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治理中关系生成与规约的本土逻辑
2022-11-27魏崇辉
魏崇辉
(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0)
当下,“治理”已经成为学术话语与官方话语中的高频词。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治理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集中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创新,为推动协商治理实践、开展协商治理研究提供了基本依循。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完善民主党派中央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督、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等制度,加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形成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曾强调指出,“我们要毫不动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形成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1]习近平总书记基于社会主义的社会情境,准确地阐明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为党领导的人民,基本形式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我们认为,协商治理是党领导人民以协商民主实现国家治理的公共治理模式,是治理的中国样态。 学界集中对协商治理的基本内涵、主要特征、历史演进及其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基层发展中的价值功能等内容展开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西方治理、中国传统治理与现代中国国家治理对“治理”理解的差异要求我们准确把握中国语境下治理的功用与样态,辨识“共同价值”意义上“治理”的存在,批判与超越西方治理。协商治理研究要在充分考量协商治理的社会情境与社会结构因素的同时,直面“权利”“权力”等基础性命题及“关系”等本土命题,并进一步寻求推动协商治理实践的可能方略,以研究促进实践。 从社会情境与社会结构因素出发,本文认为,推进中国协商治理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与政府机制。 在权利保障层面上,既要认识到消解资产阶级权利的必然性,又要坚守住权利底线。 为实现协商治理的有效推进, 要积极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确保民众受保障的权利逐步走向体系化。当民众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力的使用者必须担负起实质性责任。 当代中国社会,权力异化依然是经验事实。 协商治理内含了规范权力的成分,寻求权力的传统价值根基及其制度化是破解权力异化的可行路径。 协商治理的实然运作中,关系形态由权利保障与权力运行共同塑造,“权利”、“权力”与“关系”是考察协商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维度。
一、辨识、批判与超越:比较视野下当代中国治理的功用与样态
后发国家在其现代化进程中可能会遇到3 种境况:一是面对“权利”“权力”等基础性命题以建构基于人性的现代政治秩序;二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已经从其所处的资本主义世界的发展中感受到深刻危机,展开了对资本主义的质疑;三是基于“理性人”假设和“公民社会”假设,治理理论非但不能有效指导治理,反而引发牵制乃至破坏国家治理的后果,这是思想傲慢导致的非预期结果。 西方世界遭遇到一系列治理乱象,如“新自由主义下的经济危机”“民粹主义影响政治决策”“社会福利改革在现有政治体制下难以推进”“极端思潮冲击文化多元主义的普世价值”等[2]。 所以,对治理的考察至少应当包括3 个方面:辨识、批判与超越。“辨识”的是治理之作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成分,而“共同价值”不是西方所谓“普世价值”①。“辨识”要求我们既认同“共同价值”意义上“治理”的存在,更要认识到对西方治理的“批判与超越”必须基于中国逻辑展开对治理的研究与实践。
(一)考察治理的方法论:以比较视野切入
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基于对现代性负面效应的批判,直面带来这种负面效应的制度因素,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但是,我们需要警惕新自由主义、欧美中心主义对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隐形控制。 部分研究者试图“完全”进入西方语境去“批判”资本主义过度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脱离中国语境高谈阔论西方马克思主义话语,将其生搬硬套于中国实际,这是不可取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应当自觉地服务于当下中国的理论建设, 应当形成相应的实践感及实践自觉,以克服理论与实践的疏离”[3]。在我国的治理研究与实践中也存在类似的理论与实践疏离的问题。
西方马克思主义与西方治理的研究与运用受社会情境和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 就社会情境因素而言,思想和学说,或批判或建构,都可以从社会生活中找出其与社会历史发展及结构变迁的逻辑和历史关联。 当代中国并不存在西方马克思主义以及西方治理得以生存的环境,我们探讨与实践治理的基本语境是全面深化改革以构建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与政府机制。 我们既要辨识治理的普遍适用性,又要批判西方治理的本质与缺陷。 就社会结构因素而言, 治理的西方衍生与发展是建立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行为主体各自有其本土意义的长足生长的基础之上的。 这种“长足生长”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内进行的,内含有本质缺陷,也给治理乱象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中国治理需要实现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 中西方治理都需要多元主体,这是共性,但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不同:西方的多元主体是多中心的,而我国治理的多元主体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治理活动的。
(二)治理的中国逻辑
现代意义上的治理发端于西方,其指向、诉求均受西方社会情境的影响,对其重构要立足中国实际。 中国治理适用的目的与现代治理本身的历史使命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张力。 当前,我国适用治理的目的主要是以治理倒逼问题,以问题倒逼改革,西方治理本身却是在资本主义框架内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克服。 中国治理担负着助推改革(包括市场与政府双重领域)、克服市场失灵(比如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与政府失灵(比如反腐败)等多重任务,西方语境下的治理适用则更多是试图规避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及根源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民主的失灵”和“西方民主的衰落”。 中国语境下治理向国家治理转化的过程是从理论上对现代治理再造与重构的过程, 是凝练治理的中国样态——协商治理②的过程[4]。
一般意义上的市场失灵是在市场过度膨胀时出现的,于我国而言,市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同样突出。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西方的市场机制与政府体制建立在资本主义框架内,其产生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和社会主义中国是不同的。 资本主义的本质缺陷注定了西方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在其制度内是无解的,我们与其将注意力集中于考究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不如聚焦于如何优化我国的市场机制,健全政府体制,推进协商治理,以实现对西方资本逻辑的超越。 应当优化我国的市场机制,健全政府体制,充分彰显治理的核心要义, 即多元主体之间的博弈。 协商治理的多元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体现出协商治理中心的单一性。 多元主体之间是“嵌入”互动的,当代中国协商治理多元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嵌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三)治理的中国样态
应然层面,对治理理论的研究需要比较完整的逻辑体系。 在此逻辑体系内,人们能够围绕需要研究与实践的问题,以概念阐发概念,即便原初概念来自于他者。 同时,围绕概念构造整套陈述框架,并形成与他者的比较。 中国治理的问题依然是现代化的问题,包含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辨识、批判与超越也必须始终坚持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将“治理现代化”提升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5]。 在全面深化改革之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问题没有得以解决,甚至现代化意识未曾得以完全确立之前,展开对现代化的脱离社会情境与社会结构的伪批判,只能造成强烈的撕裂感。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治理是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指导下,根植于中国优秀政治文化传统,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诉求的当代治理的中国样态,是党领导人民以协商民主实现国家治理的理论与实践[6]。 “协商治理”凸显了“协商”与“治理”的双重意涵,统合了民主与效率的双重因素。 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主要包含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两大组成部分。 其一,政治协商,指的是以中国共产党为主体,各民主党派积极参与而形成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形式。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基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与基于党派的政治协商(具体形式如民主协商会、高层次小范围谈心活动、座谈会、书面的政策性建议、约请面谈等)。其二,社会协商。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协商”,倡导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成了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社会协商的形式和议题丰富多样,比如我国已全面实施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就是在协商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做出的努力及取得的相应成果。 应当进一步健全制度化的政治协商,保障人们探索多样化社会协商形式的权利。
二、当代中国协商治理中的权利:马克思主义视域的解读
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多元主体力量博弈的过程。 多元主体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但在西方世界,权力是多中心的。 “以西欧封建社会来说,在前期,只存在体制内的权力中心,到了后期,出现了体制外的权力中心”[7]。 现代意义上的治理是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回应,市场、政府与治理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 西方治理的兴起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内的市场机制与政府体制基本框架搭建完成的基础之上,且正面临着治理乱象的挑战。
(一)马克思主义视域的权利
围绕治理这一主题已经形成了颇为壮观的研究集群,激发了我们对“改革”、“市场”与“政府”等现代性命题的深入探究。 为这些现代性的命题提供理论涵养与支持的是诸如“权利”“权力”等基础性的命题和“关系”等本土性的命题。 对“改革”“市场”“政府”的界定需要通过“权利”“权力”来实现。“关系”是连接“改革”、“市场”和“政府”以及“权利”与“权力”的本土命题。 这些基础性核心价值是不容回避的。 伴随现代化的发展,必然有对现代化的批判,但不同语境之下对同一现象与问题的认识是不一样的③,对我们而言,更为紧迫的是对现代化的基础性命题的本土阐释与维系。
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考察权利时,首先要认识到,“全球资本积累的现代阶段继续在特定的国家和社会之间以及国内产生社会和政治的分裂,这些分裂呈现为一种阶级形式”[8]。 马克思对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所谓“平等的权利”展开了尖锐的批判,按照原则其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即便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甚至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这种所谓的“平等的权利”依然不能很快消解[9]。 恩格斯指出,“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阶级的组织。 在按照财产状况划分阶级的雅典和罗马,就已经是这样的。 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的,在那里,政治上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 现代的代议制国家的选举资格,也是这样。 ”[10]基于此,可以明确的是:其一,当下考察权利的基本语境是二元的,既有国内视角,又有国际视角。 其二,在导向于共产主义更高阶段权利维系的过程中,既要认识到消解资产阶级权利的必然性,又要坚守住权利底线。
(二)协商治理中的权利
对权利及其相关问题的关注是近现代凸显出来的,映射与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 当下,权利成了一种理所当然,甚或是隐匿于各种论题背后的看似无需赘述的命题。 一般意义上,“权利”一词可能包含4 种含义:一是“特权”,指权利人对任何人都不负有做某事的义务,比如任意打发闲暇时光的权利、随意留胡须的权利。 这是狭义上的自由(权);二是“要求”,指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自己给予积极协助或不得不干预,比如老年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要约人要求对方信守诺言的权利,这也就是主张(权);三是“权力”,指权利人有资格或能力创设或改变某种法律关系,比如产权人出卖或赠与自己的财产、警察有权询问案件当事人;四是“豁免”,指权利人具有免除某种责任的资格,比如国会议员不因其在国会里的发言而受法律的追究[11]。 综合起来, 在有关权利的观点上日益成为共识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对权利的考察, 离不开对其与权力关系的厘定,与“法无禁止即可为”相对应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对公共权力做出的规范,而治理本身是权利和权力互动的体现。 西方资本主义秩序确立以来,大致经历了重市场、重政府、重社会的发展历程,折射出多中心的多元主体逐渐走向相对均衡的变化过程。 对于我国来说,“一方面我们的社会需要群体的凝合,另一方面,需要个人的解放;一方面我们的国家需要对外提高防范和警觉,强调群体的自我意识;另一方面文化发展需要破除畛域,增强群体对外的开放性和涵融性”[12]。 中国治理要实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保持社会整合之间的协调与共进。
(三)保障当代中国协商治理的权利底线
对“权利”进行界定不容易,对“权利”的保障则更难。 我们党充分认识到了保障权利的重要性,只有权利受到保护,人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被激发出来。 2019年12月4 日首个助推民营企业发展的中央文件《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以“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诉求,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就是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上做出的努力。 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出发,实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保持社会整合之间的平衡是可行的走向权利之路,这种权利之路构成了中国协商治理中权利的底线逻辑。
实现当代中国的协商治理,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13]。 具体而言,其一,要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 判断一个社会的整体状况需要看民众,特别是底层民众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其二,民众受保障的权利必须逐步走向体系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民众所享受的权利种类和范围不断扩大,这一点同样需要受到充分保障。其三,当侵害到民众的基本权利时,权力的使用者必须担负起实质性的责任。对于一个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超大国家,我们虽然不能预设实现权利体系全覆盖的时间表, 但应该做到以权利保障体系化为基本目标,以实质性权力责任化为基本持守。
三、再论权力:寻求协商治理的本土支撑
治理研究要立足社会情境与社会结构,直面“权利”“权力”等基础性命题。 西方治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内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做出的回应,但恰恰是由于制度性的因素使得其治理本身同样乱象丛生。 对我国而言,协商治理的过程既是优化我国市场机制、健全政府体制的过程,同样也是充分彰显治理的核心要义、实现多元主体之间博弈的过程。 某种意义上,西方国家在现代化各阶段所遭遇的问题我们都需要同时面对,这种考验是极为严峻的,要求我们有信心,更要有决心;要求我们既看到治理背后的普适性共同价值,更要明晰其特殊性存在样态。 基于此,我们认为,在一定层面上,协商治理中权利保障与权力运行塑造了关系形态,判断中国式关系的着眼点在于关系主体所担当的角色及在角色与角色互动中的定位。
(一)治理中的权力:从普遍到特殊
“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并且是我们的组织和结构中所固有的”[14]。 人的利他主义具有有限性,相对于人性,资源之有限属于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15]。 因此可以预见的是,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会持续处于博弈之中。 过度自由放任带来的是市场机制的失灵,过于激进的政策手段运用导致的是政府失灵,而为避免“双失灵”而发挥作用的治理同样有失灵的风险与可能,资本主义制度又使得治理乱象的出现无法避免。 治理中的权力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博弈时有强弱的变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上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实上是在告诉人们,通过“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实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从本文主旨出发,协商治理的过程就是实现党领导人民以协商民主实现国家治理的过程,也是优化我国市场机制、健全政府体制的过程。 针对协商治理中暴露出的市场机制与政府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要探究成因,找准症结,谋求问题的解决方式,实现改革的全面深化。 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得以深化。 协商治理所面对的不仅是治理层面的问题,还有“权力”“权利”层面的问题④。治理中的“权力”有广义⑤和狭义之分,本文基于狭义角度研究“权力”在治理中的表现,特指政府(政党政府)使用的公共权力。 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代中国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理念下,通过对“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等各类清单的渐次设置,对推进协商治理做出了权力层面的努力。
(二)中国协商治理中权力的关键依托及其异化
对治理严整的逻辑思考应该围绕治理相关的问题展开,这些问题包括“改革”、“市场”与“政府”等现代性命题,以及“权利”“权力”等基础性命题。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失败的经验教训时论及组织政党对生成“权力”的意义与价值:“工人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联合权力的斗争中,只有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对立的独立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行动”[16]。 政党的诞生是为了权力,尽管权力不是其终极目标,但离开权力就无法实现其利益诉求。
正如前文所述,西方世界的马克思主义是立足于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展开批判的。 虽然其“马克思主义”的名称会让我们有天生的亲切感,但我国与西方世界所面对的问题是不一样的。 新自由主义与西方中心主义控制下的西方马克思主义通过批判实现对资本主义制度细枝末节的修补,我们的学术研究要应对的则是如何优化市场机制、健全政府体制以及推进协商治理的问题。 批判资本主义固然是学术研究的基本组成,但辨识同样是必要的。有些研究披着反资本主义的安全外衣,妨碍了人们对改革真问题的认识。 “一面是经济社会中的许多问题日益严重,企业与公民承担着高昂成本,一面却是有些部门径直宣布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甚至改革议程已经完成,令人十分惊讶”[17]。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协商治理中,异化依然是经验事实,比如消费异化、技术异化等等。 同样,权力也会出现异化,异化的权力极有可能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谋取私利的基本手段就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⑥。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本质是权力异化。 因此,推进协商治理的任务还包括对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的批判与应对,其可行方式之一是探寻权力的传统价值根基。
(三)权力的传统价值根基及其制度化:一个本土路径
权力意味着控制、利益,同时意味着关系。 中国协商治理推进过程中,多元主体及其之间的互动具有独特性。 其一,主导中国社会协商治理的是中国共产党。 这是中国社会最基本的事实,是中国社会最基本的结构要素。 中国治理是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与西方治理的多中心不同,我国治理的中心是单一的。 其二,严格来说,诸如“非政府组织”之类的概念与命题不适用于中国,尽管出于交流的必要,可以在特定时期、特定场合使用它们。 中国的社会结构具有党组织与社会一体化的特点,社会组织不能完全独立于国家而存在,所以,“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等概念明显解释力不足[18]。 我们将这些概念用于分析本土现象时,与西方语境下表达的意思是存在区别的。 其三,中国协商治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嵌入互动的,而非对立冲突的。 综合起来看,协商治理在中国能否得以有效推进,取决于主导协商治理的主体,即中国共产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理念上做出了适应性调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得到改革开放政策的坚定支撑,加上中国人民的辛勤付出,“推进”是毋庸置疑的,问题就在于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推进”。
突破与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本土路径是为权力寻求传统价值根基及其制度化。 文化自信是四个自信中最根本的自信。 然而很长一段时间内,权力的传统价值根基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我们舍弃了本土资源中极具价值的成分而去寻求权力的西方底蕴,结果是出现了对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阐发。可将“中国传统文化”之价值归纳为“诚信、爱敬、忠恕、知耻、和同”[19],也可从中西方比较的维度出发将中华文明价值的特点总结为“责任先于自由”“义务先于权利”“群体高于个人”“和谐高于冲突”[20]。 这些中华文明价值都为中国人安身立命提供了基本的精神基石。 立足于对中国协商治理的基本理解,首先接受传统价值涵养的应该是权力及其使用者。 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 健康的市场机制与政府体制的成功构建,协商治理的稳步前行,根本上都需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凝练中国共产党人的内在价值⑦并将其制度化,以带动整个社会朝着协商治理目标前进,是基于中国情境的协商治理可行路径。
四、协商治理中的中国式关系:权利保障与权力运行的塑造
西方语境下的治理肇始于应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同时面临着治理乱象的挑战。 在现有人类的智识范围内,需要保持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治理乱象的警惕,且无法回避关系。 尽管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形成一系列关系,但是近代以来学者们的基本共识是, 中国社会是一个关系主义的社会,关系似乎是“无处不在”又“无所不能”的。 处在复杂关系网络中的中国人受制于“人情与面子”,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中国式关系热衷于围着政治转。一定层面上,协商治理中权利保障与权力运行塑造了关系形态,为了协商治理的有效推进,必须反对关系背后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关系以及对关系的探讨具有特殊的意义与价值。
(一)关系:无处不在与无所不能
权利“只涉及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和实践的关系,因为通过他们的行为这件事实,可能间接地或直接地彼此影响”[21]。 “所谓‘权利’,关系到个人(或以个人同等资格在社会关系中出现的团体及公司等)与个人之间的一定形式的社会关系”[22]。良性状态下,权力保障权利的实现;反之,权利则成为权力的侵害对象。 不管以哪种形式,关系始终发挥作用。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存在差别的是起作用的是什么样的关系。 对“关系”的判定需要综合社会情境因素与社会结构因素,换句话说,对一个社会中关系的理解与认识离不开对社会历史与结构变迁的把握,这标识出关系的继承性与动态性。
中国治理研究的学者们更多强调以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研究中心。 实际上,我们要以理性主义的精神去探究人对外部世界的征服,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秩序与政府体系是寻求美好生活的不二之选。 同样要认识到,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乃至治理乱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仅仅去研究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无法实现现代治理体系的构建与治理能力的提升的。 更何况,这种“关系”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关系”在中国多以“情感性”(满足个人在关爱、温情、安全感、归属感等情感方面的需要,集中于家庭成员、密友、朋侪团体之间)、“工具性”(多存在于关系短暂而不稳定的人与人之间)及“混合性”[23]为表现,多变成“人情与面子”的游戏。 很多时候,有意无意之间,我们将对治理相关问题的认知与应对视作围绕中国式关系展开的,似乎只要处理好关系,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治理自然也不例外。 中国式关系判定成为中国人行为的重要依据。 中国人对关系的判定意指其对自我与他人之间关系远近亲疏的认知,尽管人们对关系的界定是多样的,但对于关系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发挥作用的认识却是比较一致的:关系热衷于围着政治转。 人们热衷于与政治攀上关系,所谓“朝中有人好办事”就是由此而来的,这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铺垫了社会基础。 当下,传统社会的关系逻辑依然在发挥作用,这在无形中增大了祛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难度。
(二)关系的本土展示:中国式关系
中西方语境下,对关系的理解是不同的。 其一,“西方父权制强调‘个人’的最终优位;与之相反,中国的父权制则强调‘角色’的最终优位。”“这个不同不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性质上的相异。 ”“西方这一套是把人的意义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系统化;中国的这一套是把角色的意义以及角色与角色之间的关系系统化”[24]。 判断一个中国人的关系,着眼点在于其所担当的角色及在角色与角色互动中的定位。 其二,“现代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无疑是党内关系和党群关系”[25]。 在中国语境下,判定关系就是定位角色,定位在党内关系和党群关系中的角色。比如,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组织开展“永远跟党走”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26],对围绕庆祝展开的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作出安排部署,明确了“各级党组织书记、党员领导干部、优秀共产党员、老党员”以及“干部群众”在其中的角色,形塑了全社会的关系网络。
中国式关系的治理优势与困境并存。 其一,中国式关系可以带来社会稳定,为协商治理赢得时间,同时提供了解读超稳定社会的一个视角。中国式关系与治理的“模糊性”是相契合的。 “模糊性”表现在“行动规则的模糊化、是非与权利边界模糊化、层级权责和角色模糊化”等方面,导致“后果模糊化”,“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弹性”,“但也产生了地方权威弱化、边际效益递减、权利与秩序不平衡等消极效应”[27]⑧。 一个人在做出决定之前,总是要从多角度考虑,因为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多个角色,而处在非中心位置的协商治理主体,特别是公民主体的权利保障问题就会显得非常突出。 协商治理的创新与突破显得非常困难。 其二,共产党的组织优势与意识形态优势可以带来协商治理的即时高效,但这常常出现在事后而非事前,协商治理前瞻性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因此,规约受制于“人情与面子”的关系是推进协商治理过程中不能忽视的。
(三)规约关系:协商治理的推进
我们并不反对也不能无视关系的存在,有人的地方就会塑造某种关系,就有关系的存在。 我们真正要反对的是关系背后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围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成的治理阻碍。 改革的主要阻力在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必须厘清哪些关系在协商治理中是不被允许的。
比如在政商关系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将新型政商关系概括为“亲”“清”两个字。 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28]。 这为中国的政商关系确立了底线,为发挥协商治理中政府、市场等多元主体的作用指明了方向。 再比如,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 学术腐败越来越多地被曝光,但为什么学术、学者的公信力依然有待提升呢? 从协商治理的角度来看,学术腐败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是推进协商治理学术腐败过程中未能实现中国式关系的底线性规约。 “揭露造假并不必然导致实际打假。 虽然中国官方近年来相继出台一系列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和规则,因学术造假受到处罚的学者,尤其是‘大咖’级学者仍十分少见”[29]。 在中国, 国家与社会是嵌入互动关系,体制上具有高效的优势,但会受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冲击。 推进协商治理、规约关系需要精准的角色定位,探寻关系背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本土可能归因。
五、结语
治理在中西方的功用与样态具有本质区别。西方语境下的治理是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反应,其治理乱象是制度化痼疾的体现。 基于对治理普适性与本土性的辨识以及对西方治理意识形态性的批判,中国治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重要创新,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协商治理研究要在充分考量协商治理的社会情境与社会结构因素的同时,直面“权利”“权力”等基础性命题及“关系”等本土命题,进一步寻求推动协商治理实践的可能方略,实现以研究促进实践的目标。
对任何一种思想、理论或学说的解释都离不开社会情境与社会结构。 只有将其纳入社会情境中,充分透析其所在社会之结构,才能真正理解特定思想、理论或学说的社会含义。 在研究与推进协商治理理论与实践时,我们要认识到“当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不是改革过程所带来的问题,归根到底是改革不彻底所出现的问题。 不是国家发展转型出现的问题,而是发展转型没有完成所出现的问题。 当前历史阶段所面临的各种发展问题,不是改革造成的, 而是改革不足带来发展转型过慢。 ”[30]成功的改革需要具备对改革对象与结果的精准且完备的知识,这种知识的获得要经过理性且全面的分析、科学的试验及不断的试错。 协商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协商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是不断试错、日积月累的结果。 我们需要正视固有的协商治理观念,塑造正向协商治理理念,更要坚定协商治理信念。
注:
①共同的需求和利益决定了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存在。同时,所有的共识价值包括全人类的共同价值,都是以承认彼此的特殊价值为前提条件的,因而都是相对的、发展的、变化的,都会随着条件、范围、时间的改变而改变,不是绝对的、永恒的、凝固不变的。参见:汪亭友.“共同价值”不是西方所谓“普世价值”[J].红旗文稿,2016,(4):8-10.
②可以从理论与实践互动的角度来观察协商治理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及其未来走向,并发掘中国的协商治理经验对于协商民主理论自身发展的意义。 参见:谈火生.协商治理的当代发展[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
③如果不能清楚地定位自身的核心问题之所在,尤其是不能在精英内部形成对核心问题坚定的共识与解决冲动,而在“学术与政治”之间“纠缠”不清,在“接受与超越”之间“胶着”不定,醉心于研究他者的现象与问题,最终只能是在现代化的道路上兜兜转转,踟蹰不前。参见:任剑涛.建国之惑:留学精英与现代政治的误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④现有治理研究很多不是从理论逻辑出发,而是跟风式的。比如,近年来对网络治理、对AI(人工智能)等一哄而上的研究。 研究者通过造词、将学术语言复杂化,使得严肃的学术变成语言的游戏,但对其中一些核心议题,如“权力”“权利”的持续追索还需要加强。 参见:阎学通.造词≠学术创新[J].国际政治科学,2017,(4):3-6;郭英剑.学术语言,越复杂越好吗? [N].中国科学报,2021-05-18(7).
⑤笔者曾探讨公共治理理论有效适用中的权力议题。 在广义层面上将社会自治权纳入到公共权力体系之中,并将公共治理理论有效适用的过程看做是对公共权力分享的过程。 参见:魏崇辉,王悦.当代中国公共治理理论有效适用中的权力、权威与信任[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4):103-106.
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理清其产生根由是基本步骤。 早在200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就强调指出,“主观主义、个人主义、‘官本位’意识,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思想根源,必须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个政治问题,必须挖掘其与政治之间的逻辑关联。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2001年9月26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J].求是,2001,(19):3-13.
⑦儒家道德哲学虽然和没有提到“权利”一样,也没有明确地提到过“尊严”,但这并不影响“尊严”最准确地把握了儒家道德哲学的基本命脉这一事实。 “为了人的尊严”的儒家君子是最丰富也是最富于现代启示的人格形象。 中国古典政治哲学通向现代政治原则,即政府要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得以任何贬损人格的方式对待自己的人民。 参见:张千帆.为了人的尊严——中国古典政治哲学批判[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要实现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将其带来的弊病降低,走出不同于西方的治理之路,除了要完善其中的社会主义资源,中国传统资源更是不能忽视的。
⑧模糊性还可以有“政策过程”“政策执行”等层面的区分与探讨。 参见:韩志明.政策执行的模糊性及其治理效应[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30-35;韩志明.政策过程的模糊性及其策略模式——理解国家治理的复杂性[J].学海,2017,(6):10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