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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学一流法治人才培养的宪法教育形塑

2022-12-21冯文杰

鄂州大学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法学监察宪法

冯文杰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暨监察法学院,重庆 401120)

2018 年3 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监察法》,由此标志着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监察全覆盖体制形成。《监察官法》第32 条指出,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可见,监察法学肩负着培养高素质一流法治人才的重任。无疑,一流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不断创新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法,而在不断创新监察法学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法的同时,必须认真对待宪法教育的作用。因为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1]作为具有权利限制性质内容的监察法,必须受到宪法的合理制约,才能使得监察法的实践运行处于善治状态。而监察法的合理实践运行不仅依靠目前监察人员的高素质,并且需要未来监察人员的高素质,这就决定了监察法学教学活动中必须重视宪法教育。可见,监察法学一流法治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宪法教育的形塑。

一、监察法学一流法治人才培养的困境

(一)监察法学高素质师资队伍相对不足

相较于传统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以及宪法学等方向的师资队伍建设发展,由于监察法学体系目前处于创立初期,因此专门从事监察法学教学与科研的师资队伍存在严重不足,这严重制约着监察法学一流法治人才的快速培养。并且,监察法学属于横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宪法学以及党内法规学等学科的综合性学科,单纯由某一法学二级学科来作为从事监察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主体,并不能充分回应监察法学的综合性特征。未来不仅应当及时补充监察法学教学科研师资,并且应当引导该学科教师充分融合增强监察法教学科研实效所需的不同知识体系。但是截至目前,我国总体上的监察法学专门师资存在不足,并且这一学科上高素质师资队伍更加紧缺。而高素质师资队伍的相对不足必然严重影响监察法学一流法治人才的培养。

(二)监察法学人才培养嵌入宪法教育有所忽视

当前开设监察法学以及相近专业的大学的课程体系设置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就宪法学角度而言,监察法学人才培养嵌入宪法教育有所忽视。尽管西南政法大学在《监察法学实验班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将宪法学作为专业必修课,但是宪法教育的展开形式有所欠缺,缺乏融合网络社会特征的宪法教育形式,并且对于宪法教育的拓展方式欠缺户外活动的磨练。此外,作为以法学为主干的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总体上在监察法学人才培养嵌入宪法教育方面,正在逐步取得一个又一个的创新成果,总体上能够针对问题逐步解决。当然,彻底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需要一定的改革时间与空间。与之相比,部分大学设置的监察法学课程严重欠缺宪法教育方面的形式载体与实质内涵,这既是不妥当的,也是亟需解决的。

(三)监察法学知识体系发展亟需完善

照理说,作为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监察法学能够在知识体系发展上走出一条跨越式发展之路,充分发挥后发型学科发展优势,迅速汲取各个学科发展的优势。但是,监察法学知识体系的创新发展步伐缓慢。事实上,没有监察法学知识体系的创新发展,监察法学一流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必将受到阻碍,而有效嵌入宪法教育必然将更加困难。监察法学必须通过自身的不断发展,提升理论水平与实务对接水平,从而吸引学生将更多的热情投入其中,由此在嵌入宪法教育时能够捕捉学生的激情,给予学生释放活力的空间。此外,监察法学融合刑法学、行政法学以及党内法规学等多门法学二级学科,必须在兼顾各个二级学科知识体系的同时,通过监察法本身的规范目的考量,走出一条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发展道路。

二、监察法学人才培养嵌入宪法教育的必要性

(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培养需要宪法教育

监察法对公职人员的约束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监督事项覆盖了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以及与其公职人员身份相关的道德与个人生活问题;二是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至于公职人员的其他违法和犯罪行为,根据其他法律进行处理。[2]提高基础教育阶段宪法国民教育有效性,可使学生在内心形成对人权、平等、民主、法治的信念。无疑,在监察法学本科以及研究生阶段,将宪法教育植入监察法学教学过程中,既使得学生熟悉监察法与宪法的关系及其不同点,又使得学生在努力成长为具有高素质监察官能力的法治人才的过程中,形成对于人权、平等、民主以及法治的确信。质言之,必须在监察法学教学活动中植入宪法教育,才能培养德才兼备的一流法治人才,为监察官后备人才培养做出切实的贡献。

(二)监察法学理论型人才培养需要宪法教育

监察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2016 年年底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的规范化形成,监察委员会将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以及职务犯罪预防这三个部门整合,形成了新的反腐败体制。监察法理论型人才的培养需要接受宪法教育,从内心形成对于宪法的敬畏,才能在监察法学理论研究的道路上,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融于内心中,自觉形成反对依靠公权力随意剥夺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研究立场。监察法学专业必须切实贯彻“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理念,根据“坚定理想信念、扎实理论功底、系统专门知识、良好职业能力”的一流人才培养要求,充分吸收近年来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成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政法特色、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能够满足经济社会需求的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和应用型高素质一流法治人才。宪法国民教育的有效开展,对于增进国民的宪法价值与制度认同,促进国家整合方面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国家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国家各子系统协同推进宪法国民教育,能够增强宪法国民教育的有效性,实现其预设的功能目标。可见,宪法教育对于监察法学理论型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没有完整高质量的宪法教育培养,就无法形成品德高尚的法治化人才。

(三)监察法学教师发展需要宪法教育

监察法学教师的系统发展需要接受宪法教育,使得监察法教师能够在提升专业素质的同时,具有贴近社会常识的宪法思维,从自身树立起立德第一的人本主义教育观。以西南政法大学的监察法学发展为例,西南政法大学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创新,以及国家监察体制全面覆盖所带来的人才需求,对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培养真正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较高法律职业素养的高素质实务创新人才,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举办应用型、复合型监察法学实验班,以培养纪检监察机关急需的法律专门人才。在将监察法学教学科研推向国内前沿地位的同时,更加需要将监察法学教师发展摆在重要地位,并且亟需举办多种活动与开展多种方式,使得监察法学教师接受宪法教育的洗礼,从而在教学与科研活动中能够有效展开宪法教育。尤其是在教学活动中,通过宪法教育,使得学生懂得监察法学作为权力规制之学科,必须树立宪法上的公平正义观,结合依法监察与依德监察来使得不完善的监察法规范背景下,监察实践能够在一个善治可期待的背景下践行党中央的反腐败政策。

(四)监察法学知识体系完善需要宪法教育

宪法国民教育是宪法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宪法国民教育致力于在全社会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最终实现宪法认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这无疑旗帜鲜明地确立了深入发展宪法国民教育的行动目标。

在国际竞争角逐日趋激烈的时代,国家认同能够凝聚人心和力量,对于国家事业建设的成败具有关键作用。在整个世界不断理性化和世俗化的过程中,种族、语言、宗教及历史文化这些传统的认同资源日趋式微,国家认同的塑造越来越依赖国家观念的理性建构。而在国家认同建构进程中,宪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认同了宪法就实现了国家认同。因为宪法自身的一个中心任务,就是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和人为建构,致力于将生活在不同地域、具有不同民族身份的全体国民整合在一起。总之,正是因为宪法自身的特殊属性和在整个国家法秩序中的独特地位,它在国家认同的建构中发挥着其他认同资源无法比拟的优势和作用。增进宪法认同的方法措置颇多,比如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国家机关的内部培训等,但宪法国民教育是提升宪法认同的最具普遍性的方式,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提升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素养。与此同时,宪法国民教育具有较强的吸收能力,能够将其他途径实现的宪法认同成果予以展现并转化为制度认同、公民身份认同的实效。可见,监察法学知识体系完善需要宪法教育。

三、监察法学人才培养嵌入宪法教育的路径与措施

(一)监察法学教学嵌入宪法教育的线上线下协同

首先,日新月异的数字化时代要求监察法学教学积极接纳互联网教学模式,嵌入宪法教育不能排斥线上教学创新。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以往在实体性会议室举行的会议、开展的课堂教学,能够突破物理条件的限制,在诸如腾讯会议室等线上“教室”展开。监察法学教学必须积极接纳新事物、新思维,将一些在线上进行效果反而更好的课程搬到虚拟空间开展。对于宪法教育而言,可以充分利用线上教学的优势,使得学生充分展示自身的图片剪辑、视频剪辑以及论文创作等成果,在人人相互学习的氛围中有效接受宪法教育。

其次,数字化时代的互联网教学发展不能改变监察法学线下教学的实质意义,嵌入宪法教育不能脱离线下教学活动。尽管大数据时代带给人们教学的便捷性,但是不能忽视监察法学线下教学的重要作用,目前仍然应当以线下教学为主要教学途径,[3]不能将一切监察法学课程以及宪法教育搬到线上“教室”开展。如果离开了线下教学路径,则监察法学教师难以充分把握学生的周期性情绪波动以及实际动作,宪法教育需要相当的面对面交流机制。

最后,应当充分实现监察法学教学线上线下的有机协同,使得嵌入宪法教育更加具有实效性。可见,仅仅通过线上教学是不充分的,完全依赖线下教学是不完整的,必须充分发挥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的优势,弥补二者的缺陷,使得宪法教育能够在良性互动的路径上展开。

(二)监察法学教学嵌入宪法教育的具体措施

其一,应当充分发挥实务专家与理论专家教学相结合的优势,在监察法教学嵌入宪法教育的过程中探索双师同堂教学。只有依靠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方法,才能培养出德才兼备且具有实务型知识的监察法学人才。实务专家通过讲述监察法实践的运行模式以及具体流程,使得学生清晰监察法规范的实际操作过程,不至于总是在理论的迷雾中翻来覆去,能够在理论深化的同时,通过监察法实践问题的解决衡量监察法理论的优势以及弊端。[4]据此,监察法学学生能够结合理论知识与监察法实践问题,在二者的互动中产生监察法理论创新与监察法实践模式改进的观点。而只有在结合监察法实践问题的基础上,才能更容易形成对于宪法教育的重视,观察宪法教育树立的权力制约观、公平正义观以及良法善治观,能够引导学生自身形成敬畏党纪国法、知荣辱、讲正气的一流法治人才。

其二,应当不断创新监察法学教学嵌入宪法教育的评价标准,使之与监察法学一流人才培养相适应。引导监察法学教学嵌入宪法教育的重要机制是确立合理的评价标准,既不能单纯以完成多少任务量作为评价标准,也不能忽视任务量的完成意义。应当结合学生的日常生活习惯、课堂作业的完成质量以及就业后的从业素质等因素作为评价标准,从而体现出监察法学教学嵌入宪法教育的全过程融入机制,不以一时的得失作为衡量标准。

其三,应当通过案例教学法使得学生充分认识到监察法学人才培养嵌入宪法教育的重要作用,使得学生完成从被动宪法教育到主动宪法教育的蜕变。教育的真谛是从生活中发现问题,再从生活中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法,最后到生活中实际解决问题。在这一教育过程中,学生进行自主学习是重中之重,不能一味依靠教师的启发进行学习,需要将教师灌输的方法作为一个模型,自身在生活中裁剪适合自身的学习方法,从而变被动宪法教育为主动宪法教育,完成自身从“学习捕鱼者”到“教授捕鱼者”的转变。质言之,学生完成被动宪法教育到主动宪法教育应当作为衡量监察法学教学嵌入宪法教育质量的重要衡量标准。

四、结论

通过监察法学专业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与拓展,能够将自身培养成具有一流监察法知识体系的法治人才。而通过宪法教育等德育课程的学习,掌握法学人才必须具有的高品质品德思想体系,尤其是从事监察法学理论与实践所必须具有的良法善治理念,形成合理的立德树人知识结构。据此,在不断的实践操作中,能够将自身培养成具有一流监察法德育知识体系的法治人才。由此一来,依靠监察法学知识体系以及嵌入宪法教育的完整学习,在不断的理论学习与实践开展中,学生能够形成德才兼备的监察法学专业一流法治人才。总之,监察法学一流法治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宪法教育的形塑。应当充分实现监察法学教学线上线下的有机协同,使得嵌入宪法教育更加具有实效性,通过案例教学法使得学生充分认识到监察法学人才培养嵌入宪法教育的重要作用,使得学生完成从被动宪法教育到主动宪法教育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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