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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发展中的文化遗失与找寻*

2022-12-17袁祖社

人文杂志 2022年10期
关键词:个体价值文化

◎ 田 野 袁祖社

内容提要 从“结绳记事”到“算筹计数”,从数据模型到数据治理,人类经历了漫长的数据认知与应用历史,人类文明样貌也随之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可以看到数据的文化意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均有不同程度的解读与改写。数据的发展历史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式演进史,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间相互关系的互动转化史,亦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博弈确证史。但当今时代数据为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出现了技术异化和伦理困境。究其原因,乃是大数据发展过程中文化遗失导致的大数据物质主义本性凸显、开发无限度、运用无边界。对大数据进行文化找寻是大数据时代人类精神生活的重要基础,也是技术治理合理性与合法性的价值支撑。大数据时代所吁求的生存样态,是在公共价值逻辑下建立起一个全新的生存范式,遵循以人为本的主体原则、创造性开发的限度法则、数据化生存的适度法则,合价值、合伦理、合政治、合经济地接受文化规训和教育引导,打造一个低能耗、细颗粒、多维度的大数据良性进化格局。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人类构筑了一个“万物互联”和“凡事皆数”的信息世界,推动了以大数据为基础展开的一系列技术手段应用,这已然成为当前人类生存的主要样态和明显趋势。以大数据为支撑的思维逻辑和技术手段丰富了人类生活样貌的同时,也带来了数字鸿沟、算法歧视、隐私暴露、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隐患,并进一步催生了个体精神的困顿、焦躁和不安等负面情绪,大数据的文化功能显然是缺失且亟待找寻的。在社会文明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从文化角度重新审视大数据与生活、科技以及人文形态之间的底层逻辑关系,为未来大数据的良性演进与发展提供有益的中国方案,具有全面、普遍、深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大数据发展中的文化遗失

1.数的文化意涵与大数据的文化形态

文化内涵是指文化载体在应用于人类生活的适应性过程中所反映出的人类思想和精神方面的内容。

通常情况下,数作为计量功能出现在人们生活之中,表示一定的客观量,但随着实践不断深入,人类在创造生产资料的同时也“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9页。数便超越其本义体现出更多内涵。数加深了人类社会一体化程度与发展水平,成为人与世界建立感受性关系的媒介,在不断清晰化人类认知的同时,也影响着人类对世界理解范式的转换。数据在人类生活中不断纵深演化,不仅具备量的符号表达本体,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信息,体现出中华民族独特的民族心理和文化品格。在此基础上,数据文化属性从自然至工具再到公共,数也由此演化为数据的数、科学的数和文化的数。

数发轫之初,主要有计量、记录和测算功能。例如,远古时期人们采用摆石子和打绳结的方法来记录生活中的大事;在农业文明发展成熟的时期,中国古代的天官通过多次反复观测、记录日影的轨迹进而计算出天体运行的规律,衍生出天文历法和物候节气;在中国古代医学经典著作《黄帝内经》中有“法于阴阳,和于术数”的表述,强调人们要遵从天地阴阳的节律和周期变化。由此可见,“数”在中国古代就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天文、历法和医学等活动中,这一时期“数”作为人类认识与改造自然的媒介,是人在自然界的延伸,具有较强的自然属性。

而在今天的大数据时代,数则被赋予更多的公共文化属性。首先,大数据对物能世界的无限拓展与人类视野的极限延伸,将碎片化的信息有效整合,生成了一个具有规模整全性的大数据社会。其次,大数据的运行逻辑打破了以往物质资料的使用方式,将数据触角充分延伸至每个角落,以自由、包容、平等的价值理念建立起一个开放共享的大数据场域。再次,高速运转的数据流将冲刷人们原有的生活世界,人、机器、数据将进入一种高度的共在维度。最后,大数据技术的成熟运用将带来人类思维层次的整体跃升以及对未来的前瞻性预测,是属于全人类的重要文明成果。

在这样一个充分具备实时共在性、场域开放性、规模整全性和价值生产性的大数据世界,个体能够最大化地实现文化价值理想,成为具有公共品格的存在。数的公共文化价值属性将引领人类步入更合理、合法、理想的生存状态。

大数据所构筑的新型数字空间既是物质空间与精神空间的衔接,亦是二者的承纳。作为当代人类交往平台,大数据是其运行逻辑与连接纽带,如今的大数据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刻画着人类社会。根据我们目前对大数据概念的理解与应用,其至少包括以下内涵,即作为技术工具的大数据、作为社会治理的大数据、作为世界观的大数据,以及作为未来生活方式的大数据。英国著名文化学者特里·伊格尔顿将文化的定义划分为四种:(1)精神和智力发展的过程;(2)大量艺术作品与知识作品;(3)一套完备的生活方式;(4)人们赖以生存的习俗、价值观、信仰、实践。(2)[英]特里·伊格尔顿:《论文化》,张舒语译,中信出版社,2018年,第1页。参照上述文化定义,大数据本身是文化造物,天然呈具文化形态,富有独特的文化张力。大数据的文化形态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变化的,随着大数据文化形态与其他文化的互动以及大数据文化形态内部各个子形态元素交流而不断更新,呈现出多维交错、共生分化的发展状态。笔者所述的大数据文化,更多地是指大数据的符号、思维、价值融入我们一呼一吸的生活方式、观念和社会实践当中,生成维系社会运转的共同经验。正如费孝通先生认为,文化“是依赖象征体系和个人记忆而维持的社会共同经验”。(3)费孝通:《乡土中国》,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7页。科技时代,大数据作为最具推动力与塑造力的资源,将颠覆、再造、重组我们现有的社会经验,形成特有的大数据意识、大数据文化、大数据文明。

2.大数据发展中的文化遗失

计算机、互联网、多元移动终端的发明推动人类进入崭新的大数据时代,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摸索创造,世界被前所未有地关联起来,人和物所构成的二元关系被人、机、物三元世界所取代。大数据以及大数据衍生物之于人类已经由陌生走向熟悉,从个别走向普遍,从单纯使用走向再生创造。我们周围可视的便携设备如电脑、手机、手表、音响等如同数据收集仪,将用户的使用记录收集留存以期寻求关联与改进;无数看不到的探测仪深入河流、海洋、地下或者太空,揭示自然奥秘与规律,不断拓宽人类的视界;高科技医疗设备通过捕捉人体征的微妙数据变化,预防和治疗某些重大疾病,个体寿命得到延伸;基于数据收集、挖掘、分析、储存等一系列产业链条的不断完善,为商业运营、政府管理、社会治理、企业决策等诸多领域,提供高效优质的解决方案。随着大数据产能提升、数据体验深入与数据形式多样,大数据将升级为体验式、交互式、感知式系统,改写着人类未来生活。

大数据作为一种自在的文化样态,天然地携带文化基因。然而在大数据催生的时代热潮中,人们沉浸在崭新的数据世界中,追逐技术带来的红利,在大数据开发、应用、治理的过程之中忽视了其人文意义,造成了文化遗失。

其一,在大数据生产过程中,忽视相关文化资料收集与文化产品开发,造成文化内涵缺失。由于并未充分认知大数据的文化属性,一味重视物质资料生产,大数据的文化内涵得不到体现,造成大数据统摄下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发展严重不协调,个体生活被高科技产品充斥得眼花缭乱,文化需求却益发得不到满足,生活环境被数据“产品化”而未“文化化”。这种在大数据源头的不协调问题,将持续、深刻影响后续大数据开发,并面临数据越发展文化理解越匮乏的困境。

其二,在大数据应用过程中,未能将大数据价值与文化需要相匹配,造成文化价值分裂。 大数据组织由于缺乏基础的大数据文化认知,将庞大的数据资源投放在物质领域,大数据市场被资本控制,经济价值凸显,文化价值隐去。被资本主导的大数据市场以数据追踪与精准营销将个体牢牢裹挟在商品经济之中,物欲膨胀、理性退场,个体精神空间被不断压缩,需求满足层次短暂且低俗,无法进行深刻思考与文化沉淀。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无限度、无边界地利用数据,侵蚀公平正义,将个体隐私与国家信息安全置之脑后,信息边界逐渐消亡,人们安全感的丧失前所未有。

其三,在大数据治理过程中,相关制度、法律、伦理、教育等配套不足导致文化功能失调。大数据治理应当服务于人,消弭冲突、强化认同、回归情感,然而面对应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时,政府、企业、社会、个体的认知水平与建设力度的不匹配导致大数据治理失调。首先,政府在大数据制度、法律的制定上缺乏统一的标准与健全的体系,治理过程无序且混乱,未形成规范化、标准化、体系化治理模式,大数据的文化协调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其次,各社会组织在大数据文化伦理的建构体系上呈现空白,缺乏有力管束,出现如数据剥削、算法歧视、隐私暴露、数据鸿沟等违背公平正义的伦理冲突现象。最后,教育的匮乏使得个体在数字化生存的过程中迷失自我,情感得不到表达与宣泄,对虚拟对象吐露心声却丧失现实交往的能力,将自己牢牢包裹在“信息茧房”之中,个体陷入迷惘与孤独之中。

二、大数据的文化遗失逻辑、找寻必要及其特质

1.大数据发展中的文化遗失逻辑

大数据作为天然的文化造物,其文化特质、活力、功能本应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呈现,却在人运用数据对当前社会关系的建构过程中被遗失,尽管这种遗失是通过数据、技术等工具化形式表现,然而大数据发展中文化遗失的深层逻辑并不源于大数据本身,而是源于开发和运用它的人、组织、社会。

首先,大数据作为新技术受资本裹挟呈现物质主义的生活价值观。当大数据作为技术进入人类社会时,迅速被资本把控成为经济力量,并通过资本崇拜延伸出技术异化,借助全球化力量在世界范围内传播,使大数据生活自上而下呈现物质主义倾向,造成全球性的大数据文化遗失现象。资本力量主导的大数据市场将利益、效率等价值原则置顶,被资本裹挟的数据流将低俗、享乐、消费、奢靡等文化符号推送至个体生活之中,人们沉溺其中无法逃离,物质占有成为生活重心,消费行为成为满足原则。大数据被迫凸显其物质主义特性,单纯地成为资本的营销手段,旨在用数据流夹杂的商品流彻底包围个体的生活世界,让其不停地为物质消费买单,文化需求被无限搁置。资本引发商家逐利,在大数据产业中,为了快速实现利益最大化,企业无限度地对大数据资源进行开发、无边界地使用大数据牟利、无下限地收集用户信息。信息边界逐渐消亡,人类陷入前所未有的不安,国家信息安全也失去保障。大数据智能化趋势不断加深,个体的生存空间愈加逼仄,差异化、个性化被资本规训与抹平,精神世界的孤立成为一种普遍存在。在资本价值主导的大数据发展中,人沦为数字单元,其心理需要、社会交往、情感认同被忽视,生存空间被物质需要占满。

其次,大数据开发应用过程中,其背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间张力未被正确认知与合理性均衡,导致对大数据产业的无门槛准入、无限度开发、无边界应用,大数据被滥用,从而文化价值进一步丧失。韦伯是较早对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关系有认知的学者,他认为,“社会行动可以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种取向”。(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4页。工具理性强调手段和目的,是事实的达成与结果的预估;价值理性则是着眼于价值实现与价值判断,强调结果的意义。二者并非彻底对立而是相互存在张力,须维持在一个合理性限度下,否则将出现价值缺失、工具异化、属性脱离等现象。由于在大数据发展过程中,个人、企业、社会、政府均未将其应用出发点放置于价值理性之上、关注大数据的人文属性和公共价值,而是过分强调其工具理性,虽然实现了技术效率提升与高频更新换代,却忽略了技术的价值初衷,大数据资源被低水准开发,产生功能性失调,文化滋养效果得不到充分发挥。

从本体的数到科学的数至文化的数,大数据的运作手段是工具理性,其目的指向是价值理性,通过大数据工具理性的开发实现社会进步、个体生存价值的实现。大数据应当将价值理性融入工具理性治理之中,让价值理性作为底层逻辑支撑工具理性的合理化运行,坚守大数据的价值底线,实行人化的大数据治理,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有力地统摄与维护起来。

最后,在大数据技术治理的过程中,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与道德规范的欠缺使得无法及时规避与处理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与发展障碍。大数据起初作为新兴技术进入人类视野,未引起社会重视,规避了法律、道德等领域的监管,随着大数据逐渐深入人类社会肌理,我们已然生活在一个现实世界与数据世界高度重合的数据网络社会之中,需要对大数据治理的监管模式有更高维度地把握。由于以往制度、法律、教育、伦理的监管呈现滞后性,大数据已然在诸多领域暴露发展弊端,技术的冰冷对人的发展产生冲突,个体在强大的数据流面前变成应声倒地的靶子,被异化成“土豆人”一般的存在;数据监管乏力带来的“隐私伤害”与“隐私侵入”让个体对大数据技术产生排斥、畏惧情绪,不断升级的算法系统反噬个体消费理性;大数据算法黑箱效应的存在让其轻易逃脱相关部门的审查,对大数据从业人员与使用者伦理教育与技术培训的空白破坏大数据行业生态:上述种种均阻碍大数据文化功能的发挥,影响其产业良性发展。

2.大数据文化找寻的必要性

首先,大数据的文化探讨,绝非无根之木、无源之水,而是站在当下贯通历史与未来,寻求最具生命力的文化资源,应用到我们最深刻的社会实践当中,具有历史一致性。明清时期的政府决策依赖由地方官员考核、各地呈报给中央关于收成、治安的数据汇报,人口的流动、土地的丈量等共同构成了治理国家的数据库。与今天的大数据技术相比,古代这样体系庞大的数据应用只是在精度与广度上有所差别,二者的本质都是建立在对数据收集分析整合基础上的决策干预。清朝后期对数的应用更加注重工具属性而忽视其价值内涵,导致中国先前积累的众多先进技术失传、优良制度逐渐被废弃、逻辑学发展停滞等失调现象。同一时期的西方国家则不断强化数据的逻辑、理性意识,在数学、逻辑学、制度改革等领域取得了长足发展。追溯数据文化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中西方对待数据的态度有明显差别,因而导致了不同的数据文化理念和发展形态。美籍华人学者黄仁宇总结道:“中国过去百多年来的动乱,并不是所谓道德不良,人心不古,也不是军人专横,政客捣乱,而是因为中国未像西方那样实行数字管理的现代治国手段。”(5)高涧:《黄仁宇作品集》,长江文艺出版社,2003年,第813页。中国数据文化具有独特的民族特征,除本身所带有的符号、计数和管理功能外,还蕴含着代表道家和儒家精神的数字心理、数字观念等强烈的数字民族色彩。在大数据治理中呼吁文化回归,有助于彰显中华民族的历史底蕴、民族特色和文化风采。因此,将文化重现大数据治理体系之中,具有鲜明的历史意义。

其次,文化应是大数据理论内涵的载体与归宿。上述特征从大数据概念的定义过程即可得到反映。早期有学者将大数据定义为海量的数据储存或是一种信息资源,也有学者认为大数据是“采用所有数据的方法”。(6)[美]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盛杨燕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9页。随着大数据认知与应用的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大数据不单是一个海量复杂数据集或者数据分析的科学手段,而且具有极高的价值内涵,因此有学者提出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7)[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9页。可以看出无论在何种意义上定义大数据,如果仅停留在工具本体论的层面,始终是将大数据割裂为大与数据的简单集合,就会忽视其自身内涵的价值观意义、世界观意义、文化指导意义,缺乏理论高度。作为信息科技发展的产物,大数据构筑了一个有别于物能世界的全新的信息世界,在这样的生活世界下,个体的生存方式、生活样式、精神样貌、文化品格都不可避免地发生改变,可以说,大数据是对人类存在样态的升级。大数据像洪流一样席卷全球,在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奔涌,并且随着技术的更迭不断产生新的支流,将原本如孤岛一样分离的领域相互串联起来,雕刻着我们的生存世界。对大数据的认知也应像周涛认为的那样:“大数据是基于多源异构、跨域关联的海量数据分析产生的商业模式、决策流程、教育理念、科学范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形态上的颠覆性变化总和。”(8)周涛:《为数据而生——大数据创新实践》,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第38页。可以看到,大数据绝非是一项简单的新兴技术,它彰显的是一种新的理念、价值观、文化认知,大数据的文化思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最后,文化是大数据治理合理性的重要主体,大数据的文化找寻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文化功能与大数据治理间的连接性关系是在实践中分步骤实现的。首先,在现实世界,大数据连接整合的物联网在物品与编码系统间建立感受性关系,让物品与网络世界相联系,物能之间实现信息化传递,使世界网格化。其次,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终端等构成的数据网络深入民众日常生活之中,服务个体,创新智慧生活方式,实现社会智能化。至此,大数据已然成为个体生存与发展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种存在性升级一方面源于大数据应用的扩展,另一方面则是源于大数据理念维度的提升与深入。伴随着人类对大数据认知矛盾性的反复,人们认识到大数据的文化价值标准并用其反向塑造人类价值观,人类理解世界的范式得到转换,修正、重塑以往偏差的大数据观,步入崭新的文明时代,实现文明数据化。大数据治理的主体与服务对象是人及社会,将文化融入大数据治理体系,既保障民众基础权利不被侵害,更是大数据治理的最终旨归与价值合理性基础。

3.大数据的文化特质

作为一种内生性属性,文化系统的样貌、性质与文化特质息息相关,是个体在价值社会中生存、创造、实践、发展中呈现的深层次关联规律。在一个逐渐趋于整体性与共在性的数据信息世界里,大数据越来越清晰地展现出其文化特质,包括科技价值属性和人文价值属性双重维度。

大数据的科技文化特质是真实、准确、关联。真实体现在数据产生与收集过程中用户的无意识,准确通过大数据进行事实描述的客观程度与数据使用、投放的精准程度来体现。描述一个事实,最客观且直观的方法就是尽可能地使用数据,将事物完整化表达,达到准确、锐利且有说服力。尼古拉斯认为,信息时代的首要特点就是信息变得极端个人化,虽然每天产生大量信息,但信息分流却越来越细化,流到每个人的信息都是“私人订制”。(9)[美]尼古拉斯·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等译,海南出版社,1997年,第7页。以往人们着重于从数据中分析因果关系,而在信息时代海量数据的流入,使得因果关系的分析成本和必要性都弱于数据之间的相互关联。信息时代人类使用数据,不单单是为了记录、总结或支撑观点,更重要的是发现相关性,获取新知识,掌握新规律以预测未来。

大数据的人文特质是理性、公正、共生。首先是理性,大数据作为西方逻辑与数理思维技术化实践的产物,天然具有理性色彩。大数据作为一门准科学,它的核心支撑是复杂云计算之后的数字分析模型,它的实践过程与结果判定都需要以高度的理性逻辑作为前提。同时,大数据作为社会现代化产物,其理论襁褓就是理性化。正如康德认为在理性的一切理论科学中都包含先天综合判断作为原则那样,现代化理性所主导的价值判断必然建立在大数据构筑的信息文化系统之中。在大数据技术单粒度、细颗粒治理的模式下,普遍记录将成为照向未知领域的一道亮光,最大化消除个人的侥幸心理,人性之恶将首先得到限制。透过大数据的理性价值,用户个体能够强化理性思维和数学逻辑,国家管理层面可以提高科学决策和现代化治理水平,学术领域可以更科学地分析数据,提升教育水平。个体理性在大数据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巩固,将欲望关进数据的笼子里,自我放逐的成本逐渐加大,理性复归主导。“天下无贼”的美好愿景将在传统价值观和大数据价值观的双重约束下初步显现,理性社会、理性个体将在数据的流动中交互成长。

其次是公正。大数据全面、普遍、系统地进驻到生活场域的边边角角,松动瓦解着固态的信息、知识和权力系统,信息流的公平流动与网络的公开透明将原本封闭、阶级固化的信息、权力链条打破,个人主体价值将得到彰显。数据流双向塑造出一条新的文化、权力、决策河流,并且最终流向每个独立的公民个体。正如涂子沛所提到的:“一个真正的信息社会,首先是一个公民社会。”(10)涂子沛:《大数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页。大数据时代的公民,将拥有超越之前的决策力和信息源,新型民主将随着数据的流动流向公民手中。公正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美好愿望,而是依附数据储备和科技理性支撑的必然逻辑。公正依赖于大数据的预测效能,数据的深度、广度与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呈现正相关。随着大数据参与程度的加深和预测范围的延伸,判断失误的可能性会被尽可能降低。事实已知与未知之间的距离不断缩短,事实判断中模糊的部分逐渐淡化,事实脉络越发清楚,公正决策会成为常态。

第三是共生。大数据连接物能世界与人类认知,高速的数据流通过相互间建立感受性关系,提供了人与自然的交往平台,将形成一个共生维度,帮助实现自我认知与现实世界一体化。与此同时,大数据强大的数据挖掘技术将生活中疏离的各个领域关联融合起来,形成交错共生又息息相关的生存图景,并最终指向一个开放共享的大数据公共文化领域。在此交互空间之中,数据、信息、知识所形成的共在大数据与物质实体、关系关联性、个体存在价值、群体文化理念等共同构成新时期个体生存的基础条件,并且个体将在大数据构筑的物质与精神生活世界中凝结成共生、公共、理性的大数据文化共同体。

三、大数据健康发展的文化回归路径

事物发展过程是螺旋上升的,同样人类认知也是循环往复的复杂过程。强大的大数据势能为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与严峻挑战,我们应当呼唤大数据的文化回归。其核心是以大数据为生产力,建立正向的文化法则和引入积极的文化规训制度,以大数据文化特质为治理方针,培育优良的大数据文化观,构建和谐美好的大数据生态体系。

1.对大数据进行理念建构与认知重塑,引导其遵循正确的大数据文化法则

首先,须明确资本、大数据、个体三者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序列,即建立大数据以人为本体的主体法则。大数据是属人的,不是人属的,其发展方向应与个体自由发展目标相一致,这是健康大数据文化回归的基础。资本作为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动力源,二者应是互为条件的深度融合模式,资本市场助力大数据资本高水平循环发展,推动大数据发展水平跃迁,大数据资本则推动全体人类文明进步。在大数据于人与物能世界间所构筑的双向循环整合通道之中,人通过数据足迹谱写存在意义,在数据生产中激发自身潜能,摆脱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追求个体全面而自由发展,这是大数据社会赋予人类的新机遇。在自由个体成为可能的大数据社会,个体的经济价值、军事价值隐去,人成为社会主体,个体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得到彰显。

其次,建立创造性开发的限度法则,避免对大数据的过度开发、盲目开发、低俗开发。对大数据资源无限度、无边界、无原则的开发方式,不仅造成了大数据资源的浪费和文化功能的丧失,更严重破坏了大数据生态。正确的开发原则应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指导,文化创意与技术手段相结合,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发大数据资源,推进大数据文化回归。“新发展理念”作为发展问题的中国探索、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其与大数据的公共价值意蕴、科技与人文文化特质具有价值旨归的共通性、理论视野的一致性、哲学逻辑的契合性、现实条件的同一性,二者共享、共生、共创、共赢相互贯通、促进、契合形成的大数据发展观,对大数据的现实发展具有普遍的真理价值和应用意义。“新发展理念”鼓舞、推动大数据文化发展,为大数据科技与人文价值设置合理性发展限度,其对个人主体欲望的制约、科技与人文发展差值的阈限边界的界定、科技融入个体生活方式文化的建构提供了理性思路和可行化印证;助力大数据价值最大化、最优化实现,“新发展理念”推崇的理性发展模式是对以往狭隘发展理论的矫正,是发展价值实现的可靠路径;指引大数据生态治理,大数据中所蕴含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多维共生、开放共享、共识重叠的价值观念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不断创新,将生产资源、生产力、生产方式、环境有机融合在一起,走出一条切实可行的生态治理道路。

最后,建立数据化生存的适度法则。大数据时代,物质从实体存在转变为数字存在,数据成为事物的表象,在这个由数据表象构建的镜像虚拟世界之中,大数据世界成为可能。有学者提出:“在人类所处的物质世界与社会世界之外,数据正在形成一个新的世界,是由社会世界和物质世界在虚拟空间中映射出的镜像世界,这个虚拟数据世界也能为前两者提供一种新的存在方式。”(11)戴潘:《大数据时代的认知哲学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14页。数据为人“画像”,个体的样貌、行为、位置、心理、交往、思维模式、价值观念等被全方位数据化,“数据人”形成,数据也反向塑造数字自我、数字人格,数据化为表现形式的控制力量变得越来越强大。面对来势汹汹的“数据霸权”,个体必须强大自我控制力,正确认知数据控制力的能力,适度量化自我,不断反馈、调试自我建构,鼓励三重自我间相互观照、实践、互动。

2.在多个领域协同开展文化实践,助力大数据健康发展的文化回归

在一个融聚多样可能性的健康大数据世界中,其治理体系应是立体、理性、温和的,其文化实践规训也应是多领域协作、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合价值、合伦理、合政治、合经济,该原则的完善与否关系着大数据社会稳定、大数据文化繁荣、大数据文明创生。

合价值在于是否发挥与遵循大数据公共文化属性,公共意识、公共价值、公共理性、公共审美共同构成了大数据文化价值理想,是文化实践的根本价值原则。公共意识意味着认同大数据与外部世界的交往关系,对大数据运转体系负有责任感,肩负着构建大数据文明的社会使命。公共价值则是指在动态开放的大数据网格中公共文化场域内所凝结成的为全体人类认同的价值内涵,是在全体规模覆盖下依赖全人类参与和符合所有人类价值需要的价值实践过程。公共理性是大数据文化领域内的思考方式和价值态度,依赖传播手段而形成公共舆论,是公共意见形成的基石,是大数据文化良性演化的内生动力。公共审美是大数据文化发展的精神支撑,让情感融入大数据治理过程,使大数据生活充满人文关怀。

合伦理首先应当强调对数据隐私的尊重,这是大数据文化发育的底线。应尊重用户隐私、保障个体自由权利,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取向,发挥大数据文化道德层面的积极性。应提升大数据应用层面的公平正义,对不同类型的大数据产业制定不同层级的道德规范和伦理标准,让算法成为“善法”,权力收归大数据织就的笼子里。应由国际组织牵头,在行业协会主导下实现道德共识,建立符合大数据行为规范的伦理评估机制并不断在学术界和产业界寻求伦理审查新方式。

合政治与合经济意味着在政府层面从制度、法律角度制定合乎人自由发展,资源分配公正的文化实践原则。大数据已然深刻嵌入政府治理体系与国家经济运行之中,作为一种公共价值的治理工具,在政治方面,应当合乎人道主义原则,维护人的基本尊严与权益;构建平等的数据机会,大数据社会的生活主体享有同等地位、权利、发展机会;维护国家数据主权、数据安全,谨防数据霸权、数据垄断。经济上,大数据资源配置要全面、合理配置,统筹兼顾,提升资源利用率并契合战略规划;大数据资源分配上,则要遵循公平正义原则,既要满足市场需求,发挥大数据的商品属性,也要兼顾民生,保障财富、劳动分配正当,分配结果合情合理合法。

3.接纳大数据文化教育的启蒙与引导

文化本身作为一种教育力量,对所处其中的人们起着潜移默化、润泽人心的作用,教育则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其作为助力人文发展的长期措施,有着终极的价值关怀和伦理制约,对大数据文化的传递、深化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对大数据发展进行教育干预措施有以下几方面:其一,收集、创建与分析高质量的大数据案例研究,将其作为教学资源,以专业化的学术视角解决当前数据治理者和从业者所面临的困境,建设大数据智库。其二,开发、设立并支持大数据相关课程开设,培育专业化大数据人才,增强大数据学科活力与跨学科性。其三,鼓励各个学科的研究者进入大数据教育领域,以多样化方法、跨领域知识、多元学者背景为共同创造性努力提供最优化解决方案。其四,搭建高校与企业双向教育实践平台,促进科研成果实践转化与研究契合现实。其五,以专业协会强化大数据教育,对专业协会进行教育授权,有利于增强研究与实践的可行性与专业性,确保大数据教育的顺利开展。其六,培训图书管理人员向研究人员提供专业、高效的帮助,鼓励其参与专业技术知识的研究,帮助实现和传播数据科学素养。其七,发挥情感与教育的精神力量,培育个体对大数据的社会责任、情感关怀、文化认同、道德自觉。面对大数据传播过程中带来的文化衍生物,要重视其意义赋值与价值创新,鼓励网络中的主体从“虚拟共同体”向“行动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转变。

总的来说,大数据文化教育可在短期内提升从业人员素养,制定行业规范以调和矛盾,长期可甄选、整理、传播、保存大数据文化,推进大数据文化的传播交流与更新创造,为构建和谐大数据社会提供长效支撑。大数据文化教育以自律与他律机制的相互健全,形成贯通社会管理、商业运营和个体生活领域的低能耗、细颗粒、多维度的综合教化系统,是对包括自然生态、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和民生改造等多个角度融合的现代化大数据文化教育的创制,并最终形成一个信任、依赖、积极共建的大数据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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