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治理及其原则
2022-11-26李健
李 健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20 世纪以来人类在生物医学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技术突破,使人类认识自身及改造自身的能力显著增强,尤其是基因编辑技术的出现,对人类在生命科学领域进行科学研究及技术应用的能力进行了强化,并使越来越多的生命科技在人类社会进行应用成为可能,尤其是在疾病治疗及生命改善等方面的应用,为当下人类个体生命状态及未来群体生命状态的改善提供了手段,但也在伦理及社会等方面引发了一系列风险。
一、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及社会风险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及社会风险主要是技术在临床应用上相对不成熟的现状及技术应用后对社会安全与主流伦理观念造成冲击所导致的,具体表现为人类权利冲突风险、人类基因池安全风险、人类社会公平风险及人类群体结构变动风险。
1.人类权利冲突风险。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人类权利风险主要表现在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过程中,选择使用基因编辑技术繁衍后代的父母生育权与其子女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冲突。生育权是人类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尤其是从群体意义上而言,生育权的使用是人类作为一个群体得以延续的必要条件,对整个人类文明的存续与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体现着人类群体对自身的生产权利,并在权利使用的过程中,具体表现为生育的自由选择权,即人类有基于自身理性且不受外在因素影响的选择生育或选择不生育的自由,基于对生育权保护也即对人类群体延续的要求,若存在通过其他医疗技术无法辅助生育,有且只有基因编辑技术能够帮助其实现生育权的使用,从个人生育权自由以及人类群体延续的角度出发,使用基因编辑技术辅助生殖是必要的,但从个人角度出发,保障人类生存及发展最基础的权利为生命权以及健康权。而在基因编辑技术临床操作过程中,通过对生殖细胞胚胎进行基因编辑,以实现婴儿特定遗传性状的选择,且因人类基因的复杂性及操作过程中存在脱靶风险与嵌合风险,对特定遗传性状选择的目标存在无法实现的情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因技术自身具有非完全确定性特征,存在致病的遗传性状表达风险,即在使用基因编辑技术进行辅助生殖的过程中,父母是否有权利在具有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对后代的遗传性状进行选择,也即人类作为群体存在所必须尊重的生育权与决定个体存在的生命权及决定个体存在生命质量的健康权之间存在冲突,也是作为后代生存及生存质量衡量标准的生命权及健康权与作为群体延续必须尊重的生育权何为第一性权利以及在两项权利使用过程中存在冲突。
2.人类基因池安全风险。人类基因多样性是人类进化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在适应环境变化基础上通过自然选择进行生物进化的结果,是以基因多样性为基础的环境适应性能够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即多样基因的完备与基因自然适应机理运行的稳定性,这种尚未被人类完全探究清楚的复杂机理是以生物自然选择为基础的,而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对基因进行改造的路径则与之相反。其是通过特定的酶作用于特定位点以实现特定碱基的替换、删除与插入,以人为操作改变由基因所决定的遗传性状表达,即通过基因编辑技术的干预以人工选择代替自然选择。此人为干预自然选择的技术应用必然对人类基因池的安全造成威胁,其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类基因池污染风险。基因池污染风险主要存在于人类基因编辑技术辅助生殖及遗传疾病基因治疗的过程中,技术操作有一定机率出现脱靶或嵌入的风险,由此导致致病基因出现,并基于生殖细胞遗传性特征,致病基因通过生物繁殖在该家族乃至更大的群体中通过血缘遗传的方式传递,基于现代社会人类婚姻构成复杂性特征,将导致致病基因在极大范围内扩散,以至对人类基因池造成污染。二是人类基因多样性丧失风险。以基因编辑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在技术应用过程中,技术手段在基因领域的应用使得在基因传递中,人工选择实现了对部分群体自然选择的替换,必然导致被替换群体生物自然选择运行机理被人为干预,其基因多样性被破坏,基于基因多样性的生物多元环境适应性同时存在失效风险。三是多样化基因疾病出现风险,基因编辑技术在人类疾病治疗及辅助生殖领域的应用,因具体基因编辑过程中所选定位点的特定性及人类基因构成碱基的复杂性,脱靶风险及嵌合风险出现的位置与由此出现的遗传性状乃至可遗传的基因疾病都不尽相同,也因此产生了复杂多样的可遗传性基因疾病。
3.人类社会公平风险。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对人类社会的现有相对公平状态造成一定冲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类平等享有的技术进步福利权利将处于非公平状态,主要体现在生命增强的基因编辑中,即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对现有生命体尤其是人的自然生命体征进行增强,如寿命或体能等方面的增强,同时基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成本及稀缺性,对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人类福利享受顺序必然由人类群体自身所拥有资源的数量来决定,由此导致的结果即人类不能平等享有使用基因编辑技术用以改善生命状态的权利;二是基因编辑技术的使用尤其是在辅助生殖领域的使用必然导致人类社会非相同群体间非绝对公平状态加剧,以占有资源的数量作为优先使用基因编辑技术及使用更优质基因以实现后代优秀遗传性状表达,后代外貌或智商乃至成年后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将更多由自身基因的质量决定,教育在人类社会公平中起到的调节器作用将会进一步削弱,高资源占有人群延续性得到加强,且不同社会阶层间的差距进一步加大,社会阶层有进一步固化的风险,社会形成以资源占有量为基础并以优秀基因占有量为表现的双重阶层固化结构,社会不平等状态加剧;三是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将导致人类生存质量不平等加剧,人类生存质量衡量的主要指标为健康和寿命,当前医疗水平下,不同人类群体间的生存质量差距较小,而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为人类生存状态的改善提供了有效的路径,人类能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实现改善自身健康状况及延长寿命的目标,但技术应用必然以现有资源占有量为基础,即现有高资源占有人群必然能以最快的速度使用基因编辑技术改善自身基因,同时也能以其自身资源为代价使用更好的基因用以生命状态的改善,以达到身体健康及寿命延长的目的,当下以资源占有量为基础的社会阶层结构必将随之改变,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差距将以寿命作为划分标准,即不同群体及阶层间生存质量不平等的状态将会加剧。
4.人类群体结构变动风险。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将对当下人类社会的群体结构造成冲击,其冲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当下群体乃至阶层结构的改变。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将改变人类社会阶层划分的标准,从以资源占有量为标准的阶层区分转变为以优质基因占有量为标准的阶层区分,同时转变后的社会阶层壁垒固化程度更高,基因将成为人类社会衡量一切价值最重要的标准之一,社会不同阶层的跃升变得更加困难,即依赖天赋智商及教育共同作用的资源占有能力提升更加困难,天赋智商相较于后天努力而言将在人类成长过程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由此,不同阶层间的流动性将呈现下降趋势,社会阶层结构与以往相比出现极大的转变。二是基因编辑技术在人类社会尤其是在辅助生殖领域的应用。使用基因编辑技术对自身及后代基因进行优化的群体与未曾使用基因编辑技术改造基因的群体在天然上存在区别,基因优化人群在智商及健康乃至寿命等方面存在相对优势,人类社会也将由此依据是否使用基因编辑技术对自身基因进行优化为尺度分为两个群体,即未使用基因编辑技术群体与基因优化群体,基因优化群体依据自身的基因优势在资源占有的竞争中取得优势,而资源占有的争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单个个体的争夺,而是表现为群体性竞争。为更大程度地获取及保持资源占有的竞争优势,使用基因编辑技术进行基因优化的个人组成群体是必然选择,原社会群体分化成为必然,新的基因优化群体也将在社会中占据重要位置,同时随着技术进一步发展,基因技术也必然走向普及,人类社会随之改变,新的基因优化群体不断壮大,未使用基因编辑群体规模及影响力存在被削弱的可能。
二、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治理的基本原则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及应用在为人类提供改造及优化自身工具的同时,基于技术应用领域复杂的伦理现状,其研究与应用必然对人类社会及其伦理原则造成冲击,并导致一定的伦理及社会风险,为此通过伦理治理的方式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进行规制是实现技术与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必然选择,而技术的伦理治理也以其基本治理原则作为核心。
1.人类利益至上原则。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及应用应遵循人类利益至上的原则,即在技术研究及应用过程中以人类利益作为考量标准,人类利益是技术研究是否进行及技术应用是否可行的标准。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的根本目标是为人类社会谋福祉,基本要求是为人类疾病治疗水平及生存质量提升服务,由此基因编辑技术在不同领域的研究及应用所衡量的人类利益也需进一步分为单个个人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而对其进行保护可具体使用两种衡量准则,一是单个个人合理利益理应得到维护原则。在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及应用过程中,有且只有该技术能对个人生存质量进行改善,尤其是在疾病治疗领域,若只有使用基因编辑技术方能实现患者疾病的治愈或生存状态的改善,那么基因编辑技术在该疾病上的应用应被支持;二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原则。若基因编辑技术能够对单个个体生命生存质量进行改善,技术本身存在脱靶及嵌合乃至可遗传风险,且该风险能够通过人类繁衍对全人类基因安全造成威胁,那么应遵循全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原则,单个个人利益应服从全人类共同利益,也即基因编辑技术在此类情况下的应用不应被支持。
2.研究及应用分立原则。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及应用应遵循研究及应用的分立原则,基因编辑技术在研究及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脱靶及嵌合风险,为规避其风险,避免基因编辑技术尚未完全成熟即应用,必然要求对技术的研究及应用进行分立,具体操作过程如下:一是技术研究及应用伦理审查分立。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分别采用不同的伦理审查标准,技术研究的伦理审查标准应综合考量技术创新与安全原则,并保证技术的研究符合人类社会主流伦理观念,而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伦理审查原则应建立在安全性考量基础上,并以社会主流伦理观念作为衡量的重要准则。二是技术研究及应用过程分立。以技术成熟程度及技术操作风险概率为标准对技术应用进行严格限制,其最基本的区分标准为时间,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应不断推进,以实现技术本身的发展,而技术的应用应允许存在相对滞后性,以时间为尺度考量技术成熟程度与风险概率,以保证临床应用的基因编辑技术具有完全成熟的特征,其操作失误风险可控,在出现操作风险时能够通过相关技术对该风险进行控制,满足以上条件的基因编辑技术方能被允许进行应用。
3.基因编辑具体领域区分原则。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及应用应遵循具体领域区分原则,即基于基因编辑细胞的差异性,对不同细胞的基因编辑选用不同的原则:一是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禁止原则。生殖领域基因编辑具有遗传性特征,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将伴随人类繁衍遗传到基因编辑者的后代,在人类基因池及社会结构等方面都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尤其是应用应该禁止在生殖领域进行,在进行伦理审查过程中禁止生殖领域的基因编辑研究及应用。二是体细胞基因编辑非严格禁止原则。即对体细胞基因编辑进行区分,若使用基因编辑技术对体细胞进行操作是基于疾病治疗,且该基因编辑不具备遗传风险,在对操作风险进行合理管控的前提下,体细胞基因编辑应被支持。三是增强型基因编辑禁止原则。即对基因编辑所要实现的目的进行探究,像人体增强这类影响人类社会公平目的的基因编辑研究与应用应被禁止。
4.法律规制原则。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及应用应遵循法律规制原则,即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对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进行技术治理。其治理路径为两个方面:一是基因编辑技术在人类社会的研究与应用应以当下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应在法律框架之内开展,并保证技术研究与应用所产生的结果合乎法律及道德;二是基因编辑领域立法前瞻性原则,即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时应根据技术发展趋势,综合考量技术的研究及应用对人类社会的积极与消极影响,趋利避害。在发挥基因编辑技术作用的同时,规避存在的风险,以达到技术治理的目的,实现基因编辑技术创新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双重目标。
基因编辑技术在为人类提供疾病治疗及生存状态改善工具的同时也引发一定伦理及社会风险,对人类社会现存的主流伦理观念及社会群体造成冲击,存在人类权利冲突、人类社会公平失衡、人类基因池安全及人类群体结构变动风险,为此,通过人类利益至上、研究与应用分立、基因编辑具体领域区分及法规规制原则对基因编辑技术在人类社会的研究与应用进行技术伦理治理,将能降低乃至规避基因编辑技术所导致的伦理及社会风险,实现技术进步与人类社会协同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