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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机质量监督现状及探讨

2022-12-17雷振华蒋智超吴泊辉王德全

新疆农机化 2022年5期
关键词:农机监督质量

雷振华,蒋智超,吴泊辉,王德全

(1.新疆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2.新疆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

1 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的法律法规依据

1994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农机消费维权也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200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明确规定:根据农机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机产品质量进行调查;2008年农业部发布实施《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职责,对投诉机构设置、投诉受理调解和投诉信息报送等做出细化规定;2009年颁布施行的《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和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2010年,原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和工信部联合修订发布新“农机三包规定”,成为受理调解农机质量投诉的政策依据。

2 我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现状

新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系统由区、地(州)、县(市)三级投诉监督机构组成。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就近处理、首问负责、无偿服务”的原则,采取调查、调解的方式进行。据2022年初统计,自治区现有农机质量监督投诉监督机构共110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14个,县级95个,所有机构的联系电话等信息已在新疆农机网予以公布。各级投诉监督机构逐步建立投诉工作规范,依法开展投诉咨询、受理和处理等工作[2]。

3 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的主要作用

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是农机化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机化质量监管的有效手段,直接关系到农机化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主要作用体现在:

(1)维护农机用户和农机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受理农机质量投诉。坚持公正立场,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调解处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全部受理,支持用户合理诉求;对恶意投诉和无理要求坚决抵制,努力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协议、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督促农机企业落实三包责任。在投诉案件处理中,严格按照“农机三包规定”进行责任判定,督促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相应义务,承担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对拒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农业农村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监督企业严格履行三包责任,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3)维护农机市场秩序。结合农机投诉监督和开展“农机3·15”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服务活动,宣传政策法规、发布消费警示、普及识假辨假方法,引导用户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自觉抵制农机销售和服务中的侵权行为;强化农机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推动构建公开、公平诚信的发展环境,维护农机市场秩序。

(4)保证强农、惠农政策实施。紧密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开展投诉监督工作,通过落实农机质量投诉信息报送制度,收集农机产品质量状况信息并汇总分析,对投诉反映集中的产品针对性地开展质量督导和质量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促进产品质量改进,切实发挥投诉监督的作用。将投诉次数较多的农机产品纳入农机质量调查工作范围。2020年我区开展了棉花收获机质量调查,各机型的总体满意指数平均值为70.21,调查结果为满意,但是综合评价临界于满意和一般之间,可见总体质量有待加强;2021年,开展了小麦播种机质量调查,各机型总体满意指数平均值为83.51,调查结果为满意(其中满意分值区间为70~85)。2022年,全国开展了小麦联合收割机的质量调查工作,共有9省参加全国联动,此次质量调查包括田间调查和用户调查,从用户使用评价和现场作业质量两方面总体评价,目前正在有序开展中。

4 存在的问题

(1)投诉机构主体责任缺失。一些地方对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的职能定位认识模糊,投诉监督工作没有得到重视,造成法定职责落实不到位、投诉渠道不畅通。近两年,我区地、县级投诉监督工作基本没有正常开展,农机质量投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上是“零投诉”,“零”投诉并不意味着本地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农机质量工作抓的好,而恰恰说明投诉监督机构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仅有阿克苏地区、塔城地区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在进行质量投诉工作。一些本应属地受理处理的投诉案件,直接投诉至自治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属地管理、就近处理”不能全面落实,属地管理的法定职责没有落实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地区和市县农业农村局对农机质量投诉工作重视不够,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人员对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缺乏责任心。

(2)农机质量投诉并不是因为农机管理部门的机构改革而自动消失,而是随着农业机械使用量的变化、操作人员的使用水平、企业售后服务能力、新机具使用、农机维修状态等因素的影响而变化,为了确保在新形势下推动农机化高效优质发展,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不但不应该削弱还应进一步加强。但目前情况下,由于机构调整,人员变化频繁,许多非专业人员从事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个别机构认识不到位,不清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的重要性;职责承担部门不统一,有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管理制度需完善,投诉监督效力待强化。2008年实施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发展需要,在投诉受理职责分工、投诉受理条件设置投诉处理方式、投诉信息报送管理等方面需进一步明确、完善,对二手机投诉、网购机投诉和网络群体投诉等情况缺乏相应规定,对拒不配合调解或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的企业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

(4)用户依法维权意识弱,投诉监督宣传需加强。由于一些购机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农机三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当出现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后,因缺少购机发票、三包凭证和维修记录等必要的维权证明,造成投诉受理难,也给投诉监督工作带来困难。

5 改进举措

(1)逐步健全完善制度规范。适时修订《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完善投诉监督管理对象和流程,解决管理盲点,充分发挥质量投诉监督结果对责任企业的惩戒作用,建立农机企业“负面清单”,通过有效整治措施,提升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农机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积极探索投诉监督与质量调查、试验鉴定的联动互促机制[1],不断提高质量监督效力。研究建立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标准,提高工作规范性。

(2)不断加强投诉监督体系建设。推进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常态化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加强基层投诉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依法强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农机化质量工作职责。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建立岗位轮训制度,不断提升工作队伍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健全建强县级投诉监督机构。

(3)加大农机消费宣传力度。近年,以保障春耕生产,助力粮食增产增收,依法维护农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3·15”宣传活动每年都在组织进行,当前农机产品市场主要问题已经由“假”转为“劣”,旨在严厉打击市场上制售伪劣农机坑农害农行为,以净化农机市场,确保农民消费者用上放心农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在现场设立购机补贴等政策咨询服务台,发放维权指导资料,指导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公布投诉方式方法和投诉电话等并现场受理质量投诉。组织各地(州)同时重点查处经销“三无”产品的农机企业和不认真履行农机“三包”服务承诺的情况。

(4)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在新疆土地规模化发展的大趋势下,农机用户对农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纷纷采用大型农机作业实现降本增效,提高粮食种植效益。2021年全区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5.48%,农林牧渔综合机械化水平达70.59%。全区农机总动力达2466万kW,完成机耕面积478.20万hm2、机播面积465.53万hm2、机收面积370.80万hm2。而目前国产农机的可靠性和舒适度均欠佳,我区合作社购买的农机较大部分为进口农机,虽然购机成本较高,但是使用寿命长,综合性价比仍较高。而通过农机质量监督和质量调查工作可以对市场上用户反映意见较大的产品进行调查,最终形成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同时约谈农机企业,对质量欠佳或问题产品进行改进升级。引入各类农机产品质量排行榜,加大排行榜的宣传力度,在农机行业中形成竞争之风,给榜单中劣质农机生产者予以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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