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三大关系 系统性、全链条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2022-12-18魏世杰张文霞朱欣乐
文/魏世杰 张文霞 朱欣乐
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特别是在经费使用、人才评价和成果转化等方面不断扩大自主权,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同时加强了科技监督、科研诚信建设和科技伦理治理。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关键时期,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关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需进一步化解不同层面、不同程度的体制机制束缚,真正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减负松绑。这其中,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好三大关系,系统性、全链条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处理好各方关系,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
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需要从全局出发,确保多层级、多部门、多主体共同参与、协同推进,其关键在于处理好以下三大关系。
一是科技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关系。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创新活动的主要载体,其产出形式、业务活动特性、所需要的管理手段和保障条件等都不同于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要充分适应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征和需要,尊重科技管理的规律,减少对科研单位和创新要素配置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立足“服务创新、保障创新、激发创新”不断改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部门行政管理与科技管理制度和政策之间的协调,推动各项改革政策有效落实。
二是权利和责任的关系。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简政放权,其前提在于权责一致。政府部门要在下放财权、事权的同时,做好权责匹配的政策设计和组织保障,避免权力下放一点点、责任下放一大片,防止某些基层科研单位因领导害怕担责而把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中层层减掉的环节再层层加回来。
三是“加法”和“减法”的关系。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需要从全局出发,不能只做“加法”,也不能一味做“减法”,应在做“减法”的同时,在抓战略、抓改革、抓规划、抓服务上下工夫;在充分放权的同时,在监管手段、服务保障、政策宣贯上多做“加法”。同时,对于有利于提高管理效能、增加科技人员获得感的改革措施和改革方向,要保持政策稳定性,坚定不移推动落实。通过开展树立改革标杆、改革案例宣讲、政策评估、获得感调查等方式,打消领导人员顾虑,激发各级主管单位改革积极性。
减少直接干预,提升服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要系统化、全链条推进,要在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创新主体、创新活动的同时提升服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一是建立健全授权免责和监管机制,切实扩大和保障科研单位的管理自主权。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一揽子授权+宏观引导、抽查监管”的管理制度,制定对所属科研单位的全面授权方案和放权细目,将人员聘用、评价激励、经费使用等涉及微观创新要素配置的权利全权下放给机构,切实减少对基层单位的直接干预;同时,加强机构章程管理、机构绩效评价、科研诚信、抽查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引导和规范科研单位行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导,推动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判定标准,明确区分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与错误、无意过失与违纪违法;同时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正向激励,引导他们“干事谋发展”。
二是深化科技计划和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报表和报账事务中解放出来。建议在更大范围推动“经费包干制”和负面清单制试点,进一步下放科研经费预算和使用自主权;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明晰红线,不在红线范围内的都可以交由机构和科研人员自主决定。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调整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在评价体系中强化创新型指标,并将科研诚信、成果价值作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绩效评价的重点。在立项评审、中期考核、结题验收以及项目绩效评价、财务报账等科研管理流程中,加强大数据分析、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使用,进一步减少科研人员报表汇交、材料报送和凭证提交等工作量。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一致推进科技管理全链条改革。建议加快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赋予机构更充分的岗位设置、薪酬分配、人才评价自主权;在部分科研单位开展“自主决定设置岗位类型、岗位层级和聘用条件”“自主设立人才考评和晋升标准”等改革试点,探索取消辅助人员比例限制、固定人员编制、固定岗位结构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和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总量备案制度;加强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间协调配合,优化机构评估和监管方式,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加快建立更具科学性、包容性、灵活性的科技治理机制;科技领域的审计、纪检等工作要切实尊重科研活动规律,及时调整和更新相关政策,充分利用现代数字技术手段,统筹和精简各类检查监督,变直接管理、细节管理为结果管理、目标管理和重大风险管控,建立以结果为导向、以创新为目标的监管机制;引入科学的科研活动责任认定评判机制,对特殊的科技创新活动,组建专家组进行鉴定等。
四是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切实推动改革措施落地和迭代优化。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动态监测和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的关切,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建议,定期对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成效和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建立面向科研人员的“获得感”调查机制,把科研人员的获得感状况作为政策调整改进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