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主权的生成逻辑*
2022-12-16伍小乐
伍小乐
(湖南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2)
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使全球数据呈现爆发式增长、海量式聚集,大数据已成为备受关注的重要战略资源。大数据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进行重塑,既创造了新的发展空间,也带来的新的安全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1]可见,随着大数据对国家各领域各方面的重塑,数据安全成了国家安全的一项新的派生内容。作为国家安全的源生内容,主权安全对任何时代的任何国家来说都是必然存在且无比重要的。那么,国家层面愈发强烈的保障数据安全的需要能否使大数据主权成为国家主权的新形态,能否使大数据主权安全成为国家主权安全的新内容呢?答案是肯定的!许多研究就“如何维护我国的数据主权”问题已形成一些共识,具体涉及到对数据主权的内涵界定、保护数据主权的缘由、各国对数据主权采用的保护模式、维护数据主权的路径措施等问题的探索。在这些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大数据主权的生成逻辑,对解答大数据主权的相关理论问题具有启示意义,对国家维护大数据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参考价值。
一、主权空间的数据化延伸
国家主权最初只存在于物理的领土空间,随着人类生存空间的拓展和对生活世界认识的变化,国家主权逐渐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空间延伸。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快速普及并深度变革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网络空间成为新的国家主权领域空间。通常来说,国家主权指的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包括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两个基本属性[2]75。按照这个界定,我们可以将网络主权理解为: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家网络信息空间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虚拟网络空间的呈现。近年来,在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等新技术的推动之下,大数据逐渐成为一种具有强增值能力的重要战略资源,在网络信息空间成为各方争相抢夺的新焦点,数据安全问题也正式进入国家安全的相关议程。可以肯定的是,生存空间的数字化和大数据的资源化正在推动国家主权空间的数据化延伸,大数据主权正在成为国家主权的新形态。
生存空间的数字化是当前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全球进入互联网时代,中国成为互联网大国,蕴含着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互联网正在重构个人以及国家的生存空间,形成了现实物理空间与数字虚拟空间二重生存空间并存的局面。早在20世纪末,尼葛洛庞帝(Negroponte)就提出了“数字化生存”的概念,并在其著作中指出数字化生存有四个强有力的特质:分散权力、全球化、追求和谐与赋予权力[3]258。到目前为止,尼葛洛庞帝所概括的这四种特质仍可以用来概述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存状况。确实,在互联网等技术和相关应用的普及后,数字化生存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而且爆炸式增长的数据也从最初的“信息”状态转变成具有强增值能力的“资源”状态。
数字化生存的常态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证实:一是国民的网民化。根据2022年2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73%,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可见,大部分国民已经成为网民,已经被卷入数字化生存的时代潮流。还可以预见的是,互联网相关技术加速创新并会更快、更好地融入网民生活发展全领域全过程,大数据正在成为重组生产生活要素资源、重塑社会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网民规模还将持续增长。二是经济社会各领域各方面的网络化。就国民经济发展而言,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是新时代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新引擎。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到2021年12月,中国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到10.06亿,网络视频用户9.74亿,短视频用户9.34亿,网上支付用户9.03亿,网络购物用户8.42亿,搜索引擎用户8.29亿,网络新闻用户7.71亿,网络音乐用户7.29亿,网络直播用户7.03亿,网络游戏用户达到5.53亿,网络文学用户达到5.02亿,网络外卖用户5.44亿,网约车用户4.52,在线办公用户4.69亿,在线旅行预订用户3.97亿,在线医疗用户2.98亿,互联网理财用户1.94亿。这些数据告诉我们,一方面许多传统的经济的实现形式已经网络化,另一方面网络化已经催生出许多新的经济形式。不仅如此,网络化还表现为互联网从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快速延伸,工业互联网正在成为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突破口;政务服务由线下向线上快速转型,数字政府建设进入快车道。
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以及相关服务的数据信息共同构成了“大数据”,而通过对这些数据的专业化处理,可以实现数据增值,使数据资源化。在社会生产领域,大数据已经成为土地、劳动力、技术、资本、企业家能力之外的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成为大数据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未来的新石油”。有研究指出,大数据资源已经广泛应用于医疗行业、零售业、服务业和物流业等,并实现了数据增值和变现[5]。在国家治理领域,公共治理与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通过提升公共数据的利用效率,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要素投入增长向要素效率增长转型。毫不夸张的说,数据“金矿”蕴含着巨大的公共效用和市场价值,其使用能够显著提升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能力,激发生产方式变革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互联网、信息产业业务增值,有效回应大数据时代民众的数据化生存需求[6]。照此情形,大数据时代国际竞争的焦点将会渐渐发生这样的转变:由对商品与物资资源的争夺转变为对数据资源的争夺。一个国家的影响力、话语权也不仅是变现为对商品、物质资源及其市场的占有,更表现为对互联网大数据的掌控。因此,作为一种重要战略资源,大数据必将承载国家利益,关涉国家安全。
大数据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具有高度关联性,目前在国际社会已形成普遍共识。2012年3月,美国奥巴马政府就推出了“大数据研究与发展计划”(Big Dat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itiative),由美国国防部、能源部、国家科学基金会、国防部高级研究局、国家卫生研究院以及地质勘探局六个联邦部门和机构作出承诺,在未来投资超过2亿美元用于提高美国政府从海量数字数据中访问、组织、收集发现信息的工具与技术水平以及提取知识与观点的能力,从而加强国家安全。2015年5月29日,联合国“全球脉动”(Global Pulse)计划发布了《大数据:机遇和挑战》的报告,阐述了世界各国运用大数据促进社会发展将面临的历史性机遇和挑战。这份报告得到了来自英国、法国、德国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积极响应,足以说明这些发达国家对大数据作为国家战略资源的重视程度。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将大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强调大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7]。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就如何利用大数据资源做了顶层设计,提出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8]。这些都表明:作为生产要素的大数据不仅是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资源,更是一种事关国家安全的战略资源。
大数据在推动国家安全基本内容变化的同时,也深刻地影响着国家治理权力,改变着国家治理的社会基础、社会结构、治理主体、治理对象以及治理环境。依托大数据,国家治理权力结构能够被不断优化,而且权力运行的形态也将逐步向开放化、透明化以及可视化方向转变[9]。如果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大数据和国家治理深度融合,消除政府和社会之间天然的数据鸿沟,从而从根本上打破政府的数据垄断,将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推进政府再造、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方式。大数据对国家治理的意义还表现为这样两个关键方面:一是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拥有影响力的数据成为合法的“权利中心”,基于互联网的政治表达形成民意,从而影响政府决策并监督政府行为。二是大数据本身已经成为一种权力范式,对大数据的掌握和控制在互联网时代就意味着能够生产、重塑和支配新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有学者指出,当代的大数据时代,数据不再成为权力结构的剩余,而是参与到观念生活结构的整合重组当中,并且是以权力的姿态参与其中[10]。在这个意义上,大数据不仅是一种新的资源形态,更是一种新的权力范式。
作为新的权力范式的大数据将对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两重基本属性形成挑战,或者说大数据正在重构国家主权的边界。这些挑战包括:第一,大数据构建的数字虚拟空间突破了国家主权的领域空间。有学者指出,当前的大数据和云处理的发展已经超越了原先以国土疆界为划分的安全概念,也大大挑战了主权概念[11]。其实,随着国家主体或国内的公民、社会组织的真实活动被数据交往所取代,国家主权的边界已经超越了以往的领土空间、政治空间、经济空间、文化空间的边界。第二,国家权力的治理对象网民化带来的身份转变。人民是民族国家的关键要素,国家主权所治理的对象是民族国家的人民或国家公民,而网民化进程使这些公民在数字虚拟空间里成为了世界公民。这一身份转变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在于,在无国界的虚拟空间,语言、文化、传统、制度、价值等具有民族国家特征的元素也将在多元交融中出现认同危机。第三,作为国内最高权力的国家主权正在被分权化。大数据权力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权力,它给国家权力带来的变革是分权化和多元化,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对最高权力的弱化。第四,大数据将重塑民族国家的独立性。独立性彰显的是民族国家的异质性,然而大数据的传播、复制都是跨国界的,即数据资源可以在互联网——不管你来自世界的哪一个角落——实现资源共享。数据资源所具有的共享、开放的特点,对民族国家的主权独立来说将是一种挑战。面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的是强化主权意识,申明和强化国家对数据空间和数据资源的管辖权,使之成为大数据时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新着力点。国家权力在数据空间的空缺,放任跨边界的数据流通,无疑是将国家置于危险境地。
二、国家主权的大数据形态
国家主权领域空间的数据化延伸反映的是大数据主权生成的现实可能性,其是否以及为何具有必然性仍未得到充分说明。国家主权能衍生出其大数据形态,也即生成大数据主权,是因为大数据主权符合作为一种国际规范的主权原则,具有保障国际体系稳定秩序的根本功能。主权原则通常被认为是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基础性原则之一。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后,国家主权便成为了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基本准则。就其涵义而言,对内最高意味着国家在所辖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和最终的政治权威,通过垄断有组织的强制性力量对社会施加管控;对外独立意味着国家的政治权威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干预和支配,在国家之上不存在更高级别的其他权威主体。在全球化进程中,尽管主权实践受到来自跨国资本、国际组织、人口流动等因素的挑战,但主权规范在约束体系性暴力、明确权利义务、促进公平正义、保护文化独特性等方面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秩序性功能[12]。这是主权规范时至今日始终能得到国际行为体认可并加以内化的根本原因。
数据空间的秩序状态如何?它是否需要一种主权规范来构建秩序呢?不论是按照最初去政治化的自由主义治理设想,还是全球网络的实际治理情况,网络空间——数据空间存在于其中——的现有秩序可以说是处在一种不完备的、易失控的状态。这主要表现为:一是网络空间体系性暴力扩散。黑客、犯罪团伙、恐怖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主体通过极易复制、储存、转移和使用的数据代码对网络信息数据进行攻击,甚至对现实物理空间造成实质性、破坏性影响。二是网络空间权责关系模糊。网络空间行为主体的匿名身份使网络侵权事件的责任归属和追究异常复杂,网络巨头的数据霸权大大削弱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数据权利的保护效力。三是国家间数据资源分配不均。美国等西方国家凭借网络技术发展优势,如用于解析数据的根服务器系统受美国控制和支配,形成对数据资源的垄断,侵害发展中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利益。四是数据跨界流动侵蚀文化多元性。网络信息数据的生产者总是处于特定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环境之中,特别是全球用户数量最多的互联网公司主要都集中在美国,它们通过生产和输出海量数据形成数字帝国主义。网络空间存在的这些现象不仅使这一空间本身出现秩序功能失位的内生矛盾,还极有可能使这种秩序功能失位的情况蔓延至主权国家生存的物理空间、政治空间、经济空间和文化空间。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就曾指出:“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不同国家和地区信息鸿沟不断拉大,现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世界范围内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13]这充分表明,尽管互联网是自由、平等、开放的象征,但是网络数据的流动确确实实存在不平等、不公正、不自由等与互联网的本质精神相左的现象。特别是存在大量的网络黑客、犯罪分子、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大数据进行网络入侵、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以及网络霸权国家利用技术优势,以网络和数据无国界之名行数据霸权之实,对他国数据进行毫无正当性的监控、占用、利用。因此,不论数据空间与传统的国家主权领域空间有何种不同,主权国家仍然是应对大数据跨界流动带来的社会和政治外部性的首要行为体,依据主权原则来构建数据空间的秩序是必要的。
在数据空间适用主权原则,对于构建秩序的意义在于:第一,国家是数据空间体系性暴力的唯一合法主体。这使得数据空间的合法行为主体数量受到严格控制,从而抑制了体系性暴力的扩散。如果出现一些由国家实施或资助的网络被攻击,受害方就可以依据主权原则向网络攻击源头所在国提出侵权审查请求。第二,最高权威对个人和国家数据权利的有效保护。当掌握海量用户数据的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凭借其技术和垄断优势侵犯公民个人和国家的数据权利时,主权原则是国家能合法地对侵权行为予以制裁和追责,维护正当数据权利。第三,国家间合作监管数据的跨界流动。在现实社会空间,国家间合作是构建国际秩序的重要方式,而这一方式显然也适用于各主权国家对大数据跨界流动的监督管理。约瑟夫·奈就曾指出,世界各国将逐渐意识到,通过国家间合作来对抗非国家行为体带来的安全挑战应该被优先考虑。第四,各国平等参与形成共治共享的数据空间治理结构。各国基于主权平等原则参与数据空间治理,有助于打破美西方国家的数据霸权,改变发展中国家在制度性权力和数据资源占有上的劣势地位,形成共治共享的治理结构。由是观之,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层面,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数据空间秩序,都需要对大数据主权予以确认,充分发挥大数据主权的秩序构建功能。
有学者指出,如果从内容上进行划分,数据主权可以分成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管辖权[14]。一般来说,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管辖权由所有权派生而来,是对所有权的一种实现。不管是网络黑客、网络犯罪分子,还是数据霸权国家,他们对属于任何主权国家的互联网大数据的入侵、监控、占有、利用,都损害了这一主权国家对大数据的所有权和管辖权。为了明确这种主权的范围,有学者还提出了“领网”的概念,用以指代国家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和信息基础设施而架构起来的网络空间[15]。国家的大数据主权就表现为国家对领网内的大数据所享有的排他性占有、管理和利用的权利。依据这种权利,主权国家就应承担起对涉及个人隐私和生命财产数据、企业生产和经营数据、国家安全和发展数据的保护责任,以及对本国公民和其他领网内的行为体在全球网络空间的数据行为负责。大数据主权是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体,具有国家主权的一般性质。
到此,我们已经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数据空间的有序状态离不开大数据主权,而大数据主权也具有国家主权的一般性质。但是,对大数据主权生成必然性的确认还需要回答一个问题:大数据主权是否存在安全问题,或者说大数据主权安全能否成为国家主权安全的新内容?
“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国家主权安全就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它表现为这样三个重要的方面:一是国家在管理对内事务上的最高统治权没有受到内部或外部势力的干涉;二是国家对外独立、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力没有来自其他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的威胁;三是国家维护领土完整、核心利益的权力不存在危险。国家主权安全是一个国家主权得以彰显的最重要标志,它是国家安全的根本所在。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国家主权安全,那就根本不存在什么国家安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国际政治环境的变化,国家安全的内涵被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容,国家主权安全的内涵和外延必然也会随之变化,特别是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家间不断深入的跨界交往让全球性的共同问题越来越普遍,在国际交往中部分地限制国家主权已经在客观上不可避免[16]。确实,全球化、网络化给国家主权的内容以及国家主权之间的交锋都带来了新的变化,国家主权安全也面临着诸多新的威胁。在秩序不完备、易失控的数据空间,大数据主权面临着哪些威胁呢?
从主权的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属性来看,大数据主权的这种“最高”和“独立”的属性当前在数据空间确实面临着各种威胁。我们可以从一些具体事件来证实这种威胁的存在:其一,大数据主权对外独立遭遇挑战。给各国大数据主权形成威胁的莫过于美国的“棱镜”秘密监控项目,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通过该项目可以直接进入微软、雅虎、谷歌、苹果等国际网络公司的中心服务器里挖掘数据、收集情报,从而使美国政府可能接触到世界的大部分数据。“棱镜门事件”之后,各国际行为体便深刻意识到,数据安全带来的威胁不只是停留在网络和物理层面的入侵,而且是以窃取商业机密、国家敏感数据为首要目标的,存在干预政治、操控舆论、颠覆政权等风险[17]。又如2021年7月1日国内的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美股上市,极有可能使国家地理数据和公民出行数据等被美国获取和利用,造成国家数据安全风险。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国家网信办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进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安全审查。
其二,大数据主权对内最高面临威胁。在2016年7月的“赵薇事件”中,“共青团中央”的新浪微博账号因发布了“一篇文章告诉你:赵薇、戴立忍及《没有别的爱》为什么遭网友普遍谴责抵制”的微博短文,被新浪微博强制性删除,意味着资本对网络舆论及相关数据具有较强的操控力。在2021年12月的“阿里云漏洞事件”中,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发现阿帕奇(Apache)Log4j2组件严重安全漏洞隐患,第一时间将该信息汇报给美国软件基金会,而没有及时向国家工信部报告,未有效支撑工信部开展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管理。这些事件反映出,资本凭借其对大数据资源的垄断,极易冲击国家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数据所具有的最高权力。
从上述事件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国家的大数据主权正在遭遇来自国内外各种风险因素的挑战,国家大数据安全正面临诸多不确定性。维护国家大数据安全的关键在于维护大数据主权安全。随着人类生产生活由现实世界向虚拟世界的转移,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安全相应地增加大数据主权、大数据主权安全的内容符合主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必然性。首先,确认大数据主权在本质上就是主权国家维护其权威性与合法性的直接表现。维护其权威性与合法性是主权国家的内在需求,对大数据所有权、管辖权的保护正是在大数据时代维护国家权威与合法地位的重要途径。具体到行动中,主权国家往往是由政府来代表,因而主权国家就具备了福柯所说的“政府性”。若将政府性这一基本属性放置于大数据的语境中,也就意味着主权国家具有对大数据与生俱来的控制欲,并通过这种控制欲来维护自己的权威性与合法性,最终保障主权安全。其次,捍卫大数据主权是对主权国家权力来源的夯实。根据约瑟夫·奈的观点,信息社会中权力正从“资本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转移。在大数据时代,更为确切的说应该是向“数据密集型”转移。从各国政府布局和实施大数据战略的态势来看,对大数据的占有、掌控、利用在国内、国际都构成权力的来源。最后,维护大数据主权安全是确保大数据时代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方式。大数据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新形态,在大数据领域或数据空间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实质上就是维护大数据主权安全。
三、虚拟空间的主权博弈
全球化是对地域空间国家的超越,数字化是对物理空间国家的超越。这两种发展进程带来了一个共同的趋势,那就是主权国家之间、主权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博弈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领域空间,而且这种博弈变得越来越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样认为: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进程开启之前,没有任何非国家行为体可以对主权国家形成威胁和挑战,但现在每个主权国家都必须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的来自其他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的威胁和挑战。这也意味着,主权国家在何种程度上主张主权,是否愿意共享或放弃部分主权,正受到来自全球化、数字化方面的多元因素的影响。大数据主权就是在主权国家与数据空间的各种行为体的博弈中生成,并确定权力边界。
主权的本质内容是国家利益。同样地,大数据主权是国家大数据利益的最高和集中反映,正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国家大数据利益,国家才需要维护大数据主权。在国内层面,国家大数据利益表现为大数据对经济社会的生产方式与国家政治权力带来的变化。具体来说,在社会的生产方式方面,互联网改变了国民经济的增长方式、革新了民众的生活方式和企业的经营方式、改善了国家科技创新的水平与能力、改变了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和阶层关系。说到底国家利益并不是什么抽象的利益,而是具体的民众利益、集团利益的集合。生活方式、经营方式、分配方式的变化必然带来新的利益和新的诉求,这些新的利益和新的诉求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大数据时代新的国家利益。在国家政治权力方面,互联网成就了网络“权利中心”,而大数据则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力范式,这种权力已经超出韦伯所讲的法理权力、传统权力、权威权力的范畴,而是建立在对大数据资源的掌控之上。新的“权利中心”和权力范式对国家治理也势必产生影响,即民主治理、多元治理将在大数据时代得到进一步强化,换言之,政治层面的国家利益格局将被大数据重构。
在国际层面,国家大数据利益主要表现为大数据对影响主权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外部变量带来的新变化,包括国家冲突的形式、国家之间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方式、全球经济的总体运行、互联网安全问题等。以国家间的冲突为例,传统的冲突一般是贸易摩擦、局部军事冲突,而大数据时代则新增了大数据资源冲突,网络攻击、数据霸权成为国家主权安全的新威胁。可以肯定,大数据内含着从商业、科技、教育、医疗到国家战略、产业布局、宏观调控等各领域的运行规律,宛如一座潜力无限的钻石矿。但是,美国的“棱镜门事件”又反映出拥有技术优势的美国运用强有力的国家机器监控全球网络和收集来自各国的数据,监控公民个人的行动以及窃取他国的商业、军事机密。因此,大数据不仅造就了新的国家利益,也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新的威胁。
总的来看,大数据给我们描绘的是一幅忧喜参半的未来画卷:一方面,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深入了解经济社会的运动轨迹与规律,及时对社会风险加以预测和管控;另一方面,个人数据、国家数据被人为监控将造成前所未有的安全问题。在微观层面,个人在互联网上留下的数据痕迹,将透漏出个人生活的轨迹与原貌,个人隐私在大数据时代将是完全透明的;在中观层面,群体性的乃至社会性的隐私数据泄漏或被监控,将使网民陷入恐慌,个人隐私问题终将演化为社会安全问题;在宏观层面,从大数据中挖掘出来的军事数据、外交数据、国防建设数据、经济数据以及科技数据都和国家核心利益密切相关,因而非常容易受到威胁,危及国家安全。
维护大家大数据利益,国家必须能对其自主权范围内的大数据进行有效的管控,而管控的实质就是国家和数据空间的多种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国家主权的形态由国家利益决定,主权博弈实质上就是围绕国家利益展开的竞争和较量。因而在大数据成为国家核心利益的同时,围绕大数据的开发、收集、控制与利用也将形成一个国际竞争的新战场,大数据主权博弈就是发生在这个新战场的新战斗。参加新战斗的基本主体仍是主权国家,这是在威斯特伐利亚大会确立主权原则之后国际交往中的合法主体。主权国家是实体,国家主权则是这个实体的首要性质,它保证了国家对其他所有主体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大数据时代,国家要维持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的权威与合法性,就必须对国家内各种主体和领网的数据进行控制。回顾现代历史我们也会发现,世界各国都曾且正在对抗各种试图利用新技术争夺其权力、损害其权威的非国家行为体,以及应对来自其他主权国家的竞争。这是由世界政治的竞争逻辑所决定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希望在新的地缘政治信息分布图中被击败[18]。
与以往竞争不同的是,围绕大数据展开的主权博弈具有这样的特点:一是博弈场域的虚拟性,即大数据主权博弈发生在虚拟的数据空间,而不是现实的物理空间,也不是政治空间、经济空间、文化空间。但是,场域的虚拟性并不意味着争夺的利益也是虚拟的,大数据利益实际上和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在一定程度上是这些利益的新形态。二是博弈主体的多元性,即多元行为主体——而且可能是跨界的、匿名的——对国家大数据主权造成威胁和挑战。或者说,大数据主权博弈的参加者和行为者可以是数据空间的任何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企业乃至个人。三是博弈基础的数据化,即各方博弈所依赖的权力不是政治权力,而是数据权力,是通过对数据的占有和控制形成的影响力、支配力。这也使得在数据空间国家难以拥护传统政治空间那样至高的权威,因为数据空间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四是博弈过程的复杂性,即由于大数据突破国家物理空间的限制并在全球范围内跨界流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能成为数据生成、收集、分析、处理、传播、研究、利用和交易的行为者,极大地加大了国家有效管控大数据的复杂程度。
数据空间主权博弈的上述特点提示我们,国家必须对大数据主权予以足够的重视,否则就有可能在数据空间的竞争中陷入被动和劣势。在大数据时代,将大数据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第一主权也不为过。介于大数据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信息化发展过程中难以规避的问题,它势不可挡地把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融为一体,也必然地将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熔入一炉[19]。我们一方面要提倡大数据主权原则,强调一个国家对事关国土、国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科技等重要领域大数据具有独立自主地占有、管理、控制、利用与保护的权力;另一方面要主张正视数据空间的主权博弈,用非零和博弈思维来构建一种数据空间相互依存的共赢关系,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维护和促进数据空间的国家利益。
在国家安全领域,这样一种态势已然出现:大国之间主权的交锋不再直接表现为军事冲突、政治对抗,而是越来越集中于对互联网大数据主导权的争夺。正是基于国家安全领域的这种变化,各发达国家竞相提出了“数据治国”的国家目标和发展战略,如美国奥巴马政府的“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欧盟的“地平线2020计划”。同时,这些发达国家在国家安全(尤其是信息网络安全)战略、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国家创新战略上也十分重视以大数据为依托。在制度层面,美国也出台了赋予并扩大政府搜集和分析全球网民私人数据权力的《安全港协议》《爱国者法案》,欧盟出台了关于数据流动与保护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条例》,俄罗斯出台了限制数据流动、提高数据控制力的《个人数据法》。这些战略的实施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反映出,发达国家早已开始就取得数据资源的竞争优势、数据权力的主导权谋划和布局了。尤其是在“棱镜门事件”之后,欧盟国家、俄罗斯更是感觉到了其在数据控制上的劣势,因而在与美国争夺大数据主权上的愿望也变得更加强烈。我国也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国家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对数据主权原则予以确认,对维护数据安全进行顶层设计。从各国的战略实施与立法实践可以断定,在大数据时代,世界各国尤其是大国之间必定会围绕大数据的占有、控制和利用展开激烈的竞争与博弈。依据大数据主权原则对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大数据进行挖掘、收集、开发、利用,在大数据主权博弈中逐步取得竞争优势,是主权国家在大数据时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最佳选择。
综上可见,大数据主权的生成逻辑已基本清晰:生存空间的数字化和大数据的资源化、数据权力范式的形成推动着国家主权的数据化延伸,创造了大数据主权生成的可能性;大数据时代国家需要依据大数据主权原则构建秩序,而大数据主权遭遇多重威胁,大数据主权安全成为国家主权安全的新内容,论证了大数据主权生成的必然性;为维护国家大数据利益,国家在数据空间同多元行为主体展开主权博弈,昭示了大数据主权生成的重要性。就像国家不是从来就有一样,国家主权也并不是什么本来就有的权力,而是政治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产物。大数据时代,国家内的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被贴上了数据化的标签,大数据资源成为了主权国家的必争之地,以大数据为核心价值内容的新国家利益的生成便是必然。维护这种新的国家利益,政治国家无疑需要一种新的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力——排他性地占有和管辖大数据,大数据主权便应运而生。而且,大数据主权和经济主权、政治主权、文化主权等主权形态不同,它很难被界定为和这些主权形态并列的一种主权形态,就像大数据本身就存在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科技等众多方面,大数据主权也存在于其他主权形态之中。总的来说,大数据主权是国家主权在数据空间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