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实施对承租企业的影响研究
2022-12-10李静晶
李静晶
(华润电力,宁夏 银川 750011)
2001年发生的安然事件,通过“特殊目的”主体在财务报表中隐藏高达几十亿美元的巨额债务,由此引发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表外融资的思考。同时,随着全球经济化进程加快,租赁行业不断发展,故国际会计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对于租赁债务在表内的透明性和真实性有所担忧,IASB于2016年1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IFRS 16”),要求经营租赁“资本化”,即在表内体现租赁业务的发生、租赁资产标的状况;从我国2010年、2013年发布《租赁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至2018年12月修订发布新租赁准则发现,我国租赁准则根据国情力求与国际准则保持趋同。
因旧租赁准则划分两类租赁,对于租赁方式不同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同,在现实中可能存在构建合理的合同将具有融资性质的长期租赁业务“损益化”,免除在报表内确认资产与租赁负债,故产生表外融资,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真实性、透明性。为了避免企业粉饰报表,尽可能规避舞弊风险,保证财务数据的可靠性,我国发布了新租赁准则,而新租赁准则的最大变化就是对于承租企业确定单一的使用权资产模型。同时,新租赁准则新增租赁合同识别、分拆、合并,即尊重业务实质,推动企业业财融合。我国租赁行业起步较晚,环境尚不成熟,因此新租赁准则实施给承租企业带来一定的挑战。并且,由于业务形式的多变性及会计实务的复杂性,新租赁准则执行的重点及难点为租赁业务的识别,需要运用大量的会计估计和职业判断,加大了会计信息处理的难度,并且确认使用权资产需使用折现率计算资产现值,导致后续计量存在费用“前高后低”现象,产生税会差异,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索。
一、基于承租人视角新租赁准则相较于旧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新租赁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新租赁准则对于合同中的租赁成分强调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已识别资产,二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拥有对该租赁资产的控制权,即可以主导该资产的使用。在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和服务合同中资产使用者的会计处理没有太大不同,而在新租赁准则中,需对租赁部分确认资产和负债,而服务部分直接进入损益,故对租赁和服务业务拆分亦是有一定困难。比如,长期租赁一辆大型吊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合同约定由出租方指定一名操作人员,此时可以认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无法主导该资产的使用方式及目的,故在新租赁准则下,该业务不应认定为租赁。而对于已识别资产的一个判定标准为出租人在合同规定期间是否拥有对该租赁资产的实际的替换权,承租人在与出租人订立的许多合同中说明了替换权的条款,一种情形是在租赁期间由于该标的运行不佳对其提供维护或进行升级服务,还有一种情形是出租人替换该标的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要高于发生替换行为产生的成本,故后一种情形可认为出租人拥有对该标的替换的实际能力,进而不属于租赁;此处的判别亦是实操的一个难点。
(二)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会计核算变化
在初始计量时,对于非低价值租赁及短期租赁业务,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需要按成本确认使用权资产,并相应确认租赁负债,使用的折现率为固定折现率即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而旧租赁准则下的经营租赁只需每期按直线法分摊损益,融资租赁下只是会计科目发生了变化,计算现值思路类似,且使用实际利率;后续计量时,新租赁准则要求每期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且确认财务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要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产生减值迹象,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而旧准则下只有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其类似。
二、新租赁准则实施对承租企业的影响和挑战
(一)租赁识别难度增加及租赁合同条款复杂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准确
新租赁准则规定租赁识别要有已识别资产,并让渡该资产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权,而使用权的标的具体应为实物,且使用该实物能够给使用者带来经济效益。但合同条款复杂性及隐含性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准确,如承租企业租入土地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合同约定租赁该土地的期限为25年,在租赁准则实施前,该租赁业务的初始计量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每个会计期间按直线法摊销;新租赁准则实施后,已识别资产为土地,租赁期间为25年,且承租方拥有对该资产在租赁期间的控制权,故应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按照实务,在租赁土地开始日,应将租赁土地对价一次性支付相关政府部门,故租赁负债为零,正确会计处理应是如此。但法律规定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租赁合同视为无固定租赁期限合同,故不符合新租赁准则规定,那么是否重新再确认无形资产,即可能导致会计核算复杂性及会计信息披露不准确。
对于关联方之间的租赁业务,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可能存在商业安排下的隐含条款?为防止关联企业利用低价值租赁实现“表外融资”,新租赁准则对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做出规定,对于承租企业与其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方及合营方在连续的一段时间内分别订立的一份以上的租赁合同,在符合相关规定下,应当将多份租赁合同合并进行会计处理。而对于关联方租赁业务可以通过合同变更,如修改租赁期限及相关条款,方便关联方及企业集团内的会计核算,导致关联财务信息真实性受损。
(二)核算内容变动致使承租人的会计处理难度增加
新租赁准则规定,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总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应使用租赁内含利率,若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时应采用增量借款利率,即承租企业在类似的外部环境下为获得与该租赁标的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相同或相近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付出的资本成本,即该利率针对使用权资产本身,若租赁合同签订的标的资产记载的价值为外币,那么作为折现率的增量借款利率应考虑汇率因素,故折算率的取得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而若承租企业分别签订多个租赁合同,由于出租人不同,那么对于不同的使用权资产价值和不同租赁期限,其应取得不同增量借款利率,加大了承租企业核算难度。而企业为方便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将企业平均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进行折现,导致企业财务信息不准确。
如何评估该租赁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以标的资产价值大幅下跌为判断标准?标的资产企业经营活动受市场环境变化产生不利影响,那么为获得与该租赁资产价值类似的抵押借款需要的借款利率是否受市场环境的影响而变动,是否能够反映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由于经济不确定性增加,导致对使用权资产的减值迹象判断和减值评估更加困难。
(三)新租赁准则实施对承租人财务列报产生的挑战
对于资产负债表,无论什么性质的租赁在符合新租赁准则规定下,都在表内列示,即资产项目类增加,且增加一项非流动负债。并且对于一年内支付的租赁负债,在年末要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中,故承租企业租赁情况不再只是附注中披露,其也是财报中影响决策的重要数据,亦导致承租企业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在利润表中,使用权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故每期确认的成本费用是一样的,但是租赁负债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虽然折旧费用与财务费用之和接近按照旧租赁准则下分摊的租赁费,但新租赁准则整体确认的成本费用存在“前高后低”现象,不利于企业盈利的稳定性。并且税法对于租赁业务税务处理依旧还是划分两类租赁,因此会产生税会差异;在现金流量表中,由于准则实施前经营租赁的租赁费是直接在支付经营活动中体现,而如今每期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要归集在支付筹资活动中,可能对其他行业如零售业等经营活动现金流占比很大的行业来说,现金流量表项目归集不符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预期。
(四)新租赁准则实施可能对承租企业的融资决策的影响
由于新租赁准则“两租合一”,在财报中列报的数据影响承租企业关键财务指标,相比旧租赁准则由于每期需要确认财务费用和折旧成本,因此承租企业息税前利润会增加,财务杠杆系数增加。即若企业盈利能力较差,亦需承担较高的利息费用,对于特殊行业如零售业,电信行业等存在大量租赁,可能会带来较高的财务风险;且按新租赁准则处理业务,会使资产负债率增加、资产周转率和资本回报率减少,导致承租企业长期偿债能力降低,营运能力下降,即降低承租企业对外融资能力,而企业的发展很难离开借款融资,银行在决定借款利率时虽然会考虑经营租赁的影响,但信贷市场会更加注重融资租赁的情况,且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利率较低的借款。因此,对中小微企业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需要资金运转,表内不利指标会加大承租企业融资困难。
三、承租企业应对新租赁准则实施的对策建议
(一)尊重业务实质,合理运用合同拆分及合并
随着经济发展,业务形式及内容趋于多元化,业务的复杂性导致会计核算的困难加大,且新租赁准则全面实施可能给承租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及会计处理带来不利影响,承租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对租赁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如可以通过调整租赁期限,将租赁合同拆分为短期租赁,如简单的房屋租赁,可以一年一签订合同,按照直线法分期直接确认损益;但对于关联方之间的租赁业务,由于租赁合同期限及合同金额内部操纵空间较大,故需要在企业集团层面建立舞弊风险预警机制,谨慎处理,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保持公允。
(二)以业务合同为基准,进一步完善企业内控流程
从合同设立(项目立项)、线上合同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法律部门对于租赁期限等合同条款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给出意见),再经财务部门核准并解析合同内容即如解析合同开始日及结束日,是不是短期租赁;解析合同金额构成,是否有初始直接费用及租赁激励等,若合同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票,要进行价税分离等;解析业务性质,即租赁业务的识别等。审批后若涉及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下一步流程可关联资金管理模块,并由资金管理主管确认在租赁开始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核准后该系统可以依据增量借款利率设定公式计算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确认利息费用;且再直接关联资产管理模块,根据解析后的折旧期限(租赁期限与资产可使用寿命孰短)计算折旧并生成会计凭证,依据资产管理模块中资产减值迹象标准(结合承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租赁资产比重)判断对使用权资产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在合同开始日至合同结束日该期间会自动生成会计核算凭证,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及时性。
(三)提升财务人员专业水平
虽有准则为导向对租赁业务识别并进行会计处理,即在准则内对租赁业务的处理具有充分的灵活性,但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导致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有大量的职业判断,故在前述应对措施提出的前提需要保证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面临新会计准则的不断提出及全面实施,财务人员应加强自身专业水平。在业财融合的大趋势下,不仅需要财务人员学习新准则、新法规,还需要结合公司业务,在业务推进中识别风险,评估风险以及规避风险,即在实施新租赁准则过程中,对于折现率和租赁期间的确定,以及随市场环境变化折现率的再次确认等,要结合企业真实情况来做出判断,增加了财务人员会计处理的难度,故承租企业需加大对财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投入,加强财务人员对新租赁准则的学习,结合企业实际租赁情况进行新租赁准则的探讨分析,并且在租赁后续计量时,要求财务人员对合同变更以及纳税申报中需要所得税调整事项进行正确处理,加强实操,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
(四)调整承租企业融资方式,增加财务指标信息披露
根据企业规模、资本结构及资金持有量来进行调整,对于资金雄厚的大型企业,可以考虑以购代租;而对于有很低的偿债违约风险,且有良好信用水平的企业,故可在企业目标资本结构下考虑租入资产;对于需大量资金来维持企业运营的中小企业,新租赁准则实施可能会导致表内指标不利,外部融资困难,故而需调整资本结构,优先进行内部融资,可增加权益融资,降低财务费用;对于承租企业年报中关键财务指标大幅变动,可增加指标信息披露,解释财报期间内指标变动原因,为外部信息使用者及内部管理层使用财务数据提供正确的决策信息。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租赁准则实施加大了承租企业在业务识别及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困难;且在当前经济环境中,业务的不断创新及会计实务的错综复杂可能致使承租企业在财务信息处理过程中无从下手。因此,需承租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流程,提升财务人员专业素养,需尽快做出调整,适应形势变化,确保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