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现实与实践: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三重逻辑
2022-11-27张茂杰樊瑞科
张茂杰, 樊瑞科
(石家庄铁道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
伴随大数据、云计算、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作为引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重要技术形式,已经广泛介入到我们的生活空间,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来临。作为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人工智能是指“研究、理解和模拟人类智能、智能行为及其规律的一门学科。”[1]美国学者杰瑞·卡普兰指出:“在未来几年内,机器人与人工智能给世界带来的影响将远远超过个人计算和互联网在过去 30 年间已经对世界造成的改变。”[2]人工智能时代境遇下,互联网与人工智能耦合程度加深,基于互联网日益发展而形成的网络意识形态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由此,从理论、现实和实践的三重逻辑展开,深入分析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理论可能、面临的新形势和路径选择便成为一项重要课题,从而为助推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更好发展提供新视角和新的建设思路。
一、理论逻辑:人工智能承载意识形态功能的理论溯源
理论资源的发掘与回归是研究的关键起点。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嵌入各个领域,人工智能不再只作为促进生产力的工具,同时还承载着意识形态的功能。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何以可能,需要回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科技与意识形态的内在关联性分析理论和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法兰克福学派的科学技术意识形态论中去寻找理论之根。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科技异化思想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在工场手工业中,是工人利用工具,在工厂中,是工人服侍机器。在前一种场合,劳动资料的运动从工人出发,在后一种场合,则是工人跟随劳动资料的运动。在工场手工业中,工人是一个活机构的肢体。在工厂中,死机构独立于工人而存在,工人被当作活的附属物并入死机构。”[3]这段论述体现了工具成为了统治甚至奴役工人的异己力量而存在,这也是马克思科技异化思想的生动体现。马克思认为,科技异化的根源不在技术本身,而在于科技的资本主义应用,即资产阶级利用科学技术达到自己追求高额剩余价值之目的。在资产阶级统治下,科学技术与资本主义合谋,压榨工人剩余价值、破坏自然环境、操控政治,更有甚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
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虽然没有人工智能,但是,有学者基于对《资本论》中机器观的解读,认为机器和人工智能具有功能相似性,都是体现了马克思所揭示的技术本质,即对人的能力的技术化延长。正是这一共性,《资本论》中对机器的阐释同样适用人工智能,使得我们对人工智能与人的技术关系可以从机器与人的技术关系中去理解。笔者对此非常认同,由此,人工智能如果被资本家大肆滥用,同样存在异化的危机,也存在干扰人们精神意识的可能性。
(二)法兰克福学派的科学技术意识形态论
法兰克福学派对于科技与意识形态关系的阐释可谓独树一帜,建立了科学技术意识形态论。法兰克福学派创始人霍克海默认为科学技术通过完备的工具理性,让人们徜徉于巨大的物质财富中,阻碍人们发现社会危机和批判社会危机,从而发挥其意识形态功能。之后,作为法兰克福学派最激进的思想家之一的马尔库塞认为,作为一种新的控制形式的科学技术绝不是价值中立的,它们具有鲜明的政治倾向性和执行意识形态的职能。他提出在新的意义上社会控制的现行形式是技术的形式,并且伴随这种控制的不断加深,人们的思想也被单向化了。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重要代表人物哈贝马斯进一步发展了马尔库塞的思想,提出了“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的理论。首先,他认为国家干预为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化”提供可能性。其次,他又深入分析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的作用,提出了“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的论断。从其一系列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科学技术化”“科学与技术之间的相互依赖”是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标志。最后,他论证了科学技术能否成为意识形态,“科学技术借助高速增长的物质财富,满足人们的需要,俗化人们的心灵,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认同统治秩序,接受社会操纵并向社会投入忠诚这样科学技术就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提供了意识形态论证,达到了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统治辩护的目的,因而科学技术成了意识形态。”[4]法兰克福学派对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关系的认识不断创新发展,大致经历了从“科学技术承载意识形态”到“科学技术通过控制社会发挥意识形态功能”再到“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的演变过程。
总而言之,无论是马克思科技异化思想抑或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科学技术意识形态论,置于今天的人工智能时代,依然可以带给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一些理论启示。因为伴随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成熟,其早已不仅仅是做为提高生产力的工具,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乃至精神世界深度互嵌成为时代新表征,这就致使人工智能有可能承载并发挥着意识形态功能。
二、现实逻辑: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时代必然
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应用人工智能既是顺应人工智能发展大潮的时代必然,也有其现实原因。一方面,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创新发展需要借助人工智能;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有效助推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水平提升。以上构成了人工智能时代境遇下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现实逻辑。
(一)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创新发展需要借助人工智能
何为网络意识形态呢?目前国内对于其内涵定义莫衷一是。李怀杰等认为:“网络意识形态是指国家及各级管理部门基于多元互联网平台进行文化生产、思想教育、价值传播、舆论引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总称”[5]华锋、王永贵指出:“网络意识形态衍生于现实政治领域的价值观念,借助于网络信息技术平台,与互联网舆情紧密结合。”[6]综上,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对广大网民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以及思维方式具有引导与规范作用的主流意识形态的数字化表征。就其本质而言,我国网络意识形态仍属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从形式上来讲,其是现实世界中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虚拟世界的延伸与呈现,换言之,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就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主流意识形态。
为何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创新发展需要借助人工智能呢?首先,在过去,囿于技术水平有限、人们的智能素养不足和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人们信息甄别意识欠缺,甚至致使一些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观念在网络领域横行,我国网络识形态宣教效果大打折扣。其次,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与便捷性等特征,导致信息快速传播的同时,也成为了意识形态斗争的角斗场。伴随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心,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意识形态渗透愈演愈烈,并不断变换手法,在网络领域与我们争夺阵地。“自互联网兴起以来,西方国家将其视为瓦解社会主义中国的有效手段,通过在华培植‘网络大V’‘反动公知’并在网络空间散播各种诋毁、丑化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为西方的政治制度、经济模式、价值观念做吹鼓手。”[7]这些暗隐西方价值观的言论在网络空间大肆传播,极易导致不明真相的网民信以为真,消解其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认同、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
(二)人工智能有效助推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水平提升
人工智能技术的赋权有助于提升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水平。主要包括在人工智能加持下,我国网络意识形态传播更加智能化与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更加精准化。
一方面,我国网络意识形态传播更加智能化。“传统的媒体传播模式是根据受众的多样化需求来生产大量的内容,受众只能从信息海洋中找到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如果产生的信息内容不能在第一时间吸引到受众,那么就会被受众抛弃。”[8]在人工智能主导的传播境遇下,作为其核心要素的算法推荐依靠精准匹配的技术优势,将内容用户进行颗粒度更细分的匹配,可有效提升主流意识形态信息在网络空间的分发效率和传播效果,降低信息噪音,让有价值的内容匹配到更精准的用户。同时,相较于传统媒体线性传播模式,在该技术加持下的内容会根据用户反馈做到及时调整,让信息更“懂你”,网络意识形态传播更加智能化。另一方面,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更加精准化。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方面。作为人工智能底层逻辑,大数据技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或物的行为数据的分析难题,通过对不同数据的抓取和分析,实现对特定对象的准确画像。在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领域,大数据技术的在场,可以基于对网络平台海量数据的多维度、多层次、全天候抓取和汇聚关于意识形态的信息并对其加以数据化呈现,做到直观体现、全面分析、准确把握网民的思想状况,有效提升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精准化。“同时,在以数据为基础的信息全球化背景下,大数据也破除了空间界限。”[9]这有利于拓宽我国网络意识形态传播覆盖面。
三、实践逻辑:人工智能时代加强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路径选择
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人工智能浪潮,要积极采取引导人工智能价值取向、培育人工智能主体素养、完善人工智能法规监管和认清人工智能社会本质等举措,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同时助推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取得更大进步。
(一)引导人工智能价值取向,彰显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本质属性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典型代表,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推动经济、社会和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向智能化方向转变。与此同时,要正确引导人工智能价值取向,推动人工智能在赋能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领域健康发展。
首先,加强党的领导,保证人工智能发展正确方向。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深刻影响并改变着经济机构、社会结构、文化结构等各领域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工智能的“双刃剑”属性揭示了一个事实,那就是谁掌握人工智能发展权关乎生死存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科技创新事业不断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我们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10]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本质属性是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坚持人工智能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有助于在人工智能赋能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过程中彰显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本质属性。其次,坚持发展人工智能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的需要和呼唤,是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时代声音。”[11]人民的需求推动着科技进步,在人工智能赋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过程中应更多地关注增进民生福祉、保护人们隐私等方面,将技术优势转化为价值优势,让人们更多更好地享受人工智能带来的好处。
(二)培育人工智能主体素养,丰富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人文内涵
在智能化时代,人工智能的工具理性不断扩张,甚至僭越价值理性,成为网络信息社会新表征。当下,应积极培育人工智能主体素养,为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注添人文内涵。
一方面,培养“智”“慧”兼备素养。从本质而言,人工智能依然是模仿和提高人某种能力的现实存在。换言之,人工智能有高效能力,但缺乏人类的智慧,即人工智能有“智”无“慧”。这里的“慧”指品德。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既要利用有“智”的人工智能来提高工作效率,也要用自己的“慧”规范指导人工智能应用,“善用”人工智能赋能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另一方面,锻造人机协同创造素养。伴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智能机器人日益融入我们的生活,推动生活智能化的同时提升了工作效率,人与机器人的关系正在被重构。智能机器人有着我们人类无可比拟的能力,但是在学习能力与创造能力方面其依然存在不足。由此,锻造人机协同创造素养,将智能机器人高效的执行能力与我们人自身的思考与创新能力相结合,“巧用”人工智能赋能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
(三)完善人工智能法规监管,创设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法治环境
面对人工智能导致的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困境,应当从“德治”与“法治”两方面完善人工智能法规监管,创设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法治环境。就“德治”而言,建立健全相关行业规范,强化行业从业者的道德自律。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人工智能从业者道德准则,建立人工智能道德伦理问题委员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导向,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保障网络社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从业者要主动提高自身道德水平,加强自律性,消除偏见与歧视,用一技之长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更好发展。就“法治”而言,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一方面,国家应加快制定并不断完善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抓紧制定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立法规划,为人工智能赋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提供依据,指明方向。另一方面,政府要顺应人工智能发展大势,根据现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与研究制定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融合,为主流价值观指导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依据。同时,应积极开展人工智能应用法律责任认定、隐私安全保护、技术应用权限等法律问题研究,建立健全追责问责制度,明确人工智能发明者、使用者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为人工智能嵌入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四)认清人工智能社会本质,筑牢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现实基础
实质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带给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现实挑战是人在现实生活中社会问题的数字化反映。人工智能只有更多关注并着力解决现实中人的问题,才是筑牢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现实基础的根本之道。
首先,着眼民生实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人工智能时代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既需要借助先进技术实现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良性发展,也需要做好线下了解民情、化解矛盾的工作。在信息的选择和发布上,应该更多地关注中国的国情,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立足点,借助大数据与算法推荐技术更多筛选和传播一些反映人民难点问题的信息,在满足网民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在网络空间凝聚共识,让大家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投身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其次,摒弃技术决定论,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从现实情况看,我们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技术成熟度还不够。不能把信息把关权全权交由机器来决定,要增加人的参与力度。同时,相关主体要树立技术为民的理念,尊重人的主体地位。
总而言之,人工智能正在成为形塑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新境遇,成为影响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新因素。通过探析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理论、现实与实践三重逻辑,正视人工智能视域下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面临的现实挑战,认真探索优化路径,以期为更好推进新时代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提供新视角、新方法、新内容和新的建设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