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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纾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路径研究

2022-12-17王晓丽

学习与探索 2022年8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融资经营

王晓丽,郭 沛

(中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金融科技是科技与金融深度耦合的产物,其正在重塑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拓展业务和客户服务功能。 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可降低获客与风控的成本,提升普惠金融发展的可能性[1]。截至2021年12月,我国农村宽带用户总数达1.58亿户,全年净增1581万户,比2020年末增长11%, 我国农村地区数字化转型的基础条件逐步成熟,为金融科技支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了必要条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经营规模大、劳动生产率高、经营管理能力强、资源利用率较高等特点,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其规模化、多样化、链条化的农业生产经营迫切需要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通过调研发现,在成功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59.56%的受访者表示获得的贷款金额低于实际需求额度。我国农业具有弱质性,农村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有效抵押物缺乏等基本问题依然存在,这致使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基于传统业务模式、政策性目标产品和风险控制所提供的农村金融服务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需求。而金融科技则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克服融资难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

金融科技的本质是利用数字技术创新多样化、智能化的金融产品,为金融服务提供一揽子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解决方案[2],其是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助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路径。金融科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点在于,金融机构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融资模式和金融产品,拓宽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覆盖范围,降低金融机构服务的门槛和成本,并通过积累和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数据,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和风险管控机制,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贵、慢等痛点问题。但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农村地区金融科技发展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金融机构如何利用金融科技纾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如何管控在此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是理论研究者和业界未来一个时期的重点研究方向。本文在深入剖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及主要原因的基础上,对金融科技纾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技术支撑路径和创新模式进行研究,以为农业金融创新提供引鉴。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及主要原因分析

传统金融模式下,农村产权功能弱化、信用信息公共服务滞后以及信息不对称、风险缓释不足、融资渠道狭窄等问题相互叠加,导致农村金融业务开展难,农村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度不够。

(一)信息不对称、生产不稳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

长期以来,诸多学者对我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即融资意愿得不到满足进行了研究。结论共识是,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具有强烈融资意愿,但是申贷获批率低、贷款额度满足率不高。如谢玲红等(2022)分析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融资数据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平均申贷额为60.7万元,贷款获批率仅为32.6%,27.9%的主体贷款需求得到满足[3]。涉农金融机构一般对农机设备和农产品存货质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使得贷款额度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4]。林乐芬等(2015)对江苏省盐城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情况调查发现,仅有31.74%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示银行融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68.26%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5]。究其原因,为融资主体缺乏金融机构认可的有效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价值过低,农业利润率低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负担的利息低,但主要原因则是由于农业生产不稳定,以及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相关信用信息不完全,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规范的经营记录和财务记录。就信贷规范要求的信息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包括(准)贷记卡、贷款等在2年内是否出现逾期等情况是有据可查的,但关于其经营情况、盈利能力、资产负债、流动资金周转率、还款能力等信用评级指标信息,金融机构难以获取且难以查验。生产不稳定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自然属性所表现出来的易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其日常收入和还款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加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需求具有需求大、期限长、利率低等新特征,金融机构从控制风险的角度考虑,倾向于可控风险的项目放贷,只能为其提供低覆盖额度且期限较短的贷款。此外,为避免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金融机构还会提高授信门槛,包括对实际经营年限的要求、贷款主体要有当地房产或户籍、贷款回笼率等。对于信用额度未能满足借款人用款需求的,需要以补充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抵(质)押物的方式才能够增加授信额度,这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难获得金融服务。

(二)信用风险缓释不足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贵”

信用风险缓释不足是指国内信用市场机制设计确失,不存在基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衍生品以分散银行体系的信用风险。从供给看,农村金融机构有提供金融服务的意愿,贷款方式多样,如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等,方式以抵押贷款为主,占比达到已获得贷款的受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56.41%[6]。即使是信用贷款,实际上也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抵押担保物。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的易变现资产较少,加之其资产存在产权不清晰、农房抵押交易限制多、涉及部门协同难度大等问题,难以提供合格的风险缓释品,金融机构需要承担较高的运营成本和风险成本。也就是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拥有的自建房、田地、林地、农机具等资产难以达到银行认定的有效抵押担保物标准,信誉积累不足致使其面临供给型信贷约束。而农产品类流动性资产同样存在价值评估、去向监管难等问题,一般很难直接作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格质押担保品。由于信用风险缓释不足,金融机构无法实现对资产信用风险的合理分散和对冲,为避免违约事件发生,金融机构通常采取提高贷款利率以及设置附加费用等方式,这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贵。

已有研究和调研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贷款利率较高,超过90%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贷款利率在6%以上,超过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且贷款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用以及各种附加费用高[3][5][6]。在调研9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也发现类似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隐性交易费用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缺少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担保物,除了需要缴纳贷款利息外,还需要承担各环节的担保费用、保险费用以及为应急周转发生的过桥资金等,面临较高的融资成本。

(三)融资渠道窄、互联网金融产品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慢”

调研中发现,在申贷成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71.43%的融资来源于农村商业银行,其中23.76%来源于中国农业银行,22.15%来源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这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源融资途径以农村商业银行为主。同王蔷等(2017)发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款渠道单一,信用社或农商行是最主要的贷款途径的结论一致。Yin et al.(2020)运用Logit回归模型对我国银行借贷数据分析发现,农业贷款的违约率显著高于非农贷款的违约率[7]。为避免出现违约情况,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农业贷款申请持谨慎态度,贷前调查等手续相对繁杂,致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贷款较非农主体慢。

就互联网金融产品而言,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互联网金融认知不足,他们普遍认为非银行互联网贷款不安全不可靠而较少接触互联网贷款,也不了解具体申贷要求,对于非银行互联网贷款的自我排斥较高。加之互联网与平台的数据信息优势在农村地区较难形成,互联网金融服务可得性较差,也致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贷款慢。

二、金融科技纾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路径分析

当前,金融科技在金融机构中的主要应用场景包括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控制、营销获客等,在小微金融、供应链金融等场景开展云计算应用,利用人工智能开发智能客服、智能风控等场景,将区块链应用于数据管理、监管与合规等场景。

(一)金融科技纾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基础前提

金融科技纾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前提是金融机构通过数字化信息技术的应用,业务环境发生转变,实现农村金融由地域型金融向脱域型金融转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将科技赋能农村金融领域,通过业务的数字化转型,将地域型金融工作负载解耦,在云端处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运用人工智能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效互动,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成本;基于洞察,及时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与需求;结合沉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交易数据,开发适合农村金融的算法。

金融科技之所以能够纾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主要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基础。一是社会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的预期有所改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都是各地各村的能人大户,较传统小农户有更高的数字素养,更容易接受和习惯使用智能手机、网络平台等终端,对智能、便捷、低成本的数字化金融服务有强烈的需求。二是技术基础。我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高速发展,在金融机构中应用愈发广泛。根据2020年年报统计,银行类上市金融机构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的占比分别达到94.87%、89.74%、69.34%、66.67%[8]。加之互联网、传感器等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智能手机日益普及,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日益成熟,金融科技帮助金融机构进行差异化融资模式创新和产品创新,更好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二)金融科技纾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技术支撑

现有金融科技主要通过相互融合的五大技术模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以及其他金融科技,从不同层面纾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

1.大数据技术推动了融资主体金融信息完善和个性化信用评估。由于大数据技术的金融服务模式比传统的信用评估模式更加精准,金融机构在充分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需求及各主体个体信息的基础上,整合多方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可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信息不安全问题。大数据技术提升了金融机构获取多元化、非结构化数据信息的能力,提高了金融机构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对称度。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税务、结算等数据进行分析、识别,为每个经营主体进行精准画像,确定不同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借贷偏好和消费习惯,再通过算法系统对其进行个性化信用评估,精准确定合格信用融资经营主体,并对其发放信用贷款。

2.区块链技术推动了数据信息安全与信贷风险实时预警。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和智能合约技术运用算法和加密保障了数据信息的安全、监测、可追溯,同时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新路径。在贷款方面,区块链的典型应用场景是供应链融资,将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业务联结为供应链,支持面向抵押资产的存证和信息披露,完善风控、保理、采购融资和库存融资等[9]。金融机构通过自建物流云平台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系统对接,解决了点对点数据交互,再通过联盟链链接产业链上各参与主体,记录并监测每笔业务的全流程信息,有效缓解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实现信贷风险实时预警。金融机构也可通过与政府业务部门合作,如成都市依托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探索开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利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点,将各部门相关涉农数据统一接入,同时辅以加密算法技术,保障信息交互的真实性,实现数据安全共享。

3.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了农村金融业务效率提升和贷后风险管理。人工智能能够很好地执行图像识别、视频智能、语义理解、情绪分析等任务,助力金融机构拓宽农村金融服务,降低人工成本。如百融云创科技公司基于不同的场景与需求,创新智能语音解决方案,集成语音识别、语义理解、对话管理、语音合成等多项智能交互技术,解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资料不完善、信息流通不顺畅等金融业务问题,突破农村金融服务空间限制,拓展更多“长尾客户”,帮助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业务。金融科技公司陆金所旗下推出“行云”人工智能贷款解决方案,通过全程面对面AI客服,结合OCR光学字符识别、ASR自动语言识别、NLP智能语义理解等技术,将小微企业借款申请流程耗时降低44%,提升金融服务效率。辅之大数据和高级分析技术进行尽职调查报告和风险评级,金融机构能够及早发现外部舆情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为等预警信号,有效管理贷后风险,控制贷款不良率、坏账率。

4.云计算提升了金融机构系统算力和金融业务价值。云计算的普及极大地提升了金融机构系统算力,使金融机构能够深刻地洞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与需求,推动金融产品设计、定价、营销的精准化、差异化、场景化。《数实共生2022金融科技十大趋势展望报告》中提出,云计算模型包括软件即服务(SaaS)、基础设施即服务(laaS)、平台即服务(PaaS)三部分, 基于平台和产业链,提供专业化的人物场景金融服务。通过整合与共享农业产业链上下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改善数据的架构,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的云端管理。

(三)金融科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对接模式创新与产品创新

本文将金融科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总结为以下四种模式。

1.金融机构自建融资平台模式与产品创新。金融机构运用金融科技自建终端一体化服务平台,包括网银、手机银行、微信小程序等,顺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和消费习惯,将经营、消费、融资等服务集中于终端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寻求金融服务的便利程度。同时,金融机构能够降低其提供金融服务信息搜集、处理、验证等成本,通过终端平台沉淀并应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信息,打破传统金融服务“数据孤岛”,实现前台、中台、后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的网络协同,以数据为基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画像,为其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提高运营效率和风险管控水平。如中国农业银行推出的“惠农e贷”,重点支持种粮农户,大豆及油料作物、蔬菜种植户,以及肉蛋禽奶养殖生产经营者。该平台建立覆盖全流程的办贷作业系统,实现申贷用贷还贷线上化。截至2022年2月底,“惠农e贷”余额达6039亿元,贷款户数395万户,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达1817亿元,贷款户数135万户。

2.金融机构借助多平台数据构建融资平台模式与产品创新。该模式比较典型的是政府部门运用金融科技搭建数字服务平台,建立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交易数据信用的多方互信机制,改善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通过与政府部门合作,共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如亳州药都农商银行基于亳州市政府智慧城市沉淀数据、药都银行存量数据、人民银行征信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供应链融资平台,创新“振兴e贷”供应链融资系列产品,实现农村信贷产品申请、准入判断、业务分配、贷后预警等服务线上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线上申请信用贷款,工作人员对供应链沉淀数据进行审核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截至2021年1月底,该供应链融资平台已累计授信户数1035户,累计授信48.37亿元。

3.金融机构借助核心企业搭建上下游主体融资平台模式与产品创新。核心企业往往掌握着上下游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信息,能够为与其合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信息服务。金融机构通过与核心企业合作,精准获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信息,核心企业提供从订单到付款全流程的资金流、物流实时监测明细数据等大量历史数据作为参照,通过销售和生产过程产生的数据要素能够印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10],协助金融机构完成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贷款。如工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推出“农牧贷”“养殖贷”等纯信用线上供应链融资产品,通过与大型农牧企业合作,由大型农牧企业向工商银行推荐其下游客户中有融资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预授信+线上自动审批”模式,为农牧企业下游从事养殖或饲料销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截至2021年底,“农牧贷”累计导入白名单客户666户,贷款余额2.58亿元;“养殖贷”贷款余额2.5亿元。

4.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获取白名单客户模式与产品创新。金融机构通过数据环境转型,采用智能客服、人机交互等交互方式积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并对数据集进行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等高级分析筛选出高信用经营主体,有针对性地运营与合规决策。通过加大农村地区对话式人工智能或聊天机器人的投资力度,能够有效促进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沟通的便利化,降低人力成本。如重庆小雨点的“科技金融富农”创新模式,通过自主研发“小雨点农贷”APP,利用金融科技收集、分析、挖掘、交叉认证龙头企业积累的产业链数据,掌握产业链上下游客户的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等,获取白名单客户,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纯线上、无抵押担保的金融服务。

通过上述四种模式和产品创新可知,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搭建融资平台,与政府、核心企业合作,整合积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软信息,实现了数据增信,缓解了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有效纾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同时,也显示出金融科技的巨大前景。

三、金融科技纾解融资困境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把“双刃剑”,在加速金融脱媒、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和服务门槛、提升金融产业资源配置整体效率的同时,也可能引发风险外溢,衍生出平台垄断、大数据杀熟、数据滥用、用户隐私风险、金融系统性风险、人工智能算法黑箱风险,以及流程自动化引起的决策中责任分散等伦理困境和社会问题[11],这对如何有效监管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面临的风险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科技外溢风险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科技不当利用可能会威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隐私与数据安全

在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机构驱动下,我国农村地区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数字货币等领域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金融供需矛盾。然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尚未完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问题频发[12]。在数字化时代,数据节点更多、传输链条更长、技术手段更隐蔽,数据泄漏、隐私侵权等问题十分显著。为此,在基础数据资产培育设计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开放等活动中,可从数据所有者、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等角度出发,基于保证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等原则,重点关注未依法获得授权的个人数据、未经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以及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场景等[13]。如金融机构在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数据和系统迁移至云端时,可能出现隐私数据泄露、失窃和不当利用问题,威胁包括上下游经营主体在内的企业合作伙伴的整个供应链和网络链接的安全。

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安全问题依然需要引起重视。2021年《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明确了数据安全主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提出新要求,提高了信息主体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金融机构应采取“零信任原则”的信息安全和访问控制等措施,并做到定期强化升级,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信息。刚柔结合的中国版“监管沙盒”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也充分体现监管科技的适用性,在平衡监管与创新、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金融科技具有增加潜在风险的隐蔽性、放大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金融机构可通过自建金融科技子公司、与国内互联网公司合作、与外部金融科技公司结成金融科技联盟等方式提升风险控制能力。然而,金融科技分为渐进型和破坏型,它一方面能够运用信息技术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后端支撑,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另一方面,新的业务模式、新的数字化技术也会带来新的风险,加剧金融机构脆弱性,挑战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模式、产品、体系等。由于我国监管科技起步较晚且尚未完善,科技创新监管体系远远落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科技的风险特征规律尚未被深刻把握,风险外溢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高[14]。加之监管机构存在资金、人力资源有限等情况,监管科技水平同金融科技发展之间的差距将逐渐增大,潜在金融风险随金融科技发展更加隐蔽,金融系统性风险难以察觉和控制。因此,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金融科技的能力,进一步制定科学规范的监管金融科技的法律法规,完善细化监管科技的指导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金融科技的过度利用可能会引发算法黑箱以及算法垄断风险

金融科技的发展推动监管科技从监管技术层面到监管数据自动化,进一步演变为监管以数据为中心的算法[12]。然而,金融科技的过度利用可能引发算法黑箱,即除了输入的数据和输出的信息之外,中间的算法过程完全不清楚,将致使信息不对称加剧。若基于算法黑箱进行网络犯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将蒙受损失。且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一旦市场经营者利用金融科技进行一系列的算法垄断便可以攫取超额利润。若平台针对算法所描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画像,自动生成不同的服务条件歧视和价格歧视,那么这种算法垄断风险将引发比传统市场垄断更大的危害,严重损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因此,基于数字技术在建立动态化、差异化、智能化的农村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应审慎监管参与金融科技行业的金融机构,以维护金融科技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政策启示

金融科技创新的融资需求对接模式和金融产品,缓解了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精度,是延伸农村金融服务深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路径。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金融科技应用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农村金融数字化发展离不开政府及各部门协同合作,金融科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任重道远。

(一)强化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

提升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在农村金融数据收集、共享等方面的应用水平,加强农村地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建议政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工信部等多部门协同推进,搭建全国统一的数字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通过数字化平台的驱动,实现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数据、金融机构数据、电商平台数据等沉淀与共享,推动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同时,要加快构建数字金融服务平台风险防控体系和安全监测体系,通过联邦学习等技术解决数据隐私保护问题,避免发生人为数据泄露、数据盗用以及互网络金融诈骗等事件。

(二)加快推进金融科技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的模式创新及应用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加快推进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模式创新和产品创新,包括自建融资平台、与政府数字服务平台合作、与核心农业企业合作等创新模式。通过适时推进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带动各地金融机构学习并应用先进地区金融科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创新做法,纾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贵、慢等现实困境。

(三)注重培养金融供需双方的数字素养和金融科技素养

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地方基层干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数字素养和金融科技素养的提升。一方面,结合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互联网通识、数字技术基础教育的普及与投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字素养;另一方面,注重对地方基层干部、金融机构员工开展金融科技培训,提升整体金融科技素养,培养他们的前瞻性意识,有助于提升农村金融业务金融科技化成熟度。

(四)提升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隐私和数据安全的能力

提升数据监管者和管理者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隐私和数据的能力。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厘清监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开放、共享和使用边界,找到数据安全共享与监管效能之间的平衡点,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隐私与数据安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加强“零信任原则”等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避免发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泄露、失窃、不当利用等问题,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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