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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视角下出生日期认定的实践与思考

2022-11-27付士波

山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出生日期专项干部

付士波

(山东开放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干部人事档案体现干部的基本诚信,是衡量干部德的重要方面,是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准确识别干部、历史评价干部、合理使用干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档案真实是对干部最基本的底线要求。少数干部在档案上弄虚作假,社会影响恶劣,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整治。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抓手,不仅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严肃性,还有利于积极推动形成良好政治生态。干部的出生日期作为客观存在的情况,不允许干部个人随意更改。但个别干部的人事档案中存在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的问题。结合档案专项审核的工作要求,对出生日期存在不一致的原因进行分析和重新审核认定尤为重要。

一、出生日期记载不一致的常见情形

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对出生日期的审核,主要依据档案目录查找档案中最早记载的材料,然后将其与后期形成的出生日期材料相比较,尤其是与组织最终认定的出生日期相比是否一致。常见的形成时间较早的材料有入团志愿书、学籍卡片、早期政审材料、入伍招工、转正定级审批表等材料。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有:

1.档案材料存在涂改。档案材料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存在多处涂改,甚至最早形成材料也有涂改,能够排除填写时的即时修改。

2.材料前后不一致。常见的情况有几种:一是早期档案材料出生日期填写较大,后期档案材料又根据实际年龄将其改小。二是早期档案材料记载出生日期填写较小,干部在后期填写相关材料时又将年龄改大。三是一异多同。档案中只有一份或者个别材料记载不同,而其他材料所记载的出生日期均一致,其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形成时间最早的入团材料与之后其他档案材料均不一致。[1]

3.公农历的换算问题。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已经注明了农历或者阴历字样,或者虽没有相关字样,但是经核对后能够确认属于阴阳历换算情形。

4.出生日期依据材料造假。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档案材料的笔迹、纸张、印章等不符时代特征,存在造假嫌疑。

5.多种情况并存。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与组织认定意见一致,但是档案中出生日期记载比较混乱,年龄跨度较大。

二、出生日期记载不一致的原因分析

1.客观的历史原因。个别干部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早期在填写有关档案材料时,沿用惯用的农历、阴历日期作为自己的出生日期。后期升学或参加工作后,按照公历日期填写出生时间,由此导致出生日期的前后记载不一致,时间差一般不超过2个月。

2.个人的思想重视不足。在填写早期档案材料时,干部本人因年幼或态度不认真,对档案材料填写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出生日期填写有误。有些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干部任免调动、职称职务晋升、薪资调整的过程中,由于工作态度不认真出现失误,对出生日期的审核不严,导致个别材料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

3.个人的主观故意原因。个别干部因招生升学、招工招聘、入党入团、入伍提干等不够规定年龄,而人为地将档案中的早期材料记载出生日期改大,后期又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材料将其改回。或者,因超过年龄,在办理招生升学、入伍提干、招工招聘、入党入团等手续时将早期档案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造成前后档案材料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

4.档案管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档案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和严肃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复杂敏感、数量较大,在收集、审核、整理、归档材料时,一旦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足,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或对存在的问题应查未查、应纠未纠的,会造成部分归档材料不齐全、不真实,进而出现不同材料记载的“三龄两历”等信息不一致的现象。[2]

三、审核认定出生日期的实践做法

(一)审核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必要性

2006年10月,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了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和“从严掌握”原则。在干部人事专项审核中,严格依据上述原则,对干部已有出生日期认定不符合有关规定、有悖于客观事实的,进行重新认定,有利于维护档案审核工作的严肃性。

1.体现精准科学的价值取向。干部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是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的重要审核内容之一。加强对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对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工作条例》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全面提升干部档案工作水平。

2.体现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2006年10月,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发文,明确提出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这充分体现了在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让造假者得利,更不能重复得利的公平公正导向。严肃档案管理纪律和出生日期的认定更改,发挥了尊重档案、尊重历史和尊重事实的积极作用。[3]

3.体现了担当务实的价值取向。档案造假影响了干部工作的公信力,败坏了选人用人风气。“造假的纠正”原则体现了组织对档案造假、涂改等历史不公正问题的零容忍,通过加强档案专项审核,严格档案管理,能够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公信力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为选好用好管好干部打下坚实基础。

(二)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

在档案专项审核中,对于出生日期记载前后不一致或者涂改现象,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方法来进行审核认定。

1.依据最先最早原则进行认定。最早材料记载出生日期与档案中其他材料不一致的,其他材料记载出生日期又基本一致的,出生日期要按照最先最早原则认定,不能按照其他材料记载相对一致的时间进行认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干部本人档案中的早期材料,如入团志愿书、早期学籍材料等,其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般是根据干部实际情况填写。干部早期的档案材料如果由于公农历换算、即时笔误等原因填写不一致,可以查找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材料来证明实际出生日期。常见的佐证材料有原始户籍材料,包括户籍登记底册、人口普查登记表、个人出生证明等,这些材料通常形成时间比较早,记载的出生日期真实性较高。在经过严格把关、确认真实有效后,上述材料可以作为依据使用。

对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小、后期记载大且本人后期填写一致的,与组织人事部门现在掌握一致的,应该按照“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和“从严掌握”原则,继续按照组织已认定的时间予以认定,不接受个人要求更改的申请。

2.按照不得重复得利或防止继续得利原则进行认定。在档案专项审核中,部分干部因升学入伍、入党入团、招工提干等不够规定的年龄,在早期材料中将所记载的出生日期填大的,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应该按照干部填大的年龄予以认定。如果干部后期试图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材料将出生日期改回的,根据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和继续得利,必须在档案专项审核过程中将干部出生日期认定为上学、参军、参工时填大的日期。对于个别干部因升学、入伍、招生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中的早期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改小的,如经调查核实属实,应该按照防止继续得利原则,一律重新认定,恢复其实际年龄。[4]

3.尊重历史和实际的原则。部分干部在早期材料中按照农历填写出生日期,后期的档案材料中相对一致,填写的是公历日期,在档案专项审核中,通过万年历查证核对,如果确认是公农历换算问题导致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可以不按照档案中最早材料所记载的出生日期认定。为了尊重历史和实际,可以按照公历日期来认定,或者以组织已经认定的结果为准。

4.对于材料存在涂改的需调查核实。在档案专项审核中,如果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存在涂改,要尽量辨认出涂改前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时要对其属于填写时的即时修改还是特定目的的涂改进行分析研判。按照规定,对涂改行为是否造假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并按照规范格式形成调查报告,如果能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材料,在坚持不重复得利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早期户籍材料的记载予以认定。如果有重复得利情况,或者涉嫌档案材料造假的,要予以纠正。对于已存档但经调查属不实的材料,不得抽取或销毁,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

5.部分特殊情况的审核认定。对于干部最早档案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有年份无月份的,如果其他档案材料记载的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一致,并且其他材料记载月份也均一致,可以按照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月份来认定;如果最早材料记载的月份与其他材料不一致,则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最早材料如果只记载有年龄,又无具体出生日期的,应把这份材料作为认定出生日期的辅助材料使用。对于最早档案无具体形成时间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档案中各份材料形成的逻辑顺序来进行合理推定。

(三)出生日期重新认定结果的确认与归档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的结果,由组织部门负责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经干部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入档。干部本人意见如与组织认定意见不一致、拒不签字的,应以组织认定意见为准。干部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与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早将其与重新认定的出生日期一致起来。

四、防止出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思考建议

1.提高档案材料的形成质量。干部本人在填写档案材料时,如履历、学历学位材料、教育培训、招聘录用等,要认真严肃,必须保证全部或者主要内容由本人填写。对组织人事部门已有明确意见的,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的结论填写,尤其是出生日期,要按照客观真实状况填写。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干部本人填写的档案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可以责令本人重新填写。在发展党员、发展团员、招生考试毕业、考录聘用、干部任免调配等工作中,要建立责任制,切实防止有关人员虚填信息或者伪造材料满足资格条件。

2.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原始档案材料。对于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材料,要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归入干部本人档案,要做到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散材料长久不归入本人档案的情况。部分不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其他重要原始材料,要严格管理、长期保存,不能擅自销毁;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销毁的,要严格履行登记和审批手续。

3.全面加强档案审核管理。认真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的要求,对拟提拔重用或者交流任职的干部,认真审核干部基本信息,尤其是出生日期。组织人事部门已对干部的出生日期做出专门认定后,一般不接受个人提出的更改申请。对于公务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新进人员的档案,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存在问题尚未查清的,不得办理录用、聘用、调动、任免等手续。

4.提高干部档案信息化水平。加快数字化档案的建设速度,逐步实现数字档案的网上查阅、网上转递等,彻底杜绝非档案工作人员接触到原始纸质档案,防止档案材料的涂改、造假等情况的发生。同时,数字档案的制作和处理要全程留痕,可追溯、可倒查;原始图像要长期保存,确保其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

5.强化纪律监督和追责问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用严格的监督检查,严把组织人事纪律关,对于档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充分发挥负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要拓宽干部档案工作的监督渠道,虚心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意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五、结束语

干部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是一项严肃认真且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干部档案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要严格执行出生日期的认定政策,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倒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档案建立、收集、审核、利用、转递、保管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努力构建职责明确、科学严密、运转协调、务实管用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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