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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运用联合惩戒措施的问题探究

2022-12-22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林任春

区域治理 2022年40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屏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林任春

一、法院展开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背景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法院牵头通过与各个部门的信息共享,出台联合惩戒措施,达到对被执行人在生活上的诸多限制,从而给被执行人的生活带来许多不便,督促其到法院主动承担应尽的责任。但是,联合惩戒措施在实际执行时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

二、联合惩戒措施的问题探究

(一)银行征信惩戒措施的运用及问题探究

1.法院运用人民银行征信惩戒措施的进程

征信系统是由人民银行组织构建的全国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共享数据平台,包含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公积金记录、银行信用卡还款记录、法院强制执行记录等,如果企业或个人涉及有关银行征信违法失信行为,都会在征信报告中详细记载,他们将在金融方面如房贷款、车贷、企业招投标等活动中受到影响。

2008年,浙江省社会治安综治委员会成立攻克“执行难”小组,并于2010年出台《关于完善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大了对执行查控、执行征信等5大系统的建设。根据文件精神,浙江省高院执行局与浙江省信用中心构建共享平台,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布全省法院属于超过3个月的未结和程序终结的案件信息。紧接着,温州中院与温州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要求将执行案件信息导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加载生成征信报告。2016年,国家发改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个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②《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文中简称《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那些欠债不还的老赖在个人生活、就业、经济贸易、升职、优惠待遇等全方面进行限制。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表示将欠钱不还的老赖导入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信用报告,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等业务中以此报告作为审核依据。

2.法院践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惩戒措施的问题探究

第一,在实践中借鉴很多征信当事人提供的征信报告,发现征信报告多数内容普遍显示不完整,普遍存在缺少案号、立案日期、案件结案方式等内容;

第二,银行在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贷款资格的时候统一回复当事人,其在法院有相关案件未结案。但是根据与当事人的沟通证实,法院很多案件已结案,征信报告也没有问题,而是银行链接其他非官方网站看到的错误案件信息,也并没有实时更新,且银行没有向当事人说明详细情况,导致当事人一直误认为他自己在法院的案件没有结案。

第三,当事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在审核中,发现当事人的银行征信报告没有显示有案件信息或者显示案件信息已经结案,还是附加要求当事人到法院调取结案证明,从而给当事人增加了麻烦。

第四,针对可以删除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的案件范围过于单一。人民银行认为可以删除征信不良记录的范围是法院报错案件信息的案件才可以删除。但是,现实中还存在很多情况是可以删除当事人的征信信息的。比如,案件当事人放弃遗产继承的案件,该被执行人放弃遗产继承,并已经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但是整个案件还未执行完毕,对于被执行人而言是否可以删除征信;比如当事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整个案件还存在其他当事人未履行义务,该当事人是否可以删除征信信息等。依据我国[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5 年;超过 5 年的应当予以消除。”虽然两案件当事人案件未执行完毕或者案件执行完毕还未满5年期限,但本人认为上述两个案件不应适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不良信用信息5年保存期限之规定,应当属于可以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范围。所以建议人民银行明确可删除银行征信记录的案件条件和范围。

第五,2016年以后的案件信息由最高院负责与人民银行对接,各基层法院将不再重复报送,但是涉及这类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的征信信息删除工作却没有明确说明。

(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运用及问题探究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因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情形导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这类人俗称为“老赖”。针对这类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对其采取了一系列惩戒措施,统称为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被执行人做出一定的失信行为、被执行人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并公布、被执行人因失信行为而受到联合惩戒。

1.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发展进程

近年来,人们在生活中频频发生因朋友、亲人借钱、共同经商等不诚信导致的借钱不还、经商逃逸等失信行为,以致人们的生活和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了影响,社会公众开始希望拥有一个诚信的社会信用大环境。由此,如何维护人们的信用,惩罚失信者,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难题。

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首次对“失信被执行人”做出一个系统的规定。2014 年,国务院发布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14—2020)》,文件指出要构建一张涵盖行政、商事、社会、司法四大领域的社会信用网。2016年的《备忘录》详细论述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八种情形。例如:对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担任单位重要领导职务;荣获单位荣誉奖项;使用支付宝交易以及蚂蚁花呗等相关优惠福利;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出境等方,并对这些方面面加以惩戒。此后,2017年颁布的[2]《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和规范化,例如,对符合失信的情形、期限、纠正失信、撤销失信等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和规范化。

2.法院践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问题探究

(1)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带来的负面影响

失信被执行人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曝光后,很多报纸、微信公众号、各大网站都会转载,由于各大网站都是转载,并没有与最高人民法院网实时同步,当失信被执人已经履行义务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最高法院网也没有显示其失信信息的时候,其他相关链接网站或公众号因没有及时同步依旧存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屏蔽现象。当事人就会向法院反映其案件信息至今还存在,法院会尽可能联系各大网站等进行更新或删除,但是有的网站或公众号只是转载,而都没有联系号码,造成失信被执行人一时无法消除影响。

(2)关于失信赔偿等救济方式的思考

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将违法采取列入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的行为纳入需要国家赔偿的范围。本人是否可以就此提出错误屏蔽失信引起被执行人信访的另一种情形。例如,已经终本的案件如果错误屏蔽了不需要屏蔽的被执行人,又无法重新录入失信名单,且当事人又不同意屏蔽,该如何救济。

(3)失信被执行人在发布、屏蔽系统操作存在的问题

第一,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第一条列出了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六种情形。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第一条第一款到第六款规定了诸如伪造证据、暴力抗法、虚假诉讼、隐匿、转移财产、不进行财产报告等情形。

在最高院系统里操作失信屏蔽时,根据法条第一条第一款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只用进行屏蔽操作,而根据法条第二款至第六款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屏蔽要进行缩短期限操作。如果依据的法条是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至第六款的其中一款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既要操作屏蔽,又要操作缩短期限。在实践中遇到第三类操作两次的情况,经办人无法精确掌控两次操作的时间,一般第一次经办人都会先进行屏蔽操作,但是屏蔽操作后何时进行缩短期限操作,失信系统里面没有做任何提示,如果经办人要一个个案件核查依据发布时的法条再进行两次操作,会浪费太多的时间,这是失信系统设置的一个bug。

第二,案例: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涤除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原法定代表人应该下限高和失信。但是失信记录里该被执行人是公司,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不需要下失信,所以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只是下了限高,仍然无法下失信。如要纠正法定代表人信息,需要撤销失信信息再重新发布,因为是终本案件无法撤销操作,导致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还在最高院的失信网站,所以买不了飞机票或高铁票。

三、限高惩戒措施的运用及问题探究

2010年最高院⑦《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被执行人不按法律文书履行其执行义务的,将限制其高消费。其中,第三条详细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九种情形。主要的情形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坐二等以上舱位的飞机、列车软卧、轮船等、不得在标有星级的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租赁高档写字楼等;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外出旅游、度假等,但是在实际履行法条过程中,除了第三条第一款是每个法院都切切实实做到的,其余第二款至第九款,各地做法虽然不一,但是很多地区没有实际做到,还处于空白阶段。如涉及星级以上宾馆、酒店进行高消费这种情形,本院曾跟公安达成协议,只要被执行人一旦出入高级酒店、宾馆,公安系统都会报警,法院经办人可以去现场带人,但是这种做法因公安不肯再度合作等原因也被暂停。比如第三款至第八款,如没有强大的协作网,是无法快速掌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情况并采取措施的。

四、关于法院展开联合惩戒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的信用网,构建强大的社会信用体系

继续扩大联合惩戒的共享部门,织成一张只要是“老赖”就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网,加大对法院联合惩戒措施的宣传,从心理上、行动上、生活上等各个方面打破“欠钱还要坐享其成”的老赖式逃逸生活。同时要健全社会信用评估体系,设立专门社会信用评估部门对失信人员进行分类、分级,并针对失信人对社会信用提出的异议、跟失信人有接触的部门和人员对失信人情况的咨询、以及对联合惩戒措施的成效等都需要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去对接和评估。

(二)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有必要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做进一步解释,对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三)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录入和屏蔽系统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录入和屏蔽系统,解决程序的机械性而带来的操作与实际工作展开的矛盾,做到既简便又贴合实际工作。

(四)完善网站

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各大网站以及公众号等的转载行为,对法院失信等案件信息的转载不当、不及时更新、联系方式空白等不规范行为加以管理并惩戒。

(五)完善征信

拓宽因失信、限高等联合惩戒措施引起失误的救济途径,适时减轻因联合惩戒措施不当引起的负面影响。

(六)完善先相关政策

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以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为参考,各地可以向党委政府争取支持、召开联系工作会议、建立限高措施共享网络平台等,打破阻碍限高措施展开的壁垒,切实推进限高措施的开展和实行。

(七)完善信用修复

对于真诚悔改、积极改正的失信人,应当对其信用进行修复,不仅是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应当修复,第三方平台转发信息而对失信人造成的影响也应当尽可能地消除干净。

注释

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②《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④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

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

⑦《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经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共11条,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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