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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节选三)

2022-12-18

上海质量 2022年9期
关键词:原料药反垄断法反垄断

编者按

2021年,我国通过加强平台经济、民生等重点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执法,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取得重要成效,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稳步向好。今年6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给出了2021年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年度“成绩单”。这份长达170页的报告内容丰富,可读性、普法价值较高,本刊分期节选刊载。本期选编自“行业执法”部分。

医药行业

(一)反垄断执法概况

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案件3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6件;审结医药行业经营者集中案件26件。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9.5亿元。

垄断协议案分别涉及药品和原料药领域,其中2件违反《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1件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主要涉及原料药领域,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实施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主要涉及医药配送、医药采购、体检等领域,违反《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实施了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行为。

(二)案件特点及行业主要竞争问题分析

从2021年查办案件情况来看,医药行业垄断案件和竞争问题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执法持续深入推进。2021年,原料药仍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集中执法,直接查处先声药业巴曲酶原料药垄断案,指导天津、江苏、河南、上海等地反垄断执法机构先后对醋酸氟轻松、樟脑、苯酚、氯解磷定4个原料药品种的生产、经销企业垄断行为作出处罚。同时,坚持监管执法与制度建设并重,研究制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原料药领域经营行为的法律“红线”,推动原料药领域经营者依法加强合规自律,降低违法风险。打通执法效果“最后一公里”,查处垄断案件后及时通报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将反垄断执法效果传递到终端。

二是药品领域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得到有效整治。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直接查处了扬子江药业集团限制下游企业药品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该案的查处,不但打破了扬子江药业集团对相关药品的价格管控,推动蓝芩口服液等部分常用药品价格下降30%以上,而且对其他医药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起到示范作用,促使药品企业对自身经营行为开展自查整改,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废除固定或限定价格条款,对相关药品保供应、稳价格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涉及领域集中。与2020年情况类似,2021年办结的医药行业案件仍主要集中于药品配送和体检领域,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等方式限定职工健康体检医院;有关政府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遴选药品配送企业,导致其他医药配送企业无法进入该区域市场;行政机关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鼓励优先采购本地生产的中药饮片。此外,需要关注药品带量采购中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典型案例

1.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在零售渠道经过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连锁型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等多个环节销售至终端消费者,与上述各级经销商之间存在纵向上下游关系。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通过与上述各级经销商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协议实施。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度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共计7.64亿元。

2.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根据举报,2020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对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药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巴曲酶原料药是生产巴曲酶注射液的基本原料。巴曲酶注射液主要用于突发性聋、振动病、急性脑梗死、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深部静脉炎、肺栓塞等疾病的治疗。经调查,先声药业取得中国境内巴曲酶原料药的全部货源后,在中国巴曲酶原料药销售市场的市场份额为100%。自2019年11月以来,下游制剂企业多次向其询价,希望购买巴曲酶原料药,先声药业以多种理由始终不予报价,并将原料药供应作为制约手段,要求收购下游制剂企业股权。因无法获得原料药,下游制剂企业于2020年6月起停产,巴曲酶注射液不能稳定供应。

先声药业滥用在中国巴曲酶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先声药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共计1.007亿元。

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20年9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兰山区卫健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2012年6月,兰山区卫健局以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配送试点工作的名义,联合区纪检、药监、财政等多部门组成监督小组和领导小组对配送企业进行遴选,最终选定了5家配送企业作为本区基层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配送单位。各基层医疗机构在采购基本药物时,必须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填报,而该系统设定的配送企业只有这5家企业。在此后长达8年的时间内,兰山区卫健局没有更换或组织新的遴选,由此导致其他医药配送企业无法进入该区域市场。

兰山区卫健局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兰山区卫健局进行整改,印发通知明确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基药采购及配送业务自主遴选配送企业,直接配送到区、镇、村三级医疗机构,并将该通知在兰山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

建筑材料行业

(一)反垄断执法概况

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继续加大对水泥、混凝土、玻璃等建筑材料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力度。全年共立案调查建筑材料行业垄断协议案件4件,作出行政处罚3件,罚没款5.37亿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4件。在办结的3件垄断协议案件中,1件水泥领域,2件混凝土领域,均为横向垄断协议案,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其中1件涉及行业协会。从行为表现来看,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

此外,2021年审结建材和玻璃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10件,交易总金额约488.22亿元,均为无条件批准。

(二)案件特点及行业主要竞争问题分析

建材是各类基础设施、房地产等建设工程的重要原材料,市场需求量大,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2021年查处的案件来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建材行业的垄断案件主要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2021年办结的3件建材行业垄断协议案件,均为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其中1件涉及行业协会。从行为表现上看,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由于近年来建材行业上下游市场环境变动较大,劳动力、原材料、土地、燃料成本,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压力和挑战日趋上升,行业利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建材行业市场范围较小,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产品同质化程度高,价格竞争较为激烈,导致建材领域垄断行为多发。

二是部分行业协会或者公司成为垄断协议达成和实施的平台。根据《反垄断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2021年10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1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从一些案件来看,部分涉案企业为方便达成垄断协议,依托行业协会或者发起成立平台企业,以此作为经营者之间的自律组织,实施操控价格、限产限量、分割市场等行为,使行业协会成为组织垄断协议的温床,甚至成为部分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工具。

三是企业的反垄断合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从查处的案例来看,部分企业的经营合规人员对《反垄断法》学习理解还不够深入,反垄断法律风险意识还较为薄弱,部分市场主体还会主动要求统一调整产品价格,积极参与行业垄断协议的执行。近年来,各地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断推出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类文件,帮助市场主体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

(三)典型案例

1.淄博市联和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19年4月,根据举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联和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7家水泥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7年2月,淄博市区域内具有竞争关系的7家水泥企业共同发起成立联合公司,并以该公司为平台达成《淄博联和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细则》等一系列协议性质的文件。随后各水泥经营企业依托平台通过周例会、电子邮件、专用信息系统等形式频繁交流生产情况、销售价格、区域市场情况等经营信息,共同商定和实施生产销售策略。通过频繁的经营信息交换和意思联络,实施了包括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等一系列文件中约定的垄断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以及“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情形,构成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8家涉案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57.2万元,并处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计14172.3万元,罚没款共计2.28亿元。

2.重庆市丰都县2家商砼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19年10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是重庆市丰都县内相互独立的两家商砼生产企业,于2014年经协商后达成《丰都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协定书》,协议中约定按区域划分市场,按协商的市场份额划分销量方量和利润,同时约定了双方商砼销售的标准价、天泵和地泵特殊灌注方式的费用和运输距离超过20公里的运输费用,确定了自2014年4月开始,双方互派统计人员到对方公司上班进行相互监督。协议实施的过程中,双方执行的商砼销售价不能低于以C30商砼360元/方为基准的标准价。互派的监督人员每天收集对方公司的商砼销售合同和票据,统计对方公司每天销售商砼的方量和价格,计算成本和利润,每月初核算销售总方量和总利润,并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第3项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情形,构成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2021年6月1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家涉案当事人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共计2312.88万元。

3.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及其会员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0年1月,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线索,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月对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及其8家会员企业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与其他7家混凝土生产公司自2012年7月17日开始签订了《丰城商砼企业行业自律小组协议》,协议中对固定和变更商品的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原材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做了约定。其后,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与其他混凝土生产公司协同,又多次达成固定和变更商品的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原材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垄断协议。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8家公司也履行了该协议,多次按照协会发出的《价格调整通知》统一上调各等级混凝土价格,实施固定和变更商品的价格。协会对会员单位商品混凝土的生产数量进行限制,分配月生产量,以此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由协会销售中心统一承接工程,款到发货,并依照就近供应为原则进行工程分配,并统一从指定的石场购进原料,禁止私自采购原料,分割了销售市场、原材料采购市场。丰城市有关建筑企业只能向协会指定的混凝土生产公司购买混凝土,各当事人一旦发现建筑企业未从指定公司购买的,则采取各种手段阻挠其他预拌混凝土企业送货,并集体拒绝与建筑企业进行交易。同时,联合抵制丰城市新增预拌混凝土企业,对在建或将建企业要求其减少设备投入,采取多种手段阻挠外地预拌混凝土企业进入丰城市新老城区、工业园、循环企业园。各当事人通过上述行为垄断了丰城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的供应,控制了混凝土市场价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以及“联合抵制交易”的情形,构成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2021年7月23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建议丰城市民政局依法撤销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对丰城市闽邑建材公司等6家会员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8年销售额8%的罚款;对丰城市晨峰建材公司等2家会员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8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2.8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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