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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赋能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
——价值逻辑、风险研判与发展理路

2022-11-28滕俊磊肖湘雄

安顺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食用主体精准

滕俊磊 肖湘雄

(1.中共娄底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湖南 娄底417000;2.贵州省高校乡村振兴研究中心,贵州 安顺561000;3.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食用农产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2019年 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食用农产品涉及主体多、治理环节长,传统的治理方式难以应对复杂而多变的市场环境,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兴起,极大地推动了治理理念、工具和方法的变革,能够打破了时空限制,使信息流动由单向流动向双向交互的网络型转变,并为不同治理场景提供创新性应用[1]。对数字技术赋能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价值逻辑与发展思路的探讨,为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一、数字技术赋能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价值逻辑

(一)技术逻辑: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现代化的新动能

随着数字技术在经济社会中的影响日益增大,技术治理也被应用到社会治理的许多领域,食用农产品涉及到源头、加工、营销、终端和流通等多个环节,其质量安全问题的形成具有复杂性、持续性和动态性的特征,这也决定了食用农产品精准治理必须要坚持系统性的原则,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以科技支撑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为数字技术赋能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提供了理论遵循。

一方面,数字技术提升了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流程的透明度和便捷度。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因涉及主体多、环节多,传统治理方式难以保证信息搜集与反馈的时效,在提升治理效能时也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在数字时代,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平台能够降低主体间的沟通成本,使各主体充分沟通与协商,最大程度实现资源共享与整合,相关治理环节将更加清晰透明,相关工作的开展也方便各方的密切监督。通过降低主体间信息的不对称,保证数据的完整全面,实现各个流程环节的可查询、可追溯,为精准界定安全责任、提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合理建议、达成更高程度的信任与共识提供了支撑,为实现食用农产品的精准共享、管控、追溯、防御提供了可能。

另一方面,借助数字技术的价值将极大地节约治理资源,提升和优化治理效能。精准治理通过治理主体、治理内容、需求质量的精准精确识别满足个性化、多样化、差异化的社会发展需求,是实现整体性治理的现实需要[2]。从治理过程来看,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不仅要从源头把握利用各种资源、要素进行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也需要从商业模式、业务运营、产品加工转型等多个角度来系统把控,当前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加入了较多技术治理手段,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的应用,加快了相关信息的精准识别、传递和汇总,不仅有效提升了治理效率,也推动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 价值逻辑: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现实需求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追求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现实体现[3]。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价值旨归,“吃得放心”是食用农产品消费最朴素的目标,但“瘦肉精羊”“病死猪”等食品安全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威胁到群众的身体健康,也极大地影响到了地方政府的形象,究其原因,固然有生产者逐利行为及政府监管的缺位,也有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复杂性决定了仅凭政府单一主体难以在短期内予以根本性地解决。从治理手段人性化方面来看,有效的社会治理必然要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行使和公民意愿的充分表达,数字技术在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中的应用,益于打造符合整体性与复杂性要求的治理体系,每个参与主体都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可视化特征能够将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的需求动态化展现出来,益于进一步挖掘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并反馈给商家和企业,使按需供给、精准供给成为了可能,改善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也益于优质、安全农产品向二三线城市延伸。通过精准化、个性化、多元化的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满足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尤其是区块链技术具有信息保真、责任可追溯的特征,将极大改变农村地区监管难度大、质量难保证的落后无序业态,最大程度地减少不确定性的影响,实现食用农产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 实践逻辑: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基于数字技术的治理是信息时代新型公共治理体系的新型治理范式,数字技术赋能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是数字治理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也是服务型政府转型的现实体现,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支撑。传统治理体系中强调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基于科层制分工的横向专业划分与纵向层级划分在面临需要多部门、多主体合作的复杂事务时,必然会增加相应的管理成本,不同主体间松散的结构以及较大的合作难度,使得数字要素无法充分流动,靠经验决策和小数据决策,难以应对跨区域、跨部门复杂的治理情景,较多的数据不仅无法实质性的提升治理水平,反而成为一种数据累赘。因此,建立新时代的宏观数字治理体系就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数字技术能够通过信息管理平台采集多源异构数据,加深对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场域的理解和判断,并以此为基础提升决策的科学性。通过治理主体的广泛参与和治理技术的深度融合以打破时空与地域的边界,基于该平台精准快速的整合与处理海量的食用农产品信息,益于科学快速获取相关信息并实时分析处理与公布,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与参考,形成连接多主体、覆盖全链条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平台框架。通过算法优化来推动不同主体间的关系再造,以协同与合作解决因主体分割造成的协同与信息共享难题,也益于充实国家治理的数据库,丰富了政府治理技术工具箱,创新国家治理的丰富内容内涵和全景图式。

二、数字技术赋能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风险研判

(一)算法歧视对公平正义的损害

首先是算法黑箱造成的价值偏见。数字技术能够保证技术化和数据化操作程序的严谨,但其方向和规则仍受操作主体的影响,尤其是开发者潜在的价值偏见嵌入到程序和算法中,可能导致严谨规范的操作程序输出损害公平的结果。如依赖于大数据的算法可以从历史数据中训练而获得数据的类型化特征,但如果数据搜集时对特定群体有结构性的负面偏见,算法也会“如实”地归纳出这些偏差,以此为基础进行运算并作出市场决策,从而导致算法歧视甚至错误[4]。

其次是技治主义价值选择的先天乏力。技治主义推崇技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一切社会治理手段都可以进行技术性渗透,从而转化为一种类似近现代工业体系管理一样的精细操作[5]。数字技术赋能追求的是去中心化,要求不同主体间平等的合作,然而政府的职能决定了应该也必须把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作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现实体现,尤其是压力型体制背景下,食用农产品的安全与地方治理绩效挂钩,地方官员虽知道数字技术的优势,但数字技术的应用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摸索,在社会发育还不够成熟的前提下,政府让渡部分权力给社会,社会是否有意愿、有能力承接,也成为值得商榷的问题,尤其是工具主义思维主导下,技治主义存在价值选择先天乏力的价值短板,只强调目标与工具的合理性,重基础建设而轻机制优化,难以注重人文问题的复杂与多变性,可能造成数字技术应用中重“数”而轻“术”的本末倒置。

(二)技术依赖对决策自主性的侵害

首先是信息获取的公平性问题。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涉及到较多环节、多元主体,数字技术的应用必然涉及到利益的整合和重新分配,如何能够在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中找到最大公约数成为必须要思考的问题。政府具有技术、资源的优势,在面对一些企业和农户时,国家公共权力是否需要介入其数据采集与保护,尤其是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全明晰的情况下,企业和农户、商家达成了自愿采集信息的协议,但这种自愿常常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前提,许多企业在软件中附加了大量无关的条款和权限,用户只有同意才能使用,而农户则很难知道企业掌握了什么信息,自己信息是否被滥用,这些数据的非法滥用或交易买卖也无从得知,信息采集与管理的混乱无序对个人和社会发展都会埋下或明或暗的隐患。

其次是如何正确处理技术创新的问题。预设性的规则以及理想状态下的理论假设难以适应数字技术在现实应用中千差万别的实践差异,也难以对各种复杂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如果无法把人具有的积极价值的能力纳入社会治理视野,极有可能出现数字技术负面效应的扩散,正如张康之教授所说,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是人的能力而不是制度在抗击风险和应对危机行动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6]。

(三)参与弱势对治理效能的损害

数字技术作为科技治理工具,必然要融入到风险社会的治理之中以满足个性化的服务需求,但区域间、城乡间、部门间对数字技术掌握和应用能力的差异影响到了参与的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7]。首先是专业人才分布的不均衡导致参与的弱化。数据的搜集只是第一步,在提升计算机处理速度的“算力”升级的同时,也需要重视处理逻辑结构的“算法”效力。数字技术使得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从线下转到线上,如何在虚拟场景中明晰合作的流程并挖掘出多元化、碎片化的需求以提供规范性分析的数据是数字技术发挥作用的前提,但是由于地区间、行业间、供应链环节间人力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制约了数字技术的落地与实践的发展,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不足无法实现智力资源与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内容的精准对接,阻碍治理效能的提升。

其次是治理权力技术化导致主体间的分化。科技向善并非自动实现,技术治理并不会主动改变世界,技术需要立足于人的主体价值才能促进美好生活的实现,而不能因技术进步使部分企业独享发展红利导致“数字鸿沟”拉大社会差距。在构建我国食用农产品治理体系的过程中,虽然已取得了全链条管理、全主体参与的共识,并且已经通过合作治理、协同治理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难题,但面对治理的压力以及对技术治理范围和深度变化的不熟悉,政府可能会将特定治理权力让渡给科技企业,从而导致一些优势企业凭借在技术治理标准制定中的绝对话语权而获得技术创新的垄断地位,如果持续的扩张可能形成操纵政府的“超级权力”[8]。

三、数字技术赋能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发展理路

(一)价值共识:以理念转变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温度

技术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具有重“治”而轻“理”的特征,如果不注重技术治理的价值规范而倾向于事本主义的目标达成,则极易使治理者迷失以人为中心的“治理原点”,尤其是数字技术赋能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需要一个长期适应与改造的过程,功利性的思维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成效,因此必须要尊重规律与实际,统筹规划、整体推进、长期完善。

在数字技术赋能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过程中,应以人的自主性发挥弥补“技治鸿沟”。政府作为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必须要牢固秉持数字技术服务人民群众、激发社会活力的理念。数字化既不能包治百病,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对于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不能仅停留在技术角度片面解读,如果只强调技术的应用与效率的提升而不对社会实践进行服务,也难以更好的发挥数字技术所蕴含的强大动能[9]。在重视数字技术便利化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对弱势群体的资源掠夺,因此要以治理的逻辑规范主体的参与行为,确保数字治理各环节衔接的畅通,只有所有的数据信息都能被公平可及的接受,才能缓解社会不平等的风险,从而促进治理成果的共享。

既要注重技术的刚性,又要尊重人的主体地位。由于智慧农业的发展,现代农业体系加速发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需要一批知识扎实、学习能力强、具有创新思维的高素质人才,国家需要制定政策引导科研机构积极培养相关人才。如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的最基本单元,对于质量安全技术的选择是能否实现“源头控制”的前提,要完善城乡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统筹协调发展,通过民办教育、合作办学,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依托互联网优势创新教育和学习方式,加强技术培训、创新动员,建立职业化农民培养体系,建设新型职业化高素质农民队伍,提升农户选择的具体技术水平。

(二)制度共识:以制度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效度

数字技术要想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环境。技术伦理、法律体系等制度规范的健全有助于治理数据技术滥用、数据所有权归属不清、数据鸿沟等伦理问题,降低技术作恶的可能并促进数字技术的正向发展[10]。一方面,信息技术是知识密集型的代表,对资金、人才等要素有强烈诉求,政府作为核心主体,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以营造良好的治理环境。通过智慧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协同耦合链接网络与现实社会,通过科学严谨的规则与程序,使各主体通过规则指引与规范程序,在平台上运用公共理性沟通,在理性基础上形成政策共识、价值共识。尤其是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涉及多元利益主体,不仅要做好前段工作,更要做好反馈工作,规范信息采集的基本范围和原则,对采集的关键信息进行审批,对采集到的数据有选择地开放权限,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公开信息,鼓励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另一方面,以共建共治共享消解“智能官僚主义”积弊,促进技术赋能价值回归。作为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技术支撑,新方案代替旧方案成为历史必然,只有时刻保持变革的能力,厚植创新的土壤,才能更好地实现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现代化目标,如果重“数”不重“术”使得一些平台成为治理的负担和成本,则难以促进治理效能的实质性提升[11]。因此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间良性互动的制度化沟通渠道以构建利益相关者之间和谐共处、各取所需、优化多维互动关系,在合作治理的基础上理顺不同主体的合作关系,明确不同主体相对应的职责规范,细化责任分工,围绕数字信息平台形成信息畅通、高效协同、有序公正的农产品安全治理网络,培育政府、企业、民众、社会组织等共同打造治理共同体。

(三)政策共识:以智慧治理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精度

精准治理是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最优战略和追求目标,是指对食用农产品信息精准把控和历史最佳政策集合的推理生成基础上的政府供需及时、精准的匹配[12]。这包含两层含义,即对食用农产品信息的精准把控以及对供需及时精准的匹配。

首先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信息的精准把控。数字技术赋能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促进了政府柔性治理能力的提升,以数据驱动监管的标准化、智能化和精细化,不仅方便企业建设清晰的台账,也方便监管部门利用网络监管平台等互联网技术实现对农产品的电子监察[13]。数据驱动的智慧平台的建设不仅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决心和信心的现实体现,也表现出塑造柔性尺度的努力。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追溯示范工程,以规模化生产企业为重点,通过互联网+农业产业园区打通技术应用最后一公里,选择有代表性的农产品打造追溯示范工程,实现农产品种养殖与政府追溯平台及主流电子商务系统的对接,实现质量评估、安全追溯、营销定位、产量调节、生产调控的智能化。将传统手段与现代化手段相融合,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征,开展区块链在农业保险、质量安全追溯、农业大数据、物联网等方面的落地,通过对管控客体实施纵向到边、横向到底的全面化覆盖,做到精准定区、精准定物、精准定人[14]。

其次是实现对供需及时精准的匹配。随着互联网、智能手机普及,以及政府数字化加速转型,线下的工作已无法完全满足现代化需求,无论是网络购物还是直播带货,都深受网络信息技术影响,因此,需要投入资金、人才和其他资源,进一步完善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将影响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素上传到数字平台,改变原有管控模式下数据平台与管控过程相对分离,让管控主体及时获取数据信息,减少信息的供需不对称。信息的开放流动,代表着知识和权力的开放流动,数字技术使其更加开放透明,各主体始终被盯着与追踪,使之成为跨区域、跨层级、跨主体的信息功能全面的数据储存、处理与运用的协商专业性平台。数字技术能够对用户和公众的个性偏好、利益诉求、情感表达、身心体验等特征进行数字化定量分析,通过精准计算民众服务诉求,引导更加个性化、人性化的精准匹配和高效率供给[15]。

三、结论与建议

数字技术赋能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与必然趋势。数字技术促进了服务型政府治理理念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深度融合,将数字技术与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智慧政府相互衔接,益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需要明确的是,本文探讨了数字技术赋能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价值逻辑以及可能面对的风险挑战,但是并没有深入分析数字信息平台的运行状态,因而无法描绘数字技术赋能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的全貌,这也需要学术界将研究视野更多地聚焦到数字信息平台的构建与运行机制的优化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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