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共治背景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问题及对策
2022-12-07陈婷炜
◎ 陈婷炜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首次以原则的方式确定食品安全共治的理念,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理念的时代变化,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逐渐呈现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格局。在社会共治背景下的食品质量安全已经受到较多学者的关注,但以往的研究过于宏观,多集中于食品安全方面,社会共治背景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研究较少。鉴于此,笔者从社会共治背景下出发,分析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足,探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主体协调监管完善路径,以期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经验借鉴。
1 社会共治背景下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挑战及意义
关于社会共治的理论可追溯至20世纪,其他组织与社会力量崛起弥补了政府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不足,随后多元主体合作不断丰富社会治理的概念。我国社会转型期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传统的政府监管模式无法扭转食品安全现状,与此同时社会公众认知能力的提升使得更多主体试图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发声,食品安全命运共同体观念深入人心。《食品安全法》中虽然提及社会共治原则,但并未厘清其含义。《食品安全法》第9条体现了食品行业协会与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在食品监管方面的作用,增设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与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管理,第10条第二款鼓励媒体在食品安全信息方面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我国涉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在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行为规范的基础上依然存在部门领域的法律监管空白或职能交叉等问题。
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融入社会共治原则,是社会各方致力于完成的目标。2021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中有多项重要修改,协同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建立全程的追溯协作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都是社会共治原则的体现。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在法律责任的部分强调捕捞的全过程监管。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修订草案中可以看出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社会共治原则重要性逐渐凸显,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方式与方法,贯彻全民共治理念,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探究科学、民主、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5]。
2 社会共治背景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不足
纵观20年来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发展,虽然政府有意放权但社会其他主体并未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共治背景下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2.1 政府:法规与政策制定不足
现阶段,我国缺少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与水产品相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文件中。各省市也针对性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水产品虽然有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之间缺少衔接,地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践滞后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同时,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成熟经验过程中,缺乏地方落地实施的具体方法,以HACCP体系为例,规定过于笼统,在执行过程中难以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外,不同社会主体参与社会共治的必要条件就是法律法规赋予其权利与义务,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在权利规定方面往往一笔带过,并未进一步通过法律条文予以细化规定。
2.2 市场: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必要手段,作为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前置性程序,可以有效减少水产品在市场环节中产生危险的可能性,但是现在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尚不健全。主要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尚未落实。从水产品的捕捞到销售的各个环节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需要适应地方发展,从源头到后续各环节均实施严格的准入要求,各方主体均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②及时有效地反馈水产品的检测结果是水产品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现有的水产品检测项目数量不足且存在长途送检的可能,增加了水产品的检测步骤,拖延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进度。③水产品许可后的跟踪制度存在不足,相关企业在获得水产品许可后缺少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予以约束,市场准入制度缺少后续完善内容使得水产品监管工作头重脚轻。
2.3 其他主体: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参与不足
水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强调行业组织、媒体、消费者等主体在治理食品安全过程中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然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过程中往往存在其他社会各方参与程度不高,行业组织、消费者或者公众媒体参与水产品治理的主观意识较弱,相应的制度发展也不完善等问题。例如,行业组织在完成自身职能的同时缺少水产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及时公示;消费者缺少获取消息的渠道,其识别并揭示生产经营者违规行为也受到限制;媒体参与水产品治理中缺少政府的引导以及与监管部门的互动。行业组织、媒体以及消费者等主体缺少水产品质量监管的参与,影响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的效果。
3 社会共治背景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
水产品安全社会共治是一个整合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力量协同治理的过程。在发现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充分调动不同主体的积极性并发挥治理的主体意识,有助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局面的形成。
3.1 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与政策
政府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过程中,主要负责宏观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通过制定规范完善制度使得其他主体参与,实现水产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先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各地方结合地方特色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文件。此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其他主体在水产品治理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增强各方的参与感,例如激发水产品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健全消费者参与水产品立法、司法、执法全过程的政策及制度,健全媒体监管的法律制度,确定各主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依据,以提高水产品社会共治的能力[6]。
3.2 健全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设定是通过统一的标准规范水产品市场,对于水产品的养殖者、生产者以及销售者进行管理。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经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设立标准,另外通过技术予以保障,两者的统一有助于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运行。此外,可以发挥市场声誉机制的作用,对企业进行良好声誉与恶劣声誉的标签化管理以推动市场发展[7]。
3.3 调动其他主体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共治需要提高社会其他主体,如行业组织、媒体以及消费者在治理水产品质量安全过程中的参与度。先发挥水产品相关行业组织的功能。作为政府、企业以及社会连接的纽带,水产品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其中立的地位,促进水产品行业内部良性竞争,同时发挥社会作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相关信息,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予以惩戒。消费者主动参与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完善消费者表达诉求的渠道。新闻媒体在社会中承担着信息曝光与传递的重要作用,不仅需要政府的引导使其正确发声,还要增强媒体的发声能力,促使媒体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不法行为进行深度报告,利用媒体形成水产品全方位的监督环境,推动水产品社会共治的形成。
4 结论
社会共治应用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国家的必然选择。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既需要政府的引导,也需要市场、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以及媒体等各方的通力合作,探索行之有效的多元主体合作机制,为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