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法治话语:实践意义、理论境遇及中国图景*
2022-11-27吕明
吕 明
(合肥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合肥 230601)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近年来,学界围绕这一命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上述研究主要围绕官方法治话语和学术法治话语展开,①围绕官方法治话语展开的研究主题包括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等,代表性研究包括:江必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法治理论的发展》,《法学杂志》2020年第5期;张文显:《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谢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理论学刊》2020年第1期。围绕学术法治话语展开的研究主题则更加广泛,主要包括法治话语体系与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西方法治理论等,代表性研究包括:陈金钊:《面向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中国法理学》,《法律科学》2020年第1期;陈金钊:《以法治中国战略为目标的法学话语体系建构》,《求是学刊》2019年第5期;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张文显:《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几个问题》,《中国大学教学》2017年第5期。另一个重要维度——日常法治话语研究常常被忽略。②笔者以“日常法治话语”及与其概念范畴有较大重叠的“大众法治话语”“民间法治话语”“公共法治话语”等为主题词在中国学术期刊网进行搜索,发现日常法治话语直接研究较为少见,而围绕“民意”展开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守法研究蔚为大观。
现代话语理论认为,话语是与语境或语言使用环境相关联的活动,不同的语境下存在不同的话语,而所谓日常话语就是以日常生活实践为语境的话语形态。根据德塞都的日常生活实践理论,日常生活实践具有其特殊性。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日常实践主体貌似完全按照身处其中的既定规训的要求来行事,而实际上却仅仅结合既定规训来检视、增删、改编自己的欲望,“许多日常实践(如言说、阅读、行走、购物、烹饪等)都属于战术类别的”。③[法]米歇尔·德·塞托著,方琳琳、黄春柳译:《日常生活实践》,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版,第40页。
作为日常话语的组成部分,日常法治话语亦存在于日常生活实践中。一方面,日常法治话语区别于一般日常话语,其在态度上肯认“法治”,在内容上表达着“普通人”的法治认识、法治寄托;另一方面,基于日常生活实践的特殊性,日常法治话语同样“战术性”改造着其他法治话语(官方法治话语、学术法治话语),呈现出特殊的实践意义。因此,有学者提出,“在学术话语实践有时是日常话语实践的背景的同时,日常话语实践有时也是学术话语实践的背景;在学术话语实践影响日常话语实践的同时,日常话语实践也在影响学术话语实践。因此,考察、分析和理解‘法律’概念的日常话语实践,又是理解这一学术话语实践的一个基本前提。”④刘星:《“法律”概念是怎样被使用的——在中西近代日常话语实践的交流中比较考察》,《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一、缘何特殊:日常法治话语的实践意义
(一)日常法治话语是把握法治认同状况的重要依据
毋庸置疑,法治的发展需要以法治认同为前提,然而,准确描述和把握法治认同状况并不是容易的事情。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基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因素差异,现代社会的法治认同往往具有多元性特征,不同的社会群体可以形成千差万别的法治认同甚至不认同。同时,法治认同又是一种内心活动,观察者必须通过外在的“意思表示”才能对评估对象进行“推测”,而在这样一个过程,观察者常常遭遇到评估对象的“虚假表示”,甚至评估对象自身也处在“认识自己”的困惑当中。
显然,纯粹学理上的推理和思辨并不能解决上述困难,法治认同状况的把握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话语分析,其内在原因正如福柯所发现的那样,“话语是由符号构成的,但是,话语所做的,不止是使用这些符号以确指事物。正是这个‘不止’使话语成为语言和话语所不可缩减的东西,正是这个‘不止’才是我们应该加以显示和描述的。”⑤[法]米歇尔·福柯著,谢强、马月译:《知识考古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53页。
在法治认同状况的评估过程中,日常法治话语无疑构成重要的话语分析对象。一方面,就法治认同是否存在这一前提判断而言,由于“日常生活大都是通过语言交际来完成的,大部分的社会生活实际上就是语言生活”,⑥施旭:《文化话语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因此,如果我们无法找寻到真正的日常法治话语,则很难认为社会普通人群形成了严格意义上的法治认同;另一方面,就法治认同的实际状况而言,如果放弃了日常法治话语的分析,或者对日常法治话语的“战术”视而不见,而仅仅注意到有关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民意”的存在,①笔者认为,我们并不能用一般的“法治与民意”研究代替专门的日常法治话语研究。虽然在概念范畴上,“民意”与“日常话语”关系密切,然而这并不构成忽略日常法治话语研究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日常法治话语应该构成“法治与民意”研究的前提和依据。我们对于社会普通人群法治认同状况描述便很难说是准确和全面的。
(二)日常法治话语是凝聚多元社会的重要支撑
话语是否仅仅是一种思想工具?实际上,在经历了20世纪的“语言转向”后,话语不仅是工具同时亦具有强大的能动性的认识已经深入影响人们的思想。“话语不仅反映和描述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话语还建造或构成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②[英]诺曼·费尔克拉夫著,殷晓蓉译:《话语与社会变迁》,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公开说出的话语本身即具有无可置疑的力量”。③孙婧一:《从“真实的话语”到“知识”——福柯论古希腊“真理”之转变》,《哲学动态》2018年第2期。
具体而论,基于现代社会的多元性特征,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日常话语的差异性正处在不断增强中,我们固然可以将这种差异性看作社会人群“所处位置”差别增大的结果,然而,在另一方面,这种差异性的确构成了一种独立的“话语力量”,它可能反过来强化社会人群的差别,甚至导致社会的撕裂。
然而,与一般日常话语作用机制不同,日常法治话语的出现及广泛存在有助于弥补和缓解社会人群的撕裂。必须看到,严格意义上的日常法治话语包含着认同法治、推崇法治的基本认识,而法治在功能上就是通过理性化解多元冲突,④“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必然要依靠具有中立品质的法律进行治理,而这种治理就是经由公共理性体现的,或者说,法律本身就是公共理性的产物”。参见钱弘道、王梦宇:《以法治实践培育公共理性》,《浙江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因此,从最终效果来说,日常法治话语有助于型塑理性生活空间,限定普通人选择的可能性和话语争论的底线,并最终有效消弱民粹式的过度“发泄”,保障多元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同时,日常法治话语的“话语的力量”还存在隐蔽性特征,相对于其他法治话语类型,日常法治话语对社会人群的影响是潜移默化和深刻的。
(三)日常法治话语呼应了现代法治的民主之维
必须承认,近代以来,法治与民主的关系常常是暧昧的:一方面,法治因为其“权力制约”的内在要求,对民主抱有天然警惕,时刻提防着“民主的暴政”的发生;另一方面,面对一波又一波的民主浪潮,法治自身的合法性却又需要获得民主的背书。
然而,这一情况在二战以后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伴随着哈贝马斯、阿列克西为代表的现代法律论证理论⑤一般认为,20世纪以来,伴随着剧烈的社会变迁,人们对法官角色认识开始发生转变,法官不再被看做立法者意旨的机械执行者,人们要求法官通过创造性的解释、甚至是漏洞填补的方法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以应对社会变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对每一项行为提出充分的理由,以说服当事人、法律职业者和社会大众”成为法官的重要任务,法律论证理论由此兴起。参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08页。的有力支撑,法治的民主之维逐渐清晰,“法律论证的核心任务就是要依靠公开性、民主性等程序性价值,将重心置于排除拥有‘克里斯玛’魅力英雄任务的决断”⑥贾敬华:《法律论证的效能:排除专断而非达成共识》,《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6期。,“因为担任法官角色的作出裁判者总以‘人民的名义’发布判决的,他就不应该对以其名义作出判决的人民的确信采取无所谓的态度。”⑦[德]阿列克西著,舒国滢译:《法律论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对于当下中国而言,法治民主之维的存在同样是一个毋庸置疑的命题:一方面,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当下中国之所以选择法治道路,其中一个的重要动因即在于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另一方面,就现实而言,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更是法治的本质和动力”。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6页;张文显:《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相对于其他法治话语,日常法治话语与法治的民主之维更为贴合。一方面,由于日常法治话语建立在日常生活之上,而“日常生活的世界是一个亲切和熟悉的世界,日常生活正是在一个人们所熟悉的生活世界之中的生活”,⑧郑震:《论日常生活》,《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1期。因此,日常法治话语具有“习以为常”的真实性,其包含了“普通”基于日常生活实践而言产生的关于法治和法律现象的一般理解、判断与态度。另一方面,就“民主”概念而言,①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就“民主”概念而言,“尽管千百年来政治家和思想家对民主有过无数的定义,但万变不离其宗,民主的最基本意义始终是‘人民的统治’或‘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参见俞可平:《马克思论民主的一般概念、普遍价值和共同形式》,《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3期。“普通人”在外延上与“人民”具有极大的重叠,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重视日常法治话语就是尊重人民的法治表达与法治诉求。
(四)日常法治话语关系国家法治形象
毋庸置疑,在现代国际社会的交往中,法治常常与遵守国际规则、保障人权等一系列概念相联系,因此,“法治是全球性大国形象的重要标志”,②马怀德:《法治是塑造全球性大国的重要支点》,《人民论坛》2015年第12期。只有法治国家才是可以正常交往和信任的国家,而每一个“现代”国家也都需要表明自己的“法治”身份,展示自己的法治形象。
官方法治话语和学术法治话语无疑是了解一国法治状况、展现该国法治形象的重要途径。就官方法治话语而言,其常常作为本国法治和法治实践的正式“解释”和“辩护”而存在,通过官方法治话语我们可以把握该国法治实践目标、法治实践策略等基本内容;就学术法治话语而言,“每一种法治理论背后都隐藏着某种特定的国家形象,它深刻地注解着各国法治变迁中的氤氲气象”,③韩春晖:《从“行政国家”到“法治政府》,《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学术法治话语不仅反映了该国知识界对法治认识的深度和广度,同时,通过学术法治话语也可以预测该国法治发展的可能走向。
日常法治话语对国家法治形象的影响同样不能忽视。当今,人们对一国的法治形象常常基于该国的国民形象,国民形象“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民风社风和社会环境的优劣,影响国家文明形象的好坏”。④刘小燕:《从国民形象传播看国家文明形象的构建》,《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3期。日常法治话语对于获取国民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作为“普通人”日常生活和交流中所使用的话语,日常法治话语在主体上区别于官方法治话语和学术法治话语,其与“国民形象”具有更高的“粘合度”;另一方面,日常法治话语具有内容上的特定性,借助日常法治话语,人们可以对“普通人”的法治认知、法治态度、法治素养进行专门评价,形成具体的“国民法治形象”,并最终影响国家法治形象。
二、何以忽略:日常法治话语的理论境遇及其后果
如上所述,日常法治话语尽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然而在当下中国法治话语讨论中,它的确被忽略了,其中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日常法治话语“是否存在”与法治的外来性。
一般认为,现代法治发源于西方进而在全球范围内扩展,其在中国出现不过百年。虽然亦有学者注意到了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儒家文化、法家文化)中包含了现代法治可资借鉴的部分,然而由于其总体上是“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提供了理论根据”,⑤张国华、饶鑫贤:《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8页。因此,现代法治“对中国人的知识传统来说,基本上是陌生的”。⑥泮伟江:《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及至当下,仍有很多学者怀疑作为外来物的法治及其话语表达是否在普通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获得“接受”,其悲观看法如有学者所概括的那样,法治“来到中国已经一百多年,却从没有在中国人的经验生活中扎下根,更没有在中国的土壤中开花结果”,“在中国人传统赖以认识世界的深层语言结构中,确实没有足够的概念工具,用以把握和认识现代法律”。⑦泮伟江:《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第5页。
其二,日常法治话语“是否独立”与法治话语的“自上而下”的建构性。
即便我们有理由确认日常法治话语存在于当下中国,其是否具有独立意义也会遭到怀疑,而这样一种怀疑同样构成“忽略”日常法治话语研究的重要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进程总体上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推动过程,“以国家为中心建构法治秩序是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基本立场与价值取向,也是势所必然的选择”,①张志铭:《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国家主义立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而这一建构过程同样反映在当下法治话语的形成方式上。②不仅是法治话语,从更大范围和更长时间段来看,这种“自上而下”的话语建构一直存在,有经验也有教训,譬如有学者指出,共和国前二十七年特别是文革十年建构的阶级斗争话语,“通过媒体强大的传播功能,辐射全社会,充盈在各种生活空间,包括最隐秘的家庭和爱情的生活空间里,使中国与一日千里的飞速发展的世界隔绝,与世界话语隔绝。在这种话语世界里,社会封闭,人的思维变得扭曲了,视野狭小,思想愚昧,为酿成持久的动乱创造了条件”。参见田中阳:《话语”的文化读解——对话语理论的一点阐释》,《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4期。从以“普法”为代表的当代中国法治话语形成过程看,改革开放以来,以官方法治话语为核心、以学术法治话语为补充的法治话语建构模式构成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初期,正是基于官方法治话语和学术法治话语的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才具有了合法性;另一方面,在中国特色社会法治建设推进过程中,官方法治话语和学术法治话语同样发挥了重要的“话语力量”,其有效抵御了来自于“人治”和西方法治模式的侵蚀。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自上而下”的法治话语建构过程,人们有理由怀疑日常法治话语的研究意义何在。即,如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被单纯视为“自上而下”、以官方法治话语为核心、以学术法治话语补充的建构过程,那么,作为法治话语组成部分的日常法治话语主要价值即在于与官方法治话语和学术法治话语(特别是官方法治话语)保持一致,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如果日常法治话语与其它两种话语产生了差异,也只应该看做一种“错误”。对于这种错误,重要的也许是纠正而不是研究和分析。
其三,日常法治话语“如何呈现”与日常法治话语载体的特殊性。
如果说日常法治话语遭到忽略的前两种原因主要基于中国法治建设特殊境遇而产生,那么,日常法治话语遭到忽略的第三个原因则应被看做一种“技术阻碍”。
稍作比较可以发现,无论官方法治话语还是学术法治话语,其载体都具有稳定书写和表达的特性,它们或者体现在法律文本、政策文件以及领导人正式讲话当中,或者体现在书籍和论文当中,借助传统的纸质工具和现代的电子数据库,研究者可以轻松获得其内容并进行从容的分析。然而,日常法治话语却常常是口头、流动的、支离破碎的,“由于普通民众的活动是离散和自发的,在组织上存在着不平等、分布不均衡的差异性,难以结成统一阵营,因此,普通民众书写其历史的素材、文本、记忆和经历在上层话语的支配下呈现片断式乃至碎片化的特点,难以搜寻。”③黄罡:《一个新的起点:论延安文艺路线对大众话语政治的确立》,《学术前沿》2019年第6期。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日常法治话语的获取及分析就显得较为困难。虽然在法社会学研究中,通过民族志等研究方法,可以部分克服上述困难,④泮伟江:《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然而,与更易获得的、充裕的官方法治话语和学术法治话语资料相比,日常法治话语的获取和分析无疑是一道更高的“门槛”,这个“门槛”在很大程度上消弱了理论探讨的积极性和热情。⑤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法的开展,至少有两次对日常法治话语进行系统搜集和分析的契机:其一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作为对照搬西方法治经验的法治发展路径的反思,苏力等一批学者开展的法治“本土资源”和“民间法”研究;其二则是本世纪以来,伴随法律活动对社会影响深入,对“民意”的关注和研究。但从最终结果而言,两类研究都避开了难度最大但却最有说服力的日常法治话语分析,转而通过笼统的“民意”和文学作品(小说、影视作品等)进行替代性论证。
日常法治话语研究的“忽略”已经对当下中国法治实践造成了消极影响,突出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消极影响一:“法治认同”判断分歧严重。
如上所言,日常法治话语是把握法治认同状况的重要依据,日常法治话语研究的忽略必然导致对法治认同总体状况判断模糊甚至产生巨大分歧。就目前情况来看,在法治认同状况的判断上已经出现三种差异较大甚至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下中国的普通百姓深受西方法治话语影响,“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讲述的这一神圣而动人的法治故事,在感动过无数西方民众后,又再度感染了当代中国人,使很多中国人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描述的法治形成了强烈的向往”,“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描述的法治模式还往往成为人们构想中国法治图景和评判中国法治现实的基准和依据,而中国法治现实与这种‘图景’以及‘基准’‘依据’的差异与距离,则成为影响当代中国人对于中国走法治道路信心的重要因素”。①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二种观点则截然相反,他们认为“多数中国人对自由主义思想的接受还是很有限的。所谓自由主义的感染,恐怕只是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市场”。②陈金钊:《论真诚对待法治——以新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为视角》,《法学杂志》2017年第11期。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当下中国法治认同总体较弱,“人们心目中的国家主义法制观却难以一下子改变。这是因为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把权力的绝对化推向了顶峰,即使在‘权力必须接受制约’‘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面’已经成为法治标志的时候,很多人还是理直气壮地在管理意义上使用法治,把法治当成捍卫权力的工具。”③陈金钊:《论真诚对待法治——以新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为视角》。
消极影响二:“自下而上”的法治发展动能不足。
如上所言,中国的法治发展到目前为止主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建构路径,这种路径在“时空压缩”法治现代化背景下,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然而,正如众多学者所发现的,法治的深入展开并不能过于依赖这种模式,因为“过多地借助国家力量强制推行变法,会出现法治主观设计与社会生活客观情况相脱节的情况,出现法律制度的人为确立与社会生活方式的自然演变节律相脱节的情况,进而出现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矛盾。”④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初探(上)》,《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换句话说,中国的法治发展固然缺不了自上而下的“送法下乡”,然而一味地“送法下乡”必将造成法治自我造血功能的丧失以及较高的成本付出,甚至直接与遏制权力的法治内涵相抵牾。就此而论,“‘自下而上’的力量同样对于法制改革有重要的意义”,“自下而上”法治参与“不仅有助于具体的利益冲突得到解决,而且在反复交涉过程中也将推进原有制度安排的优化”。⑤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法治变革的动力模式》,《法学家》2008年第6期。
但是从现状来看,在缺乏日常法治话语的准确认识和把握的背景下,当下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找寻及使用仍然是一个难题,而这个难题的持续存在只能促使法治实践继续从官方法治话语和学术法治话语中寻求支持⑥早在上世纪90年代,苏力等学者对官方法治话语遭遇的困境的解读已包含了类似认识,而近年来,在学术法治话语的讨论中,许多学者对目前学术法治话语体系的批评亦与此相关,有学者明确指出,“当前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更多体现在曲高和寡式的学理阐释阶段,推动法治话语体系的大众化甚为迫切,尤其是要推动相关研究成果向决策咨询、教育教学、服务社会大众转化。”参见朱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中国大学教学》2017年第5期。,“自上而下”的法治建构道路不断强化,“自下而上”的法治发展功能却整体不足。
三、现状与走向:日常法治话语的中国图景
然而,我们究竟该如何描述当下中国日常法治话语的状况?毕竟,本文之前的分析已经表明,当下中国日常法治话语是否存在尚无定论,更不用说对其进行进一步描述。
笔者认为,在大规模的话语资料搜集和分析之前,充分借助已有的话语素材和共识特别是权利意识与权利话语的相关研究进行初步判断是可能的,虽然这一初步判断略显粗糙,然而却有助于我们迅速化解分歧,为日常法治话语的进一步研究找寻方向。
(一)作为日常法治话语的权利话语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维权”事件不断出现,普通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引起学界高度关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权利意识研究大量涌现,其中就包含着话语层面的实证研究,其内在逻辑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首先表现在权利话语的使用上”。⑦夏业梅:《权利意识还是规则意识?》,《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4期。
从已有研究来看,学界的共识有二:一是对权利话语快速增长态势的确认,“至少在当代中国权利的确已经成为了中国人日常生活的基本观念与思维习惯”。①姚建宗:《新兴权利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二是注意到了普通民众权利话语在生成路径上区别于西方权利话语,即“同美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是在同资本斗争中推动发展不同的是,中国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更多的是在政府主导下,由国家通过完备法律制定、进行法律宣传实现的”。②夏业梅:《权利意识还是规则意识?》,《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4期。
然而,这种基于普通民众权利意识形成的权利话语是否构成日常法治话语?虽然在西方法治话语实践中,权利话语与自由主义法治话语有着密切关联,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普通民众所使用的权利话语不证自明也是一种法治话语——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话语,其必须接受法治话语的一般标准的考察。
虽然长期以来,人们在法治话语判断标准上存在分歧,然而如果从包容法治多样性、尊重法治实践性复杂性角度出发,我们完全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达成“最低限度”法治话语条件:其一,法治话语应该承认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规则的至上性。即,虽然在现代语境下,权利的提出可能基于多种立场,然而,“当法律的权威和作用被强调到极致甚或‘至上’,而非以君王权威、道德教化或神的旨意作为政治统治的圭臬之时,作为‘法的统治’的法治形态就脱颖而出。”③张志铭、于浩:《现代法治释义》,《政法论丛》2015年第1期。其二,法治话语应该将法律看作制约权力的手段。即,尽管基于法治类型的差异,现代法治在价值取向及价值排序上具有多元特征,然而通过法律制约权力进而实现平等、自由、安全、效率这些不同法治价值却是现代法制的“硬核”所在,而这一“硬核”说到底是由法治和人治、民主和专制等根本性对立决定的。
对照上述两个条件,当下中国普通民众所使用的权利话语已经具有较为明显的法治话语特征。
原因一: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当下中国普通民众所使用的权利话语只是他们日常生活中“备选”话语,“人情面子以及人际关系与权利话语作为解决日常交往问题的两套备选方案,共同型塑着人们的日常交往”,④伊涛:《权利话语的中国语境与儒家的写作经验》,《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然而就这种权利话语内容来看,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接纳了“法律内”和“最终性”的权利认知。譬如,研究者通过对上访维权的研究发现“上访者在维权过程中对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有着极高的期望,在抗争中法律意识得到了较大的提高”,⑤夏业梅:《权利意识还是规则意识?》。研究者甚至将这样一种权利意识与权利话语概括为“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等。⑥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文史博览(理论)》2008年第2期。
原因二:虽然“传统的‘官本位’、‘权力本位’、‘刑不上大夫’这些等级思想不时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观念和行为方式”,⑦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然而之前关于权利意识的许多调查却已明白无误地显示普通民众已逐渐意识到权力制约对于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譬如,一份较早的、面向社会普通民众围绕公民宪法意识的所做的调查表明,71%的被调查者同意“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的观点,同时认为“我国存在权力腐败的第一位的原因是‘权力缺乏制约’,持这种观点的占被调查者的51%”。⑧韩大元、王德治:《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政法论坛》2002年6期。
(二)日常法治话语的未来走向
以上基于过往权利话语研究而展开的讨论,主要在于证明当下中国日常法治话语的存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当下中国日常法治话语囿于权利话语或仅仅“存在而已”,实际上,结合社会发展总体进程,我们认为,当下中国的日常法治话语不仅实际存在,其影响力和独立性也正处在提升和增强中。
其一,日常法治话语影响力提升。
如上所言,现代话语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确认了话语是一个具有自身演变规律的系统,并具有“物质性力量”,然而在另一方面,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要素对话语的深刻影响并不能因此否认。就当下中国日常话语而言,基于社会转型的特定背景,除了日常法治话语外,非法治甚至反法治话语亦具有广泛的生存空间,然而,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及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完成,在保持话语多元性的同时,以“理性”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化场景必将在日常生活中不断扩展,由此,与这一场景高度契合的法治话语①正如有学者所发现的那样,在社会流动性越来越快的当代陌生人社会,裁判模式似乎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而这正是当代中国民间法大量失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参见郑永流:《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分析框架的建构和经验实证的描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将获得进一步深入普通民众的机会,取得相对于非法治话语、反法治话语更大的优势。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日常法治话语“是从日常生活中自然生长起来的‘生活语法’,生活于特定情境中的人们对这种‘语法’规则的含义烂熟于胸,了如指掌”,②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困境及出路》,《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因此,借助于网络与自媒体技术,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机制作用下,日常法治话语还将获得比其他法治话语更高的传播效率。
其二,日常法治话语独立性增强。
随着日常法治话语影响力的扩大,日常法治话语独立性也可能进一步增强,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话语内容独立性的增强。由于中国法治的持续发展不仅需要“自上而下”亦需要“自下而上”,因此,在法治持续发展的乐观估计下,来自于社会内部的法治发展动能必然得到进一步增强,普通民众强烈的法治参与意识也将变得高涨,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紧密联系日常生活实践的日常法治话语将有机会形成相对独立的话语系统并进行一定程度的“话语生产”。
二是话语表达方式独立性增强。在经历过最初的、“自上而下”话语建构后,随着日常法治话语相对独立话语系统的形成,其表达方式也将回归“日常”本身,日常法治话语将像其他日常话语一样,呈现出更加生活化、通俗化的表达趋向,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官方法治话语和学术法治话语的既有表达方式也将遭遇日常法治话语更多的“检视”和“改造”。
四、结语:面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日常法治话语
以上对日常法治话语的研究和讨论是起步性质的,其涉及的内容亦略显宽泛,然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时代命题要求我们必须将研究目光投射到这一领域。因此,在本文的结语部分,我将回到这一命题,尝试性从日常法治话语的角度提出若干对策性建议,而这些建议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基本判断而产生:
判断一:“当代中国的话语体系,根本上来自于实践和群众”,③李忠杰:《提高中国话语体系的科学化大众化国际化水平》,载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建设协调会议办公室编:《中国学术与话语体系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日常法治话语来自于日常生活实践的特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建构必须充分回应④受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的“回应型法”的启发,本文将“回应”更多理解为“一种负责任的、因而是由区别、有选择的适应能力”,是一种“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参见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日常法治话语,唯有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才能真正“回到生活世界”,才能真正成为有强大生命力的话语体系。
判断二:日常法治话语会让看惯了西方法治场景的我们感觉其“不那么像”法治话语,⑤譬如中国普通民众的权利话语虽然包含了“权力的制约”,然而“民众对政治权利的需要或许更可以视为对国家权力的肯定而不是对国家权力的挑战”。参见夏业梅:《权利意识还是规则意识?》,《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4期。然而,正是这些“不那么像”的日常法治话语对西方法治话语构成了一种抵抗,其在客观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摆脱西方、建构自身话语特色的话语资源。
判断三:日常法治话语与官方法治话语、学术法治话语存在差异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状态,也是一种正常状态,然而这种差异性如果处理不好则可能演变为法治话语内部的一种冲突,而其最终结果也许正如有学者所担忧的那样,“民众与精英处在不同话语体系,社会矛盾在无声中积聚”。⑥毕少斌:《反智主义思潮与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之构建》,《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
正是基于以上三个判断,笔者认为,在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进程中,需要从两个层面对日常法治话语加以回应:
其一,完善法治概念系统。
一般来说,能否形成一套自己的概念系统是检验特定话语是否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亦不例外。然而,概念系统的创造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既要保持理论话语体系的纯洁性、规范性,又要注意向时尚语言学习,打造亲民的话语,做到主题鲜活、言简意赅,实现‘硬’理论的‘软化’,使抽象的话语通俗化。”①王丹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面临的话语难题及消解》,《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5年第6期。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概念系统而言,其至少应从三方面进行关照:一是要关照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概念如何与西方法治话语概念进行对话,这种概念间的对话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创造自己独特的法治概念必要参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能够对外传播的必要前提;二要关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概念如何充分表达中华民族关于法治的自我理解,这种理解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特定性的基本来源;三要关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的概念如何“能听懂”。现代话语理论告诉我们,任何话语的影响和支配力都不会自动生成,它需要通过传播、交流与对话才能影响世界上的其他人,话语中的概念只有“能听懂”,话语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认同和使用从而具有生命力。
基于以上三重关照,可以认为,日常法治话语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概念系统的达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位置,即,如果说官方法治话语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概念系统的方向属性,学术法治话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与西方法治话语概念间的对话创造了可能,那么,对接日常法治话语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概念“能听懂”的必要前提,其内在原因正如塞托所说,“我们尽管各不相同,但都必须服从于日常语言。我们如同被赶上了满是疯子的大船,无法逃脱亦无法叠加”,②[法]米歇尔·德·塞托著,方琳琳、黄春柳译:《日常生活实践》,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版,第63页。换句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在形成自身概念系统的过程中,只有认真对接和吸收日常法治话语的表达风格和表达习惯,才能在感性经验层面获得话语认同。
其二,参与法治热点事件。
从话语理论角度来看,所谓热点事件即引起各种话语高度关注并竞相发声的事件,如福柯所说,“话语产生于矛盾,话语正是为表现和克服矛盾才开始讲话的”。③[法]米歇尔·福柯著,谢强、马月译:《知识考古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167页。新世纪以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围绕法律和法治的热点事件越来越多,而这些热点事件往往反映着人们对法治的不同认识和态度,包含着形形色色的法治话语甚至反法治、非法治话语。
不可否认,法治热点事件对于官方法治话语的“向下建构”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些法治热点事件,官方法治话语可以“生动普法”,实现从“抽象”到“具体”的转换。然而,如果从“回应”日常法治话语这一要求来看,法治热点事件的意义并不止于此。法治热点事件在为官方法治话语“向下建构”提供契机的同时,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系统的完善创造了重要的沟通平台,通过这一平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可以深入把握日常法治话语的话语背景,真正了解日常法治话语,进而在更宽阔的视野下进入中国的问题场域。毕竟,普通民众及其生活是发现和解决中国问题的智慧源泉,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也只有在有利于对“中国问题”的认识与阐释,有利于对“中国问题”的实际解决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其“不再仅仅是高度技术化的‘行话’”,④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困境及出路》,《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才能真正被“中国人”接受和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