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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工作中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以一个中部省份的实践为例

2022-12-04王莎莎汪淳玉

关键词:善人协会政府

王莎莎,汪淳玉

(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193)

2021年2月,中国正式宣告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1]。“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2]。中国的扶贫机制,从纵向上看,是“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五级书记抓扶贫的管理机制”;从横向上看,是政府主导下“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的社会扶贫体系”[3]。各级政府为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主动加强与社会组织的联系,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支持、管理和控制,推进社会组织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方面要“坚持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中,政府再次重申了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4],“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挖掘社会组织潜力,形成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共同意愿与行动”“促成社会组织乡村振兴资源供给与帮扶地区需求精准、有效对接”“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纳入重要议事日程”[5]。

“社会组织”一词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被首次使用(2006年10月8日至11日),是除政府组织、市场组织之外其他各类组织的统称[6]。在已有研究中,学者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能够发挥的作用具备普遍共识,认为社会组织的公益属性可以促进农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为农民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支持,为农村发展引入广泛的社会资源[7]。但同时,学者也早就意识到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着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资金来源单一、运行机制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等诸多限制其发挥作用的短板[8]。经过多年的发展,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振兴工作中,依然存在法律保障不足、公信力问题和专业人才缺乏等困境[9]。更有学者提出了乡村振兴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过程中由于“合法性缺失”而出现“身份他异化”,为了自身生存而采取“依附式发展”导致工作内容“悬浮化”,以及专业能力不足而出现“业余主义”[10]。要提高社会组织的“运行效率”和“自主性”,发挥其创新性与社会引领功能,还是需要“制度建构”与政策保障[11]。还有学者聚焦于农村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影响,或探讨农村社会组织针对留守型村庄面临的发展困境时所发挥的作用[12],或分析农村社会组织产生的过程和多样化的组织间的差异,进而揭示“农民的组织化”与乡村振兴的关系[13]。保留多种形式的村民自组织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村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14]。有学者指出社会组织在乡村文化振兴领域可以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延续、传承、保护和开发”乡土文化[15]。尽管如此,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工作中,却不得不面临“定位模糊”“治理低效”和“激励有限”等阻碍[16],使得社会组织的发挥空间与工作效率都受到限制。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学界对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演变和互动策略已经有了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在两者关系的界定上基本达成了“非对抗性”的共识,并提出了“嵌入”“共强”“双向赋权”等一系列概念描述两者的互动所产生的影响,发现了双方进行互动的一系列策略。地方政府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方面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开始全面转入乡村振兴。这当中,包括运用一些新的治理手段,主动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这些治理手段使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出现了值得探究的新变化。本文试图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展现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出现的这种新变化,并探讨其对于后扶贫时代工作的启发。

本文使用的案例是笔者对中部地区南县进行的调研。当地的社会组织“善人协会”(1)本文依据学术惯例,对文中涉及的所有地名、人名和企业名均进行了匿名化处理。与政府在乡村振兴领域的互动,体现了一种新的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方式,主要表现为:(1)主动嵌入:政府官员、政府部门以个人或单位的身份加入社会组织,成为该社会组织的个人成员和单位成员;(2)分级指导:在县、乡镇、村3级的社会组织建设过程中提供指导意见,确定社会组织的骨干成员,帮助该社会组织发展壮大;(3)长期引领:以社会声望为主要激励机制,引领善人协会以发展产业的方式开展活动,参与常规性救济和一对一帮扶工作,弥补政府工作的短板。这种国家治理社会的新方式具体是怎样实现的?它体现了怎样的治理逻辑和思路?而这对于乡村振兴工作的开展又有什么启发?这些是本文试图回答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所使用的资料,是笔者2019年9—10月间通过访谈法、参与观察法搜集得来,后于2020—2021年通过电话回访补充,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对协会领导及其核心成员的访谈资料;二是对相关政府机构人员的访谈资料;三是对原贫困户的访谈资料及参与观察资料。

一、文献回顾

目前,对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的研究可区分为3种视角,即多元主义、法团主义和“社会中的国家”。多元主义视角倾向于用“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框架分析两者的关系,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对立,主张通过扩张个体和社会权利限制公共权威与国家权力。这在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并不普遍,也不适用。既有研究在不同程度上认同两者的关系以“嵌入”“依附”“契合”“庇护”“两性互动”等非对抗性质为主要特征[17]。法团主义对我们理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了部分解释,但它最主要回应的还是一个经过分化、充满冲突、需要重新整合的结构,这与中国的经验事实不完全相符[18],并不适合用来对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理解、解释或预测[19]。因此,学者们还试图从微观领域出发,构建以本土经验为基础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这些研究多属于“社会中的国家”视角的范畴。 法团主义视角强调国家与社会的融合与合作;“社会中的国家”的视角主要关注国家与社会组织在微观领域的互动策略,这是中国学者研究两者关系的2个主流范式。下面主要回顾这2方面的相关文献。

(一)法团主义视角下国家与社会组织的融合与合作

在法团主义视角下,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已经从单一控制转向“调适性合作”,即政府通过资源依赖与制度构建等方式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实践,而社会组织也在合作实践中影响政府行动[20]。从脱贫攻坚中可以观察到国家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产生与发展。2005年12月9日,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实施村级扶贫规划项目启动,国务院扶贫办和江西省扶贫办提供1 10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委托中国扶贫基金会组织招标,在22个贫困村实施村级扶贫规划项目[21],这标志着政府扶贫资源首次向社会组织开放。2012年,中央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这是中央财政首次对社会组织进行重大专项支持[22]。至今,已有1/3的社会扶贫组织获得过政府的资助,有46%的社会扶贫组织将“政府购买服务”排在所需获得的支持的首位[23]。 社会组织的灵活性、专业性和针对性能够弥补政府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人员、资金和制度上的不足,让政府资金能够起到“四两拨千金”的效果[24]。这使国家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呈现出合作和互补的关系[25],并在合作基础上逐渐出现双方共强的现象[26]。社会组织在资源、合法性、制度支持方面嵌入于国家,而国家的意志与目标却嵌入在社会组织的运作中,从而提升了整体的治理能力。这种组织关系实现了对国家与社会权力的“双向赋权”[27]。当然也有学者指出了中国社会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复杂性导致其总体特征呈现出“依附式自主”的特征[28]。

学者们同时强调,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中,政府处于主导性地位,社会组织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帮手[29],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变迁始终遵循着国家“形塑社会”的逻辑[30],更有一些社会组织实际上是“派生型组织”,它们表面上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却高度附属于政府。有些国外学者也认为中国的社会组织已成为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政府伸向社会的手臂(a social arm of the state), 它们一般由政府牵头创办、完全依赖于政府拨款,如中非人民友谊协会(Chinese-Africa Peoples Friendship Association)[31]。从国家治理政策的实践过程来看,社会组织更多承担的是自下而上的项目执行、评估反馈等工作,这类工作体现了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从属性合作关系[32]。正因为政府的主导作用比较显著,而相应的法规不完善,两者之间的合作未能发挥最大的效益[33-35]。

(二)“社会中的国家”视角下国家与社会的互动策略

“社会中的国家”强调国家与社会都不是完全整体化的对立性单位,各自的内部都充满了非均质性[36],双方通过策略性互动,形成一种相互影响、相互建构的动态关系[37]。这一视角研究的重点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在互动中采用的各种策略。

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方面,从改革开放以来,总体性支配权力逐渐被一种技术化的治理权力所替代[38]。国家以财政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使项目制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模式[39],社会组织也表现出了相应的项目制治理的特征[40]。康晓光、韩恒以实证方法研究了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控制形式的变化。他认为,自20世纪 90 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形式由改革开放前的全面干预向部分干预转型。国家根据具体利益情形,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干预策略,康晓光称其为“分类控制体系”[41]。而唐兴军提出了“嵌入性治理”[42]的概念,认为国家、行业协会、企业(市场)在坚守固有边界的同时又相互嵌入,呈现出形式上相对分离,职能上交互嵌入的行业治理新模式。国家通过组织、制度与利益嵌入,与行业协会建立起共生关系,构建起现代柔性的市场调控手段。而且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在管理社会组织时有策略性差异,这为社会组织留下了行动的空间[43]。

在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动的策略方面,学者发现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多种策略,在和政府的互动中保持自主性。如草根NGO运用“非正式政治”,使互动朝着于己有利的方向发展[44];或者用“做加法”的方法,有智慧、有成效地同政府妥协[17]。黄晓春、嵇欣提出了“非协同性治理与策略性应对”[45]的理论解释框架,阐述社会组织利用不同政府部门多重治理逻辑并存的现象,采用各种组织策略拓展自身资源并获得发展机遇。王名、王春婷用“推位让治”诠释了“无形政府,有形社会”的共治模式[46]。

二、实地案例:善人协会的发展历程与政府的作用

“善人协会”成立于2016年12月,属于在县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发起人是8位获得过“全国道德模范”“感动南县十大人物”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家,创办协会的共同愿景是“一起做善事”。协会的运行资金主要有4种来源,包括会员会费与会员捐赠、会员单位捐赠、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捐赠和政府部门的拨款。这4种资金分别占比约为3∶3∶3∶1。从组织愿景和资金来源看,“善人协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属于政府资助或管理的派生型社会组织。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政府在协会的发展壮大和工作实践中采取了主动嵌入的方式,对协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协会也主动参与和协助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两者呈现出积极主动的互相嵌入的关系。

(一)嵌入:社会组织的成员构成与层级设置

在组织成员方面,善人协会发展非常迅速。2016年成立之初,协会成员只有96人。1年后,已经扩大到1万多人。至2019年笔者第一次调查时,协会拥有会员4万人,志愿者近10万人,并建立了县、乡镇、村三级管理制度。县级总会下设19个乡镇分会,265个村级善人工作站,实现县域内所有乡镇、行政村全覆盖。

地方政府在协会的发展壮大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其一,该社会组织的上级归口管理部门是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而该中心的主任是南县县委书记,副主任是县委宣传部部长。县委书记、宣传部部长非常关注协会的发展,经常前往协会调研工作,多次出席协会主办的活动,这些举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协会的社会关注度。其二,县委、县政府带动党员干部、政府部门以个人或单位的身份加入善人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在善人协会的8个会员单位中,有4个是政府部门,分别是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和国税局。目前,善人协会的管理层有1/3以上成员曾经或目前仍是政府部门官员、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等(见表1)。其三,县、乡镇和村三级的政府部门和党委为协会在相应层级建立分会提供了重要的协助,为协会推荐了适合担任分会负责人的人选。这些人主要是优秀党员、退伍军人等。南县县委、县政府的这3个举措,使国家的力量得以从制度和人员2个层面嵌入到社会组织之中。

表1 善人协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续表

中国的社会组织主动与政府官员接触,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甚至接纳政府官员为成员的情形并不罕见。比如某些基金会的基层组织成员大部分是从地方政府中借调,或是聘请的退休政府官员。[2,47]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的社会组织必须挂靠在某一政府部门之下,这为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互动提供了制度基础;另一方面,政府的支持是社会组织打开局面、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而善人协会在这方面更为深入的是,它的三级组织架构与地方政府的科层制相贴合,在每一个层级都能与相应的地方政府部门一一对接。这种如同DNA双螺旋结构的联结关系使善人协会和地方政府在各层级都能形成配合,横向和纵向是贯通的。而其双螺旋结构上的每一个横向连结,就是兼具多重身份的个人成员和单位成员。比如2016年,善人协会成立不久,协会会长就被县政府吸纳进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为其中的成员,“吸纳社会组织成员进班子,这是从没有过的先例和创举”(2)摘自对扶贫办副主任的访谈记录(编号FT20200730)。“后来我们县委宣传部,还下了一个红头文件,要求党员、干部加入到善人协会。”(3)摘自县委宣传部某主任访谈记录(编号FT20200802)“善人协会的副会长跑到乡镇去发展会员,他们也不清楚哪些人合适,哪些人不合适,还是要依靠当地乡镇干部的推荐”(4)摘自县委宣传部某干事访谈记录(编号FT20210702)。

在协会发展过程中,党建工作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宏观层面上,1998年,中组部与民政部联合发布了《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48]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来,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作在各地都被纳入基层党建工作的整体规划当中[49]。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指出,要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保证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50]。2015年9月,中央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基本职责,以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全领域覆盖[51]。

微观层面上,善人协会的运行管理充分体现了“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的内涵。如表1所示,善人协会理事会有17人,其中党员11人;29个分会长中有20名党员,265个村级好人工作站中有210名党员站长,党员在协会中承担了主要的任务和职责(5)根据与善人协会支部书记刘国政访谈记录整理。。 协会章程的总则中第三条更是明确指出,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善人协会的党建工作由县委宣传部机关党委主管,县委组织部也派出了党建指导员进入理事会。2020年,湖南省示范社会组织评选,第三方专家组在对善人协会进行考评时,对善人协会党支部给予了高度评价。正如协会支部书记所说,“我们协会呢,有个特点,服从县委政府的领导,服务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所以我们不能自己别出心裁去做事。要不然的话呢,可能好事也做了,忙也帮了,困也解了,但是和政府部门有关要求形成冲突,这样就不好了。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之下,我们根据我们的实际来做,但大的框框,还是照章执行。”(6)摘自善人协会访谈记录(编号FT20200711)

经过治疗后,观察组有20例有效,临床治疗有效率是95.24%,对照组有14例有效,临床治疗有效率是66.67%,对两组的一般性资料对比不存在统计学差异性(P<0.05)。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社会组织对其内部设立党组织的要求都有如此积极的态度和全力的支持。孙飞宇等分析了一个社会组织在开展扶贫工作中遇到的困境[47]。该社会组织的H基地发现,“建立临时党支部”是做好基地工作的一个成功经验,所以基地主任J将之写入报告,建议整个基金会可以全面推广和复制这一经验,但提议却遭到了基金会总裁的冷处理。而善人协会则不然。它热情地在机构内建立党组织,任用党员担任骨干成员,认同党的理想信念,并将之付诸实践。更为重要的是,它在具体的行动中承担了很多属于党和政府的职责和工作,在实际上成为国家力量的有力延伸。下面将对此进行专门的阐述。

(二)延伸:社会组织的两类扶贫和乡村振兴实践

前文已述,在政府的支持下,善人协会用极短的时间成长为南县体量最大、最具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它拥有近10万来自各行各业的志愿者,可以汇集多种社会资源。笔者了解到,善人协会是一个相当活跃的社会组织,每个月都组织与“主题党日”相结合的“开创好人之城”主题实践活动。在夏季,他们做防疫宣传,在新冠疫情最严重的时候,组织了200多人的医生小分队,在各个站点、卡口做防疫宣传、协助维护疫苗注射秩序等;在平时,他们的应急服务大队开展义务巡逻,文艺宣讲团送文艺下乡,宣传党史,还组织种植养殖技术培训等。在南县,善人协会的红马甲已经成了“活雷锋”的标志。

乡村振兴的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善人协会在当地的实践大致可以分为2种类型:稳定就业;结对帮扶与调解纠纷。这2种类型的实践表明,该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国家力量的有力延伸。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深度嵌入使其能充分引领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1.稳定就业、保障收入、防止返贫。“产业兴旺”是农村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产业的发展决定了农民的就业与收入。善人协会的理事会成员中不少是企业家,他们利用已有的资本与社会资源举办县、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例如,2015年,善人协会会长用自己的2家企业做担保(7)善人协会现任会长拥有2家企业:南县迅捷纸业有限公司和利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南县迅捷纸业有限公司始建于2009年,属“十三五”残疾人集中就业省级示范基地。公司现有员工186人,其中残疾员工93人,建档立卡贫困户78人,厂区面积40 000 m2,固定资产8 000余万元。2014年迅捷纸业投资1.2亿元,在南县经济开发区创建了利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协议,承担起全县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的1 382名贫困残疾人的脱贫攻坚任务(8)时年,南县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8.1万人,其中有3 452名残疾人。。善人协会还通过以下3种途径巩固原贫困人口的稳定就业与收入保障:(1)通过小额信贷674万元联结588名农民,小额信贷额为1~5万元,按10%的股权保底分红,保证所联结的农户年收入在3 000至5 000元不等,并在每季度末转账到农户个人银行卡中,年底再按股权结算分红;(2)通过工资转股权方式联结公司86名贫困员工,员工自愿将年结余工资入股,公司按入股金额年底进行分红,使每个员工又能分到10%至13%的红利,即2 000至3 000元不等;(3)通过就业安置方式安置113个农民在企业工作,工资在2 500元左右,年收入在3~4万元不等。企业利用扶贫项目中的小额信贷拓展生产线,扩大企业规模,获得了政府的免税等福利,从最初的年产值3 000万元,发展壮大到目前年产值过2亿元、年创利税过1 000万元,为农户让利分红800余万元(9)资料来源于南县善人协会提供的材料。。如案例1和案例2中的两位残疾人就通过这些举措脱贫致富。

案例1:李卫东在6岁的时候遭到严重电击,不得不截肢,两个胳膊只剩下不到20厘米长。2015年2月,李卫东慕名来到离家近、能接纳残疾人就业的迅捷纸业有限公司,应聘成为一名保安。工作中,李卫东能用剩下半截的胳膊熟练操作遥控器的按钮。以前因为残疾,很多工厂都把他拒之门外,生活十分困难。现在每月有2 000多元的固定工资,他很开心。2015年12月,南县迅捷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结对帮扶意向书,接收205户贫困残疾家庭的扶贫贷款资金,并按投资额的12%进行分红。卫东贷了50 000元小额信贷,每年可以分到6 000多块钱。工资加上分红,每年能有3万多元的收入。

案例2:2012年以前,林友友由于身体缺陷找不到工作。善人协会的李广升会长主动将他招聘到自己的印刷包装企业。经过培训,林友友成为一名蒸汽阀操作员,每月可获得近3 000元工资。2016年,林友友利用5万元小额信贷入股他所在的企业,还将1年劳动所得的部分工资收入2.2万元转为公司股权。成功脱贫的林友友又得到会长5万元的投资,回家创业搞起了养殖,自己当起了老板。“我养殖生产的鸡蛋、禽肉为李广升会长的企业食堂供应放心食材,企业为我制作包装盒,让鸡蛋卖得更好,大家互惠互利。”

在上述案例中,善人协会的工作在台前,政府的作用在幕后。政府一方面主动将善人协会会长吸纳成为县委工作小组的成员,使政府的乡村振兴工作成为善人协会的日常工作。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拓宽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提升企业家的社会声望等方式,促使协会中的企业家将政府的乡村振兴工作内化为自身的需求。

2.精准对接脱贫地区人民的帮扶需求与调解纠纷、稳定社会秩序。2018年以来,协会承担了南县749户脱贫农户的对接帮扶任务,走访28 000人次,累计帮扶2 000余万元。仅2018年,善人协会资助脱贫农户资金150万元,送米、油、棉被等物资价值达80多万元,家具2千余套等。2019年又开展“亲帮亲户帮户互助脱贫奔小康”活动,共帮扶1 583户,帮扶物资价值20余万元,投入修路架桥,人居环境整治等普惠性基础公益设施的经费近500万元(11)根据与南县扶贫办柯云敏主任电话访谈录音整理。。善人协会成立3年多以来,共进行志愿者服务60 000人次,开展“收民意、化民怨、解民困”项目,接待来访求助群众8 400多人次,调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360余起。

通过社会组织来进行结对帮扶和调解纠纷,这是南县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创新。地方政府从现实需求出发,将原本属于政府部门的两项职责转为通过社会组织来推进和执行。首先,南县政府在进行结对帮扶时面临严重的人手不足问题。南县是一个产业转型大县,大量的鞭炮厂、皮革厂、煤矿因产业转型和环境整治而整改或关停,失业人口和早期因事故多发致残的贫困人口较多。而南县的政府工作人员有限,结对帮扶的工作量太大。通过善人协会,政府整合了全县企事业单位的有生力量,顺利完成了结对帮扶的任务。协会会长说,“县委书记考虑到对接的人员不够,就跟我讲了一下,我就理解他的意思了。我就说书记,我们有善人协会,是不是我们抽一帮子人出来,直接向县领导小组申请,自愿来参与结对帮扶?这才有了筛选226个会员出来培训和考核的事情。这些人后来成了协会的骨干力量。”(12)摘自善人协会访谈记录(编号FT20200803)。自愿参与结对帮扶的善人协会会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完全领会了扶贫精神和工作步骤后才能投入工作,并同其他结对帮扶干部一起接受脱贫攻坚中的历次检查。2018年,善人协会承担了全县749个贫困户的对接帮扶工作,涉及4个乡镇,17个村,2 975人。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副组长表示,“如果没有这批人,结对帮扶的任务很难完成”。

其次,地方政府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难免会引发矛盾。因为乡村振兴工作中必然涉及社会资源分配的问题。一方面来说,只有在对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作出了某种形式分配或再分配后,才能减少社会矛盾(但不会根除);而另一方面,一切形式的资源分配与再分配,不论其规模多么小,都蕴含着深刻的冲突可能性。乡村振兴工作推进的程度越深,其所涉及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源就越多,冲突的潜力也就大,将触动社会中更多群体的利益和既定的平衡[52]。 就此,政府通过善人协会来处理资源分配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将地方政府和脱贫地区农民需求之间的矛盾转由第三方来解决。善人协会解决矛盾的渠道主要有2个,一是通过村级工作站的微信工作群,沿村工作站—乡镇分会—县总会的渠道向上反馈帮扶工作中出现的紧急问题,便于政府在矛盾爆发或激化之前迅速作出反应;二是通过协会内部的资金池,及时处理应纳入而未纳入某个项目的脱贫地区农民的具体问题。因为上述种种工作及成果,“协会在我们全县的老百姓心中,影响很大,老百姓对我们的协会评价比较高,所以尤其是那些脱贫户,被帮扶的,他们心里面很感激。”(13)摘自善人协会访谈记录(编号FT20200802)。

综上所述,在就业安置和救危济困中,善人协会如同柔软的橡皮泥或太空沙,嵌入到政府工作囿于规章制度或资金不足而暂时顾及不到的角落,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得到及时开展、有效落地。在结对帮扶和调解纠纷领域,善人协会如同长效的黏合剂,将社会中不同类别的有生力量整合到一起,多渠道、多方位地应对微观层面的各类帮扶任务和矛盾纠纷,有效应对了因政策变动或执行偏差可能产生的社会不和谐。

三、讨论与分析

笔者在讨论善人协会时,曾难以概括它的性质和特征。从目标愿景、资金来源来看,它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而它的层级设置、工作内容又与政府的科层制和治理目标十分贴合。它不是“政府组织的非政府组织”(GONGO),但又切切实实地执行着某些政府部门的职能,完成着政府的工作任务。它也不同于“混合性组织”(即跨越了国家和社会的场域,由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单位成员构成。组织的混合性有利于募集到多样的资源)或“派生型组织”,不需要在不同的逻辑中寻找平衡[53]。最终笔者将关注的焦点从协会本身转移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国家治理社会的机制,并得出了以下主要发现和结论:

第一,在中国30多年的有组织的扶贫开发过程中,经济发展带动的减贫效果十分显著。但随着乡村振兴工作的推进,对于特殊的贫困人群而言,大多已无法通过简单的经济发展来带动了。因为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市场机制是优胜劣汰的,它贯穿着强者的逻辑,而现有的脱贫人群恰恰是社会中最弱的群体[2]。因此,在乡村振兴时代,在国家-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中,社会的力量要更加凸显出来。湖南省南县善人协会的案例,正是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尝试和可能的路径。

第二,国家以普遍认同的中国传统文化要素为统领(“善人”),将市场和社会的力量糅合到一个组织机构之中,实现了三者的共存共赢。协会以社会组织的形式运行,而企业通过它发展壮大,国家通过它完成扶贫的治理目标。善人协会的层级设置、运行管理以及工作内容,清晰地呈现了这3种力量的交汇,而其中政府的力量最为明显。

第三,从制度和结构层面来看,国家的治理目标嵌入在社会组织中运作,完成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政府治理目标的实现。从微观的层面来看,具有双重身份的成员起到了横向连接两类不同性质的组织的作用,使工作内容上呈现互助互补和共赢。这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呈现出较为稳定的双螺旋结构,政府的力量得以深入社会的肌理。

第四,善人协会的案例对现有的社会组织扶贫研究提出了理论上的挑战。国家、社会、市场三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吸纳、消亡或顺从关系,有学者认为,新中国所确立的国家治理体系,核心的组织原则就是执政党主导,并且执政党直接参与社会治理,不断通过组织建设与组织网络渗透的途径拓展国家治理空间,执政党主导与组织化调控成为新中国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各种市场组织与社会力量在一个具有高度包容性与制度化弹性的政治空间中,不断地被吸纳或同化[54]。也不是社会在现有的合法框架下通过与国家的广泛合作寻求自主性[55],而是国家以传统文化“与人为善、助人助己”为抓手,通过党的建设和制度、人事安排,有效地调动了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源,对社会进行治理。这延伸了国家的可及之处,使国家的在场变得更为能动。

综合而言,善人协会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有益的启发。“好人好事”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也是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支持和鼓励的精神。在全国及地方层面,关于好人好事的报道、表彰层出不穷,相关的慈善组织和协会等也并不罕见。这使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也是政府能够嵌入社会组织的文化根基。地方政府积极主动地以制度、以项目、以成员身份嵌入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服务于地方政府的具体的工作任务。在后扶贫时代,我们面对的既有先天条件受限难以脱贫的“硬骨头”,也有因各种缘故返贫的次生贫困和相对贫困;既要巩固拓展已有的脱贫成果,又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纵深发展。在应对如何有效衔接以及长效发展的问题上,地方政府更需要借助社会组织这样的柔性机构,实现权力的细致入微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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