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在社会主义中国:基于分配制度的考察*
2022-12-17
内容提要 分配制度是社会制度在分配领域的集中反映,反过来会影响社会制度的稳固和变革。中国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在于毛泽东思想中奠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纠偏及发展、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完善的历程中,经历了三次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到市场化的按劳分配,再到人民共享的按劳分配。社会主义中国的分配正义,需要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本位,协调好效率与公平的分配原则,并通过合理化的按劳分配制度设计来实现。
分配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制度中拥有不同的内涵;哪怕是在相同社会制度的不同发展阶段,也会有相应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内容。作为一种相对的、有条件的概念,分配正义受到特定历史条件的影响,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的制度探索中是如何逐渐趋于完善,以及社会主义制度与分配原则、分配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在新时代必须探索总结的实践经验和理论课题。
我国分配正义的社会主义制度需求
分配正义,其古典概念是“应得”,是根据一定的分配原则(道德/功绩)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而这种分配原则必须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具体表现为过程的公平或结果的平等。在20世纪世界社会主义运动达到高潮后,促使西方政治家和主流学者由之前推崇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转变为接受国家适当调控的市场经济,并在分配上给予更多关注,以缓和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矛盾。比如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阿马蒂亚·森就认为经济学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提高经济效率,也要让社会摆脱贫困。②调整后的分配制度在过程公平的基础上,向结果公平倾斜。20世纪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标志着西方对分配问题的研究形成新的热潮。对罗尔斯论著中的分配正义可作广义的理解,“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③继罗尔斯之后,自由至上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社群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等也在分配正义方面产生了很大影响。然而,从本质上分析分配正义理论,无论理论如何演变,都需要回到理论所依存的社会制度。
当代中国始终呼唤分配正义,我国的分配正义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阶段紧密相连。从制度层面考察社会主义中国的分配正义,这里的“制度”指的是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分配制度。具体而言,包括“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制度、市场化的按劳分配制度、人民共享的按劳分配制度”三种制度模式。需要注意的是,分配正义原则是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梳理清楚社会制度与分配原则、分配制度的关系,成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社会制度的本质决定了分配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分配原则是社会制度在分配领域的价值导向;分配原则指导分配制度的设置,分配制度必须体现分配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分配问题始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的重要议题。我国分配制度是否适合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要看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制度所处的发展阶段,并通过是否满足人民的生产生活需求体现出来。分配正义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史,就是一部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与分配原则、分配制度关系的探索史。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制度远超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以致好的出发点却产生了反效果;改革开放后,基于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处于初级阶段的重新认识,开始引入市场经济的按劳分配制度,这一变化确实达到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目标,但是贫富收入差距的扩大成为影响社会进步的隐患;进入新时代,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构建以人民共享为核心的按劳分配制度成为新的发展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推动共同富裕。质言之,分配正义在中国要结合社会主义制度的背景,既要梳理和反思社会主义过往时期的分配制度,予以中肯评价和总结,又要准确把握当下新时代的分配制度需求,不激进也不保守地设定分配原则。这是社会主义事业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奠基:毛泽东思想中的分配方式初探
(一)历史为线:从多元分配制度到程式化按劳取酬
1.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折中式的多元分配制度沿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取何种社会分配方式成为当时讨论的焦点。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规定了新政权的经济结构,即“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此时,中国的社会经济成分具有多重性质,有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营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五种成分。不同经济成分相应地采取了不同的分配方式,并没有形成统一和具体的规定。“劳资两利”分配方式的一个大背景是,中国处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需要稳妥处理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国家政权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但政权的主体是工农联盟,这是沿袭多元分配制度的社会制度基础。因此,政府也制定了一定的政策来监督私营企业的分配,以充分保证工人阶级的利益,“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工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⑤农民除上缴一定的农业税外,剩余的劳动收入归自己所有;个体工商业者在上缴政府规定的营业税后,剩余的收入也归个人所有。私营资本主义经济还是按照生产要素来分配。新民主主义时期保持多种分配方式,有利于团结社会各方力量发展国民经济。1954年,新中国出台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五四宪法”,基本继承了《共同纲领》规定的分配原则。“五四宪法”初稿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住宅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继承权。”⑥同时,“五四宪法”也确认了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存的现状,如“五四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体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所有制;资本所有制。”其中,“现在主要有”的表述意味着当时条件下,中国的经济成分是多样化的,但未来可能需要变化,这种设定为未来的改变留下了空间。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国际关系和国内社会关系比较复杂,需要团结其他阶层的力量建设新中国,故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方式,实现对资产阶级的打击和统战;在分配上,采取了“四马分肥”的方式,以兼顾各方利益。
2.社会主义改造后:程式化分配制度的探索与偏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化三改”思想的指导下,在“快步进入社会主义”的号召下,新中国仅仅用了四年时间便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由此,全国开始建立了以“工分”为中心的统一工资制度,即八级工资制,八级工资制严格遵循“按劳取酬”的原则。同时期,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概括也被翻译成“按劳取酬”,“按劳取酬”也就成为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最权威的表述。⑦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正式建立后,中国共产党人参考了当时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展开了对“按劳分配”制度的探索。⑧195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改“工分制”为货币工资制,遵循“按劳取酬”原则,实行企业奖励制。⑨党的八大通过修改党章,正式提出“在建成社会主义过程中,应当逐步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但随着国内外局势发生变化,工作重心的偏移导致平均主义倾向大于按劳分配原则。直到1975年,第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改草案》才正式将“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分配的根本原则写入宪法。⑩很多学者认为此次修宪的措辞和用语过于粗糙,例如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改为国家保护公民“劳动收入”,导致非劳动收入没有得到法律支持,个体经济被视为资本主义“流毒”。但此次修宪通过根本大法的方式将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分配制度确定下来,并延续至今。
(二)思想探索:毛泽东思想中从按劳取酬到共同富裕的演进
只要社会主义所有制不变,防止两极分化原则下的按劳分配就应当坚持。毛泽东对“按劳分配”的认识也经历过多次转变。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目标究竟是防止两极分化还是“按劳分配”,在这一点上,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应该防止两极分化。毛泽东最早在井冈山时期即谈到了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绝对平均主义不但在资本主义没有消灭的时期,只是农民小资产者的一种幻想;就是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决无所谓绝对的平均”。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应该是“按劳取酬”,实际上,“按劳取酬”是一种典型的“应得”的正义体现。1975年,毛泽东提出:“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成立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与其他社会形态的根本区别在于所有制,只要保证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政权的社会主义属性便不会改变。
社会主义制度是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与“按劳分配”这个词汇相比,毛泽东提出中国本土的分配概念——“共同富裕”,更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中,毛泽东首次提出了“共同富裕”的概念。这个概念最初主要针对的是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享受到社会主义革命的果实,“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只有联合起来,向社会主义大道前进,才能达到目的”。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消灭贫富差距,“这一问题,只有在新的基础之上才能获得解决……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
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回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下的按劳分配
(一)邓小平理论之分配正义:社会主义应该承认物质利益
1.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宪法确认
1977年初,党的十一大重新确立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随后形成《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一文,明确指出按劳分配与过去“平均主义”的对立。邓小平高度赞赏这篇文章,并提出“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保留了“七五宪法”关于“按劳分配”的规定,并对一些具体表述做了调整,“要认真执行‘各尽其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要同政治工作相结合起来”。同时,恢复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的提法。此次修改后的宪法被称为“七八宪法”。随后,《人民日报》刊发多篇评论文章,认为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每一条都要实行。在宪法层面明确提出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也就意味着允许私有经济的发展,从而在制度保障上促进了改革开放进入快车道。
2.按劳分配在经济政策中的落实在法制上的完善
在宪法层面确认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后,经济政策也实现了深远变革。其一,政策允许社会上存在一定的分配差距,同时强调注意防范两极分化。“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同时要避免财富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中国搞资本主义行不通,只有搞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社会才能稳定,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的一个含义就是共同富裕”。概言之,邓小平认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并且打破了过去“重分配,轻生产”的观念。在1980年8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中,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应该承认物质利益,“我们提倡按劳分配,承认物质利益,是要为全体人民的物质利益奋斗。每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但是这决不是提倡各人抛开国家、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物质利益奋斗,决不是提倡各人都向‘钱’看”。其二,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制度。通过1982年的修宪,再次重申“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由于在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中已经明确规定我国的社会主义已经“消灭了社会上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现象”,所以去掉了“不劳动者不得食”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按劳分配”,在分配方式前加上这样一个限定词,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分配正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确立
1.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立法重塑
“按劳分配”作为一个宪法概念,其地位随着改革大潮的起落经历了跌宕起伏的过程。“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确立后,在几次修宪中得到不断强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新的分配方式适应改革进程,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也需要在这一进程中逐渐完善。党的十三大提出“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十四大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方式为补充”。这一时期,虽没有明确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但实际上给非劳动收入留下了一个缓冲地带。1993年的修宪将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按劳分配的内容修改为“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正式在宪法层面对其他分配方式充分的补充空间,以适应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一系列制度上的变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分配层面的法律支持。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并首次提出“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一时期,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公平放在第二位,并且在最高法层面承认资本可以参与分配;尤其是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分配方式,以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反思
社会主义分配问题在学术界也得到了持续的讨论。囿于中国落后的生产力,改革开放初期,占主流地位的是生产力标准,认为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做法和政策都是好的,并由此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点。易言之,符合劳动者的最大利益就是善,否则就是恶。正是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分配差距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议题,一些学者甚至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已趋于边缘化。由此可以看出,改革初期的特征就是“试错”和“摸着石头过河”。“八二宪法”虽然已经提出“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但仍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中国的各项制度依旧以计划经济为价值取向,直到1993年在宪法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才有了调整的依据和理由。而这一切,“势必导致那个时期出台的改革举措都是在突破计划经济体制和既有法律制度的框架上建立新规则”。
(三)科学发展观之分配正义:“以人为本”理念下的效率公平双赢
2003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所包含的新发展标准很快传递到分配制度上来。从社会制度的发展和分配制度的关系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面对出现的问题应当进行相应的调适。科学发展观全面梳理了分配制度中的各种关系,把现行的分配制度完善为更加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更加全面和科学的分配制度,使之能够更好地完成全体成员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党的十七大提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新的发展理念,确定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利,走共同富裕道路。“以人为本”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处理好效率与公平问题,即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的关键。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以人为本”既是效率的内在动力,也是公平的最终归宿。经济效率的提高,最终的目的是提高人的生活质量,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效率的提高应有助于全体国民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提高发展能力,共享发展成果,最终达到公平。“只有以人为本”,才能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双赢。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以人为本”在分配制度中的体现,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通过以人为本来实现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协调。具体而言,就是在初次分配中要很好地体现出效率原则,在再次分配中要体现公平原则。
新时代的分配制度发展:以共享为中心的现代分配体系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如果无法彰显出公平,其合法性必然受到质疑。但是,没有效率的公平只会是共同贫穷、低水平的平等。因此,社会主义的制度既要有公平也要有效率。中国的社会主义是在落后生产力的背景下产生的,在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问题上经历了艰难探索和不断的发展。马克思在论述未来社会时明确指出,共产主义具有两方面的基本特征:第一,生产力达到极高的程度,社会财富充分涌流,生活资料极为丰富;第二,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社会差别已经完全消除,不存在阶级和剥削,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以共享为中心的现代分配体系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平均分配和效率优先的反思及理论突破
改革开放后,中国为发展生产力,形成了效率优先的分配格局。毋庸置疑,以效率为标准的分配方式有力激发了人民的热情,人们得以在这一体制下充分发挥自身的创造精神,中国的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显著提高,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中国速度”和“中国奇迹”。不能忽视的是,以市场为核心的分配方式造成的贫富差距、东西差距、城乡差距已在中国社会凸显出来,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关于社会主义公平的问题,“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2018年,五大发展理念入宪,起着引领性作用,并指导具体制度的实施。其中,共享发展理念主要关涉的是分配问题。
2.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以共享为中心的分配制度的内涵
共享发展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就共享的主体而言,需要做到全民共享,满足全体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共享的内容而言,涉及民生的内容都在其中,如教育、工作、收入、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居住条件等方面。共享的核心在于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的公平公正,“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可以说,共享发展理念是社会主义追求公平正义理想的最直接的表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提供了实践方案。
3.以共享为中心的分配制度之法制确立
在制度设计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再次确立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十八大提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十九大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按劳分配”纳入基本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配方式不再与所有制并列,而是将所有制置于分配方式之上,即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必要条件。2021年,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指出,“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由此可见,中国的分配机制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分配方式由过去的“平均”式的分配到“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再到健全“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逐渐构建了一套差距不大的“橄榄型”分配格局,逐步实现将财富向广大人民复归的历史使命。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以共享发展为理念的分配制度之实质内容
1.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复归
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改变了旧有的生产关系,实现了国家财产权的全民共享,并通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展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分配正义”。采取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等战略不断践行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打破了过去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仅仅停留在概念上的状况,将概念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具体战略和规划之中。其制度设计和战略规划体现了发展为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初心使命。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各方面统筹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其目的是不断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进而改善人民生活,实现从“高速”到“高质”的发展;政治建设的目的是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实现“共治”的目的;文化建设的目的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的精神需求,提振人民对社会主义的信心;社会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享”。
2.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制度保证
分配正义的逻辑起点是生产方式,在解决分配不平等的问题上,马克思的观点并没有过时。马克思认为,一切不平等产生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只有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实现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构想,最终实现全人类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最高等级的分配正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在国民财富中占据实质性比重的公共财富为实现社会应得理论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财力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更接近分配正义的目标”。同时,要构建均衡、覆盖全面、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拓宽居民劳动收入的同时,不断调整收入分配方式,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本质论以公有制为前提,只有公有制才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财富两极分化是私有制的产物,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平等,这是公平分配的制度保证。同时,公有制能够做到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遵循市场原则,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控制产出,弥补政府效率的低下。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更加有利于在特殊时期适应国家政策,控制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调节收入分配。如国家通过对农产品的补贴,降低人民的生活成本。“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离不开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共生共荣,我国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法律体系,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源配置方式。同时,要构建社会主义制度主导资本的制度,保证社会主义能够驾驭资本,真正实现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对西方的全面超越。
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现实书写
党的十七大明确了2020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回顾小康社会的建设历程,自1979年邓小平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首次谈到中国要实现“小康”的目标,并解释说,“我们的四个现代化概念,不是像你们那样的现代化概念,而是‘小康之家’”。自此以后,“小康”便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目标之一。党的十二大正式提出了进入小康社会的时间表,党的十三大提出“三步走”战略。根据新的经济建设的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新的“三步走”战略;十五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我国在新世纪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具体指标,随即,党的十七大又进一步明确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小康到全面小康,意味着中国社会从不全面的小康水平达到全面、平等的小康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社会主义分配理念的现实书写,也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承诺。从资本主义国家的现状来看,富裕与贫困可以代际传递;富裕的家庭可以为下一代提供各种相对优质的资源,比如教育、医疗资源,贫困群体没有机会与能力获得与富裕群体相同的优质资源,也没有能力为下一代提供相对优质的资源,这必将激化社会矛盾。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政权,始终代表着人民最根本的利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向世界宣告,中国道路是不同于西方模式的现代化道路,也显示出中国共产党的卓越执政能力。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根据新的社会条件,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再次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建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的综合国力、生产力水平、人民生活水平都得到显著提升,在消除贫困方面,中国取得了世界历史上最伟大的成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承诺,更是实现现代意义的分配正义的现实书写。
结 语
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的制度探索中逐渐趋于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与分配原则、分配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一过程中答案也逐渐明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决定了要一以贯之落实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共同富裕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也是“人民性”这个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具体体现;要以“人民性”为宗旨来调整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人民共享发展理念推进分配正义,设置好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朝着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阔步迈进。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310页。
②阿马蒂亚·森:《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胡毓达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第29页。
③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7页。
④《习近平主持召开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http://www.gov.cn/xinwen/2021-08/17/content_5631780.htm。
⑤参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2条。
⑥在“五四宪法”起草阶段,曾有人提出建议,将“合法收入”改为“劳动收入”。如果这样,就会将劳动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排除在外,不符合该阶段多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状,不利于人民利益的实现。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91页。
⑦党的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将“按劳取酬”改为“按劳分配”,《人民日报》专门为此发文解释。在本文中,将“按劳取酬”等同于“按劳分配”,不再作区别。参见李响《“按劳分配”在中国:一个宪法概念的浮沉史》,《中外法学》2019年第5期。
⑧如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富春在1956年说过,“各尽其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原则”。参见《李富春选集》,中国计划出版社,1992年,第159页。
⑨参见195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
⑩“七五宪法”总纲第9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其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