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地区民间故事著作权保护问题探究
2022-12-07朱智帅
朱智帅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出的界定是:在一国的领土内,由该国的民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1]本文所探讨的对象“皖南民间故事”符合上述概念范围。皖南地区的泾县历史悠久、文化积淀丰厚,涌现了无数动人的民间故事,例如“李白和汪伦的故事”“象山和狮子山的传说”等,涉及文化、民俗、史实等多重元素。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成员,皖南的民间故事理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维护其传承和发展。
一、皖南地区民间故事的特点
皖南地区民间故事是指以皖南地区为故事发生的场所,以本地区发生的奇闻异事为创作蓝本,通过文学艺术的手法加工,口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独立的故事。皖南民间故事既有神话传说,也有真实的史实,神话与史实充分交融。因此,皖南民间故事具有如下特点:
(一)高度的独创性
皖南民间故事起源于民间,大多由民间劳动者口口相传得来,凝聚了地方劳动人民的智慧。最初的民间故事大多由一人或者数人,根据具体的史实、景象,借助瑰丽的想象对故事的基本轮廓进行勾勒,流传开来后,再经过多人不断打磨、润色,故事的架构更加完整,情节更加曲折生动,故事语言具有更多的文学性和艺术性。例如:“象山和狮子山的传说”,就是取材于坐落于泾县的两座形似狮子和大象的大山,进行一系列的想象和刻画,使得故事脱胎于人的大脑。这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定义的两个环节,首先是“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即第一批人的创作使得故事诞生,在此之前这些故事是不存在的;其次是以他人已有的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即第二批人对已经诞生的故事进行打磨和润色,在已有故事的基础上,使得故事的语言和情节更加完善、生动。这部分润色和打磨也体现了后来者的独创性。
(二)表达方式的可感知性
皖南地区民间故事体裁多为民谣、小传等,其传播方式多数为口口相传,最终被收录汇编成册,记载于书本之中。例如,李白与太白韭的故事,是一则通俗易懂类似杂文的小故事,不仅在百姓中间口口相传,也被记载收录于地方志的正史之中,广为流传。由此可见,不论是口头流传还是书面记载,作品都通过一定的语言、修辞形式表达外在出来,从而为社会公众所感知、欣赏,并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和传播,这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上对于作品的定义。
(三)属于文学、艺术的成果
文学作品通常具有语言、结构上的美感,既具有文学美,又具有艺术美。例如皖潜山市流传的《孔雀东南飞》的故事——“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这种押韵和意境,形成了颇具文学和艺术美感的乐府诗。再如,流传于皖绩溪县的徽州民谣——“前世不修,生在徽州;十三四岁,往外一丢”,这种语言不仅生动活泼,颇有趣味,而且还通俗易懂,琅琅上口。皖南民间故事中,还有一部分是与史实相融合而形成的故事。例如李白和汪伦的故事,由于此类故事脱胎于史实,故既具有文学艺术的生动浪漫,又有史实的严肃。
二、皖南地区民间故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合理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防止不当利用及其他损害行为对国际立法的示范法》中的民间文学艺术包括口头表达,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和谜语。[2]可见,民间故事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同时,该《示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作出了如下定义,即“由一个国家的族群或者个人创作和维系,反映该族群对传统艺术的观念,带有传统艺术遗产特质的成果。”[2]前文已述,皖南传统民间故事是由当地的劳动人民创造出来的,且具有当地的地方特色,如当地的方言、景观、史实,因此,皖南民间故事符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
(一)皖南民间故事是“作品”而非“表达”
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指出,受本法保护的仅仅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1]。这就有必要探讨皖南民间故事到底属于“作品”还是“表达”。
前文已经探讨了皖南民间故事的三种特点,即高度的独创性、表达方式的可感知性和属于文学、艺术的成果。这三个特质也恰恰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相关定义。而反观“表达”这一概念,有关法律则对此定义为,某种工艺或者制作的方法、程序以及某种动作设计等,例如,竹篮的编造方法、踏歌舞蹈动作设计,由此可见,“表达”更侧重于程序性和可操作性,与“作品”的定义还相去甚远。
(二)皖南民间故事多数来源有据可查
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同时,《伯尔尼公约》也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受著作权法保护。[3]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虽然从原则上可行,但是很难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形成具体的保护措施则更难以实现。例如,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的族群创作,且年代久远,因此我国多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无从查询,这也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带来了难度。
然而,皖南民间故事却有一个显著的优势,即故事来源的地域性明显。例如,“溪头的干子”这首民谣来源于泾县黄田村的朱氏宗祠,以及芜湖胡氏宗祠的民间故事等。因此,作者都是本宗祠内祖宗先辈中的某些成员,并且在各大宗祠的家谱中也可以查询到。即使找不到具体的作者个体,也可以让宗祠作者后人中的成员保护并享有该故事著作权的部分权益,从而落实对该故事的具体保护。例如,在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中,法院认定该歌曲属于该地区民族共同的精神财富,可以由本民族的成员维护该作品的利益[4],此案无疑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极大的借鉴意义。值得一提的是,皖南民间故事有很多来源于史实,均在地方志中有所记载,因此,该类型的故事也可以由当地政府或地方志的部分作者进行引导和开发。
三、皖南地区民间故事著作权保护存在的疑难问题
(一)维权难问题
众所周知,皖南地区众多民间故事的传播较为广泛,有的甚至早已搬上了电视荧幕。例如,李白与汪伦的故事,以及“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的诗句早已脍炙人口,这类故事一旦被融入到剧本中,或者作为地方戏进行表演,很难对其进行维权,因为这类故事流传甚广,以至于人们以为其早已经流入到公共领域,不再将其当作作品以及向其支付版权费等。“象山和狮子山的传说”这类故事由于知名度低,很有可能被偷梁换柱,将其改编成诸如“鹿山和虎山”的故事,具体情节不变,这样的侵权具有隐蔽性,很难发觉和取证。再加上部分居民对于著作权法的认识不深,法律意识淡泊,使得维权问题难上加难。
(二)时间性问题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是一个民族长期生活积淀和文化的传承,融入了民族的方言、习俗、价值取向等,记载了一个民族厚重的历史。因此,在时间上往往年代久远。例如,李白和汪伦的故事发生于唐朝,“溪头都的干子”这首民谣最早记载于清代。而《伯尔尼公约》对作品保护期做出的规定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五十年。而远在唐代、清代就流传的民谣、故事,早已大大超过了这个期限,因此,很难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部分作品的作者无法确定
尽管皖南地区民间故事中有很大一部分作品能够清晰地追溯其本源和作者,但仍然有一部分作品的作者难寻。尤其是在历史上经历了战乱后,部分皖南的原住民流失或死亡,这就使得部分皖南民间故事成为了“孤儿作品”。对于该类民间文学故事著作财产权的归属,如发行权、整理权等,究竟由谁行使,仍有待界定。
四、皖南地区民间故事的保护对策
(一)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系统库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经进行到第五批,收录了大量的诸如民间作品、传统技艺等非遗项目。这一点十分值得借鉴,因此可以由各地方向上汇报本地的民间故事,并建立系统库,将所属民族、作者收录进去。即使没有查询到作者,也可以将故事收录进行比对,一旦发现提交使用的故事与本数据库的某些故事情节上相似或表达上同一,即可视作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作品使用人与该民间故事的作者或当地政府进行协商,支付相应费用并明确标注该作品的来源,从而加大对民间故事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二)延长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
《伯尔尼公约》对作品保护期做出了规定,即作者有生之年加五十年的保护期,但对于民间故事如果适用以上期限未免不太合理。民间故事往往是一个族群长期以来流传的作品,时间跨度大,所以必须延长对此类作品的保护期。至于延长多久的时间较为合适,这就涉及到著作权法的另外一个问题,著作权法立法的本意在于鼓励创作者进行创作,如果我们对历史长河中任何民间故事不加区分地进行无限期保护,无疑为后来的创作者戴上了枷锁,不利于鼓励作品创作。
笔者认为,对于民间故事进行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应当建立一个标准,即如果该民间故事已经广为人知并进入公共领域,且已经以此为蓝本制作出多种作品,就不应当再对此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上的保护。例如,西游记的故事情节广为人知,其中孙悟空的形象在近几十年来已经演绎出不同的版本,此时就不应当利用著作权法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而皖南部分民间故事,不仅流传范围有限,且尚未有以此为蓝本的故事被搬上荧幕。因此,对此类作品进行延长期限的保护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
(三)设立著作权权益维护人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无法赠与或继承。而著作财产权以及维护著作的权益则可以由他人行使。当作者不明的“孤儿作品”产生时,可以设立权益维护人,该权益维护人可以是地方政府,也可以是本地区的居民。同时,行使著作财产权带来的收益也可以归政府或集体享有。以“《乌苏里船歌》案”[5]为例,该案的最终判决确认了对特定地域某些族群长期流传的作品,该民族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成员可以就该作品进行公益性质的诉讼。此外,《伯尔尼公约》第15条第4款关于作者身份不明的未出版作品,其权利主体的推定和归属的规定,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6]我国可借鉴此条,将相关法义吸收到我国的立法中,成为地方民间故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五、结语
皖南地区传统民间故事内容丰富多彩,普遍具有极高的文学艺术价值。面对该地区民间故事著作权的保护难题,可采取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系统库、延长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以及设立著作权权益维护人等多种措施,维护民间故事著作权,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在民间故事著作权保护的参与度。同时,尽快落实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