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卵子冷冻技术尚未普适化的伦理博弈与对策
2022-11-26黄秋玉陈旻
黄秋玉 陈旻
(1 福建医科大学 健康学院,福建 福州 350122;2 福建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研究中心,福建 福州 350122;3 福建医科大学 卫生健康研究院,福建 福州 350122)
随着新兴科技产业的迅猛发展,医学科学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探索从未止步并取得突破性进展。卵子冷冻技术作为该研究领域的前沿学科,为现代女性提供了生育力保存的希望。目前,冻卵技术已趋于成熟并应用于临床实践,其强烈的社会诉求与可观的科技效用引发学术界的广泛关注[1]。然而,该技术的应用准则和管理规范也诱发了新的社会问题与伦理争议。例如,延迟婚育型女性基于生育权的冻卵诉求合法化问题,辅助生殖机构关于提供或拒绝非医学性冻卵服务的权益之争以及冻卵普适化应用的社会支持态度等[2]。笔者基于冻卵技术的发展现状及国内外对该技术普适化的不同态度,针对上述伦理争议展开论述,深入探讨冻卵技术普适化的严峻挑战并提出伦理对策,为促进卵子冷冻技术的高效应用与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参考依据。
一、卵子冷冻技术的发展现状
卵子冷冻技术是指通过手术方式取出母体健康时的成熟卵母细胞进行冷冻(包括慢速冷冻技术和玻璃化冷冻技术),防止卵子的功能随年龄增长而衰老或因疾病因素而损坏,待想生育时取出并复苏解冻,借助体外受精技术(IVF)或者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Intracytoplasmic Sperm Injection,ICSI)使卵子受精,受精卵形成胚胎并发育成熟稳定,再行胚胎移植术(ET)移植到母体子宫内[3]。冻卵技术研发之初是为了保护稀有动物的物种及扩大畜牧产业的生产规模,经过冷冻技术不断深入研究,冷冻卵子的复苏成功率与临床活产率已显著提高。目前,玻璃化冷冻技术的卵母细胞复苏成功率在90%~97%之间,临床妊娠活产率已经接近30%,与同期新鲜卵子的受精率、临床妊娠率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4]。此外,冻卵已应用于试管婴儿技术,并成功诞生了世界首例慢速冷冻卵母细胞婴儿(1986 年)和世界首例玻璃化冷冻卵母细胞婴儿(1999 年)。
生命科学技术的研究是为了获取普适化的科学知识和技术。2013 年美国生殖医学学会(ASRM)指南中明确表示,该技术已告别实验室,正式进入临床应用。冻卵技术的应用范围包括医学性和非医学性,医学性冻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因癌症或其他免疫系统、血液系统、遗传性疾病等需要放/化疗的女性患者,可能面临生殖功能严重破坏或丧失生育能力,在放/化疗之前实施冻卵以达到保存生育力的目的;二是进行辅助生殖治疗(ART)的女性患者已取得较多卵子,但当日男方未成功取得精子且不愿接受供精,需要冷冻保存卵子[5]。非医学性的冻卵也可称为社会性冻卵,是指因学业压力、职业发展、职业特殊(高风险、高辐射)、未找到合适伴侣等社会性因素的健康女性,为避免因年龄因素的生育力下降而选择冻卵[1]。冻卵技术的飞速发展,从动物实验跨越到临床应用,这意味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取得历史性的进展。
二、国内外对卵子冷冻技术普适化的态度
1.国外对冻卵申请相对开放。因文化理念、宗教信仰、医疗制度等不同,世界各国对冻卵技术的应用范围和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从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国外对冻卵技术在广大女性人群中能否普适化并未达成共识。英、美、日等部分发达国家支持医学性冻卵的应用,并且在相关立法制度的支持下,逐步推进冻卵技术的普适化,即开放非医学性的冻卵技术,更大范围地满足女性非医学性的冻卵诉求。如崇尚个人自由的美国,不仅支持冻卵技术的广泛应用,并且允许女性通过捐卵获取报酬;2013 年8 月,日本生殖伦理委员会出台冻卵技术相关政策,并表示“允许40 岁以下的未婚女性申请冷冻卵子”;作为较早使用冻卵技术的英国,目前已拥有70 多家具备冻卵技术的医疗机构,英国允许提供非医学性的冻卵申请,且申请人数不断增多。[6]
2.国内对冻卵主体严格限制。我国卫生部仅对执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相关的医疗机构制定了管理规范和伦理准则,2003 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修订版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运用IVF-ET、配子(即精子和卵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质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术(ICSI)、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方式,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冻卵技术并不直接使人受孕,是否属于该条例中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范畴尚有争议,国家层面上对冷冻卵子技术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尚不明晰。但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做好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项目质量控制的通知》中明确限制冻卵技术仅适用于医学性冻卵,对非医学性冻卵的应用是明令禁止的。
面对时代更迭与科技发展所致的新型生育理念及广大女性群体对冻卵的强烈诉求,在遵循我国国情与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其应用范围和主体限制,为适龄单身女性的冻卵诉求提供法律保障与社会支持,对拓宽该技术的普适化程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7]
三、卵子冷冻技术普适化的伦理博弈
新时代社会转型背景下人类生育观念也随之转变。继全国第一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案”于2019 年12 月23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单身女性冻卵及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话题迅速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规范冻卵技术的应用及完善管理规范,社会各界就“冻卵技术普适化”背后存在的社会争议和伦理问题展开了一场博弈论。
1.单身女性基于生育权的冻卵诉求符合基本人权。在1986 年联合国国际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中首次提出“生育权属于基本人权”,2001 年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8]。据此可知,生育不仅是人的自然天性,而且是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单身女性同样享有生育权,而良好的生育力是实现生育权的客观条件。医学研究表明,女性的生育力取决于排卵功能和卵子的质量,年龄是其中关键的生理性影响因素,35 岁之后,女性生育力开始下降,37 岁后下降速度加快,而45 周岁之后呈断崖式衰减[9]。
目前,导致单身女性生育力下降甚至不孕的主要原因,除了不可抗的年龄因素,还包括因癌症化疗、遗传性疾病、学业事业压力等因素而失去生育力或错过最佳生育期。通过实施玻璃化冷冻技术冻卵不会损害卵子的发育能力,解冻复苏后再行ICSI技术仍可获得较好的临床妊娠率和活产率,对于需要保存生育力的单身女性来说是一种较为有效可行的方法。因此,从技术的可行性角度出发,冻卵可以保障卵子质量免受年龄影响,有效保护卵子的生殖功能,保存女性的生育力,是助力未来女性实现生育权的一种希望。此外,单身女性申请运用冻卵技术不仅符合公民借助医学技术自主维护和保障生育力的基本权利,也是对人之本性的尊重,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法律的支持。
2.辅助生殖医疗机构拒绝为单身女性提供非医学性冻卵技术符合医学伦理。冻卵技术作为一种帮助女性实现生育权的医学辅助手段,为癌症患者或接受辅助生殖治疗的不孕患者提供一个暂存卵子的方案,有其特定的医学适应症。然而,广大女性对冻卵技术的需求远超于原有的适用范围,提出非医学性冻卵诉求的单身女性越来越多。生育力保存是维护生育权的延伸,单身女性是否有权利和自由要求冻卵技术的普遍“可及性”?权利和自由都有其各自的边界[10],即使是受法律保障的自由权利,当与其他核心权利冲突时应予以限制。基于风险与受益的考量,辅助生殖医疗机构有权对冻卵技术的民众“可及性”作出适当的权衡。首先,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可能受到伤害[11]。冻卵技术的整个过程包括促排卵、取卵、冻卵和解冻再人工授精等步骤,取卵技术较成熟且在试管婴儿中早有应用,但取卵前需使用大量激素进行促排卵才能获得更多的卵子,促排卵过程中部分患者可能发生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其临床表现为卵巢囊性增大、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体液积聚于组织间隙,甚至引起全身水肿,严重者可能因形成血栓而死亡。其次,冻卵技术只是暂时保存卵子,需要依赖于IVF-ET、ISCI 等辅助技术才能达到生育目的,但是多种技术的联合使用会成倍增加技术的风险并可能造成出生缺陷。辅助生殖技术对人类而言仅是解决不孕不育难题的一种希望和可能,且目前临床“抱婴成功率”不足40%[12]。最后,机构提供冻卵服务,容易让民众产生错误的期望而错过自然生育的最佳时期。受孕是机体多器官组织协调的过程,即使20 岁冻卵,40岁时再行人工授精的临床妊娠成功率也较低,而超过40 岁的高龄女性就更不适合采用冻卵技术。因此,基于安全性、有效性、成本收益分析等因素,辅助生殖医疗机构拒绝为单身女性提供非医学性冻卵技术符合医学伦理。
3.社会对冻卵技术的普适化持保留态度。自2016 年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以来,新生儿出生率有所上升,但总体人口结构依然有待改善。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2018 年我国的新生儿数量大幅度减少,从1 723 万降至1 378 万。到2020 年,我国60 岁及以上人口有2.6 亿人,其中65 岁及以上人口1.9 亿人。此外,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严重低于国际标准2.1%的人口更替水平。这表明我国人口结构出现深度老龄化,进入“低生育率陷阱”,未来人口结构不容乐观。首先,全国人口低生育率与不孕不育症有极大的关联。随着教育水平升高,现代职业女性增多,晚婚晚育成为普遍现象,而35 岁之后的女性卵子质量也显著下降,不孕几率升高。根据中国人口协会调查数据显示,全国2.3 亿的育龄夫妇中患不孕不育症的人口数高达4 000 万[13]。这也是部分职业女性试图寻求新兴技术在健康合适之时冻存卵子作为后续有生育需求时的“生育保险”的原因之一,基于此,我国的生育政策也做出了相应调整。在2021 年5 月的“全面三孩”及配套措施中,政府明确表示将为“想生不能生”的女性提供更人性的帮助,例如,调整相关政策,适当开放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范围。据此可知,为了提高总体人口的生育率,国家将对“想生而不能”的女性群体为保存生育力的冻卵诉求提供政策层面的合理支持。其次,人类面对科学文明的创新与发展所带来的技术价值,也应理性客观看待隐藏于技术背后的社会问题。其一,国内外冻卵技术的费用都极为高昂,国内一次促排卵、取卵并冷冻的费用约为2~5 万元,且不包括每年的卵子保存费用,这将导致有冻卵需求但经济条件不允许的女性无法使用该技术,不利于生殖技术的公平应用[6];其二,近几年申请冻卵的人数有所增加,但冻卵的使用率却不成正比,仅在3.1%至9.3%之间,仍有较多的晚育女性首选尝试自然怀孕[14]。这不仅不利于技术的更新与完善,更是对医疗资源的一种浪费,而且当今社会健康卵子供不应求,加上尚无规范管理的卵子库,可能诱发卵子商业化行为;其三,理论上卵子可在-196℃的液氮下长期保存,但不排除因依赖冻卵技术而错过最佳生育期影响生育权的实现。若女性尝试自然生育失败后再取用长期冷冻的卵子进行人工受孕,可能因高龄的影响及辅助生殖技术本身的副作用,而增加发生不孕、妊娠并发症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风险[15]。因此,为了避免对冻卵技术的依赖、间接增加生育成本与困难以及有可能导致人口生育率的下降,社会对冻卵技术的全面开放并普适化持保留态度。
四、我国卵子冷冻技术普适化的伦理对策
科学技术的应用如同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会给人类带来福祉安康;使用不当,将导致灾难与不幸。基于上述的伦理博弈,冻卵技术未来能否达到普适化,仍需较长时间的探索。首先,面对冻卵技术的应用与管理制度的局限,应当不断提高技术的有效性、安全性、可及性,降低因促排卵、取卵等引发的不良并发症,实现冻卵女性生育权的同时保障其生命健康权;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与社会发展需求的冻卵技术管理规范,完善冻卵主体的准入标准,适当调整应用范围和主体限制,明确冻卵技术的适应症与禁忌症、卵子的使用权与归属权及辅助生殖医疗机构的具体权责,严防卵子商业化行为,保证冻卵技术的规范应用,为适龄单身女性的冻卵诉求提供法律保障与社会支持。其次,面对冻卵技术在临床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和社会争议,我们应当以生命伦理学的“尊重、有利与不伤害、公正”原则为理论依据,深刻认识并积极应对伦理困境,促进该技术实现以善为方向、以服务全人类为目标的良性发展。其一,尊重原则,即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自主选择权、知情同意权与隐私保护权等。生命健康权是所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不容他人非法侵犯。此外,每个个体都有不同的价值观,应当充分告知患者有关该技术的利弊及费用等事项,尊重其理性自主的决定,并做好隐私保护,严禁泄露患者信息。其二,有利与不伤害原则,不伤害是科学研究或医学诊疗的伦理底线,有利是促进医学技术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冻卵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中,必须做好风险管控,尽最大程度减少潜在伤害提高有利程度,使其以最小的风险为人类获取最大的幸福。其三,公正原则,在生命伦理学中分为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按照形式公正原则,每个公民都有权享用医疗资源,但因个体的健康差异、贫富不同且医疗资源有限,医疗资源的实际分配则应依据实质公正原则,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合理公平应用冻卵技术,推进该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综上,通过完善冻卵技术的管理规范,贯彻伦理原则的监督作用,不仅是对冻卵女性的权利的保护,也是科技时代下科学发展、人民安康、国家强盛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