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福利制度中劳资对等原则的引入①
2022-11-27于蓓
于 蓓
内容提要 劳资对等是法国社会制度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即劳资双方在代表人数上保持相等。劳资对等最早出现于20 世纪初期,随着二战后法国福利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作为一个正式的机构组织原则进入其中。劳资对等对于法国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不仅使得劳资矛盾降格为社会管理问题,还在福利制度中确认了社团自治的价值,同时还促进了团体平等、协商决策的“社会民主”观念的形成。劳资对等原则是构成法式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国的社会制度领域,劳资对等(paritarisme),即劳资双方在代表人数上保持相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是在各个层面的集体谈判中,还是在法国的劳动仲裁法庭(Conseil de prud’hommes)上,劳资对等原则的贯彻无处不在。而在这众多的社会制度中,法国的福利制度,即社会保护制度(protection sociale)②在法国的语境中,sécurité sociale 专指由国家提供保障的福利制度。法国福利制度除了包括由国家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sécurité sociale)”和没有国家保障的失业与补充退休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assurance sociale)”,还包括各种“互助保险(mutualité)”、“预防保险(prévoyance)”等非强制、纯社会自治的制度。这一切制度的总称为“社会保护制度(protection sociale)”。由于本研究非常强调法国福利制度中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界,为了做到准确表达、不引起混乱和误会,本文采用更贴近原文的直译方式,而不采用“社会保障”作为统称的做法。,无疑是其中最重要、影响最广泛的制度。社会保护制度既包括社会保障制度(sécurité sociale)——即养老、医疗、家庭这三个基础保险,也包括失业和补充退休这些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强制保险,所有这些制度管理机构的成员组成都严格遵循劳资对等原则,即雇主协会代表和工会代表保持人数相等。本文将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追溯劳资对等观念进入法国社会制度领域的历史过程。因为这一原则的意义不仅仅是确定一种人数设置上的制度安排,更是一种民主观念的折射,反映了法国政治观念在劳资关系领域的变迁。
一、劳资对等观念的萌芽与发展
劳资对等法文原文为paritarisme,这个词第一次出现是在G. 瓦尔贝尔(G. Valbert)③法国作家维克多·舍尔布利耶(Victor Cherbuliez,1829—1899)的笔名。于1877 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之中,表示“一个对所有信仰都平等对待的自由体系”。④G. Valbert. « La politique confessionnelle en Allemagne et en France ». La revue des deux mondes, juin 1877: 692—703.当然,如今该词的宗教涵义早已消失,但平等的涵义延续了下来。时至今日,paritaire 一词的字面意义依然是“各方的平等”。
在1920 年出版的法国拉鲁斯词典中,paritaire 一词的涵义第一次出现了变化,其中的解释是“一个委员会中资方和劳方的代表数量对等”。而继承这一涵义的名词形式的paritarisme 直到1961 年才出现,当时法国著名的工会领袖安德烈·贝尔热龙(André Bergeron,1922—2014)用来描述当时建立不久的失业保险制度。⑤Gilles Pollet, Didier Renard. « Genèses et usages de l’idée paritaire dans le système de protection sociale français. Fin 19e - milieu du 20e siècle ». Revue française de science politique, 1995, 45(4) : 545—569.经过四十年才出现的词型变化正说明了这一概念从诞生到发展成型的漫长历程。paritarisme 的词尾isme 也意味着,这不是对个别案例的具体描绘,而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化的制度设计原则。
首先介绍一下19 世纪末法国社会的保险制度状况。当时的法国大致有三种类型的保险制度:由雇主管理的制度,由工会管理的制度以及互助管理的制度。第一种雇主保险主要存在于法国的大型工业企业中,比如米其林、施耐德等,这种保险制度完全由雇主出资并进行管理。第二种是由工人代表管理的保险,由资方和国家出资,由工人来进行管理。第三种是互助保险,往往是由同一地区、同行业或同职业的非雇佣劳动者缴费组成,管理者往往是这些缴费者选出的代表,因此其管理者往往是当地的权贵人士。⑥Ibid.可以看到,劳资对等的观念并不是来自上述任何一种制度。
一般认为,在法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第一次出现劳资对等应该是在1910 年的工农退休制度(Retraites ouvrières et paysannes,简称ROP)中。当时,德国的崛起使得俾斯麦式的强制社会保险制度受到法国政治人物的关注,他们于是试图将这种三方合作的强制保险制度移植到法国。1910 年4月5 日,国民议会通过法案,建立一个工人与农民强制退休保险制度。这一制度要求所有年收入低于3000 法郎的工人与农民必须参加,对收入在3000 至5000 法郎之间的劳动者,允许自愿参加;同时,农场主、艺术家、个体经营者、孀居者等也都可以参加。在1910 年4 月5 日通过的法案中规定,这一制度的资金来源由雇主和参保雇员按照同样的份额共同承担。⑦Julien Damon. « Le paritarisme : définitions et délimitations ». Regards, 2017, 52(2) : 85—97.当然,国家也承担一部分资金,但雇主和雇员承担主要部分。这是法国保险制度中第一次出现劳资缴费对等的要求。
然而,这一法案虽然强制要求缴费,但却无法完全废除法国原有的保险制度而建立一个新的制度。所以,法案允许劳动者自由选择现有的退休保险机构,同时也允许各个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是否要加入该国家制度。最终,法国一共只有六个雇主保险制度加入了这一强制的国家退休制度。⑧Gilles Pollet, Didier Renard. « Le paritarisme et la protection sociale: Origines et enjeux d’une forme Institutionnelle ». La revue de l’IRES, 1997(24): 61—80.因为大多数雇主并不希望自己对保险制度的控制权受到国家的干预。于是,工农退休制度中的大多数制度还是以互助保险的形式为主。这其实意味着法案中对劳资对等的出资规定基本上并未能付诸实践。
虽然劳资对等并没有赶上工农退休制度的机会,但却因为一战的战事在另一个领域获得了冒头的契机。一战期间,为了保障军事生产不受劳资冲突的影响,法国政府在各地建立了专门的委员会以便劳资双方协商工资。而这些委员会全都由对等数量的劳资双方代表组成。⑨Gilles Pollet, Didier Renard. «Genèses et usages de l’idée paritaire dans le système de protection sociale français. Fin 19e - milieu du 20e siècle ». Revue française de science politique, 1995, 45(4) : 545—569.同时,针对一些关系到战略物资的重要行业,如武器生产、采矿等,政府也要求必须建立处理劳动关系的机构,以保证生产的稳定性。这些机构毫无疑问都采取了劳资对等的组成模式。1917 年1 月17 日,法国武装部发布政令,要求必须建立一个劳资对等的委员会来处理劳动纠纷。⑩Ibid.与此同时,为了保障生产,促进劳动力的供应,法国政府还在各地设立了劳动安置办公室,而这些办公室的管理机构也是由劳资双方组成的委员会。就这样,劳资对等的集体协商逐渐成为保证经济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安排。
战争结束后,集体协商对法国经济的作用得到正式承认,在法国发展迅猛。法国国民议会于1919 年3 月25 日通过法案,确定集体协议在劳动法中的法定地位。随后,1919 年4 月,法国总工会(Confédération générale du travail,简称CGT)的金属分会和法国冶金与矿业联盟(Unions des industries métallurgiques et minières,简称UIMM)达成了法国历史上第一个行业的集体协商协议。此后这一年内法国就达成了500 多个行业集体协议。⑪« Annexe au procès-verbal de la séance du 28 janvier 2004 ». Rapport N° 179, Sénat, Session ordinaire de 2003-2004, http://www.senat.fr/rap/l03-1792/l03-17921.html, Page consultée le 29 mai 2022.
与此同时,在一战后的法国,由于阿尔萨斯和洛林的回归,为了能够与这两地德国式的社会保险制度相匹配,法国开始了在全国建立强制社会保险的立法程序。经过整个1920 年代的艰苦讨论,法国在该年代末终于确立了社会保险的国家强制性。不过,在社会保险的制度设计上,虽然政府希望建立德国式的三方合作制度,但是法国业已形成的互助保险制度的主导地位却难以撼动,因此更谈不上引入劳资对等。
劳资对等在1930 年代获得了法律上的承认。1936 年,法国爆发了第三共和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罢工。在这种状况下,由新上台的人民阵线(Front Populaire)组织的布鲁姆(Léon Blum,1872—1950)政府于是召集了法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三方集体谈判,史称马提翁谈判(Accords de Matignon)。这次谈判对法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具有多方面的重要历史意义,其中一方面的重要意义就是确认了劳资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即一方不能因为数量上的优势地位就以大多数的名义压制另一方。⑫Florence Depret. « Paritarisme : histoire et évolution ». Revue politique et parlementaire, 2001, 1013—1014 : 8—16.
1937 年5 月14 日,法国冶金与矿业联盟与法国全国工程师协会联合会(fédération nationale des syndicats d’ingénieurs)签订了法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劳资集体协议。1937 年10 月,法国社会保险领域的重要领袖人物乔治·德·拉嘉德(Georges de Lagarde,1898—1967)创立了法国跨行业高级职员保障基金(Caisse interprofessionnelle de prévoyance des cadres,简称CIPC),这一基金被视为法国第一个采用劳资对等原则进行管理的保险制度。
从上述历史可以看出,在法国,集体谈判为20 世纪初劳资对等观念的出现提供了重要契机。虽然政府一再想要学习德国,在社会保险领域提倡劳资的对等,实行三方合作的管理模式,但法国原有的社会团体自治的保险传统却根深蒂固、难以改变。但劳资集体谈判给劳资对等观念提供了生长发芽的土壤,随着集体谈判这一制度越来越成功,劳方与资方也由此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这为后来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创新铺垫了道路。
二、劳资对等原则进入法国社会保护制度
1944 年,法国光复。刚刚成立的临时政府开始计划重建国家的社会福利体系。而在此之前,英国刚刚发布了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Beveridge Report)。该报告倡导建立一个由国家负责、统一标准、人人共享的福利国家体系,这一象征着文明、进步的观念于是迅速风靡西方。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当时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者皮埃尔·拉洛克(Pierre Laroque,1907—1997)也试图在法国建立一个囊括所有社会风险、覆盖所有群体的统一、普惠的社会保障制度。1945 年10 月4 日和19 日,在议会的授权下,法国政府接连颁布了两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法令(ordonnances),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此确立。不过,战前法国社会的各种保险制度形态一直是多种多样的,而且这些制度大多对国家的干预持抵制态度,因此,拉洛克的社会保障建设之路并不顺畅。经过与各个社会团体艰苦的谈判协商,最终成形的社保制度虽然能囊括多数劳动者,却并不能如其设想包括所有劳动群体,许多团体仍然保留有自己的保险制度,而并没有加入社会保障制度。这其中首当其冲的团体就是法国劳工阶层中的高级职员群体(cadre)⑬在法国,高级职员(cadre)是对高技能劳动者的身份认定,主要在签订集体劳资协议时、确定薪资水平和社保标准时使用。。因为他们的收入比普通领薪者(salarié)要高,而且在20 世纪30 年代就已经建立了各自的行业保险制度。政府的社会保障计划试图抹平高级职员与普通工人的待遇区别,这显然是高级职员群体所无法接受的,因此他们并不愿意加入中央政府设计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中。
1946 年8 月,劳动部召集劳资双方讨论如何建立一个与社会保障制度兼容的高级职员补充退休制度。此时,劳方的代表是法国总工会、基督教劳工联合会(Confédération française des travailleurs chrétiens,简称CFTC),以及1944 年10 月刚刚成立的法国高级职员联合会(Confédération générale des cadres,简称CGC)。资方则是刚刚成立的法国雇主协会(Conseil national du patronat français,简称CNPF)。会议争论的焦点在于补充高级职员制度是否建立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内。由于此时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确定管理机构代表上采取选举制度,因此,成员最多的法国总工会在代表人选上占有压倒性的地位。所以社保制度的决策基本上是掌握在总工会手中。自然,在会议上,总工会与政府都主张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内建立补充高级职员退休制度,但同时可以对其保留一些特殊的政策。但其他工会与雇主协会的想法是另建立一个专门的高级职员退休制度。
最终,这次会议未能实现政府的大一统计划,法国高级职员联合会和基督教劳工联合会则干脆直接和法国雇主协会进行谈判。在经过了8 个月的集体协商之后,他们终于达成一个高级职员的退休与保障的全国性集体协议。该协议明确建立一个高级职员的补充退休制度,由一系列采取劳资对等方式进行管理的预防制度组成。这个制度还将组建一个按照劳资对等原则组成的机构,名为高级职员退休制度联合总会(Association générale des institutions de retraite des cadres,简称AGIRC),负责各个预防制度之间的资金补偿。整个制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一个由劳资双方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制定政策,从而落实集体谈判所取得的协议。委员会由20 人组成,都是参加集体谈判并签字的劳资各团体代表。第二个层次是由高级职员退休制度联合总会来负责执行委员会制定出来的政策, 其管理委员会(Conseil d’administration)不仅实行劳资对等的结构,而且一半代表由选举产生,一半代表由指定产生,而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则是由来自劳方和资方的代表轮流交替担任。第三个层次则是各种直接与参保者打交道的预防制度。这些预防制度的管理委员会也都是劳资对等的结构,规模大小不一,从10 人至30 人不等。⑭Gilles Pollet, Didier Renard. Op. cit.
于是,一个独立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高级职员补充退休制度就这样建立起来。这个制度首次完全采取劳资对等合作的结构,因而将国家的干预完全排除在外。而且,随着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法国高级职员联合会的影响力也逐渐扩大,后成为具有集体谈判代表权的五大工会之一。
1947 年的高级职员补充退休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其打破了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计划,还在于为后来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建立的各个社会保险制度树立了一个劳资对等的制度模板。1958 年的失业保险制度便是继承了这一模板。
二战之后的法国百废待兴,经济发展迅速,当时法国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力短缺,根本不存在失业问题。因此1945 年设立的法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并没有失业保险。而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失业问题逐渐成为法国社会的常规性社会问题,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需求也日益紧迫。1958 年8 月1 日,戴高乐发表电视讲话,呼吁劳资双方就失业问题进行集体协商。于是,在经过了劳资双方数月的谈判之后,法国全国跨行业性的失业保险制度就此成立。很明显,失业保险完全是一个由劳资谈判建构出来的制度。与建立高级职员补充退休制度时一样,谈判过程中,法国总工会依然坚持失业保险应该在社会保障的框架内协商。但法国雇主协会和基督教劳工联合会依然不同意,于是他们另开谈判,后来总工会不得不改变立场重新加入谈判。
和高级职员补充退休制度一样,失业保险制度的决策由一个全国性的劳资对等的委员会负责。其中央执行机构名为全国跨行业工商就业联盟(Union nationale interprofessionnelle pour l’emploi dans l’industrie et le commerce,简称UNEDIC),其性质是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私立机构,管理委员会成员也遵循劳资对等原则,由各个劳资团体指定产生。法国全国跨行业工商就业联盟下辖的各地方分支机构为工商业就业协会(Association pour l’emploi dans l’industrie et le commerce,简称ASSEDIC),负责保险金的收取与发放。
劳资对等的管理模式使失业保险制度成为法国社会保护制度中一个很特别的制度。因为在其他国家,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最基本的保险项目,是被囊括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由国家保障。但是在法国,失业保险制度却成为一个独立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社会保护制度。在战后的“辉煌三十年”(Trente Glorieuses)中,由于法国基本上是充分就业的状况,因此这一制度运作也一直良好。但到了1970 年代,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得法国的长期失业人数猛增,由此,失业保险制度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这个制度无法为那些长期失业的人群无限期地提供补偿金,因此,国家又发展出一个连带救助制度(solidarité)与之相配合,用于救助那些长期失业的人群。于是,法国的失业补偿制度形成了失业保险与连带救助并行的局面。前者由劳资双方进行管理,财政独立负责,后者则是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2008 年,工商业就业协会与国家连带制度的地方分支机构全国就业中心(Agence nationale pour l’emploi,简称ANPE)合并,组成就业服务中心(pôle emploi), 形成接待失业者的统一办理机构。但在决策和管理上,劳资合作的失业保险制度与国家负责的连带救助依然维持二元的状态。法国全国跨行业工商就业联盟至今依然保持其劳资管理的独立性。
1967 年,为了平衡社保制度的收支状况,缓解其在支出费用上的过快上涨,时任法国社会事务部部长让-马塞尔·让尼内(Jean-Marcel Jeanneney,1910—2010)决定对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般制度(régime général)进行改革。8 月21 日,法国政府颁布了四条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法令,而在这些改革措施中,最重要的是关于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和组织方式的改革。
改革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引入劳资对等的原则。1945 年,在制度建立之初,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管理委员会组成都是四分之三为雇员代表,四分之一为雇主代表。而1967 年的改革方案决定将各个管理委员成员的人数减少,劳资双方代表各9 人。同时,伴随着这种劳资对等原则的引入,原有的代表产生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之前之所以是雇员代表比例大大多于雇主代表比例,主要是因为代表由选举产生,按比例分配之下雇主的人数比例自然少于雇员。而现在,劳资对等原则加上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减少,使得每个社会团体能分到的名额仅仅限制在1—3 个。于是,1967 年9 月,政府颁布了新的代表产生办法,用指定制代替选举制:资方9 名代表由法国雇主协会指定产生;劳方代表名额根据各个工会大小来分配——总工会规模最大,可指定3 名代表,新成立的工会联合会工人力量(Force ouvrière,简称FO)和民主工会联合会(Confédération française démocratique du travail,简称CFDT)规模中等,可指定2 名代表,基督教劳工联合会和高级职员联合会规模较小,可指定1名代表。⑮Bruno Valat. Histoir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1945-1967) : l’État, l’institution et la santé. Paris : Economica, 2001: 472—473.后来资方联合会又增加了中小企联合会(Confédération générale des petites et moyennes entreprises ,简称CGPME)和手工业者协会(Union professionnelle artisanale,简称UPA)这两个雇主协会,总的人数也发生了变化,但代表结构基本没有发生变化。
1967 年的改革基本奠定了如今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架构,劳资对等的原则也一直持续至今,成为如今法国社会保护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劳资对等原则从开始进入补充退休领域和失业保险、到最终进入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举措毫无疑问提升了雇主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作用。从此,社会保障收支政策的每个调整都需要劳资双方的协调同意才能得以实施。引入雇主力量的最初目的是对劳方形成制衡,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福利开支和经济发展形成一个更协调的比例关系,而不会无休止的增加。但这一制度变化的意义却不只是经济层面的,它在客观上也给法国政治领域带来了深刻的思想与制度变革,法国在社会制度领域的民主观念由此产生变化和发展,下文将对此进行进一步探讨。
三、劳资对等原则的政治意义
首先,劳资对等将劳资矛盾从核心的政治经济问题降格为劳动关系的管理问题。在劳资对等原则进入社会保护制度之前,法国主要三大社会保险制度中,只有雇主保险是出资方进行管理,而工人保险和互助保险都由受益方来进行管理。在社会主义运动蓬勃发展的20 世纪初,雇主保险代表了保守、陈旧的家长制度,日渐式微,而工人保险和互助保险则是代表着更为进步思想的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诉求,日益发展壮大,因此,“受益方管理”(gestion par les bénéficiaires)是当时社会保险的潮流。而劳资对等引入社会保险,使得保险的管理原则逐渐变成“相关方管理”(gestion par les intéressés)。雇主从阶级斗争的对象变为工人的合作管理者。而社会保险制度也从工人的斗争工具变为促进社会和平的国家制度。劳资团体从此都成为国家的“社会伙伴”(partenaires sociaux),从对立的两个阵营的“敌人”转变为同一阵营的“战友”,而另一阵营的“敌人”则是国家。从此,劳资矛盾不再是核心矛盾,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则成为主要的政治问题。社会团体的自治程度、国家干预的多少,都成为之后法国福利政治研究领域的核心研究主题。
第二,劳资对等原则确认了社会保护制度中社团自治的价值。实际上,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者皮埃尔·拉洛克曾说,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仅是提供劳工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更是创造一种让他们有自主责任感的社会秩序。⑯Florence Depret. Op.cit.而劳资对等原则,可以说正是对如何建立这种自主、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探索。从1947 年的补充退休制度到1958 年的失业保险制度的诞生历史来看,劳资对等原则的引入其实是一个反对国家干预、寻求劳资团体自治的过程。正如法国学者皮埃尔-让·罗泽(Pierre-Jean Rozet)所指出的,劳资对等这一概念本身就暗示着一种公共政策模式,即国家一部分的公共政策交给非国家机构,由劳资团体来共同管理。⑰Pierre-Jean Rozet. « Repenser Le Paritarisme ». Revue politique et parlementaire , 2001, 1013—1014: 49—51.所以说,劳资对等原则,不仅是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原则,它更代表了一种社会自治的价值观,它强调在社会保护管理中对国家这个主体的排斥。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反对国家主义,这个概念本身就意味着社团自治管理和国家管理之间的对立。⑱Gilles Pollet, Didier Renard. « Le paritarisme et la protection sociale : Origines et enjeux d’une forme institutionnelle ». Op. cit., p.61—80.
第三,劳资对等原则促进了团体平等、协商决策的“社会民主”(démocratie sociale)观念⑲因笔者曾对这一概念进行专文介绍,故此处不再赘述,只是将其与劳资对等的关系讲清楚。如需对其做进一步了解,详见拙作:于蓓.《 法国“社会民主”初探》. 欧洲研究,2013(6):111—125.的形成。在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制度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是按照人数比例选举产生的,因此,雇主代表少,工人代表多。但是,劳资对等原则的建立使得这种选举机制不再适用。当有限的劳资代表的名额被分配到各个有代表资格的团体中时,原有的建立在个人投票基础上的民主机制其实是被以劳资平等的团体代表机制所取代。而当每个团体只有一两个代表资格时,对代表的投票也不再具有实际的意义。每个团体的领导者自动成为团体代表,而成员的加入便是对社团代表合法性的默认。而且,在劳资进行集体协商时,传统的多数决定制也不再适用,劳资团体必须通过不断的协商来形成最终的决定。总之,劳资对等原则挑战了以个人为单位、以投票为手段的“政治民主”观念,建立了以团体为基本单位、以协商为手段的“社会民主”观念。
“社会民主”是法国政治思想传统中一个独有的概念。它并非中国人所熟悉的社会民主主义(social-démocratie)——一个囊括哲学、政治、经济、社会的总体制度设想与安排,而仅仅是一种要在社会层面实现民主的理想。这一概念是随着法国工人运动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其使用者也往往是法国政治中的左翼人物,如路易·勃朗(Louis Blanc,1811—1882)、让·饶勒斯(Jean Jaurès,1859—1914)、莱昂·布鲁姆等⑳Michel Noblecourt. « La démocratie sociale, cet art oublié du compromis ». Le monde, le 18 mars 2020.,意在强调工人团体的作用。不过,随着集体协商以及劳资对等原则的普及与发展,“社会民主”逐渐从左翼话语成为具有实质思想内涵和制度基础的政治现象。1969年,蓬皮杜时期的法国政府总理雅克·沙邦- 戴尔马 (Jacques Chaban-Delmas,1915—2000) 推出“新社会”(Nouvelle société)计划,倡导社会对话,这意味着“社会民主”成为被官方接受的民主概念。从此,“社会民主”成为与“政治民主”相对、又相辅相成的概念,这二者共同构成了法国人对于民主理想的追求。“政治民主” 在制度安排上主要包括各级行政首脑和议事机构的定期选举制度,通过选民投票的方式实现政府对人民的代表,使政府获得行使权力的合法性。而“社会民主” 的制度设计有劳资协商机制、相关机构的社会选举或提名等,试图通过劳资协商来实现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
所以说,劳资对等原则在社会保护制度中的引入,使得法国的“社会民主”夯实为一种具体的制度实践,让社会保护制度成为“社会民主”的各个制度实践中最为重要的部分。直至今天,劳资对等原则在法国涉及劳资关系的各个制度中都普遍存在,了解其在“法式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国政治的独特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