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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省级地方性法规出台
——《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2022-12-23山西省民政厅

中国民政 2022年19期
关键词:服务设施人民政府居家

☉ 山西省民政厅

“老有所养”是每个家庭关切的“家事”,截至2021年底,山西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672.09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9.31%,人口老龄化呈现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的发展趋势。山西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现状,立足山西养老服务实际,认真研究养老服务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以法制方式保障老有所养。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迈入法治化治理新起点。

拓宽横向服务,协调配合更紧密。《条例》遵循政府主导、依托社区、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基本的原则,明确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公益服务共同组成,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单位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主体,形成各部门、各单位、各条块分工负责抓养老、协同发力优服务的工作格局。

打通纵向服务,贯彻执行更有序。《条例》从地方性法规层面将养老服务工作规定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联动。规定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本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并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研究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助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条例》为各级政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面设定权力、划定边界、明确责任,推动养老服务工作有法可依。

构建立体服务,效果保障更有力。《条例》共七章37条,从服务设施、服务供给、服务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硬性要求,细化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对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清单,指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从业人员培养、设置公益岗位等保障措施,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绩效考核和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厘清了责任边界,列举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办法,内容详实、逻辑清晰、措施具体、保障有力,有效填补了省级社区居家养老的立法空白,有助于为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立体化全方位保障,不断提升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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