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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规范使用兽药探讨

2022-12-11

中兽医学杂志 2022年2期
关键词:兽用兽药兽医

刘 雁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商丘 476100)

近年来,为规范养殖行业用药规范,保障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 明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对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进行管控,宣传正确的用药方法,推行常态化检测兽药残留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状况,贯彻“用好药、少用药”的理念,严格监督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推行常态化药物残留和机体组织耐药性检测,实时关注动物兽药的使用情况,严格规范兽药的生产流程、经营流程、使用流程,保证“用好药、少用药”,从源头上保障动物性食品的安全。但当前仍有少数畜禽养殖场出现乱用和滥用兽药的情况,需相关部门严厉查处,并督促养殖户规范、合理、科学用药。

1 养殖场常用兽药特征及使用方法

狭义的兽药是治疗动物疾病的药物。广义的兽药不仅包括治疗用药,还包括预防、诊断和用于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药品,从预防的角度分为疫苗、血清制品等。从诊断方面分为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化学药品等。从治疗的方面分为纯中草药、中药和西药合成药物、抗菌类药物、抗炎消毒类药物、杀虫类药物等。

据不完全统计,养殖行业常用药品主要包括抗炎症药物、驱虫类药物、解热镇痛类药物、调节神经系统药物、消化系统类药物、呼吸系统类药物、泌尿系统类药物、外用抗过敏药物。在养殖过程中,动物患了疾病可通过使用兽药抑制、杀灭病原体,使动物的机体功能恢复正常。在动物没有患病的情况下,使用特定的兽药能促进动物健康生长。使用兽药前必须进行正确的诊断,充分了解动物的发病原因,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

1.1 药物的药动学特征

药动学是研究药物在机体中的运动代谢过程。机体摄入药物后,通过吸收分散到机体的不同部位,经过复杂的化学反应,能调节、改善机体恢复正常功能,随后开始代谢排出体外。不同品种、年龄、性别的动物,对药物的代谢功能差异较大。不同品种的兽药都有其特定的药动学特征。规范、合理用药必须掌握药物的生物利用度、表观分布容积、半衰期等,例如,头孢拉定和阿奇霉素都具有抵抗体外病原体的作用,但头孢拉定在生物利用度方面高出阿奇霉素2 倍,头孢拉定治疗全身性感染效果好,阿奇霉素治疗呼吸道感染方面效果显著;氨苄西林不易被胃肠道吸收,治疗胃肠道感染病,其药效能保持较高的药物浓度,治疗胃肠道疾病效果比使用其他药物效果好。

1.2 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在治疗患病动物时,同时使用几种药物的情况比较普遍,为防止药物之间的不良反应,使用前必须充分了解药物属性。例如,头孢类药物与地塞米松注射液及镇痛类药物联合使用,会造成怀孕期的动物早产,还能减少哺乳期动物的泌乳量;碳酸氢钠注射液具有强碱性,葡萄糖注射液pH 值较低,碳酸氢钠注射液在pH 值较低的溶液中会析出,大大降低药物疗效,也会引发不良反应。

有些药物在使用时只能单独使用,联合使用会产生不良反应。例如,卡那霉素注射液不能与维生素C、氨苄西林、氨茶碱、磺胺嘧啶钠、碳酸氢钠等联合使用,存在配伍禁忌。此外,使用药物前,不仅要注意药物与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还要注意药物与容器、溶剂之间的物理和化学作用。有些药物和容器接触后发生反应,产生沉淀、气体、变色等现象,使得药物的活性减弱或毒性增强。还有一些反应用肉眼是看不见的,这些反应不仅影响药物的药效,还会降低药物的安全性。因此,在使用兽药前,要求使用者全面掌握药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非常关键。

1.3 因病治疗与对症治疗

养殖过程中发现畜禽患病后,养殖户切记不要盲目诊治,应仔细研究发病原因,观察发病症状,最后决定诊治方案。不论使用对因治疗,还是使用对症治疗,都必须建立在规范、科学用药的基础上,不能盲目使用药物。日常养殖中动物感染呼吸道疾病,多数是因为细菌或病毒引起,如动物患上传染性支气管炎、支原体病、新城疫、大肠杆菌病,治疗时选择对病原体具有敏感杀伤力的抗菌药,能有效消除病症。

1.4 用药方法

使用兽药前,认真仔细阅读药物标签上的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给药,不能超剂量、超病症范围给药。用药过程不仅要掌握用药量,还应掌握用药周期、间隔时间和用药途径。例如,片状剂、粉状剂、散状剂、溶液剂供内服,混合、悬浮性药物只能皮下注射或肌肉注射,禁止静脉注射。细菌性感染的动物治疗周期有一定要求,不能见病症好转就停药,防止细菌产生耐药性,导致病情反复发作,难以治愈。建议抗生素药物使用 2~3 d,磺胺类药物使用3~5 d。

2 规范使用兽药

2.1 规范饲料中药物的添加

饲料中添加的药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禁止养殖户自行将原药直接添加到饲料中,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标准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方可对外销售。饲料厂购进药物饲料添加剂时应建立进出库台账,详细记录药物名称、生产日期、批准文号、检验日期、保质期、批号等,添加药物的饲料产品包装袋上必须标明“本产品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所含药物的名称、适用范围、药物的含量、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饲料中添加的药物均为“药添字”批准文号,不能标注“兽药字”批准文号。

2.2 规范兽药企业经营行为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产品必须有GMP 标志,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必须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有兽药 GSP。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摆放,对于兽用非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放式自选销售,应当有持证的专业兽医开具处方笺销售,做好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的采购和销售记录,并存档保存两年以上。

2.3 规范养殖场兽药使用

养殖企业需要使用兽药的,应持有专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笺才能采购药物。养殖企业在使用兽药时,应做好兽药使用记录,一般包括兽药使用对象、使用日期、药物名称、药物用量、停药时间等。禁止养殖户滥用兽药,使用后的药物包装物应集中妥善处理,防止药物对环境造成污染[1~3]。

2.4 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兽药使用

动物诊疗机构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就诊,就诊过程严格按照兽医处方管理制度执行,建立规范的处方笺和病历档案制度,相关档案归档保存3年以上。动物诊疗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兽医师,兽医师要有执业资格证,凭证上岗,兽医师要及时了解兽药发展动态,掌握新特兽药的作用和使用要领,对使用兽药不合格的兽医师要及时解聘。

本文利用Airpak软件模拟了办公室内的气流组织和热舒适性,并与空调实际运行状态下办公室内各测点的数据进行对比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3 正确用药,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

兽药残留是食用性动物在使用兽药后,药物经过机体的代谢运动,一部分排除体外,一部分会蓄积在动物体内或进入到动物衍生产品中,如奶、蛋等畜禽产品中,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为保障动物性食品的绿色安全,国家农业农村部出台兽药残留在动物性食品中的限量,用来监督、规范养殖场合理使用兽药。

兽药残留对人类的危害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1)激素作用,促进动物快速生长使用的雌激素药物,残留超标可造成人体内分泌紊乱,如现实中儿童发育过快,性早熟现象;(2)毒性作用,对人体危害极大,如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发育畸形、基因突变、致残致癌等;(3)过敏反应;(4)破坏消化道有益菌,影响人体发育和机体正常功能;(5)使人体产生耐药菌株。研究表明,细菌在长期的进化演变中,逐渐具备耐药性,这种耐药性属于固有耐药性,人类使用抗生素以后,细菌逐步从固有耐药性发展到多重耐药甚至广泛耐药,统称为获得性耐药性[4~5]。人类滥用抗生素导致细菌超级耐药,造成很多抗菌类药物临床效果差[6]。

4 加强兽药安全技术培训,自觉规范用药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养殖企业进行安全用药培训,使养殖户确实遵守和履行《兽药管理条例》、《规范用药承诺书》。按规定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弃乳期和弃蛋期;并完整记录用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药物有效期等。兽药销售企业,应当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区销售,建立完整的购销档案。相关部门应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自觉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合规行医,合理用药,杜绝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流入到养殖企业。

5 兽药使用的注意事项

5.1 坚持预防为主

在治疗动物疾病方面,想要降低兽药残留及其带来的不良影响,应该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治疗方针,科学、合理使用兽药,并做到用好药,少用药的原则。

5.2 科学存放兽药

养殖户购买的兽药,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 GMP 证书》,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等的要求用药。将药物按用途、类别妥善存放。例如,药物药理性质不同,存放在一起会发生化学、物理等反应,影响药物的疗效和质量,建议分类、分区存放。对具有毒性的兽药,建议专人专项管理,防止误用药物造成的经济损失。另外,养殖场购进药物后,不仅要做好药物保管工作,还要做好药物的领用登记[7]。

5.3 使用药物做好领用登记

养殖场必须配备具有兽医资格证的人员,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在诊断、治疗的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药物都必须有专业兽医签字,做好兽药名称、剂量、数量、给药途径、疗程等记录,以便后续检查、治疗和追溯。严格禁止在休药期使用兽药,特殊原因必须在休药期使用兽药的,休药期内产出的肉、蛋、奶一律不得出售,必须废弃[8~9]。

5.4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

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原料以及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食用性动物兽药和动物兽药包括的范围不同,农业农村部对食用动物禁用兽药品种已有明确规定。养殖场必须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告第176 号、农业部公告第19 号、农业部公告第2292 号中禁用的药品。

5.5 建立风险、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6 加强监督检查

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各环节,都应该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范其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罚。

6.1 加强对兽药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对监督检查管理对象进行监督,详细记录《饲料兽药检查记录》及《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6.2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加大查处滥用兽药的违法行为,严查以下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禁用的兽药、人用药、假劣兽药、原料药;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销售兽药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应依照《兽药管理条例》严肃处理。对于因使用伪劣兽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严厉处罚。

7 结语

随着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兽药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兽药,既要保证药物的疗效,还要保障兽药的使用安全,规范、合理使用兽药,杜绝因兽药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药物残留超标,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绿色的食肉性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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