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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通用附表应用问题探讨

2022-11-28蒋鸿标

图书情报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中图法

蒋鸿标

(广东海洋大学图书馆 湛江 524088)

1 引言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简称《中图法》)第五版共设置了“总论复分表”“世界地区表”“中国地区表”“国际时代表”“中国时代表”[1]等8个通用附表。设置通用附表的目的在于方便对具有共性问题的专论性类目进行仿照复分,以减少分类法的篇幅[2]。对于如何使用的问题,各自的注释分别为“使用本表时,将所用的复分号(连同‘-’)加在主表分类号码后即可。”“凡主表中已注明‘依世界地区表分’的,均用本表复分。”“凡主表中已注明‘依中国地区表分’的,均用本表复分。”“凡主表中已注明‘依国际时代表分’的,均用本表复分。”“凡主表中已注明‘依中国时代表分’的,均用本表复分。”这些注释很明确,就是在分类相关文献时,将复分号加在主表分类号之后,但《中图法》第五版却违反附表的使用规则,将依附表复分的结果设置为固定类目,从而人为地增加分类法的篇幅,或者乱用地区区分号“()”和时代区分号“=”,未能发挥通用附表在精简分类法上的作用。有鉴于此,有必要对通用附表的应用问题作深入探讨,以提高《中图法》的编撰质量和精简分类法的篇幅。

2 通用附表应用不规范问题调查

2.1 “总论复分表”应用不规范问题

主要表现为违反“总论复分表”的使用规则,在主表中设置了带“-”符号的类目(为了节省篇幅,仅列出部分类目,同时省去类名,括号中的数字表示复分类目数量)。见表1。

表1 《中图法》第五版主表中设置带“-”符号的类目(部分)

调查表明,《中图法》第五版依“总论复分表”分而设置的带复分符号“-”的类目共计624个。根据“总论复分表”的使用规则,带“-”符号的复分号只能在实际分类相关文献时才使用,以表示分类号是依“总论复分表”分的结果,在主表中设置带“-”符号的类目是欠妥的。除了可在主表中设置不带“-”符号的“理论与方法论”及其子目外,其余带“-”符号的复分类目都不宜在主表中设置,理由是它们不属于学科体系的内容。

2.1.1 所使用的复分号与“总论复分表”主题不一致

例如,“D2-0党的领导人著作”“R19-0方针、政策及其阐述”“O6-01化学物质命名法”“J292.2-3碑帖源流考评、题跋、译文”“O1-8计算工具”等所谓类目,其复分号与“总论复分表”中的“-0理论与方法论”“-01方针、政策及其阐述”“-3研究方法、工作方法”“-8通用概念”等都不对应,从而缺乏助记性。尤其是“TU-8建筑艺术”及其子目的设置,不但与“总论复分表”中的“-8通用概念”主题不符,而且也未能反映建筑科学的理论体系。

2.1.2 所用复分号缺乏来源

例如,“Q-9生物资源调查”“R1-9卫生经济学”“S14-9肥料志”“TD26-9井巷工程作业管理”“TD80-9开采作业管理”“TD82-9煤矿开采作业管理”“TD85-9矿床开采作业管理”“TS941.7-9流行装、时装”等类目中的“-9”是复分的结果,但“总论复分表”中并没有“-9”对应的类目,而且在这些类目中“-9”对应的主题,除了矿业工程表示“作业管理”外,与其他各类不尽相同。

2.1.3 编码不规范

根据“总论复分表”的使用规则,当“-0理论与方法论”及其子目在主表中设置为正式类目时,类号不再带复分符号“-”,如“C0/09”“N0/09”“G0/09”等是规范的编码,而“D0-02政治哲学”“D0-05政治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E0-02军事哲学”“E0-05军事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等类目则是不规范的编码(规范的编码宜分别为“D02”“D05”“E02”“E05”)。因为“-0”已代表“0”,不宜使用两个“0”。除此之外,《中图法》第五版多处出现“……与其他科学的关系”的表述,而“总论复分表”中的“-05”对应的类名是“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学科”与“科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3],不能混为一谈。

2.1.4 相同复分号代表不同主题

例如,“S6-3园艺研究方法与工作方法”“S63-3蔬菜园艺理论与方法论”分别代表“研究方法(工作方法)”和“理论”。在“总论复分表”中,“-3”对应的类名是“研究方法、工作方法”(与“-03方法论”有何区别不得而知),而“理论与方法论”对应的类号是“-0”。

2.1.5 随意扩充“-05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的内容且类号与主题不一致

例如,《中图法》第五版分别对“G40-05教育与其他科学的关系”和“G80-05体育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作了详细分类。前者的子目包括:G40-051教育统计学、G40-052教育社会学、G40-054教育经济学……G40-059.9教育信息学等共计12个。后者的子目包括:G80-051体育社会学、G80-052体育经济学……G80-058体育信息学等共计7个。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各子目的设置是随意的,如“社会学”“经济学”“信息学”等,前者和后者对应的复分号皆不相同。更令人费解的是,“教育统计学”作为“-05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的下位类来设置,类号为“G40-051”,而“体育统计学”却作为“-3研究方法、工作方法”的下位类来设置,类号为“G80-32”。此外,“教育伦理学”“体育伦理学”的编码形式也不一致,前者为“G40-059.1”,后者为“G803”。

2.1.6 重复设置主题相同的理论性类目

例如,“J0-03艺术的方法论”和“J04艺术创作方法”是两个主题相同的类目。艺术方法,又称创作方法,是指作家、艺术家创作时所遵循的反映现实生活和表现审美理想的基本原则和方法[4],故艺术方法就是创作方法。又如,“H0语言学”“H0-0语言理论与方法论”和“K90地理学”“K90-0理论与方法论”两组类目主题也是相同的,因为“总论复分表”中的“-0”代表“理论与方法论”,它与主表中以“0”作为类号末位数编码代表相同的内涵,“某某学”本质上就是某学科的基本原理,而原理本质上属于理论性问题,故再编制带“-0”的类目是多余的。

2.1.7 注释不规范

例如,“R-09医学史”的注释为“依世界地区表分”,但“医学史”除了具有地区属性外,还具有时代属性,故仅依“世界地区表”分不能完整揭示文献主题;又如,“C92-09人口学史”的注释为“人口思想史入此”,但人口学史在学理上包含人口思想史,故这样的注释起不到分类指引的作用,而人口学史所涉及的地区和时代属性却没有添加复分注释;再如,“R-1现状与发展”“S-1农业科学技术现状与发展”的注释皆为“依总论复分表-1分”。但“R-1”和“S-1”已是“R”和“S”依“总论复分表”分的结果,《中图法》第五版已分别在“R医药、卫生”和“S农业科学”大类下添加了“依总论复分表分”的注释,故将其设置为固定类目是欠妥的,再注释“依总论复分表-1分”更是画蛇添足。

2.1.8 复分(仿分)标记使用不当

《中图法》第五版在一些类目的右上角标识了复分符号“⑨”,表示这些类目可以仿“专类复分表”或“理论与方法论”(一般性问题)分,但像“S63-3蔬菜园艺理论与方法论”“S68-49普及读物”“TP393.4-0互联网理论”等这些不规范类目,是仿“总论复分表”分的结果,并不是专论性类目,已无法再与“专类复分表”或“一般性问题”组配新的主题,故将其设置为固定类目不但违反类目设置原理,而且再标识复分标记“⑨”更是不得要领。

2.1.9 “新技术的应用”编码形式不一致

关于计算机技术的应用问题,《中图法》第五版在“总论复分表”中设置了“-3研究方法、工作方法”及其子目“-39信息化建设、新技术的应用”。我们暂且不管“信息化建设、新技术的应用”与“研究方法、工作方法”是否有关联,但《中图法》第五版在主表中一时设置专论性类目,如“S126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U495电子计算机在公路运输和公路工程中的应用”等,一时设置依“-39”复分的类目,如“P315-39新技术的应用”“R9-39计算机在药学中的应用”等,就存在编码形式上的不一致。

2.2 “世界地区表”应用不规范问题

主要表现为违反“世界地区表”的使用规则,在专论性类目中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的情况下,又列出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类目,或者不在专论性类目中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而是直接列出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类目(为了节省篇幅,仅列出部分类目)。见表2。

从统计的类目来看,《中图法》第五版违反“世界地区表”使用规则的情况相当严重,本来可以通过在主类目下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而解决的问题,却要列出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类目,人为地增加分类法的篇幅。

2.2.1 类目注释位置不规范

经调查,《中图法》第五版依“世界地区表”分而设置的主类目共有98组,每组类目基本上依“世界”“中国”“各国”的形式再单独设置,进而人为地扩展了大约294个类目。但只有“B81-09逻辑学史、逻辑思想史”和“R-09医学史”类目下的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位置规范,其余96组主类目的注释皆移至“各国…”的指示性类目中,是不规范的做法。例如,“D413/417各国工人运动与组织”是一个指示性类目,实际上是“D41工人运动与组织”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结果,而“D411世界工人运动与组织”和“D412中国工人运动与组织”也是“D41工人运动与组织”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结果。故“D413/417各国工人运动与组织”类目下的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宜移至“D41工作运动与组织”类目下,并将依“世界地区表”分而设置的类目统统删除。

根据《中图法》类目编制原理,采用“/”标识两个起讫类号的类目为指示性类目,而指示性类目仅是对一组专论性类目作仿分说明或归类说明,它本身并不用于分类文献[5],故将指示性类目设置为主类目是欠妥的。

2.2.2 编码形式不符合类目设置原理

例如,《中图法》第五版在“Q15生物分布与生物地理学”类目下设置了3个四级类目,分别为“Q151生物的地带分布”“Q151.9生物的地文分布”“Q152/157生物的地区分布”。除了将Q151和Q151.9作为并列类目不符合层累制编码原理外,“生物的地区分布”编码也不规范。因为“Q152/157生物的地区分布”是一个指示性类目,可看作是Q15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结果,但它本身并不能用于分类文献,将其与Q151和Q151.9并列同级不符合逻辑;Q151是一个专论性类目,也可以看作是Q15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结果,容易造成类号的冲突。故宜分别设置3个专论性类目,如“Q151生物的地带分布”“Q152生物的地文分布”“Q153生物的地区分布”,再在“Q153生物的地区分布”类目下添加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E994军事地图”类目下设置的3个子目也存在相同的错误。

2.2.3 依“世界地区表”分而设置的类目缺少主类目

例如,“G51世界教育事业”“G52中国教育事业”“G53/57各国教育事业”3个类目可看作是“G5教育事业”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结果,但在《中图法》第五版的分类体系中,并没有“G5教育事业”类目,因而G51、G52、G53/57等类号的编制不符合层累制编码原理。事实上,在“G4教育”的体系结构中,将各级各类教育G51/79作为G4的三级类目是违反类目设置原理的,G51/79与G4并不在同一类列,也就不构成隶属关系。

2.2.4 类号编制不规范

例如,“K85文物考古”“K86世界文物考古”“K87中国文物考古”“K883/887各国文物考古”各类,后3个类号与K85不在同一类列,也就不能体现它们的隶属关系。事实上,世界、中国、各国文物考古是“K85文物考古”的地区分布,对应的类号应分别为K851、K852、K853/857。原有的类目“K851考古学/K854考古方法与技术”宜作为“K850考古学理论与方法论”的子目进行整合完善,并在“K85文物考古”类目下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如有必要可仿K850分。”此外,“D5世界政治”“D6中国政治”“D73/77各国政治”“K811世界人物传记”“K82中国人物传记”“K833/837各国人物传记”等类目的设置也存在相同的错误。

2.2.5 类目名称不一致

例如,《中图法》第五版在“F09经济思想史”类目下依“世界地区表”分别设置了“F091世界”“F092中国经济思想”“F093/097各国经济思想”等类目,但类目名称未做到统一,容易引起歧义,同时也反映了用词的非严谨性。

2.2.6 类号编码指引与“世界地区表”使用规则不符

《中图法》第五版在一些类目下添加了这样的注释:“可依世界地区表分,并用()加以标识。”例如,指示性类目“J733/733.9各种舞剧”的注释为“可依世界地区表分,并用()加以标识。”同时在J733/733.9各类的类名右上角标识了可依“世界地区表”分的复分标记“②”。然而,既然“可依世界地区表分”,就不需要采用地区区分号。“世界地区表”第四条注释是这样的:“凡主表中未注明‘依世界地区表分’而用本表复分时,地区号码须加地区区分号‘()’标识。”可见,采用地区区分号进行标引,是针对类目没有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的情况。

2.2.7 编码实例与编码指引相矛盾

例如,“J651/659各种音乐作品”的注释为“可依世界地区表分,并用()加以标识。例:英国说唱乐曲作品集为J654(561)。”然而,“J658民族器乐曲”类目下的注释和实例却为“依世界地区表分。例:美国乡村音乐入J658.712。”并没有使用地区区分号。可见,在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标识地区区分号的。

2.2.8 类目设置逻辑混乱

例如,《中图法》第五版在“S73绿化建设”类目下设置了“S731国土绿化”“S732中国绿化建设”“S733/737各国绿化建设”3个同级类目。事实上,“S732”和“S733/737”是“S73”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结果,而“S731”也可以看成是“S73”依“世界地区表”中的“1世界”复分的结果,但主题却变成了“国土绿化”,因而犯了分类标准混乱的错误。

2.3 “中国地区表”应用不规范问题

主要表现为违反“中国地区表”的使用规则,不在主类目下添加“依中国地区表分”的注释,而是将注释注于依“中国地区表”分的指示性类目下,或者没有注释“依中国地区表分”,却直接列出依“中国地区表”分的类目。见表3。

表3 《中图法》第五版在主表中设置依“中国地区表”分的类目

2.3.1 既注释“依中国地区表分”,又设置依“中国地区表”分的类目

在注释“依中国地区表分”的情况下,是不能再将依“中国地区表”分的结果设置为类目的,否则有画蛇添足之嫌疑。例如,“D67地方政治”和“E289地方军事”类目在添加“依中国地区表分”注释的情况下,还将依“中国地区表”分的结果设置了“D675.8台湾省”“D676.58香港特别行政区”“D676.59澳门特别行政区”和“E289.58台湾”等类目,但这种“突出性”的做法并不可取。再者,中国在军事体制上并不存在地方武装,故“E289地方军事”类目的设置似乎不符合中国军情,突出“台湾军事”似乎也不符合“一个中国”的原则。

2.3.2 类目注释位置欠规范

例如,“D221/227”和“D292.1/.7”分别是“D22党的组织、会议及其文献”和“D292团的组织、会议及其文献”依“中国地区表”分的结果,但将“依中国地区表分”的注释注于指示性类目“D221/227地方组织、会议及其文献”和“D292.1/.7地方组强、会议及其文献”有画蛇添足之嫌疑,故宜将其注于主类目“D22党的组织、会议及其文献”和“D292团的组织、会议及其文献”之下。

2.3.3 各类“经济史”编码形式不一致

例如,“F129中国经济史”“F299.29城市经济史”“F729中国贸易史”等类目下没有按时代和地区属性组织类目,而“F329中国农业经济史”“F429中国工业经济史”等类目下却按时代和地区属性组织类目,分别为“F329.0各时代史”“F329.1/.7各地区史”和“F429.0各时代史”“F429.1/.7各地区史”,但依“中国地区表”分的指示性类目既不能作为分类文献的依据,也与“总论复分表”中的“-09历史”的使用规则不符。

2.3.4 类目注释违反“中国地区表”使用规则

“F299.29城市经济史”“F729中国贸易史”等类目下添加了这样的注释:“依中国时代表分。如有必要,可再依中国地区表分,并用地区区分号()加以标识。”然而,“可再依中国地区表分”和“依中国地区表分”本质上是一致的,都需要使用“中国地区表”对应的地区号进行复分,但无需使用地区区分号。只有在类目没有注释“依中国地区表分”而在实际分类相关文献时认为有必要使用地区区分号进行标识的情况下才会使用。

2.3.5 “依中国地区表分”的注释实例编码不当

例如,“F129中国经济史”类目下的注释为:“依中国时代表分。如有必要,再依中国地区表分,并用地区区分号()加以标识。例:湖南民国经济史为F129.6(264)。”然而,这个编码是错误的。因为“F12”中的“2”已代表中国,湖南在“中国地区表”中对应的复分号是“64”,故编码是“F129.6(64)”。但这个编码却违反了“中国地区表”的使用规则,故宜编码为“F129.664”(但该编码不符合类目设置原理,2.5.4节再详细分析)。

2.3.6 依“中国地区表”分的指示性类目编码不规范

例如,“K280.1/.7各省区民族总志”宜是“K280”依“中国地区表”分而设置的类目,但并不存在“K280”这个类目,故其编码不符合层累制编码原理,将其作为专论性类目也不妥。根据“K28民族史志”类目下按年代、地区、民族进行划分的事实,可分别设置专论性类目如“K281各代民族史志”“K282各地区民族史志”“K283各民族史志”,再分别注释“依中国时代表分”“依中国地区表分”“依中国民族表分”。这样才符合类目设置的科学性原则。

2.4 “国际时代表”应用不规范问题

主要表现为违反“国际时代表”的使用规则,没有在具有时代属性的主类目下添加“依国际时代表分”的注释,而是将依“国际时代表”分的结果设置为类目。见表4。

表4 《中图法》第五版在主表中设置依“国际时代表”分的类目

2.4.1 主表中标识的年代起讫时间与“国际时代表”标识的年代起讫时间不一致

“国际时代表”对“古代”“中世纪”的起讫时间分别标识为“公元前约4000年~公元475年”“476~1639年”,而主表中对“古代”“中世纪”的起讫时间分别标识为“公元前约3500年~公元476年”“476~1640年”。此外,世界艺术史对古代、中世纪的起讫时间分别标识为“J110.92古 代(公 元 前 约3500~公 元467年)”“J110.93中世纪(467~1640年)”,也与世界政治思想史、世界经济思想史等对古代、中世纪的起讫时间不一致。

2.4.2 主类目缺少注释

在上表所列的关于世界政治思想史、世界经济思想史、世界文学思想史、世界艺术思想史、世界历史、世界天文学史等6个主类目中,都没有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或“依国际时代表分”,而是直接将依“世界地区表”或“国际时代表”分的结果设置为类目,不但没有发挥通用附表的复分作用,而且也不符合类目设置原理。在关于思想史的文献中,普遍涉及地区和时代属性,故宜将《中图法》第五版“总论复分表”中的“-09历史”的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完善为“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依国际时代表分(中国依中国时代表分)”。

2.5 “中国时代表”应用不规范问题

主要表现为违反“中国时代表”的使用规则,不在主类目下注释“依中国时代表分”,却将依“中国时代表”分的结果设置为类目。见表5。

表5 《中图法》第五版在主表中设置依“中国时代表”分的类目

2.5.1 主类目下没有添加“依中国时代表”的注释,却将依“中国时代表”分的结果设置为类目

在表5统计的12组主类目中,都没有在其下注释“依中国时代表分”,而是将依“中国时代表”分的结果设置为类目,因而不符合类目设置的科学性原则。军事史、经济思想史、小说史等,属于学科概念,是构成类目的主标题,它们具有地区和时代属性,故宜将它们作为主标目,并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依国际时代表分(中国依中国时代表分)”,从而为主题标引构建“主标题-副标题-副副标题”的逻辑关系(如军事史-中国-古代)。

2.5.2 时代复分号与“中国时代表”年代标识不一致

“中国时代表”对应的时代复分号分别为“1上古(约170万年前~约公元前2070年)”“5近代(1840~1949年)”“6民国时期(1912~1949年)”[现代]“7当代(1949年~)”[笔者注:《中图法》第五版标识的“5近代(1840~1949年)”和“6民国时期(1912~1949年)”是错误的,“近代”和“现代”的结束年宜分别是“1911年”和“1948年”,将同一时间既作为上一历史分期的结束,又作为下一历史分期的开始必然引起分类标引的混乱],而“古代”包括“2先秦”“3秦、汉至南北朝”“4隋、唐至清前期”等朝代,而且清前期的年代起讫宜是“1616~1839年”,而不是“1616~1840年”。清后期的年代起讫宜是“1840年~1911年”,才能与“6民国时期(1912~1948年)”的历史相连接。

另一方面,主表中的时代复分号也不一致。例如,“E291古代军事史”和“F092.2古代”、“E295近代军事史(1840~1949年)”和“F092.6近代”、“I266现代作品(1919~1949年)”和“J222.7现代作品”等类目中所涉及的“古代”“近代”“现代”等编码皆不相同。

2.5.3 依时代复分的类目缺乏逻辑且时间起讫交叉重叠

例如,“E291古代军事史”“E292/294.9古代各时期军事史(1840年以前)”“J222.2/.6历代作品”“J222.7现代作品”等类目中,“古代”自然包括“古代各时期”,而“历代”自然包括“现代”。而且,带年代起讫符号“/”的类目不能用于分类文献,也就不能设置为专论性类目。

“E295近 代 军 事 史(1840~1949年)”和“E296民国军事史(1911~1949年)”的时间起讫交叉重叠,前者的时间包含后者在内。

2.5.4 注释不完整或没有注释

对于“历史”问题,一般涉及地区和时代属性,故除了可依地区表复分外,还可以依时代表复分。但《中图法》第五版在一些关于“历史”的类目中,或者仅注释依时代表分或者没有注释。如“F279.29企业史”类目下仅注释“依中国时代表分”,“F552.9中国水路交通史”类目下则没有注释。那么,关于“深圳企业发展史”或“江苏水运交通史”研究的文献如何编码,就成了困扰分类人员的现实问题。但前者如果添加“依中国时代表分,再依中国地区表分”的注释也不合适,因为“F279.2中国企业经济”是“F279世界各国企业经济”依“世界地区表”分的结果,而“F279.29企业史”则是“F279.2中国企业经济”依“总论复分表”中的“-09历史”分的结果,“9”后再加“中国地区表”复分号就不合适,因为它将表示中国的复分号“2”和表示中国各省区的复分号分开了。

事实上,“F279”的编码是不规范的。因为“F27企业经济”可依“世界地区表”分,而“F271企业体制”与“F279.11企业体制”、“F272企业管理”与“F279.12企业管理”、“F272.9企业行政与组织管理”与“F279.129行政与组织管理”、“F273企业生产管理”与“F279.13生产管理”、“F274企业营销管理与市场”与“F279.14营销管理与市场”、“F275企业财务管理与资本市场”与“F279.15财务管理与资本市场”等类目,两者的主题是相同的,属于共性问题,因而不但犯了重复设置的错误,而且将“F271/275”各类与“F279世界各国企业经济”并列同级不符合逻辑。故宜将“F271/275”各类作为“F270企业经济理论与方法论”的子目加以设置。这样,“F270.9企业经济史”就可注释为“依世界地区表分(中国依中国地区表分),再依国际时代表分(中国依中国时代表分)。”那么,“20世纪80年代深圳企业发展史”就可编码为“F270.926.537.4”(“2653”表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74”表示20世纪80年代),而不是“F279.297.4”或“F279.297.465.3”。

2.5.5 依“中国时代表”分的指示性类目编码不规范

例如,“K290.1/.7各代总志”宜是“K290”依“中国时代表”分的结果,但“K290”的类名却是“方志学”而不是“地方史志”,而“方志学”并不能依“中国时代表”分。如果在“K29地方史志”类目下有必要依“方志学”“各代总志”“各省、市区史志”组织类目,那么可以设置3个类目,分别为“K290方志学”“K291各代总志”(注释“依中国时代表分”)“K292各省、市区史志”(注释“依中国地区表分”),而不能以依“中国时代表”和“中国地区表”分的结果设置为指示性类目。事实上,“K291/297各省、市区史志”实际上是“K29地方史志”依“中国地区表”分的结果,其中中国地区复分号“1/7”与中国时代复分号是重合的,故宜在“K29地方史志”类目下注释“依中国地区表分,如有必要再依中国时代表分。例:民国时期四川史志为K297.46。”(“74”表示四川省,“6”表示民国时期)

2.5.6 类目注释违反“中国时代表”使用规则

例如,“G649.29高等教育史”“K825.1/828各科人物传记”等类目下的注释皆为“可依中国时代表分,并用‘=’加以标识。”同时在K825.1/828各类的类名右上角标识了复分符号“⑤”,表示可依“中国时代表”分。根据“中国时代表”的使用规则,当类目注释“依中国时代表分”时,是不能再使用时代区分号作标识的,使用“=”作标识是针对类目没有注释“依中国时代表分”而在实际分类相关文献时认为有必要依时代分的情况。故“中国现代医学家传记”编码为“K286.2=7”是不规范的,规范编码宜是“K286.27”。

3 规范通用附表编码的措施

针对《中图法》第五版通用附表在主表中的应用存在的各种不规范问题,本研究根据《中图法》分类体系从总到分,从一般到具体的分类原则,对于具有总论性的理论问题,宜按照“总论复分表”中的“-0理论与方法论”的体系结构组织类目,但编码不宜再带复分符号“-”;对于具有地区和时代属性的类目,宜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依国际时代表分(中国依中国时代表分)”。为了方便比较不规范类目编码与规范编码,本文以列表的形式加以揭示(为了节省篇幅,对不规范编码主要列出主类目)。见表6。

表6 不规范编码与规范编码比较

依“国际时代表”分的类目K1 世界史K11 上古史(公元前40世纪以前)K12 古代史(公元前40世纪~公元476年)K13 中世纪史(476~1640年)K14 近代史(1640~1917年)K15 现代史(1917年~)K2 中国史K3/7 世界各国和地区史K1 历史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依国际时代表分(中国依中国时代表分)。依“中国地区表”分的类目I236 地方剧I236.1 北京市地方剧I236.21 天津市地方剧I236.22 河北省地方剧……I236.75 西藏自治区地方剧I236 地方剧依中国地区表分。依“中国时代表”分的类目I24 小说I242 古代至近代作品(~1919年)I246 现代作品(1919~1949年)I247 当代作品(1949年~)I24 小说依中国时代表分。或者:I4 小说[6]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依国际时代表分(中国依中国时代表分)。

4 结语

《中图法》第五版通用附表在主表中的应用存在的问题,反映了相关编辑人员对《中图法》通用附表的功能尚不清楚,对《中图法》的类目设置原理和编码方法尚未掌握,尤其是哲学、军事、文学、历史等大类都是将依地区表和时代表分的结果设置为主类目,违反了《中图法》“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的原则,忽视了“世界地区表”和“国际时代表”的复分作用,基本上都是类目的随意堆砌,无法体现学科结构的逻辑组合,影响了分类法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用性[7],进而影响文献分类的准确性和文献检索的易检性。由于《中图法》的编制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种知识的综合运用,不规范的做法必然会降低其编制质量。本研究仅是对个别不规范的类目设置和编码提出改进措施,旨在举一反三,以期引起《中图法》编委会的重视,努力打造一部科学性强、权威性高、实用性大的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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