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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语境下的“歌”“谣”同义词辨析

2022-12-06邢家瑞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二者歌唱

邢家瑞

(南开大学 文学院,天津 300071)

1 由字源与字形来研究和推测二者含义

要比较“歌”和“谣”的词义差距,我们首先分别对二者进行研究。

“谣”也是一个形声字,从言《词林正韻》中有“谣,音遙。與同”。《说文》也认为“”同“谣”——“謡古今字也。謡行而廢矣。凡經傳多經改竄。僅有存者”。并且指出“”也是形声字,从言,肉声。“”的篆字为,上边的,表现了该字与“肉”有关,其中的“肉”指代人,与上文“欠”中“人”的意思相近。“谣” 在文献中也被写作其右半部分“”,笔者进一步对其进行探究。“”,《说文》“瓦器也,”《广雅》[1]“瓶也”,以及从其中的“缶”字推断,该字应与某种容器有关。而“谣”的两个变体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谣”也被写作,即“肉”与“缶”的结合,因此我们可以推断,“” “” “”意思相似。大体表示用手击打盆缶发出节奏,而“”中把“缶”省略了,加上“言”旁,表示随其节拍歌唱。还有的学者认为,“缶”上的不是“肉”,而是“手”的变体,即,同样可以表示“打击”的意思。“谣”的同源词“媱”,在《康熙字典》中有异体字“”,即“缶”,上为“又”,而“又”同“肉”,也可证明以上观点。我们再聚焦“谣”的其他同源字,推断“”用在字中的意思:“,跳也”;“摇,动也”;“瑶,石之美者”;“嗂,喜也”;“猺,兽名”。在《现代汉语词典》有“哺乳动物,大小像猫,四肢较短,体背灰棕色,栖息山林中,肉味鲜美”[2]的解释。“鰩,觀水西流注于流沙,其中多文鰩魚,狀如鯉魚,魚身而鳥翼,蒼文而白首赤喙,以夜飛,其音如鸞雞。”[3]究其共同点,“跳”“动”都有轻快的意思,“猺”“鰩”这两个动物从其体态推断,其运动速度也应较快,“瑶”“媱”都体现了“美好”的意思,因此,笔者推测,“”可以引申为“欢快,美好”,而“谣”其中也蕴含着“轻松愉悦、美妙快乐”的成分。由于其中“击缶而唱”的意思赋予了其随情性,同时也与同源词中体现的“轻松感”符合,因此“谣”具有了朴素的民俗风情[4-7]。

纵然在字源和字形中我们发现了二者的差异,但值得肯定的是“歌”和“谣”都可以表示歌唱的意思。《说文》中更是有“谣,歌也”,凸显了二者极其相似。“歌”与“谣”还可以构成一个词组“歌谣”连用。如《诗经·国风》中有“我歌且谣”,《荀子》有“歌谣,傲笑,哭泣,谛号,是吉凶忧愉之情发于声音者也”,此时二者不做区分,同时表示“唱”而使用[8-10]。

2 通过典籍的记载对以上推论进行证明并区分二者词义

2.1 应用场合不同

在上古的文献中,“歌” 被看作官方的文化宣传工具。《尧典》中有“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克諧,無相奪”,意为通过“歌”的和谐性教化百姓,以求稳定社会秩序。“歌”也是朝廷记载统治者伟业、歌功颂德的凭借,《皋陶谟》中有“乃賡載歌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这是对治理成效的记载和宣扬。“歌”也可以在上朝时出现,以推动明君政治,《周礼·春官宗伯》中有“柷、敔、塤、簫、管、弦、歌。諷誦詩,世奠繫,鼓琴瑟”,可知“歌”是对君王进行劝谏的载体。由于“歌”可以被应用在正式场合,并为封建统治服务,因此“歌”的随意性相对较差,官方的“歌”有一定的表演规范,体系较为完备。《礼记·鄉飲酒義第四十五》中有“工入,升歌三終,主人獻之。笙入三終,主人獻之”。在祭祀中按等级秩序而所歌的内容不同,体现了“歌”与“礼”的有机统一,也彰显了“歌”的模式性[11-15]。

但“歌”也可应用在非正式场合,只表示个人情寓于中的有感而发。如《诗经·大雅》中“豈弟君子,來游來歌,以矢其音。伴奐爾游矣,優游爾休矣”是游玩时心悦之时的情感表达;《史记·田敬仲完世家》中“齊人歌之曰:‘嫗乎采芑,歸乎田成子! ’”表现了人民群众对时事发表评论的自发性活动。由此可见,“歌”既可出现于官方活动,又可以作为民间活动;既有可规范性、也有可随意性,应用场合比较广泛[16-19]。

而“谣”在文献中,大多特指民间的歌唱。《国语·晋语六》中有:“風聽臚言於巿,辨祅祥於謡,考百事於朝,問謗譽於路。”其中将每个分句进行比较,应该是臣子劝谏君王要广开言路,体察民情。“市”“路”“谣”是民间的活动场所、活动产物。此时“谣”与“齐人歌之”中的“歌”意思相同。除此,在文献的考证中,“谣”的使用主体多锁定在儿童上,即“童谣”。如《孔子家語·辯政第十四》中有“昔童兒有屈其一腳,振訊兩眉而跳且謡曰:‘天將大雨,商羊鼓舞。’”;《史记》中有“兒乃謡曰:‘恭太子更葬矣,後十四年,晉亦不昌’”,“宣王之時童女謡曰:‘檿弧箕服,實亡周國。’”;《说苑》中有“齊嬰兒謡之曰:‘大冠如箕,長劍拄頤,攻翟不能下。’”。由此可以看出,“谣”不仅可以成为时政的反映,也可以与“儿童”有关,借“儿童”之口表现一些有舆论导向的谶言,暗示国家的命运,具有先验性[20-24]。

2.2 与其他艺术形式结合的不同

洪成玉、张桂珍的《古汉语同义词辨析》中提供了这样的思路: 在狭义上单独从演绎形式——独唱或配乐的角度区分“歌”与“谣”。笔者扩大其分析的角度,从广义上研究“唱”与其他各种艺术形式的结合,从而阐明“歌”与“谣”的差异。

在典籍之中,“歌” 同其他艺术形式的结合非常丰富。《詩經·國風召南江有汜》有“江有沱。之子歸,不我過;不我過,其嘯也歌”,体现了“歌”与“啸”的结合,“啸”在《说文》中有“吹声也”的解释,意为“打口哨”,结合《世说新语》中“阮籍往觀,對之長嘯良久”,推测“啸”应为呼麦式的一种,即由人发出的泛音和共鸣声,属于呼麦类型中的“哨音呼麦”。由此“其嘯也歌”体现了一种野性而宏大的质朴之美。《詩經·小雅車舝》中有“雖無嘉殽,式食庶幾,雖無德與女,式歌且舞”,体现了“歌”与“舞”的结合,表现了婚礼宴会上的助兴节目,此也应与“礼仪”有关,且有一定章法。《禮記·樂記第十九》中有“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風”,体现了弦乐与“歌”的结合,可见此时乐器“琴”是一种帮助“歌唱”的工具,有利于校正歌唱时的音准。《戰國策·燕》中有“高漸離擊筑,荊軻和而歌”;《莊子·大宗師》“或編曲,或鼓琴,相和而歌曰”体现了“歌”与器乐的结合,即“歌”是有配乐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歌”中也有独唱无配乐的含义,只是有节奏地唱歌,如《戰國策·楚》中“居有頃,倚柱彈其劍,歌曰:‘長鋏歸來乎! 食無魚。’”表现了弹剑鞘之声被用作鼓点与歌应和,此与“”中的“击缶”之义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其中鼓点类的声音只是用来伴唱,不可以系统地将其看作配乐,因此,其表演内容当以人声为主,而不是乐声和人声的结合[25-30]。

文献对“谣”的解释,体现了其“唱”的单调性。《尔雅·释乐》有“徒吹谓之和,徒歌谓之谣”,表示没有伴奏的独唱,叫作“谣”。纳兰性德《渌水亭杂识·卷二》:“唯人声而无八音谓之徒歌,徒歌曰谣。”也与该观点相同。因此,通常来讲,“谣”只是人声部分,是民间无配乐的歌唱。《韩诗章句》中“有章句曰歌,无章曲曰谣”,笔者对其前半句表示质疑,于上文也举出了“歌”中无章句的例子对其进行反驳,而“谣”的无章曲性,应为学界共识。

通过对“歌”和“谣”含义的辨析,我们进一步深究“歌”和“谣”的关系,在乐曲的流传中,歌曲必将经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民间到官方的演变。笔者推断“歌”出现应在“谣”之后,是“谣”的高级形态。郑小枚认为:“这种先“谣”后“歌”的秩序,符合思维和事物由简单到复杂的一般规律。因此,‘谣’是‘歌’的本原,是‘歌’之初,是‘歌’纯真稚拙的前身。”上述可为笔者的推论进行佐证[31-32]。

2.3 关于“使用语法的不同”结论的思考

根据上文所提及的示例,我们可以看出,“歌”可以与“管”“弦”等并列,作为名词使用。同时,“歌”也可以被用作动词,且该动词可以及物也可不及物。及物时,常以“歌曰:……”的形式出现,并展开所歌的内容,如“歌曰:‘泰山其頹乎! 梁木其壞乎! ’”;不及物时,通常与其他动词并列出现,如上文提及的“来游来歌”“其啸也歌”,或《周易·中孚》中“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都表示“一边……一边唱歌”。而“谣”也可作为名词(“辨祅祥於謡”)或动词(“夫謡之後,未嘗不有應隨者也”)使用,其及物与不及物原则与“歌”类似,如“兒乃謡曰”“宣王之時童女謡曰”等,也可以总结为“谣(之)曰:······”的形式。因此,从使用的语法来看,二者区别并不大。因此,洪成玉、张桂珍的《古汉语同义词辨析》中,对于“谣”使用语法的阐释“谣一般只作名词。个别情况下作动词时也不带宾语”是片面而不够准确的。

3 结语

综上所述,“歌”侧重于较为正式的演唱方式,并且有配乐相和,但其又不失由感而咏的民俗色彩,而其中具有随情性和朴实之美的部分,则可以被归纳为“谣”。因此,在音乐语境下,“歌”的概念是大于“谣”的,并可以看作是“谣”在官方系统影响下的一种体式化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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