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与现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引领与实践调适〔*〕
2022-12-15张爱军
张爱军
(西北政法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99)
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有价值诉求,又有实践回应。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结合为真,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分离为伪。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价值诉求与实践回应过程中保持着巨大的张力。没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诉求,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就会失去价值引导和目标导向,全过程人民民主就会失去方向。没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回应,全过程人民民主就会陷入至善论与乌托邦的虚无。离开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就会成为拙劣的伪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诉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回应相结合是真实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否则,如果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相脱节、理想与现实相背离、应然与实然相矛盾,就会成为虚假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实践是由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实践验证等三个基本部分组合而成。
一、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双重维度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包括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两对价值范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首先体现在人类的共同价值上,其次体现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色价值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色价值是对人类的共同价值的继承与超越,既反映了人类的共同价值的一般价值形态,又反映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殊价值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则表明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目的与价值理性具有一致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手段与工具理性具有统一性。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复合价值理性
价值理性是对人性价值的理性思考,基点在于人本身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民主的价值理性在于对民主主体的理性思考,基点在于民主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只有人本身成为目的、民主本身成为目的,民主才能成为值得追求的目标,才能把民主作为信仰来看待。尽管在古希腊就有了民主的概念,把民主指涉为人民的权力,但在古希腊,民主的价值意义并没有得到彰显,否则柏拉图不会强调哲学家治国、精英治国,亚里士多德也不会把民主视为坏政体之一。卢梭也认为民主只适合于小国,而不适合于大国。正因为没有价值意义或者价值意义不大,民主才会沉寂了两千多年,而民主成为人类的共同价值,只有一百多年的时间。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指的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共同价值,现代民主价值已经不是古希腊意义上的民主价值,而是具有高度复合性的民主价值。
复合性的民主价值具有相互吸纳、相互渗透、相互支持的特性。复合性的民主价值包括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共和、博爱等复合体系,复合性的民主价值使追求民主自身就具有使人成其为人的崇高价值和值得追求的目标和信仰。民主的复合价值集中体现在民主与自由、民主与平等、民主与法治、民主与协商四者的关系上。
第一,民主价值的复合性体现民主与自由的统一与平衡。民主与自由不可分割,民主是自由的民主,自由是民主的自由。没有自由的民主和没有民主的自由都具有残缺性。自由只有因为自由的缘故才能受到限制,只有在满足自由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平等。西方思想家的论争过程也是自由与平等互相展开的过程。自由与民主相互展开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引入新的政治价值的过程。
第二,民主价值的复合性体现民主与平等的统一与平衡。民主与平等不可分割,没有平等的民主是精英的民主,没有民主的平等只会形成等级秩序。平等可以在民主之上,也可以在民主之下,但平等与民主达致平衡为最佳状态,这需要保持民主与平等的边界才能达到,尤其是保持平等的边界。有人把平等称为至上的美德,甚至把平等视为专制的对立物。“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所以,当一国的财富分配像甚至非常繁荣的国家目前的财富状况那样极为不平等时,它的平等关切就是值得怀疑的。因为财富的分配是法律制度的产物;公民的财富大大取决于其社会颁行的法律。”〔1〕把平等视为专制的对立物,既不符合历史,也不符合民主的逻辑,甚至会走向民主的反面。平等不能没有边界,平等的边界就是人格尊严平等、机会平等、法治平等,超越平等规定的三个边界,平等就会走向其自身的反面。“第一项原则要求政府采用这样的法律或政策,它们保证在政府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公民的命运不受他们的其他条件——他们的经济背景、性别、种族、特殊技能或不利条件——的影响。第二条原则要求政府在它能做到的范围内,还得努力使其公民的命运同他们自己作出的选择密切相关。”〔2〕人格尊严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使得民主更具有价值意义。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自由与民主的批判,就是因为当时的资本主义自由与民主是少数人的自由与民主,广大的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没有自由与民主,因为在当时的状态下,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只是资产阶级赚钱的工具。
第三,民主价值的复合性体现民主与法治的统一与平衡。民主与法治密不可分,没有法治的民主会导致民主的无政府主义,没有民主的法治是徒有其表的法治。民主本就是政治公共事务,共和就是对政治事务的共同参与,但共同参与必须是有法治保障的有序参与。民主正因为有了法治,才能保障人权,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民主正因为有了法治,才能防止公共权力越出边界而被滥用,防止公民权利超越自身的限度而被滥用,才使得权力之间、社会与权力之间、公民权利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同时,只有法治才能保障人权,并通过保障人权而实现民主。民主与博爱密不可分,没有民主的博爱难以形成现代政治文明,是政治上的“复古”。没有博爱的民主会使得人们对政治变得冷漠,只有博爱的民主,人们才会通过关心公共事务而关心他人。
第四,民主价值的复合性体现民主与协商的统一与平衡。民主与协商是民主的两个过程,民主的过程就是协商的过程,协商的过程也是民主的过程。民主不会突然启动,而是在协商的过程中不断显现的。协商的过程也不是私下的秘密协商,而是公开化的协商,公开化的协商是民主的重要内容。尽管哈贝马斯强调了协商民主的重要性,但西方民主的理论与现实都表明,西方的协商民主只是代议制的补充,并没有把协商民主当成民主的价值意义来看待。全过程人民民主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并把协商民主作为政治的基本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协商密切关联,选举、监督、罢免、决策、参与等过程也都是协商民主的过程。
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是对人类共同民主价值的继承与超越。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人类共同民主价值具有高度复合性。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强调无产阶级革命的第一步是争得民主,在未来的理想社会里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条件。共产主义社会是生产力高度发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中国的民主是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民主的本质和核心。”〔3〕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民主的应然诉求并确立对民主的信仰,对民主的信仰就是对自由、平等、协商、法治、人权价值的信仰。从应然诉求来说,民主体现的是人民的权力而不是少数政治精英的权力。另一方面是通过民主对现实的导向、引领、评判,使现实民主向理想民主迈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方面体现人民的权力,人民群众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产生信仰,从而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想新形态。另一方面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形态对现实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导向、引领、评判,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实不断向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想迈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复合价值的超越性集中体现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体系上。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工具理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但是目的,而且是手段。民主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民主规范手段、制约手段,使手段不断为目的服务,防止为了手段而手段。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同样规范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手段,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手段服务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手段就是工具理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工具理性体现在促进公民美德、经济发展、良政善治、个性发展等方面。
第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造就良好的公共美德。“公民参与增进了自律性与利他主义”,〔4〕公民参与促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效化,能把决策落到实处,“公民参与不仅具有内在价值,而且还能增加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人们在参与政治活动中,自然要公开表达自己的偏好和需要:这等于在宣传政策,从而影响人们的幸福。公开表达政治意见,能降低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增加在核心政策上获取共识的可能性,因而政策的实施能变得更有效,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也改善了。最后,允许人们表达政治意见,增加人们对政策制定者的信赖,从而获得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和更好的政策。”〔5〕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但具有广泛的参与实践,而且“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6〕全过程人民民主没有“休眠期”。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对现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评价的指标。“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7〕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中总会体现出不完美性,而理想则具有完美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具有导向功能。
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推动经济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自由、平等、法治等观念。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包括正向作用和负向作用。全过程人民民主对经济发展具有正向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为市场经济提供契约、规则,划分市场与政府的边界,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参与监督政府,防止政府在市场发展过程中的设租寻租行为。全过程人民民主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通过实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获得感、尊严感、幸福感。中国的经济发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发展,是根据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发展,是使人具有价值与尊严的发展。因此,“全党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8〕经济发展具有公平正义的价值,也具有推进公平正义的意义,“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9〕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在于,通过广泛参与,不断纠正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两极分化问题,逐步实现经济和政治平等。
第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推进良政善治。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在工具理性上是善治的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与善治价值具有内在统一性,“好的民主一定是实现良政善治的,一定是推动国家发展的。”〔10〕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推进善治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善治价值体现在治理民主。民主善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治理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行善治。民主善治是与民主恶治相对立的,人类政治历史的发展经验与教训表明,民主既可以是善治,也可以是恶治。“亚里士多德追求善的政治,但把民主价值排除在外,并通过人数的多少把政体分为六种: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是优秀的正宗政体,正宗政体追求公益。僭主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是劣质的变态政体,变态政体追求私利,只有穷人拥护民主政体。”〔11〕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民主政体应该成为善治的政体,但民主政体成为恶治政体的风险依然存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只有包括善治的价值,才能体现中国的国体与政体的优越性。如果全过程人民民主没有善治的价值,就会有产生“多数人暴政”的风险、实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形式主义风险、全过程人民民主“肥大症”的风险、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模性风险、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收益低于其付出成本的风险、意识形态风险等等。善治与良政具有内在的关联,良政保证善治,善治是良政的内在要求。
第四,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促使个性充分发展。在现代文明社会,每一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个性,也具有独立个性的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与个性价值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自由与平等价值本身就包括个性价值,只有全过程人民民主自由而平等的发展,才能发展个性、张扬个性、发挥个性价值,使个性价值具有创造性。“个性要想保住它的根据,将有愈来愈大的困难,除非我们能做到让公众有头脑的一部分感到个性的价值,让他们看到有不同是有好处的,即使不是不同得更好,甚至在他们看来或许有些是不同得更坏”,〔12〕个性的价值往往与多数人相矛盾、相冲突,如果多数人不能保证个性的价值,那么个性的价值就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但事实依然是:“多数人的同意并不足以使社会的行为合法化,有些行为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赞同的”。〔13〕在美国这样强调自由主义的国家,也给个性价值带来了诸多的不良影响,“多数的无限权威及其快速坚定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美国不仅使法律趋于不稳定,并且对法律的执行和国家的行政活动发生了同样的影响”。〔14〕所以美国也存在着专制的可能性,“假使有一天自由在美国毁灭,那也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使然,因为这种权威将使少数忍无可忍,逼得少数诉诸武力。那时将会出现无政府状态,但引起这种状态的是专制。”〔15〕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复合性,尤其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中的自由与平等价值,对于保障与推进个性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具有内在一致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具有一致性。理想有其特殊的规定性和边界,“理想注定只能是理想,这意味着理想没有变为事实的含义,从应然不是实然这一确切的意义上说,并且正是由于这一点,事情本来就是如此”。〔16〕理想不可能完全实现,如果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等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有可能导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终结,因此,“理想只有在同我们保持一定距离时才会温暖我们的心。”〔17〕理想具有对现实评价评判的功能,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功能就在于对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评判、反思与质疑,进而防范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走向反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理性使人成其为具有平等尊严的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工具理性通过政治本身、通过经济社会等手段保障人成为具有平等尊严的人。
二、贯穿与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制度载体
从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大党历程来看,民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基本目标,但民主的发展过程却历经曲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曾一度遭受破坏,民主失去了制度载体,对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史决议对此作了深刻的总结,并一直强调民主对于社会主义的重要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本质要求、内在属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价值体系都应该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上升到重要地位,把民主上升到价值高度,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制度属性、参与属性、价值属性,并通过价值属性规范制度属性与参与属性。价值属性体现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18〕价值属性体现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参与上。价值属性体现了人类民主的共同复合价值,更体现在以人民为中心构建的复合价值体系上。
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的首要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受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规范和引导,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只有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的保障,才能落到实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载体,没有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只会停留在应然、目标、信仰层面,而不会落实到制度层面。如果全过程人民民主不能落实到制度层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就失去了制度化的参与渠道。
第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的载体。民主制度与民主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离开民主制度的民主价值和离开民主价值的民主制度都具有不完美性,甚至都会有走向民主对立面的风险。西方诸多思想家认识到了价值对制度的重要意义。比如洛克把自由视为好政府的首要价值,卢梭把平等视为好社会的首要价值,罗尔斯把公平正义视为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认为,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包括自由与平等,其中自由具有优先性,“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9〕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同样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只有通过制度载体才能体现出来,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共同构建起基本政治制度的框架结构。“根本制度居于宏观层次,对制度体系建设具有统领的作用,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居于中观层次,具体制度居于微观层次。”〔20〕在这个制度框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其他政治制度具有主导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先必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前提才能够存在和运行。”〔21〕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框架体系必须贯穿和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首要价值。
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自始至终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以人民为中心就是通过国家制度保障人民利益。“国家制度的‘人民性’首先表现为制度体现和尊重人民群众利益、引导人民群众参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22〕以人民为中心是国家制度的灵魂,也是贯穿国家制度的灵魂。“‘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实践是中国制度的‘人民性’在新时代的具体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包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三层含义。”〔23〕以人民为中心就是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为人民服务,通过国家制度体现人民的价值和意义。“‘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制度原则要求建立和完善基本政治制度框架,确保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24〕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回应,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包含着自由、平等、法治、人权价值。人民至上就是通过制度保障人民自由、保障平等、保障法治贯彻实施、保障人权得以落实。
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具体表现为主权在民价值、自由价值、平等价值、人权价值、协商价值、公平价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制度,集中保障和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复合价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2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26〕体现了“主权在民”和“人民至上”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3条规定、保障、体现的是平等和人权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保障、体现的是自由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27〕就要“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果断查处拉票贿选案,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权威和尊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28〕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方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另一方面特别突出了协商价值。因此,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形成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体系。”〔29〕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方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另一方面特别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因此,要不断“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30〕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方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另一方面特别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区域自治的价值。“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31〕坚持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前提下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
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具有静态性,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依托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发挥作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完善的过程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体现的过程。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的不完善,也决定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不可能完全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应然性与超越现实性的特点,也决定着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将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
第三,民主管理制度自始至终以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为规约。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提出,为回归政治学提供了有利契机。民主管理不是形式主义的管理,而是有价值的管理。有价值的管理在实践公共管理价值的同时,也必然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的管理。离开了民主价值的管理,管理就失去了人民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管理民主,管理民主主要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在管理民主上呈现出管理价值的落差与层级。管理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32〕管理民主也是评价全过程人民民主好坏的重要标准,“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33〕管理民主既包括量的管理,更有质的要求。质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管理民主的价值介入、规范和引领,另一方面是管理民主需要具备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如果民主管理制度失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的规约,不但会发生应然与实然的矛盾与冲突,而且还会使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变形扭曲。对于大众来说是参与,对于大众选出的代表来说则需要具备管事的能力和素质。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所有环节都要有人民出场、人民主导、人民参与和人民评价。”〔34〕从实然的角度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落实和体现在管理民主上,尤其是通过管理民主的价值来评估,就会发现管理参与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管理参与机会少,“当下的中国社会太焦躁,原因之一就是人民缺少普遍参与的机会,表达诉求的空间太少、太小,以至于造成民众的自我压抑,久而久之,便生成了普遍的、反民主的暴力倾向。”〔35〕二是专业管理与民主管理没有进行相应的区分,使得专业管理与民主管理等同,“在管理民主的层次上,针对具体事务的做法,需要着重把专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的界线划分清楚。在民主管理的总体安排上,尽力营造一种民主是一切管理行动导向的运行机制。因此,在考虑一切管理问题时,都应当秉持一种一切有利于民主实施的基本原则,从而使民主的做法具有切实起点,不把民主扼杀在初始状态。”〔36〕更为重要的是,管理民主的价值被淡化,管理民主的形式主义盛行,管理民主因缺少民主的应然价值而失去意义。中国的管理民主的实然发展主要局限在微观管理民主、经济管理民主、社会管理民主、社区管理民主、乡村管理民主等方面,而对于国家事务方面的宏观管理民主、中观管理民主缺少实践形式,但对于网络管理政治事务的民主却得以集中体现。
第四,代表制度自始至终以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为参照的核心标准。民主是直接民主制度与间接民主制度的结合。间接民主制度通过选举代表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在巨型社会和巨型国家里,如果没有代表制度,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就会陷入民粹主义泥潭而难以自拔。但代表制度如果脱离了民众的监督,就会走向精英化,使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流于形式,因此代表制度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代表制度没有贯穿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体现的却是应然与实然的矛盾与冲突,就会出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解构和重构问题。解构与重构的结果就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价值被降低,精英化程度明显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转化为精英民主的价值。在中国的具体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当前在人大代表精英化的整体态势下,虽然已经部分展现出多元发展的趋势,但这种精英化的表达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基层群众如何实现政治参与的问题始终摆在国家与社会面前。”〔37〕这主要表现在民众代表配额过少,精英代表配额过多,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在代表制的广泛参与中发生扭曲性的偏离,本来代表制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场域,却变成了人民群众代表难以参与的场域。有研究表明,“第一,在代表精英化的整体态势下,基层代表的当选的确来自于代表的配额,但可能并非源于国家对代表职业结构的规范;第二,人大代表的性别、民族、党派等具有强量化特征的基本属性要求,或许才是基层代表得以进入人大会议的根源;第三,作为结构代表性实施手段的代表配额制,虽然有程序民主的质疑,但也为普通的基层代表提供了一条隐性的政治参与渠道,使来自于最基层的人民群众也同样有机会能参与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中来;第四,虽然过往有部分新兴精英阶层甚至有打破配额的冲动,但人大代表的结构代表性要求,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成功抵御了代表的过度精英化取向,防止人大成为‘富人和干部的代表大会’”。〔38〕如此,代表制并没有增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反而使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呈现不断递减状态。
第五,参与制度以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为引领。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不但需要宏观到微观的制度载体,也需要参与制度载体。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制度化程度高,不但意味着参与制度渠道畅通,而且还意味着参与制度具有公正性。
如果参与制度没有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民主的参与价值同样面临着递减效应,参与的价值将被折损。参与价值被折损的直接原因是参与制度的公平性比较低。实然的研究表明,“在‘非制度化—制度化’参与的连续谱上,总体社会公平感与非制度化的沟通型政治参与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制度化程度更低的维权参与之间统计性关系尽管不显著,但也呈现负相关趋势;而与制度化的社区参与和选举参与之间呈现正向的统计显著性关系。对不同类型的社会公平感进一步分析显示,这种类U型关系仅在政治领域的平等型社会公平感中显现出来,并未出现在经济领域的应得型社会公平感、社会保障领域的需要型社会公平感中。”〔39〕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要求的是能够实现公平正义参与的制度,只有公平正义的参与制度,才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尊严感,“一般而言,制度化参与是正常社会的政治生活之常态,民众在整体上也是希望在公平的社会环境下参与政治生活。在中国,作为制度化参与的选举参与和社区参与,均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动员性,冲突性和风险性较低,但能够传递的信息和压力有限,它们都未能成为受到不公平情感驱动的民众的行为选择。相反,民众更希望在制度完善、公平有效的条件下参与选举活动和社区决策活动。也就是说,民众越感到社会公平,就越倾向于参与选举活动和社区活动。”〔40〕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只有通过公平正义的参与制度才能体现出来,没有公平正义的参与制度,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只会停留在价值层面,因而,丰富民主形式的关键在于参与的制度化建构。
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载体,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规范和引领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不断制度化的过程中不断价值化。没有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具有走向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合法性缺失的风险。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实践则表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落实到制度载体之后,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也不可能完全实现,只有部分地实现。在部分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过程中,甚至还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离。这种偏离表明,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具有导向和纠偏功能。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具有导向和纠偏功能,才能有效避免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建设陷入误区。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落实到宏观制度上,具有应然性、抽象性、普遍性、普适性。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落实到具体制度上,在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不同维度的同时,也表现出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应然与实然、理想与现实、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矛盾与冲突。
三、运行与验证: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多样化取向
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决定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的体系性和层级性决定着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机制的体系性和层级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不但需要制度保障和参与实践,而且还需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只有转化为具体的运行机制,才能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但因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具有应然与理想等特点,即便是有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机制保障,其也不可能完全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参与,也需要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来完成。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参与都具有一般性,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具有特殊性、多元性、多样性、个体性。也就是说,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实现的过程,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衍生出复杂性的过程。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只有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相结合,才能发挥各自的功能,使二者处于相互促进的关系中。“如果说理性主义者不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求实精神则缺乏足够的思想支配力。理性主义方法和经验主义方法倘能殊途同归,对双方都是幸莫大焉。”〔41〕无论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性实践还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性实践,都离不开价值的介入。如果离开了价值介入,无论是制度性实践还是参与性实践,都会偏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方向。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体现在其价值与制度框架的真实民主性质导向之上,还体现在其实践运作形态与实现机制的高效民主质量导向之上,而‘全过程民主’就是这种民主实践形态的集中体现”。〔42〕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包含宏观机制、中观机制和微观机制三个组成部分。宏观机制体现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一般性,中观机制体现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区域性和省际性,微观机制体现的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落实的特殊性、复杂性、多样性和个体性。
第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与实践在宏观层面上的互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宏观性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回应一方面体现在如前所述的国家制度层面,另一方面体现在宪法权利机制层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具有静态性,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则具有动态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只有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才能展示民主价值的全过程。
全过程人民民主代表机制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实现的基点。代表制不仅是制度,而且还是机制。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通过代表制度保障,通过代表机制实现。从世界范围来说,代表制在宏观制度层面表现得更为突出、更为直接、更能体现主权在民的价值,但代表制具有不同的机制,比如美国的选举人团机制与欧洲的比例代表制就具有不同的宏观视角,而发展中国家则在比例代表制的平衡上进行取舍。“如果原先的多数决定制意味着较低的比例代表性,原先的比例代表制意味着较高的比例代表性,那么第三波民主化国家选举制度的演进方向是寻求低比例代表性与高比例代表性之间的中间道路,并借助不同选举制度的切换和同一选举制度内部具体设计的调整,来实现向中间型选举制度的合流”。〔43〕对于中国来说,中国的宏观代表制还受着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比如,“传统中国的‘道统指导政统’原则具有普适性和持久性,由此衍生出来的选举制度所包含的原则,也具有普适性和持久性。”〔44〕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实现的宏观机制应该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选举的价值标准应随着中华文化对外来文化的开放而包容更多的内容,尤其要重视各文化价值的重叠共识部分,并将现代科学技术的内容也包括进来。”〔45〕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代表机制通过广泛参与同广泛协商的结合,保持了宏观机制的常态化运行。
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与实践在中观层面上的互动。“统治者经常征服广阔的区域,其范围太大以至于他们难以有效地进行管理。军队的直接统治只有在核心的地区才可能。官僚可以被分派到各地,但这也意味着分散了有限的政治资源。国家机构掌握的权力有限,这限制了它们迫使地方服从的能力。此外,由于组织因素限制了国家对分散的机构的监督能力,所以永远都存在着这样的危险,即军队和官僚机构的官员被地方社会吸纳、追求自身的利益,并且不再是有效的统治机构。”〔46〕全过程中观人民民主在制度上和价值上都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实现程度如何,是检验全过程中观民主实践效果的基本标志。
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中观互动,体现在省际性、区域性、城市性的互动中。不同的区域、省份、城市、乡村具有不同的政治特征、经济特征、社会特征、文化特征、地理特征、民俗特征、民风特征等,在回应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时具有相应的特色,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回应的多样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在中观回应中具有不同的特色。中观回应在体现不同的特色的同时,也面临着信息掌握不足的问题。比如,“庞大的城市规模导致管理者在单位面积上需要处理更多的信息和事务。信息的流动性、变化性和不可知性以及政府处理信息的延迟性和有限性,导致了管理者难以第一时间掌握必要的信息,无法及时做出恰当有效的决策和行动。”〔47〕从而导致中观回应中的困局。
第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与实践在微观层面上的互动。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性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践行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性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性而仅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甚至形成乌合之众参与的新形态。没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只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才能激活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有效运转起来。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与实践上的微观互动,一方面是因为微观个体或者主体具有反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特性,却在实践中体现了参与,可以称之为反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广泛参与。只有通过个体的实践回应,才能验证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是否真正落实及其落实的程度。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经常表明的情况是,历史上统治者只是把民当成臣民、当成工具,民是可利用可弃之的会说话的工具。这不但在宏观层面体现出来,更体现在微观政治上。没有个体性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就会失去个体化的依托之地。另一方面,微观个体或群体支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却对参与失去了热情。此外,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还会受到各种意识形态的干扰和污染。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第一,倾向于在相对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与个人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二,强调在制度的运作和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第三,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时,强调路径依赖和意外后果;第四,尤其关注将制度分析和能够产生某种政治后果的其他因素整合起来进行研究。”〔48〕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只有与个体结合在一起,微观的回应才会真实鲜活地再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只有外化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与参与实践,才能显示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是否得到回应。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与个体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是极为复杂的。广泛参与是否在个体那里得到体现,体现的程度如何,如何体现等问题都至关重要。全过程人民民主在运作过程中,体现的是权力的非对称性,权力与权利并非对称的,权力的整体性与权利的个体性会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路径依赖或者是权利个体的路径依赖,或者是制度之外的路径依赖。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制度和结构环境在这一过程中是中心,不可避免地塑造行为体的‘身份、利益、权衡和选择’”。〔49〕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即便在个体那里得到了回应,个体自身也会通过个体价值选择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进行解构和重构。
第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自我践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人民是具体的、特殊的、个体的,即使是形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普遍认知,其具体的实践方式也不尽相同,甚至是完全相反。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每一个个体必然受自我认知的影响,并在自我认知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中互动。“从认知心理学视角来看,人们对某一概念的认知存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知识、信念、观念体系形成过程中对某一概念的接收、理解和接受,形成关于概念的认知图式(schema),这意味着没有接收和理解某种民主观念的人们将无法对民主作出有意义的反应;第二阶段为个体接收和接受了某一概念并形成了对某一概念或知识的认知图式,当个体再次接收到外界有关这一概念的信息刺激后,对其作出某种反应。如果个体对某一概念接受不同的图式,那么当接收到信息刺激后就会作出不同的反应。”〔50〕个体都是有认知局限性的个体,“任何个体都不可能完整而准确地掌握特定国家的所有信息,因此任何个体心中的任何国家形象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51〕每一个个体,不但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认知具有片面性,而且还具有路径选择与路径依赖。全过程人民民主环境中的人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特征,从理性人的角度来说,既要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要会规避全过程人民民主带来的政治风险。从非理性人的角度来说,个体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忠诚与否、拥护与否会使全过程人民民主或者健康发展,或者受到阻碍。
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自我践行中,会遇到各种不同价值的渗透和影响。其中来自西方民主价值、中国传统民本价值的渗透和影响更为明显。普通民众对西方各种主义的价值缺少基本的辨识能力,对西方各种价值观的不同逻辑展开、逻辑走向、逻辑问题缺少基本的思维能力和推导能力,对西方各种价值的知识体系、价值结构、价值关联、价值矛盾、价值冲突缺少基本的认知。民众对西方的价值观往往是通过意识形态立场、价值偏好、价值认同进行选择与同构的。传统民本价值对个体与群体的影响更为深刻和广泛,有些民众甚至把传统民本价值视为民主价值,对传统民本价值进行创造性转换为民主价值的重要性缺少自觉性认知。有学者将中国传统统治视为理想的政治,并概括为皇权不下县、乡贤政治,但乡贤政治只是专制政治的补充,难以成为民主政治的补充,现在的乡贤政治已经不具备实现的制度环境。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无论是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上,还是在过程与结果上都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机制。没有少数服从多数的机制,任何层面的机制都将缺少完整性。少数服从多数的机制也是保障少数人的机制,因为多数与少数是变动不居的,这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复合价值的集中体现。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机制中,保障少数人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少数服从多数的机制就会有沦为多数人暴政的潜在风险。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机制也不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等同和彻底实现,还需要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与运行机制之间保持着张力。如果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与运行机制等同,其就会失去应有的导向、质疑、批判等诸多功能。
四、决策与治理: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实现的关键场域
决策与治理同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密切相关,而且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实现的关键场域。良好的决策对人民的获得感、尊严感、幸福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良好的决策基本上都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关,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有关,尤其是与人民的尊严感和幸福感有关。即便是专家决策,也只有通过民意才能获得支持,有民主化的决策才有民主化的治理。民主化的治理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缺少民主化的治理,简单粗暴一刀切的治理,会引发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决策与治理,必须使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全方位介入,使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成为决策与治理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路径依赖。
第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对决策的规范化。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习近平把“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作为评价是否达成民主、是否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标准之一。政策结构包括宏观政策、中观政策、微观政策,三个层级结构的政策都要实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公开化和开放化。弗雷德里克森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权力分享的世界里,在这个世界中,政府组织、准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私人组织共同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52〕只有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才能使公共政策符合公共的目的和价值,才能使公共政策符合民心民意,才能体现人民至上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精英决策即便是正确的,也会因人民群众无法参与难以得到具体的落实,还会引发人民群众参与的疏离感和冷漠感。公共决策的价值在于人民性,“公共政策的理性价值并不意味着要求官员以简洁的、充满秩序的、无情感色彩的或预先规定的方式来思考和行动。理性观念是要人们认识到,公共政策是一项重要的事业,它需要时间、审慎的思考,需要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及使自己的意见被听取的机会,以及尊重他人观点的态度。”〔53〕公共决策实质就是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能是民意,一切公共决策都要以民意为依归,“民主决策最终的落脚点应该是民意,即根据公众的意愿和诉求来决策,开放式决策正是通过‘开放’将民意导入了决策过程,从而更符合决策民主化的本意。”〔54〕如果只是让专家决策,而不是民主决策,就会在信息上导致“肠梗阻”,“官僚体制内的专家无法获得制定政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甚至得不到正确的信息。因此,如果排除公众对重要决策的参与,将会造成政策上的失误。”〔55〕在这方面,无论是改革开放前还是改革开放后,都有历史教训。比如计划经济决策、计划生育决策、部分地区针对疫情的决策、一些落后地区的生态决策等都因为缺少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导致了决策的失误。
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对治理的规范化。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实质就是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规范和引导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都受制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引导和规范。没有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规范和引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会偏离现代化的基本方向。疫情治理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离开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规范,国家治理就会成为形式主义的治理,就会成为失去人民至上性的治理,就会变成人民之上的治理。各个地方政府在疫情治理过程中的失范、失德、失民心,对处于疫情区域的民众进行简单粗暴治理,基本原因就是失去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约束。民主治理必然需要民主的价值规范和价值引导,民主的价值规范和价值引导渗透于国家、社会、公民、市场之中,体现在不同的治理主体之中,体现在各个层级的治理结构当中。
从世界范围来说,民主治理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治理风险。民主治理的价值观核心是自由与平等。民主的国家治理,会带来国家治理的风险,民主的社会治理,会带来社会治理的风险。这反映了自由价值的内在悖论与矛盾,平等价值的内在悖论和矛盾,同时也反映了民主与自由治理的内在悖论和矛盾。“国家作为治理主体机构健全、组织完善,能力较高,但是可能会出现脱离实际、形成强权的国家主义等各种风险。公民参与的民主性较高,但是,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常常会因为公民的知识、时间、利益等各种问题带来个体性的问题。社会组织参与也可能扭曲公共政策,造成新的不平等等危险。”〔56〕这表明,国家自由,社会就可能不自由。社会自由,国家治理能力就会受到限制,使国家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或者说,国家具有自主性,社会就可能会失去自主性,社会自主性越强,国家的自主性就会严重受限。社会平等治理,也会带来平等治理的风险。
第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对治理的边界限制。从中国特色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治理来说,一方面会遭遇自由与平等之间价值的内在悖论和矛盾,另一方面也会遭遇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参与的知识、精力、时间、规模、利益等特殊矛盾。知识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并非完全是正相关的联系,即便是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专业知识,在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之间还会存在着巨大的鸿沟,难以实现知行合一。就精力而言,人不但是政治动物,还是经济动物、社会动物、文化动物。人不但要从事政治生活,还要从事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政治生活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生活,并不是生活的全部。政治人、经济人、社会人、文化人都具有不同的理性选择与非理性选择。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时间也是有限的,从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时间多,从事其他工作的时间就会相应地减少,更有可能的是,从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时间越长,所取得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收益反而有越来越少的潜在和现实风险。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的规模越大,个体的无足轻重感就越强,其规模性收益也呈现递减状态。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还会发生宏观、中观、微观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削弱某一区域某一群体的获得感、尊严感、幸福感,破坏公平正义的底线。
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与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并不是直线条的因果关系,二者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并不一定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与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机制的关系,表现在不同层次和维度上导向功能相同,但在实践中却表现为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多样化和层级化。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由于受到西方政治文化、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因而展示出了一致性和模糊性共存的特征。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提出的时间不长,其话语形态还没有完全形成价值形态,如果把话语形态等同于价值形态,往往容易导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走入误区。
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应然价值和实然价值、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载体和保障,具有静态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全过程实现,具有动态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与决策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机制的组成部分,只有对全过程人民民主治理与决策进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介入和规范,才能不断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只有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的制度保障、机制承载、治理与决策贯穿的三位一体,才能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越性,才能系统地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形态。
注释:
〔1〕〔2〕〔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7页。
〔3〕〔7〕〔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人民日报》2021年12月5日。
〔4〕〔英〕德里克·希特:《公民身份——世界史、政治学与教育学中的公民理想》,郭台辉、余慧元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第285页。
〔5〕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民生问题:衡量社会幸福的11个指标》,洪漫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2年,第184页。
〔6〕〔25〕〔26〕〔32〕〔33〕《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出席 栗战书讲话》,《人民日报》2021年10月15日。
〔8〕〔9〕〔18〕〔27〕〔28〕〔29〕〔30〕〔31〕《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7日。
〔11〕张爱军:《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民心政治》,《党政研究》2022年第1期。
〔12〕〔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87页。
〔13〕〔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7页。
〔14〕〔1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314、329页。
〔16〕〔17〕〔41〕〔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8、69、56页。
〔1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237页。
〔20〕〔21〕肖贵清、车宗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理析》,《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6期。
〔22〕〔23〕〔24〕燕继荣、何瑾:《“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原则及现实体现——国家制度的“人民性”解析》,《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1年第6期。
〔34〕〔35〕〔36〕任剑涛:《从管理民主到行政民主再到政权民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37〕〔38〕程鹤翔:《人大代表的结构代表性:基层群众如何实现政治参与?——以1981—2018年H省S市人大的4039个样本为例》,《人大研究》2021年第12期。
〔39〕〔40〕林健、肖唐镖:《社会公平感是如何影响政治参与的?——基于CSS2019全国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42〕唐亚林:《“全过程民主”:运作形态与实现机制》,《江淮论坛》2021年第1期。
〔43〕包刚升:《选举制度的复合化:基于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实证研究》,《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4期。
〔44〕〔45〕盛洪:《道统指导政统原则及其在传统中国的制度安排——关于知识分子制度化参政机制的讨论》,《文史哲》2019年第5期。
〔46〕〔美〕戴维·瓦尔德纳:《国家构建与后发展》,刘娟凤、包刚升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第25页。
〔47〕韩志明、刘子扬:《穿透稠密的城市空间——数字时代超大规模城市的清晰化之道》,《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48〕汪大海、唐德龙:《新中国慈善事业的制度结构与路径依赖——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5期。
〔49〕〔澳〕斯蒂芬·贝尔:《制度变迁的诠释路径:建构制度主义VS历史制度主义》,滕白莹、孙晨光编译,《国外理论动态》2016年第7期。
〔50〕马得勇、黄敏璇:《可得性与一致性——认知心理学视角下中国民众民主观再审视》,《探索与争鸣》2021第10期。
〔51〕马得勇、陆屹洲:《国家形象形成的心理分析》,《国际政治科学》2022年第1期。
〔52〕〔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页。
〔53〕〔美〕理查德·C·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孙柏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4页。
〔54〕郭道久:《民意表达与地方政府决策民主化机制创新——对“开放式决策”的一种解析》,《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55〕〔美〕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夏宏图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7页。
〔56〕佟德志:《当代世界民主治理的主体复合体系》,《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