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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2-17宁政办20227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西宁市农牧业市级

宁政办〔20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供销联社、市税务局《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市农业农村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市供销联社 市税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1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依法签约合作、股份合作等一种或多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结成稳定关系,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财政、发改、商务、税务、供销联社等市级有关部门联合按本办法及程序审查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四条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优进劣退”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市级龙头企业资格认定、运行监测和资格取消等工作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发改、财政、商务、税务、供销联社等市级有关部门联合认定。

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经济和科技发展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龙头企业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标准

第六条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类型。西宁市辖范围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正常经营2年以上,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独资企业,以及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二)企业效益。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70%以上;产品产销率达85%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工资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和农户之间通过合同、合作或股份合作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履行社会责任较好。

(五)原料基地建设。企业在省内有稳定的自建或订单原料基地,通过订立合同、合作和入股方式采购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60%以上。

(六)企业管理。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的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七)认定范围。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县(区)级龙头企业中择优申报。

第七条认定标准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

1.种植业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建有稳定的规模化种植基地,种植面积3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基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开展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具有一定的产地(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加工和流通设施。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2.养殖业企业。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具有稳定存、出栏养殖量的规模化基地(奶牛养殖企业:常年存栏奶牛300头以上,年产鲜奶1000吨以上;肉牛养殖企业:常年存栏肉牛3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0头以上;肉羊养殖企业:常年存栏肉羊2000只以上,年出栏肉羊4000只以上;生猪养殖企业:常年存栏能繁母猪3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禽类养殖企业:常年存栏蛋鸡3万只以上。肉鸡常年存栏3万只以上,出栏6万只以上)。水、电、路配套设施齐全,配套饲草料储存、加工处理及动物卫生防疫、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生产管理制度完善,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特种养殖企业固定资产300万元,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3.农产品加工企业: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二)有机肥加工企业: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三)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入住商户50户以上或解决就业人数500人以上。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四)休闲观光农业企业: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五)农畜产品电商企业: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畜产品收入占农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市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畜产品占所销售农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六)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七)未在上述类型包含的企业固定资产需达到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经营基本情况,填报《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济运行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情况材料。

(三)由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表。

(四)由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的书面情况材料;企业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签订的合同协议。

(五)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近2年的纳税情况材料。

(六)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或其他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材料。

(七)科技成果、专利、商标、质量管理认证、“二品一标”等方面的材料。

(八)出口企业出具由海关提供的企业代码及出口实绩材料。

申报企业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近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一票否决。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涉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经济和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经济和科技发展部门)会同辖区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经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经济和科技发展部门正式行文推荐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评审认定

(一)市级龙头企业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批。

(二)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区及园区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查看,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三)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协调发改、财政、商务、税务、供销联社等市级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综合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

(四)拟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在相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发改、财政、商务、税务、供销联社联合行文确认,并授予“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称号。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对市级龙头企业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二条市级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监测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市级龙头企业按要求填报《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调查表》,并将企业农牧业产业化运行情况材料,及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年度审计报告、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牧户利益联结情况证明和品牌建设情况等材料报送至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经济和科技发展局)。

第十四条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园区经济和科技发展部门对辖区市级龙头企业所报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出具监测意见,行文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商务、税务、供销联社等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对市级龙头企业进行考核,按比例开展实地抽查工作。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监测企业提供的监测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意见。

第十六条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一)对连续三年运行监测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辐射带动农户的;

(三)套取优惠政策、弄虚作假、坑农害农等不良行为的;

(四)不及时、不准确上报监测材料或不接受实地审验的;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有涉税违法行为的;

(七)发生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责任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已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要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各项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参加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培训等活动。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更名的,由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经济和科技发展部门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变更,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发改委等其他联合认定单位。

第二十条市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农牧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已被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过程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6日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规划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的《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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