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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食货志》中的生态保护理念

2022-12-11张传秀

群众 2022年16期
关键词:宋史时令汉书

□ 张传秀 刘 琳

《食货志》,是中国纪传体史书中专述经济史的篇名。“食货”一词,语出《尚书·洪范》所言“八政”,其中一曰食,二曰货。“食”大致为粮食谷物,属于农业生产范畴;“货”大致就是货币,属于商品流通范畴。最早专门记载食货经济的古代专著是西汉司马迁的《史记·平淮书》,但他没有使用“食货志”的名称。东汉班固的《汉书·食货志》是第一部出现“食货志”名称的古书。到了唐代,《食货志》的编撰被制度化、经常化。《食货志》为了解历代政府的经济政策和当时社会经济状况提供了重要史料,其包含的生态保护理念,也对今天探索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顺时生产,劝课农桑

中国古代农业生产重视顺应时节,人们通过对自然界的观察归纳总结了不同的时节气象,并按照节气规律安排农事和生产。《食货志》中的劝农顺时意识,体现了古人尊重自然规律、根据时令开展农业生产的智慧。

《汉书·食货志》中描述了“春耕、夏耘、秋收、冬藏”的农业生产规律,根据春夏秋冬季节的变化来利用土地、开展农业活动,同时劝民不违农时,“以顺阴阳”。《晋书·食货志》中“命春鳸以耕稼,召夏鳸以耘锄,秋鳸所以收敛,冬鳸焉于盖藏”,明确阐述了一年四季的农事规律。《宋史·食货志》中则明确提出了“劝令种莳,候岁熟共取其利”“劝恤农民,以时耕垦”的农业生产观念,就是说要根据时令来种植农业作物,时令未到不得伤生,按时序焚烧野草,有节制地放牧等。宋朝还设置了“野虞”的官职,专门管理山林资源,禁止在春、夏两季林木生长季节进山伐木。

历代《食货志》中均有鼓励、重视农桑畜牧生产的记载。《辽史·食货志》记载辽太祖之仲父述澜为于越(辽代的官名)时,带领部族“树桑麻”。辽太祖统一各部落之后,推广种植,“程以树艺,诸部效之”,并要求官员致力于农桑树艺。统治者还将重农劝农体现在行动上,宋太宗“亲耕籍田,以劝农事”,在初春播种季节行亲耕籍田之礼,以作为重农劝农的表率,劝民耕桑,下诏严禁地方官员妨碍农时生产。宋真宗天禧四年,设置诸路提点刑狱朝臣为劝农使、劝农副使,分管督导地方农桑生产。宋神宗在位期间实施方田均税法,但对于百姓从事山川泽薮的多种经营“皆不立税”,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下令立法鼓励种树,视成活情况减免百姓租赋(《宋史·食货志》)。《唐大诏令集》记载政府提出“每丁每年种桑三十树”的法律义务。《元史·食货志》记载,元世祖即位之初,就颁布了“农桑之制一十四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对农林种植的重视。《金史·食货志》《魏史·食货志》《明史·食货志》都记载通过专设官员的举措,规范和推动农林生产。

以时养杀,以时禁发

人类早期,社会生产力低下,主要的生活资料靠采集、捕猎自然食物取得,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重要的生产活动之一。古人很早就认识到杀鸡取卵、涸泽而渔的做法无法长久,必须根据时令进行养杀。

古人提出,“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即养殖鸡、猪、狗、彘不要误时,一年中春、夏两季是动植物生长发育阶段,不能用雌鸟或牝兽祭祀,不能杀怀孕的母兽以及幼虫、幼兽;秋天鸟兽长大后才能捕杀。《宋史·食货志》记载诏书中明令时令未到不得伤生,要在十月份以后焚烧野草,并防止火势蔓延成灾。宋英宗在诏书中提出,春天是发展农桑生产的大好时节,“一岁之功,并在此时”。并告诫各地负责官员“省事息民,无夺其时”“毋致失时”,严禁地方官员妨碍农时生产。

古代“养杀”“禁发”并非全面禁止,而是根据时节有节制的“禁捕”“禁杀”。《辽史·食货志》记载,辽圣宗明令禁止冬季“置网捕兔”,并在诏书中提到“禁诸军官非时畋牧妨农”,不允许军官不合时令田猎妨碍农事。《明史·食货志》记载,明仁宗朱高炽时期,手下大臣送来玉面狸(又称果子狸),被明仁宗斥责,认为这样劳民伤财,“不予收取”。明弘治年间,禁止各属国进献珍禽异兽,多次放生野生虎、猫、鹰、山猴、鸽等。

因地制宜,生态耕作

《食货志》中有许多关于农业生产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的描述。《宋史·食货志》在农业种植方法上提出要“随风土所宜”。《辽史·食货志》提出冀州以北适宜养马,沿海地区适宜造盐。《汉书·食货志》提出“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西汉初年,对匈奴的三次大规模战争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破坏。汉武帝末年,为了恢复农业生产,搜粟都尉赵过总结西北地区的抗旱经验,推广了一种新的耕作方法——代田法。代田法并不是整体一块地的休耕,而是在地里开沟作垄,沟垄相间,作物种在沟里,沟充当种植区域,垄充当休耕区域,沟垄之间相互更替休耕。这种耕作方法有利于保持地力,抗御风、旱,增产增收,《汉书·食货志》称,“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

《宋史·食货志》提出农业方面要因地种植,江北“杂植诸谷”,江南“专种粳稻”,以适应当地“土风”。《元史·食货志》提出根据不同田地,以“区田之法”因地制宜开展耕作,对于取水不便之地“听种区田”,对于有水田之地,则“不必区种”,对于靠近水的地方,允许开挖池塘以“养鱼并鹅鸭”以及种养“莲藕、鸡头、菱角、蒲苇等”。古代因地制宜开展生产生活,对于耕地轮作休耕、资源开发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取用有度,戒奢以俭

古人很早就意识到获取自然资源“有节”“有度”的重要性。关于取用有度最早在《汉书·食货志》有记载,“生之有时,而用之亡度,则物力必屈”。主要讲的是在开发、利用生态资源时要有度有时,否则必会枯竭。又如“量入而为出”(《旧唐书·食货志》)、“用物有节而易赡”(《新唐书·食货志》),均体现了有度、有节制的思想。《宋史·食货志》则体现了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天地生财,其数有限”,认为天地之间的资源有限,国家制用要从长远利益来考虑,“不求近效而贵远利”。国家不能只顾眼前,而要考虑长远。《汉书·食货志》中强调:“且绝民用以实王府,犹塞川原为潢洿也,竭亡日矣。”如果帝王将民用全部拿来充实自己的府邸,那就好像堵塞水源使成为池塘,不多日子就会枯竭,而节约储备,是“天下之大命也”。

古代《食货志》中关于勤俭节约的阐述非常多,比如“文帝即位,躬修俭节,思安百姓”(《汉书·食货志》),“帝性恭俭寡欲,故取民之制,不至掊克”(《宋史·食货志》),“用之必有度”(《旧唐书·食货志》),“用物有节”(《新唐书·食货志》)等。这些朴素的生态保护思想以及对待大自然取之有度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自然环境。

中国古代农耕文明对自然环境的极大依赖性,促使人们主动关注自然生态环境,并形成了尊重自然、爱护生态的朴素生态观念。对于今天探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也有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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