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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平正义价值观

2022-12-15王燕霞

乡音 2022年3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依法治国司法

■王燕霞

(作者为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根植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波澜壮阔的法治实践进程,对于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一系列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刻阐述,既是对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科学构建,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

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价值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理念,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内涵。与西方国家所标榜的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与法治中国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要求,互为理论支撑。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平正义这一价值意蕴表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不仅仅是规则之治,而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指导的良法善治。

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法治建设理解为就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而是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坚持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目标,将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制度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某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身利益和合法诉求能够在法治中得到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并在法治的保护下公正地得到满足。

一、推进高质量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的良法体系

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必须是体现公平正义的良法。法律的制定要发挥公平正义理念对立法的指引作用,立良善之法,不断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法律制度体系。我们知道,法律本身并不必然是公平的,倒行逆施的“恶法”也有可能出现,专制社会中“令出法随”以及纳粹德国灭绝人性的法律是典型例证。因此,法律的制定要始终遵循公平正义的法治基本原则,如行政合理原则、利益均衡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综合权衡各种利益关系,确保其实体内容的均衡合理,具体包括平等、比例和诚信等原则,把合理性原则、利益均衡原则体现在具体的规则中。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在我国衡量法律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就是看法律是否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人权保障原则就是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和各项公民权利具体化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正当程序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不得与自己处理的事情具有利害关系,并在作出不利于他人的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不断完善与程序公正相关的程序公开、说明理由、辩论、回避和听证等制度。通过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制定,实现法律规范的公平正义。

在法律创制的过程当中,发挥法治的社会价值评判导向,把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期待和利益诉求,科学合理地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制定出包含社会普遍认同的正义观念的法律。为此,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要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使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要强化民主立法的表达和汇集功能,突出民主立法的沟通、博弈和妥协功能;通过建立和完善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和工作机制、程序,积极拓展公众参与立法的路径和制度化渠道,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真正成为体现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的良法,筑牢实现法治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础。

二、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法律得以全面有效实施

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大部分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全部行政法规、政府规章都是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或制定的,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规章都是由各级政府执行的,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主体工程。突出法治政府这个重点,将法治政府建设向深入推进。继续推进权力清单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推进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近年来,我国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查办了云南孙小果案、黑龙江哈尔滨呼兰区“四大家族”涉黑案等一系列案件,同时查处了一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这些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利的最直接体现,是离群众最近的公平正义。

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畅通司法权运行机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维护司法公平,应当继续深化司法改革,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影响公正司法的深层次问题,充分保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在制度层面继续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细化完善院庭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司法的问题,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让人民陪审员“陪而促审”、司法监督员“监而促督”;建立公开、透明、动态、便民的司法运行机制,使得司法更高效更透明便捷地实现公平正义,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坚持党的领导,提升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加快形成公平正义法治保障体系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强政治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必须具体落实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各领域的工作;另一方面要继续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升法治思维能力是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法治思维主要是指规则至上思维、平等思维、权利本位思维和程序性思维。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主动把自己置于宪法、法律之下,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一切按照规则来,不得搞特事特办、不得有例外;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因人而异,平等对待所有主体;在行权履责时讲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注重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法治效果相统一;行权履责时以人民的权利为中心,要以服务和保障公民个人的私权利为目的和基本遵循。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抓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要求,全面提升党政一把手的法治思维能力。有什么样的思维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做决策和推动工作,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坚持法情理结合,为全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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