松动,法官接着批评孙轩:“你有开始新生活的权利,但终究是孩子的爸爸,这样对待他于心何忍,孩子又怎能和你亲密无间呢?”孙轩看向躲着他的儿子,内心十分复杂,涌上许多愧疚。

在法官的多次疏导和陪同下,吴云主动调和孙轩和儿子之间的矛盾,孙轩也开始认真尽责,终于让儿子慢慢打开了心结,不再抵触爸爸的接近。而且,孙轩也同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支付抚养费,双方还共同商定了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事情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律师说】

在本案中,孫轩因多次尝试探望孩子受阻,便采取消极态度,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和前妻对簿公堂,给孩子造成压力。那么,探望权是什么?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抵触探望一方,又该如何处理呢?

1.关于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立法可知,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另一方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拦。一般而言,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会确定具体的探望方案,比如探望的频率、地点,对于未配合履行探望的情形,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立法也考虑到了复杂的现实情况,如果探望权的实现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亲子关系的完整性,除非在极端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裁定中止探望,从而尽可能保证孩子能够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成长。

本案中,孙轩和吴云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探望权的行使,这既是孙轩的权利,也是吴云的法定义务。尽管孙子睿抵触爸爸的探望,但这种情况并非中止探望权的法定情形,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因此,吴云应当抛下自己的成见,努力化解孙轩和孩子之间的隔阂,推进探望事宜。作为探望权人,孙轩也有权在探望受阻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关于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离婚双方而言,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意味着两人感情的终结,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及监护关系依然存在。作为监护人,父母必须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包括日常照顾和经济支持。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较少参与孩子的日常生活,而另一方则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其理应提供经济支持,双方共同保证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在本案中,孙轩想降低抚养费,没有被支持,那么,抚养费的金额是绝对无法变更的吗?也并非如此。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也就是说,如果确实存在收入降低或者经济困难等情况,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的方式来变更抚养费。但在无特殊情况时,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完整支付抚养费。

因此,本案中孙轩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拒付抚养费,不仅违反了他和吴云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也未履行其作为父亲应承担的抚养义务,吴云有权起诉要求他支付抚养费。同样,吴云将支付抚养费作为探望的条件,既侵犯了孙轩所享有的探望权,也给孙子睿造成了影响,让他以为自己被爸爸抛弃了,从而产生极强的抵触心理。

爱无法用金钱衡量,希望每一个孩子都成为爱的见证者,而非被恨意裹挟的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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