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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纲者的“类型学”:中国革命研究的新视野*

2022-12-17

学海 2022年2期
关键词:类型学行动者韦伯

内容提要 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国革命一直是不同学科的焦点议题。研究者们依循着不同的理论脉络与方法范式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实践,并形成了诸多不同的研究传统。随着越来越多新史料的发掘和新的理论工具的引入,整个研究越来越关注革命场景中的行动者。但是这些强调“视角向下”的研究却陷入了碎片化与抽象化的阐释困境。本文尝试通过对马克斯·韦伯社会学传统中的“担纲者”概念的深入分析,呈现将“制度担纲者”视角纳入革命研究的可能性与理论价值,进而提出“担纲者的类型学”这一中国革命研究的新视野。

引 言

引文一:

古印度教的担纲者是一个具备文书教养的世袭性种姓阶层。他们并不出任官职,而是担负起作为个人及群体之礼仪、灵魂司牧者的功能。他们形成一个以阶层分化为取向的稳固中心,并形塑出社会秩序。只有具备吠陀经典教养的婆罗门——作为传统的担纲者——才是被认为具有宗教身份的团体成员。直到后来,方有一群非婆罗门的苦行阶层出现,与之相抗衡而并存。①

引文二:

融合其所割据关陇区域内之鲜卑六镇民族,及其他胡汉土著之人为一不可分离之集团,匪独物质上应处统一利害之环境,即精神上亦必具有同出一源之信仰,同受一文化之熏习,是能内安反侧,外御强敌,而精神文化方面尤为融合复杂民族之要道。②

上述两段引文分别出自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陈寅恪的著作。引文一是韦伯在其名篇《比较宗教学导论——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中讨论古印度教时对这一宗教的“担纲者”,即“世袭种姓阶层”,所呈现出的整体性情倾向与精神气质的描述;而引文二则是出自陈寅恪的名著《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其内容主要是陈寅恪对影响了隋唐政治与制度变迁的重要群体——关陇集团的血缘世系、风俗惯习以及所具有的群体性格的历史书写。笔者之所以将上面两段文字作为引文放置于本文的开头,是因为韦伯与陈寅恪尽管所归属的“学科”不尽相同,他们所处的时代和各自的知识体系也不尽相同,但是他们的各自研究都呈现出对“担纲者”的深切关照。

就韦伯而言,尽管我们经常用“资本主义为什么率先在西方产生”和“宗教改革后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之间的选择性亲和”来理解韦伯社会学研究内在蕴含的问题意识,但如果从整体上看,韦伯的社会学研究本质上乃是一种“比较文明研究”——韦伯对古印度教、古犹太教、伊斯兰教、儒教及它们的具体担纲者展开了深入而细致的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上揭示了这些不同宗教的“神义”究竟是如何在“担纲者”群体的精神气质与伦理人格上加以呈现的,借此讨论了诸文明在与“现代性”遭遇的历史时刻,缘何会衍生出不同的历史与制度形态。③就陈寅恪而言,他的研究尽管涉猎议题广泛,但是其内在核心的问题意识在于理解从魏晋到隋唐的中古时期,中华文明究竟是如何在外来宗教文化(佛教对儒家)和周边军事威胁(游牧尚武胡族)的双重冲击,不仅成功地保存和发展了中国文化,同时还在隋唐之际从分裂走向了统一。④在这个问题意识之下,陈寅恪具体展开其研究的重要分析工具就是不同的“社会集团”,他无论是对“山东豪杰集团”的分析,⑤还是如引文二所示对关陇集团的分析,实质都是对文明演进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担纲者的社会集团展开深入讨论,真正理解“制度”与“政治”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的演化方向与运动趋势。

笔者认为,担纲者的研究思路,是韦伯与陈寅恪的经典研究所留给我们的重要学术遗产,而这些也恰恰是今天的研究者在对韦伯和陈寅恪的学术传统进行学术史整理时所忽略的。此外,在历史社会学的理论视域下,就笔者所从事的“中国近现代社会革命”这一研究主题而言,这一研究思路实质上对突破目前所呈现出的革命史研究的碎片化与抽象化困境⑥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围绕下述问题展开具体论述。

其一,前文所述韦伯与陈寅恪研究传统中的“担纲者”其实质内涵是什么?又该作何理解?如何理解这些经典研究中呈现出这样一种共通性的研究进路与研究风格?

其二,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既有研究传统中,有关“中国革命”的研究遇到了怎样的“阐释困境”与解释局限?这些困境与局限的内在原因又是什么?进而,前文提到的“担纲者”的研究思路对突破当前中国革命研究领域中的阐释困境有何意义?

其三,在具体的有关“革命”的研究中,我们为什么要去识别关键的“制度担纲者”?这又在何种意义上可以构成中国革命研究的“新视野”?

以上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的核心旨趣。

被遗忘的“担纲者”:经典理论资源的当代意义

(一)“担纲者”、身份群体与类型比较:韦伯的历史社会学遗产

涂尔干论述的是社会在各种不同实在领域中的外部表现(社会事实),即关于发挥功能的社会的概念;而韦伯则不谈结构,主要探讨社会生活的本质,研究社会的精神气质,通过分析驱使人们行动的“动机”来把握社会行动的“意义”。⑦

上述文字揭示了韦伯社会学传统的核心要义,即通过对人的精神气质的分析,来探寻人类社会行动背后的“意义”。也正是由于这样一种总体的研究旨趣,韦伯的社会学传统才被认为与涂尔干的截然不同,而被认为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社会学研究:本迪克斯指出韦伯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可以反映在韦伯创造的定义中,这些定义强调,如果要理解社会上的个人行为,必须重视意义,而个人的意义显然是可以通过“理解”而把握的。⑧

由此,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如何通过对个体行动的分析来理解其意义?是不是每个个体的行动都可以纳入韦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

其一,韦伯所讨论的行动,并非人类所有的行为,它是指:

行动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的意义——不论外显或内隐,不作为或容忍默认。“社会的”行动则指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关涉到他人的行为,而且指向其过程的这种行动。⑨

从上面这段引文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韦伯关于社会行动的定义。社会行动这一概念的内在含义一方面包含了“行动者所赋予”的主观意义的面向,由此,一个行动之所以能够称之为社会行动,在于行动者的主观意义须关涉到他人的行为;另一方面指向其具体过程——由这样的社会行动的概念界定所引出的,首先并不是类型化的划分,而是社会关系这一概念。正是由于行动者与行动者之间共享着同样的可以被理解的意义系统,韦伯才强调要将这个意义上的社会行动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借此呈现这一意义系统。

其二,韦伯对所谓个体社会行动的意义的探究,构成了其比较文明研究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并非独立存在的,而是以共享着同样意义系统,同时又有着共同精神气质的“担纲者”群体的形态出现的。让我们先来看看韦伯对经历了宗教改革的新教徒的讨论——他曾经引用富兰克林的话来描绘典型意义上的“清教徒”:

切记,时间就是金钱。假如一个人凭自己的劳动一天能挣10先令,那么,如果他这天外出游荡或者闲坐半天,即使只花了6便士用于消遣或坐食,也不能认为这就是他的全部花费;他其实花掉了,或者应该说白扔了另外5个先令。⑩

上述引文勾勒出了以富兰克林为代表的、经历了宗教改革的新教徒的典型精神气质。在韦伯笔下,正是这样一群“担纲者”构成了资本主义精神的实质承载者和整个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真正“行动者”——对于这样一群“担纲者”而言,努力挣钱这个行为的意义并不在于享乐,而在于践行“天职”(calling)的宗教神义:

这种世俗的新教禁欲主义与自发地享受财富几乎势不两立;它约束着消费,尤其是奢侈品的消费。另一方面它又有着把获取财产从传统主义伦理观的禁锢中解脱出来的心理效果。它不仅使获利冲动名正言顺,而且(在我们讨论的意义上)把它看作是上帝的意志直接使然。

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这样一种“担纲者”所具有的行动意义本质上构成了一种群体性的精神气质,并且与整个资本主义经济政治体系构成了“选择性亲和”的关联:

其(基督教)初现时,乃一游走四方的技匠职工所执持的教义。在其所有的内在、外在压力巨大发展之时,无论是古代、中世纪也好,新教之时也罢,它始终不失其为独具一格的都市的、尤其是市民的宗教。西方的城市——与世界各地的城市相较之下,自具独特性质,观诸惟西方才衍生出市民阶级的观念一端即可得知——正是基督教的主要舞台。

韦伯这样一种对“担纲者”精神气质的分析贯穿于他对世界诸文明的分析,例如在分析中国文明时,他将儒家理解为一种宗教形态:

儒教与信徒的关系,不管是巫术性质的,还是祭祀性质的,从其本义上讲,都是此岸性的,比起任何地方、任何时期的宗教关系的常规表现,这种此岸性都强烈得多,原则得多。

中国传统政治与社会体系中的官僚士大夫,则构成了这一“宗教”的重要“担纲者”,韦伯这样描述这一“担纲者”群体的“精神气质”:

在任何社会处境中,不论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都要符合礼,不失其尊严。他要沉稳、自制、优雅、威严,这都是礼仪规定的宫廷沙龙的特点。就是说,同古代伊斯兰教封建武士的热情与卖异截然相反:清醒自制、静观其身、含而不露,尤其要压抑激情,因为任何形式的激情,包括喜悦,都会破坏心灵的平衡与和谐,这种平和正是万善之本,就是说,不像佛教那样,摆脱一切欲求,但要摆脱一切非理性的欲求,不像佛教那样为了从尘世中解脱出来,而是为了顺应尘世。

韦伯认为,“士人”阶层的精神气质与群体人格实质上对于理解中国文明及其历史演进趋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个阶层的宗教的等级伦理的影响,远远超过了这个阶层本身,它规定了中国人的生活方式”。

其三,韦伯所谓的“担纲者”的内在实质乃是一种具有独特伦理人格与生活样式的“身份群体”。在韦伯的社会学传统中,“身份群体”是一个特殊而重要的概念。在韦伯看来,身份群体是不同于“阶级”概念的存在,因为阶级乃是指“处于同样阶级状况中的所有人”,是一种客观给定的存在;所谓“身份群体”,其形成基础既包括某一群体所特有的职业类型与生活方式,同时也可能和他们所具有某种世袭的血统和身份有关,亦和这一群体所受到的教育与经验式的训练有关。不唯如此,所谓“身份群体”及其形成,一定还意味着他们已经获得了某种同一性的社会评价。由此,我们发现,韦伯在其比较文明研究中所涉及的“担纲者”,恰恰就是在“身份群体”这样的基础性概念之上产生的——因为这些“担纲者”形成的核心并非基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阶级属性,也并非单纯依靠某种先赋性(如血缘)属性,而是一种叠合了宗教信仰、生活样式以及受教育经历等诸多要素的复合概念体系。

(二)“担纲者”、社会集团与源流研究:陈寅恪的历史社会学启发

韦伯在其研究中直接使用了“担纲者”的概念,陈寅恪的历史研究则更多采用“社会集团”的概念。在对这一极具社会学色彩的概念展开深入分析之前,我们先要从整体上了解一下陈寅恪史学研究传统的问题意识,唯其如此,我们才能理解陈寅恪的“社会集团”与韦伯的“担纲者”之间的内在关联。陈寅恪的史学研究,涉及思想史、宗教史、政治史、制度史以及文化史等多个层面,但是他的所有研究,都是在从不同角度对“中华文明究竟何以可能”这样一个问题进行回应。陈寅恪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审查报告》中曾经明确指出:

窃疑中国自今日以后,即使能忠实输入北美或东欧之思想,其结局当亦等于玄奘唯识之学,在吾国思想史上,既不能居最高之地位,且亦终归于歇绝者。其真能于思想上自成系统,有所创获者,必须一方面吸收输入外来之学说,一方面不忘本来民族之地位。此二种相反而适相成之态度,乃道教之真精神,新儒家之旧途径,而二千年吾民族与他民族思想接触史之所昭示者也。寅恪平生为不古不今之学,思想囿于咸丰同治之世,议论近乎湘乡南皮之间,承审查此书,草此报告,陈述所见,殆所谓“以新瓶而装旧酒”者。

简言之,陈寅恪之所以对魏晋至隋唐的中古史展开研究,其核心在于这一时期恰恰是冲突不断、民族交融、外来思想文化(佛教)对传统儒家体系产生剧烈冲击的历史时期。陈寅恪对佛教传播史以及隋唐文学史的讨论,实质上是在回答佛教义理是如何通过佛经译本以及隋唐之际的民间文学的形式进行调整,进而与儒家传统伦理秩序发生碰撞与融合;此外,陈寅恪对中古制度史与政治史的讨论,则是要通过对当时各种政治势力的深入分析,通过对王权更迭与重要政治事件的内在脉络的揭示,从社会集团及其所承载的文化属性与惯习民情来理解文明的生成。

在这里,尤其要进行讨论的,就是不断出现在陈寅恪政治与制度史研究中的“社会集团”的概念。陈寅恪在有关隋唐政治的研究中,曾经使用过“关陇集团”“山东豪杰集团”“李武韦杨婚姻集团”等概念,并将其作为重要的分析单位。那么,陈寅恪的“社会集团”究竟是怎样一种概念呢,我们先来看看这一概念的具体使用情况:

隋末唐初之史乘屡见“山东豪杰”之语,此“山东豪杰”者乃一胡汉杂糅,善战斗,务农业,而有组织之集团,常为当时政治上敌对两方之争取对象。

继而,他以刘黑闼等“山东豪杰集团”的典型人物为例,对这一集团“群体性格”和“精神气质”进行了深入分析:

刘黑闼之刘氏为胡人所改汉姓之最普遍者,其“黑闼”之名与北周创业者宇文黑獭之“黑獭”同是一胡语,然则刘黑闼不独出于胡种,其胡化之程度盖有过于窦建德者矣。其以武健赏于王世充,任军马总管,又在窦建德军中常为斥候,以神勇著称,此正胡人专长骑射技术,亦即此集团的战斗力所以特强之故,实与民族性有关,绝非偶然也。

由此可见,陈寅恪的社会集团概念,首先涉及民族(胡汉)与血缘世系,进而以此为基础呈现某一社会集团所具有的“民族性”与群体特质。这一点在他对关陇集团的分析中体现得更为明显。陈寅恪认为,关陇集团是理解隋唐政治变化的关键,而所谓关陇集团,乃是于南北朝时期宇文氏建立北周之后开始的“关陇本位政策”所形成的一个特殊社会集团。简单来说,南北朝时期,宇文氏为了对内巩固自身在关陇地区这一胡汉杂糅的区域维持有效统治,对外可以集中胡汉两族中精干力量形成军事优势而采取的政策。简单来说,即以关陇为本位,聚集全国之武力于此西北一隅之地,藉以宰制全国。在长时间的历史时期内,此政策形成了一个超越单纯种族与地域的“关陇集团”,李唐皇室(包括唐太宗李世民)以及唐中期之前的主要文官武将(例如长孙无忌等)皆起源于这一集团。具体来看,关陇集团乃是一个融合地域、血缘、民族和习俗的复合性概念:

融合其所割据关陇区域内之鲜卑六镇民族,及其他胡汉土著之人为一不可分离之集团,匪独物质上应处统一利害之环境,即精神上亦必具有同出一源之信仰,同受一文化之熏习,是能内安反侧,外御强敌,而精神文化方面尤为融合复杂民族之要道。

简单来说,所谓关陇集团,实质上是指在关陇本位政策之下所形成的一个胡汉杂糅,以胡人文化与民情为主,同时吸纳了汉人部分文化的社会集团,这一社会集团在具体的社会历史进程中,已经超越单纯的胡汉之别,也不完全是一个基于地缘而形成的群体——因为关陇本位政策的核心目的就是尽可能大范围地吸收各地人才并且将其固定在关陇这一地域范围内,进而再经由数代的代际传承彻底将一整个社会集团笼络在关陇地区,并借此形成对全国不同政治力量的宰制。

陈怀宇曾经在其著作中揭示了陈寅恪的史学研究所受到的德国历史主义的影响,尽管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陈寅恪受到了韦伯学术传统和思想的影响,但是陈寅恪留学德国柏林时,正是德国的历史主义产生广泛而深刻影响的时代。因此我们才会看到,在陈寅恪的学术研究中,“社会集团”实质上具有了“身份群体”的概念内涵:这样一种地域-血缘-民族-习俗的社会集团概念,最终是以“生活样式”以及整个社会集团的性情倾向将精神气质呈现出来的。

综上,无论是韦伯的社会学研究传统,抑或是陈寅恪的史学研究脉络,尽管他们分别在各自的研究中使用了“身份群体”和“社会集团”这两个不同的语词,但是这两个概念有着高度的内在同一性。

其一,这两个概念都是一种复合性概念,并不是单纯依靠阶级结构、生产关系或者血缘、民族等原初性社会分化机制进行的划分,而是一种以上述原则为基础,同时又以群体的精神气质与生活样式为表现形态的复合性概念。

其二,无论是韦伯还是陈寅恪,对上述概念的“创造”、“发明”与使用,本质上都是为回答各自的问题意识而服务的。韦伯通过对不同宗教的“担纲者”群体所具有的精神气质与伦理人格的深入分析,为我们揭示了不同文明类型在现代性来临的历史时刻衍生出不同的历史走向,进而衍生出不同的制度形态的内在逻辑;而陈寅恪则将不同的社会集团作为理解政治变迁与制度变化的关键“担纲者”,进而系统回应了如下问题:在具体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文明形态,究竟是由具有何种精神气质的“社会集团”在何种具体情势下带入到历史实践中来的?同时,这一文明形态又具有怎样的内在理念、制度要素与民情基础?

其三,无论是“身份群体”还是“社会集团”,都构成了理解文明演进与社会变迁的关键“担纲者”群体。同时,韦伯与陈寅恪的研究,都是一种基于对典型“担纲者”群体所做的“比较类型学”分析——通过比较,我们才能看到韦伯笔下不同文明的演进路向,也正是通过比较,我们才能理解在胡汉融合、佛儒交汇、中原板荡的历史情境下,隋唐时期的华夏文明究竟是如何在具有不同精神气质的“担纲者”的实践中,渐渐生成新的文明性格与文化气象的。

实际上,韦伯与陈寅恪关于“担纲者”的研究,都在不断地提示我们,在回应政治、制度、文明的生发、演化、发展此类问题的时候,要充分注意那些在制度演进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身份群体”,而这一点,恰恰是目前有关中国革命研究所面对的核心问题。

被抽象的“革命者”:中国革命研究的阐释局限

如果说“现代社会究竟何以生成问题”构成了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的普遍问题意识的话,那么“现代中国究竟何以可能”则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学术研究的总体性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中国社会中开启的政治变革与社会革命自然成为包括社会学、历史学以及政治学等在内的不同学科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亦是海外中国研究的重点研究领域。以往的学术史梳理,已经从问题意识、学科特征、发展趋势以及不同阶段的研究特点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过系统梳理,在此笔者不再赘述。实际上,随着改革开放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关于中国革命的研究无论是从理论框架上,还是从研究视角上,抑或是方法路径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然而,笔者认为,目前的中国革命研究却同时存在着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即陷入了解释逻辑上的“抽象化”这一问题中,而与这一问题密切相关的,就是研究对象的“碎片化”问题。然而,“碎片化”问题只是一种表象,而“抽象化”的解释逻辑则是造成“碎片化”问题的直接原因。造成上述研究困境的核心问题,则是作为“担纲者”意义上的“人”在研究中的缺失。要理解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从更为宏观的角度对目前有关中国革命研究在研究主题的意义上进行重新梳理。

其一,制度-政策研究。革命作为理解现代中国社会生成的重要理论命题,同时亦是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母题,它不仅意味着政治权力的更迭、军事战争的胜败,同时更意味着新制度与新秩序的生成。特别是对于20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实践而言更是如此——中国共产党正是依靠在制度、政策与组织层面的一系列创造性实践,才能够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真正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相结合,并成功颠覆了旧社会不合理的社会结构,构造了新的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因此,有关中国革命的研究,很多是围绕制度、政策与组织层面的相关议题展开的讨论,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制度—政策”研究。举例来说,杨奎松关于土地革命中“五四指示”的研究便是其中的代表——通过对“五四指示”以及《土地法大纲》在各地区的传达、落实状况的详细爬梳,杨奎松揭示了土地革命背后的制度逻辑,呈现了革命政党在复杂的历史进程中围绕制度与政策的实践情况所做的宏观层面的动态调整,并从政策的本意及其执行效果层面讨论了当时革命进程中出现的“过火”与“纠偏”问题。类似这样侧重在制度—政策层面讨论“得失成败”的研究,实际上构成了革命史研究的重要范式,但是这种研究视角却忽略了“人”在制度执行中的作用这样一个重要视角。

其二,行动-机制研究。何志明2019年在讨论中共制度史研究的文章中曾经指出,整个革命史,特别是在制度史研究领域,尚存在着“见制度不见人”的研究状态,并着重强调通过对处于制度中的人的分析来进一步深刻理解制度的实践形态。实际上,这样一种对革命中行动者的分析的强调以及由此产生的分析视角的转换,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随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越来越强调“眼光向下”的视角转换,中国革命研究也出现了非常鲜明的研究视角的转换,即从过去的制度研究转向行动研究,从关注高层转向关注革命进程中的普通干部与普通人;特别是很多研究者注意到了革命历史进程中的不同干部群体,例如对本地干部与外来干部的行动逻辑和关系形态展开深入讨论。同时,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社会学研究者将口述史的实践方式和福柯的权力视角引入中国革命的研究中,他们越发关注革命进程的微观机制以及制度的运行逻辑,并围绕权力技术的社会过程及其历史效果展开一系列讨论。这一有着浓厚社会科学色彩的研究范式进一步加深了革命研究的“微观史”转向。

然而,无论是近现代史与革命史研究的“微观”转向,还是以口述史研究为代表的社会科学对革命研究的介入,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革命中的行动者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却陷入另一个解释困境之中,即“行动者”的“抽象化”与“空心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权力-利益”的阐释陷阱。简单而言,上述研究确实对具体的革命干部以及革命场景中的普通人进行了足够的关注与分析,但是在大多数研究中,所谓的地方革命精英,其行动逻辑的内在解释往往是一种对“权力—利益”展开争夺的阐释——陈耀煌关于本地干部与外来干部的张力与冲突的研究,实质上是将外来干部与本地干部都理解为,为了自身利益与权力展开行动的“争名逐利者”;而社会学的口述史研究,则是将革命精英与革命中的普通人的关系理解为一种动态的权力关系,这些行动者演化成了去权力机制运行的支点而被“虚化”了。

进一步来说,笔者认为,目前有关中国革命的研究,尽管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行动—机制”的微观转向,研究者也越来越注意对“行动者”的考察,但是这些研究还是存在下述两大困境。

其一,“权力—利益”的单一化解释陷阱。我们可以看到,强调“行动者”微观视角的革命研究,陷入了“抽象化”的解释逻辑中,在这一阐释框架下的“人”,变成了缺少理念,同时精神气质“模糊不清”的“空心人”——理性选择成了他们的唯一行动逻辑。由此,这样一种单一化的解释框架,实质上束缚了我们对“革命”这个宏大议题的理解,我们看到了一个又一个地方的革命进程,也看到了无数个高度同质化的行动者,却无法就此形成对现代中国和中国革命的总体性理解——这才是有关中国革命研究中“碎片化”问题的实质原因。

其二,缺位的“担纲者”。当前对于中国革命的阐释,无论是制度—政策分析,还是行动—机制分析,本质上都还存在着问题意识层面的严重“缺位”,即在制度生发、历史演进与组织变迁的关键节点上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担纲者”的缺位。换言之,制度—政策分析侧重于制度本身的功能、效果、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关联,以及制度的发展变化,但是却并不去追问这样一个问题:即究竟是何种精神气质的担纲者在制度生发、演化与定型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类型的担纲者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样,关注行动者及其行动逻辑的研究者,这个行动者往往是“随机”选取的,即根据占据材料的多寡来判断选择哪个行动者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至于对这个行动者本身对于理解革命史与制度史的总体意义,则缺少实质性的关注。

综上所述,在中国革命的研究中纳入对重要“担纲者”的考察维度,构成了拓展中国革命研究新视野的一种可能路径,而近年来应星等学者围绕中央苏区时期的共产主义革命所展开的一系列研究,就是在“担纲者”的理论视域下所做的努力与尝试。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一些代表性研究,围绕这一问题展开具体讨论。

“担纲者”:具有总体史意义的行动者

通过本文前两部分对韦伯与陈寅恪有关“担纲者”论述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韦伯还是陈寅恪,他们对“行动者”的选取并不是随机性的,而是带有明确的“指向性”——这个指向性并非意味着研究者的个人好恶,而是建立在对“担纲者”所具有的“总体性”的判断上。渠敬东指出,个案研究的科学性,体现为一种社会全体的可能性,并通过人文地理志、制图术、人口志、历史编纂学、传记学、语词编纂学等各类民族志方法,通过“事件化”的社会激活过程,呈现出多重社会构成的脉络,最终“通过结构化的方式呈现出社会全体的完整图景”。具体到本文的讨论主题而言,这里所谓的“社会全体的完整图景”就是指中国革命的研究,需要研究者不断通过对史料的细致爬梳,去识别那些在历史演进、革命推进、制度发生变化的进程中起到最关键作用的“担纲者”群体,并通过对他们生命史的描摹和精神气质的勾勒,理解这些“担纲者”本身所具有的性情倾向、实践方式与总体制度变化之间的内在关联。实际上,应星等学者近年来以中央苏区时期的政党革命实践为主要聚焦议题,以“制度源流”为核心问题意识的一系列研究,内在蕴含着 “担纲者”的理论视角。

所谓有关中国革命的制度源流的问题,本质上是指研究者在陈寅恪、韦伯等人“渊源流变”和“发生学”的理论启发下,围绕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动员技术等展开的个案研究。这些个案研究尽管在具体的呈现形态和表达方式上有所差异,有的偏重于组织史分析,有的则从事件史角度展开,但是都蕴含着对“担纲者”的深切关照。同时,还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在韦伯还是在陈寅恪那里,“担纲者”群体本身并没有一定的“选取标准”,韦伯更多是从宗教的角度讨论“担纲者”的问题,而陈寅恪则以“社会集团”这样一种复合性概念揭示了“担纲者”群体在政治与制度演进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那么对于中国革命的研究来说,应星等人又是在何种维度和意义上去追索“担纲者”历史线索的呢?笔者分下述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一)组织形态的承载者

应星在其有关中国革命的一篇总论性文章中曾经指出,政治路线中的阶级问题、组织路线中的民主集中制问题以及群众路线中的政党大众动员问题,是从政治文化角度理解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的三条主要线索,而应星近年来的研究,就集中在对民主集中制的发生学研究上。他指出,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政党,在建党初期就开始从苏联的革命实践进程中不断汲取经验,将俄共(布)的民主集中制作为自身的组织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结合中国革命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做出调整,进而在复杂而漫长的革命实践进程中完成了制度的创设、调整与定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应星集中对中央苏区时期的万安暴动等一系列事件展开了详尽的历史社会学分析。而之所以选择苏区时期的江西,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一时期乃是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最初付诸革命斗争实践,并与当时中国社会的复杂分化机制与传统社会结构相结合的时期,正是这一时期的革命实践,构成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形态的发生学情境。

应星通过对万安暴动的事件社会学分析,实质上揭示了以曾天宇为代表的一类地方干部典型的精神气质:这类“担纲者”在清末民初之际受过较好的新式教育并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并且有着明确而强烈的革命理念;同时,这类群体还长时间从事地方革命的实践,掌握着大量的地方社会资源。因此,当这群在新式教育氛围下和基层革命斗争实践中成长起来的革命干部开始汇入中国革命的整体历史进程中的时候,他们如何面对布尔什维克的组织原则,尤其是当他们自身的革命理念和对形势的判断与上级产生张力的时候,究竟如何处理这些张力与矛盾,如何强化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如何调和外来干部与本地干部之间的组织关系,便成了革命政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与以往的研究不同,应星并没有从利害得失与权力利益的单一面相理解这一问题,而是通过对以曾天宇为代表的所谓“地方干部”的生命史考察,勾勒出他们的整体精神气质与性情倾向,由此去理解他们在具体革命实践中的行动选择。进而,应星指出,在革命政党建立之初,曾天宇及其领导的万安暴动的整个过程,实质上蕴含着下述三重内在张力。其一,组织职位与个人因素之间的张力。即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的革命战争时期,在上海中央与地方党组织通信不便,同时还要面对国民党反动派势力的强力进攻的情况下,革命精英的“权威”很多情况下并不是由“职位”赋予的,而是由当职者的个人资源与威望所影响和决定的。其二,组织纪律的有效性与地方领袖的自主性之间的张力。在瞬息万变的复杂斗争环境中,在白色恐怖的紧逼下,地方干部往往面对着种种突如其来的状况。而当现实的状况与上级命令之间发生冲突之时,地方干部往往会基于自身所具有的对革命的理解而做出自主性的决定,因而会与上级组织之间产生张力。其三,革命组织与地方干部所具有的社会资源之间的张力。作为地方革命组织的领袖,在革命政党建立之初,地方干部往往都掌握着大量地方社会资源——他可能是地方宗族的领袖,亦可能是地方的乡绅。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不同角色之间所具有的冲突关系,也是政党建设完善的民主集中制的关键问题。

由此,应星对以曾天宇为代表的地方干部所展开的“担纲者”意义上的分析,实质性地突破了“权力—利益”的阐释困境——他所揭示的具体历史情境下的一系列张力关系,恰恰是后来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实践中完善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制度所面对的核心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地方干部的“担纲者”曾天宇,对于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发生学,也就具有了“总体史”的意义。

(二)国家与社会的联结者

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政党,本身就是组织社会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在中国共产主义的革命实践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是在共产国际的推动与帮助下建立的,整个政党组织以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原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环境乃是中国社会,因此,政党还必须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调整与创新,而这个过程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历史进程。进一步说,20世纪初的中国社会与当时的苏联社会有着诸多结构性差异,其中一个重要的差异就在于当时的中国社会不像苏联社会那样,已经有了相对成熟和强大的产业及工人队伍,在当时工业化程度较低的中国社会,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青年学生构成了建党之初党的骨干力量。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有着深厚群众基础的政党,又是如何在建党初期和革命年代通过五四时期的青年学生这个主要“担纲者”群体将马列主义思想传播到基层社会大众层面的?他们自身的群体性特征又如何影响了政党最初的组织形态构建?上述问题既关涉到我们对“群众路线”的实质性理解,亦关乎政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个政治社会学的核心议题。

应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沿用韦伯的“身份群体”与“担纲者”概念,在其研究中提出了下述问题:到底是什么样的学校成为中共革命的策源地?又是什么样的学生、什么地方的学生成为当地最早的革命者?这些学校和学生是如何构建起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组织网络的?在这样的问题意识下,应星充分结合地方社会史的相关材料,分别以当时的南昌二中及其改造社、南昌一师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这两个不同类型学校的研究,深刻揭示了不同学校的学生群体特质。该研究还结合区域历史地理学的相关知识,对不同学校学生群体的地域分布特征进行了讨论,并结合不同地域社会的民情特征和文化属性,揭示了在不同社会文化情境下成长起来的学生群体在不同学校就读建立基层组织时所呈现出来的组织方式与组织形态上的差异,进而揭示了这种差异又和不同“担纲者”的“精神气质”的差异有着怎样的关联。

综上所述,这样一种对以青年学生为核心的身份群体的比较分析,实际上是在“担纲者”的理论视角下,讨论了革命政党在建立之初所面对的某些独特制度性环境。更为重要的是,青年学生的成长经历与精神气质,既会影响组织的具体形态,也会影响组织的发展轨迹,进而影响到政党与大众的关系形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寻找关键的“担纲者”,对于我们理解组织形态本身具有重要的理论意涵。

(三)政治传统的缔造者

在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共产主义革命中,颠覆传统社会的不合理的阶级结构与社会结构,亦是革命的重要目标与内容,而在当时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下,这一目标与内容又集中体现在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土地革命的进程中。无论是历史学还是社会学,既往的研究者已经围绕土地革命问题展开了非常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普遍的共识,即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不仅起到了大众动员的现实效果,同时还起到了颠覆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为新政权奠定正当性基础的重要作用。不仅如此,土地革命还为我们理解权力的微观运作机制提供了重要的视角,提炼出了“过程—事件”分析等重要的分析策略。

尽管关于土地革命的研究成果已经非常丰富,却并不意味着这一研究议题的终结。李里峰最先在研究中发现,在土地革命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有法之法”与“无法之法”之间的张力。简单来说,阶级成分的划分标准乃是土地革命的重要政策依据,而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政策,普遍性乃是最重要的追求目标;然而,中国社会内部无论是在地权结构上,还是在经济形态上,抑或是在社会阶级结构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当普遍性的制度与多样化的现实遭遇的时候,就一定会出现相应的差异化的调整与调适,由此,也就出现了“有法之法”与“无法之法”之间的张力。然而,“有法之法”与“无法之法”之间的张力,其实早在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时期就已经出现。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查阶级”作为一种制度实践形态意义上的组织动员技术,其本身就具有“客观经济标准”与“主观情绪动员”这两个维度:一方面,从1933年的《怎样分析阶级》一文发布开始,整个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就进入了高度程序化与技术化的阶段,这份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同阶级成分的经济判定标准,并在整个苏区范围内推广开来。然而,与此同时,土地革命的分田实践又并不单纯是依靠“量化经济因素”来展开的,这些客观的经济因素只是参考因素之一——在具体的执行中,毛泽东曾专门强调不能单纯用“算阶级”取代“查阶级”,同时亦需要通过仪式性与动员性的群众大会来激发群众的斗争热情,并将群众的主观意见纳入考量范围。

不唯如此,更为值得讨论的问题在于,“阶级”并非传统中国社会内生性的社会分化机制,在以血缘、地缘和土客关系为核心分化机制的传统中国社会中,阶级理论亦是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体系在清末民初传入中国的。那么,这样一种外在的理论知识又是如何演化为在实践中直接作用于地方社会的政策的?究竟是何种类型的革命干部在阶级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呢?笔者通过对以王观澜和邓子恢等为代表的早期技术干部的生命史与精神气质的分析,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回应;此外,强调激发群众主观情绪的动员方式,亦非无本之木,它是在彭湃所主持的农民运动讲习所中形成的,这与以彭湃为代表的早期从事农民运动的干部的思想倾向和实践方式又有着密切关联。最终,上述两种不同的政治传统与组织动员机制在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历史实践中汇聚起来,并最终构成了毛泽东农村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成为革命政党推进土地革命的重要组织机制,成功解决了制度的普遍性与实践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通过对“技术干部”与“农运干部”这两类“担纲者”群体的精神气质的系统考察,揭示了他们本身所具有的思想资源、实践方式与组织动员机制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对“制度”与“制度担纲者”的发生史进行了重新书写。

总结与讨论

费孝通先生在其晚年的一篇文章《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中明确指出了“人”在社会学研究中的重要性,并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揭示了对人、人的实践以及人的精神世界展开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实际上,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特别是以中国近现代社会革命为主题的大量研究,越发强调对作为行动主体的人的关注。随着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所出现的“底层转向”、“微观转向”与“行动者转向”,整个革命研究中逐渐走出了“见物不见人”的叙事框架。但是,正如笔者在本文中所指出的那样,无论是制度研究,还是行动者研究,无论研究的取向是偏向结构化的功能主义阐释,还是偏向行动者的能动性阐释,目前的研究大都忽略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即作为“制度担纲者”而存在的那些关键行动者与制度精神、制度实践形态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内在关联。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强调将韦伯经典社会学传统中的“担纲者”概念带回“革命研究”这一主题,进而拓展我们对中国革命这一宏大议题的理解深度。在本文的最后,笔者尝试围绕“担纲者”这一理论概念的实质意涵及其实践可能做以下两点简要讨论:

其一,作为“制度担纲者”的行动者,是理解制度“生发点”与“突变点”的关键切入视角。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无论是关于组织研究,还是关于制度研究,往往都习惯于从制度本身的结构、功能、作用、效果等方面展开,进而讨论制度的偏差或者意外效果,纵然其中不乏从“行动者”的角度所展开的讨论,但是这些研究路径更多是通过对行动者的分析来呈现制度执行层面的某些“微观机制”,而制度究竟如何生成,又为何在某些关键的事件节点出现某种“突变”,在生成与“突变”的背后,究竟是何种类型的行动者在起着微妙而重要的作用?这样一种从制度发生学角度出发的问题意识长久以来处于被忽视的状态。由此,重启“担纲者”的研究视角,有助于我们更为整全性地认识制度的发生学过程。

其二,作为“制度担纲者”的行动者,是在“群体气质”与“制度精神”之间建立关联的重要中介机制。韦伯在其文章《比较宗教学导论——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中明确写道:直接支配人类行为的是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理念。但是由“理念”所创造出来的“世界图像”,常如铁道上的转辙器,决定了轨道的方向。韦伯这里所提到的“世界图像”,看上去是一个偏形而上的观念性概念,但是它实质上蕴含着“精神气质”与“生活样式”的双重意涵。换言之,韦伯的社会学研究传统在不断地提醒我们,社会学所追求的,乃是对行动背后的意义的阐释;而“担纲者”作为理解文明形态载体的重要“介质”,其精神气质与生活样式恰恰构成了意义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革命作为一场大规模的社会变革,同时也是已经高度组织化了的社会行动,其内在蕴含的意义系统又体现在经由革命而创生出的新制度的“制度精神”之中,若要理解制度内在蕴含的理念形态,我们必须重视对关键“担纲者”的精神气质展开深入分析与考察。

总而言之,笔者强调在有关中国革命的研究中纳入“担纲者”的理论视野,并不意味着放弃对革命场景下的普通行动者的研究,也不意味着对宏观制度与机制的研究并不重要,而是因为它有助于我们拓展既有研究的问题意识维度,并能够帮助我们更为深入地处理“制度的发生学”问题,进而从学理上更为整全性地理解中国共产主义革命的伟大历史进程。

③可以说,这样一种比较文明的研究思路贯穿于韦伯的社会学研究。具体可参见以下文献:马克斯·韦伯:《古犹太教》,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马克斯·韦伯:《印度的宗教:印度教与佛教》,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宗教与世界》,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

⑥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后文(本文第三部分)详细论述。

⑦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81页。

⑧莱因哈特·本迪克斯:《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刘北成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

⑨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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