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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

2022-11-26阮一帆吴倩倩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思想

阮一帆,吴倩倩

中国共产党是高度重视理论指导和理论建设的政党,它始终坚持在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丰富发展了新时代依法治国战略构想,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并发展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实践经验的升华。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深刻的论述、严密的逻辑与完备的体系,它深化了对人类社会历史运动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贯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闪耀着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光芒。习近平法治思想贯通历史和现实、联系国内和国际、结合理论和实际,科学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系统观念的生动表达[1]。它全方位阐述了为什么要坚持依法治国以及如何推进依法治国等重大时代课题,为维护国家稳定发展、实现民族振兴与人民幸福、推动世界法治文明谱写了新篇章。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运动的变化而推进法治建设

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是客观、有规律可循的,而且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立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运动,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运动规律,指出人类社会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发展的阶段性历史进程。尽管历史发展不以个人主观目的与意志为转移,但人们的思想、意识等主观方面对历史发展起到了推动或阻碍作用。历史规律形成和实现于人的活动,同时制约与支配人的活动,是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的统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历史规律的认识和把握都源于其丰富的实践,对主体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批判与反思,更展现了人们以坚定的信念与顽强的精神,对前进道路的不懈探索。因此,由人的活动所塑造的历史发展过程具有决定性与选择性,历史规律的作用方式同样表现为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人类社会历史运动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全面把握,汇聚了党的几代领导人依法治国的丰富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指引。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运用矛盾分析法,坚持探索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954年 《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为我国法律结构的完善提供了范本。继 “三大改造”完成之后,毛泽东阐明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非对抗性的特点,是与人民利益相一致的矛盾,同时进一步分析了中国的社会矛盾,指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在十年建设中,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路进行了初步探索,为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基础。1980年1月,邓小平在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所作的 《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报告中指出,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2年南方谈话的发表,邓小平系统总结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与中国建设的实践经验,将 “依法治国”作为核心原则,以民主法制建设为现实任务和目标。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江泽民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报告承前启后,将 “宪法法律至上”“尊重保障人权”“弘扬法治精神”等科学命题进行了高度凝练,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上升到政治文明的高度。此后,胡锦涛将科学发展观纳入社会主义建设指南,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提出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加快推进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总目标,就必须积极应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挑战,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其中,关于 “党与法”“政治与法治”“法治与德治”等认识与实践问题依旧存在,现行的法律在制定、实施、监督等环节与人民群众对加快构建法治社会的需求仍有距离。针对此类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作出部署,通过建立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尊重法院生效裁判制度等方式,推动独立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的体制改革,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同时高度重视合宪性审查工作,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与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得以不断提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为保障人民合法权利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远景目标。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十一个坚持”,进一步凝练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概而言之,这一思想 “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由谁领导、依靠谁、走什么道路等大是大非问题,科学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前进方向。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远考虑出发,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的问题,科学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定位。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如何谋篇布局的问题,科学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战略布局。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如何重点突破的问题,科学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战略安排。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深刻回答了如何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关系问题,科学指明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什么保障的问题,科学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才支撑和 ‘关键少数’”[2]。

可以说,面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矛盾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为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战略定位、战略布局与战略安排。习近平法治思想 “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的崭新境界,为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3]。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真实映照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是我国经济基础在法治上层建筑的真实映照,体现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辩证统一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它继承并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在法治层面的深厚积淀,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领域各环节的指导思想,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宝库。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然之需

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法的本体是社会经济关系。正如马克思1859年在 《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4](P2)。历史与实践证明,法的产生绝不是抽象意志的产物,法从 “应有”到 “实有”的历史生成必然伴随着物质生产条件的进步。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使得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生产关系)产生矛盾运动,建立在私有制产生的基础上,国家和法得以形成,国家类型不同也锻造出代表不同阶级的法律,可以说法的历史变迁同国家的发展史具有内在一致性。无论是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差异,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社会经济关系性质决定法的属性,一切法律现象都隐藏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之中,是客观必然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相统一,而不是自由意志与国家权力、人类理性所创造的神话。不同社会形态下的法治实践被打上时代烙印,其本质上都是不同时代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表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变革改变了旧式生产关系,法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法律、制度等上层建筑也随之发生变化。

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打造 “信用经济”与 “法治经济”需要更完备的法律法规,它需要对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权力归属与运行、公民权利保障作出确认,能够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权力有效运行的要件,明文规定如何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和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在数十年的改革实践中,不断推进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意涵的 “法治意识”与 “契约精神”等意识规范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轨道上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会共识,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继而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保障。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内在一致性与历史继承性,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延续

法所根植的经济基础与自身内在结构的稳定性,是法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的必备条件。作为每个时代社会分工的特殊领域,法的继承都是以先驱者所传递的特定思想资料为前提的。在批判与继承法的思想资料的基础上,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也能在适度范围内冲破经济关系的差异,使得不同阶级与国家的法能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借鉴与反思。资本主义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基础上,财富的两极分化必然会导致社会不稳定,甚至威胁法律的 “权威”,而所谓的法律监督与惩罚只是资产阶级为了捍卫自身利益的 “隐形”工具,真正的民主法治只是空中楼阁。资产阶级通过所谓 “普遍人权”来解释和获取其执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过是掩盖了对劳动人民进行残酷剥削的真相,最终为自身走向灭亡孕育了掘墓人。与之截然不同的是,无产阶级获得政权后,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社会主义国家自诞生之日起,就将人民群众的利益始终贯穿于党治国理政的路线。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是在批判与继承过往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它必然代表人民意志,为人民群众服务。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同样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它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创新。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意涵丰富的智慧与思想资源,无论是 “民惟邦本”的民本理念,还是 “德主刑辅”的慎刑思想,我国古代法治实践主要表现为 “礼法结合”与 “德法共治”,“礼”虽未冠以 “法律”之名,却以习惯法的形式发挥规范化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5](P208)。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然需要坚持 “德法并举”来治国理政,这里的“德”早已不是封建统治阶级的纲常之德,而是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核心,以崇尚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社会主义新型道德。在立法环节,应当坚持以民为本,合乎民众之意,尊重客观规律,正所谓 “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商君书·开塞》)[6](P81),法律与制度必须适应时代发展。在执法环节,为政者必须追求公平公正,才能真正做到 “法不阿贵”。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然要坚持 “立善法”“捍卫法律尊严”“德法共治”等理念,继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并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生命,他 “对这些优秀文化遗产和法理精华如数家珍、信手拈来,将它们恰到好处、栩栩传神地引用在自己的讲话和文章中,并加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从而消除了近代以来文化虚无主义对传统法文化的误解和曲解,使中华法文化的精髓得到传承,使法治的中国精神和民族品格得以彰显”[7]。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凸显了法对社会存在的适度反作用,引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全部人类历史的首要前提是有生命的现实人的存在,而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一切历史活动的基础。就现实性来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整个社会、政治与精神生活的过程,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就无法满足人们在自然、政治等各方面的需求。由社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总和构成经济基础,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则呈现出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制度和组织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二者构成统一的社会形态。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产生、性质、内容以及发展方向具有决定作用,而上层建筑则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产生推动或是阻碍作用。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法的本质特征就是统治者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其适度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治与经济基础之间相互作用,并非指代 “经济决定论”或者 “唯生产力标准”,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对经济的反作用具有普遍性,它可以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起作用,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方向,推动其沿着另一方向走。

正是基于法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融入我国经济、文化乃至社会发展中。基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社会经济形式、政治利益以及社会价值观逐步呈现多元化特征。在多元利益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国家于法治层面加强宏观调控,以完备的法律法规平等尊重这些多元利益,并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可以通过合法形式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有利于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矛盾,助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继而形成国家、社会、个人之间良好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断协调各区域经济发展,发挥公平正义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引导作用。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价值追求

历史唯物主义基于生产力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科学论证了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作为社会生产的直接承担者,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突出表现,诠释了中国共产党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坚定信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价值追求。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彰显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地位

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社会形态、阶级结构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异,人民群众也呈现出不同特点。但总体来说,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生产的承担者,创造社会物质与精神财富,人民群众争取自由解放的斗争是推动新社会建立的决定性力量。在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的生产关系隐藏着根源性矛盾,即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继而引发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相对立的政治局面,促使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大爆发,阶级斗争才得以最彻底的方式进行。无产阶级是真正革命的阶级,埋葬资本主义与建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伟大的历史使命,开展无产阶级革命与实施无产阶级专政是具体路径,坚持无产阶级的正确领导,进行无产阶级的国际联合,是无产阶级获得解放的重要保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始,就将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提及,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要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在发展中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优势,特别是人大协商、基层协商与社会组织协商,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西方 “民主宪政”“多党政治”与 “三权分立”,其资产阶级的本质烙印决定了它只能是代表少部分群体的利益工具。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人民的理论,人民立场是其根本政治立场,人民性是其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最鲜明特征[8]。“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9]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人民群众法治实践的智慧凝练

纵观中国法治发展史,其实就是一部详述中国人民如何争取民主、独立、富强的奋斗史。从“西学东渐”引进西方文化到 “独立自主”扎根中国本土,伴随着国家走向独立、富强的历史进程中,人民群众始终是最可靠的中坚力量。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 “五四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提出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10]。尽管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来之不易,经历了艰难的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但正是有了人民群众为争取自由解放、国富民安的艰苦实践,才使得依法治国成为可能。基于不同的历史条件,人民群众的组织规模因历史活动的深入程度而存在不同。特别是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由于社会制度的变革与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人民群众的作用发挥显著增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充分遵循了 “坚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原则。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之路,就必须凝聚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在逐步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积极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意志和行动,才能及时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历史唯物主义肯定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同样承认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特别是杰出人物对历史的推动作用。从历史发展的总趋势看,群众、阶级、政党与领袖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正如列宁所述:“在通常情况下,在多数场合,至少在现代的文明国家内,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11](P21)。无产阶级政党只有坚持正确的领导方法,才能汇聚人民群众集体智慧,推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2018年的 《宪法修正案》,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其一,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否正确、政治保证是否坚强有力。其二,党的领导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相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在于执法为民,而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一切工作都是围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基本要求。其三,党和法的关系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不能陷入 “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规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同时也需要各级党组织深入贯彻宪法的基本准则,牢固树立宪法权威,不能以言代法。要在立法的连续性、权威性与价值性方面下足功夫,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真正体现法为民所需的核心要义。要尊重法律文本,以 “规范化”思维正视法律修订,深刻洞悉其制裁性与保障性的基本作用。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认同感。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良法善治的法治模式、人民至上的法治话语中铸就的人民的法治理论,与人权的法治保障、人民的法治需求、人类的法治理想紧密相连[12]。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服务机制,通过调查研究、结对帮扶等措施,在普法的保障机制、奖惩机制方面多措并举,积极吸收借鉴乡规民约中合理内容,及时纠正地方性法规与国家宪法相冲突的部分,通过与地方文化、教育相结合等途径,让人民群众自觉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不仅要构建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标准化、便捷化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对农民工、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更要从实现民主法治的基础上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将 “宪法至上”与 “独立行使司法权”规范化,真正落实 “司法为民”与 “从严治警”的要求,增强司法公信力,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有效保障。另外,还需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宪法法律教育,促使其自觉养成法治意识,并且坚定法治信仰,在日常生活中履行公民义务,合法行使公民选举与被选举、提议等权利,主动参与政治生活,逐步产生自我认同、社会认同、国家认同。

可以看出,建立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基础之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系统的动态过程。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我们学习、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了正确的原理与方法论。习近平以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对人类社会数千年风雨沧桑、兴衰交替的历史进行回观和反思,揭示出“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的历史规律,提出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的科学论断,把法治梦融入强国梦,教育全党和全国人民要坚定不移地走奉法强国之路[13]。习近平法治思想既立足时代,积极运用法治思维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又着眼未来,在法治实践中促进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它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指引出一条适应中国国情的法治发展之路,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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